张雅欣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引渡制度探析
张雅欣*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合作方式,其理论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成熟,逐步成为世界各国认可的制度。但是,当前的引渡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阻碍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的引渡制度予以完善。本文立足于引渡制度的概念、存在的缺陷以及对其完善的建议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引渡制度;死刑不引渡原则;阻碍;完善
一、引渡制度的概念
引渡制度的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界定。我国的学者将引渡制度表述为“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犯罪或者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过审批或者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其概念是对于其他国家向被请求国家发出的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并没有将罪犯或者被判刑的人移交于请求国的法律上的义务,这在任何时期都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双方之间签订了相关的引渡条约,则应当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
二、我国引渡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交往越来越紧密,我国与其他各国之间的引渡合作也日趋频繁。但是,我国的引渡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有待成熟的地方,需要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引渡制度的法律依据欠缺
当代的引渡制度已经由过去根据相互间的友好关系转变为依据法律而进行国际间司法协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的引渡制度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是很理想,在引渡逃犯时往往依靠的是与该国相互间的友好往来关系,并不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条约。目前,我国订立的双边引渡条约大多数都是与发展中国家或者相邻国家签订的,但在我国签订的这些条约中大多数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不是很广。虽然在一部分的协议中有移交罪犯方面的规定,但是依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引渡条约的效力要高于其效力。
(二)死刑阻碍引渡制度的发展
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由于死刑的设立涉及到人权的问题,将死刑废除已经是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因而这项原则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认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死刑犯不引渡”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和接受,这些国家无不认为这是对人权进行的保障。目前我国在刑法典中仍保留死刑的适用,所以无论是在和其他国家商谈签订引渡条约的过程中,还是在具体运用引渡制度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遇到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如何处理的问题。因此,由于我国仍然保留死刑罪名,这对于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有关引渡活动的国际交往与合作都是一个大大的阻力,以至于限制了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三)资产追回机制存在问题
对于那些我国未与其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并且这些国家以“条约前置主义”为前提,然而一些贪官却逃到了这些国家,他们外逃往往会携带大量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大大向国外流失,因此,我国在引渡外逃贪官时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如何追转移回国有资产的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外逃贪官资产进行追回的具体规定,导致该问题面临着严峻而深刻的挑战。第一,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贿赂犯罪涉及的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内容有待完善,因而在确定涉案财产所有权时存在一些困难。第二,外逃的贪官所携带出国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无论处于何地,均属于我国的资产,不应当同其他国家分割。此外,在追回资产时的合理费用扣除和返还比例问题上,在与他国签订协定时进展缓慢。
三、对我国引渡制度完善的建议
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各国之间关系也日益紧密,但是,我国现行的引渡制度还存在不成熟的、亟待解决的地方。因此,应当针对我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尽快对我国的引渡制度进行完善。
(一)扩大缔结引渡条约的范围
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或者相邻国家,引渡条约的缔结范围较为狭窄,我国应当扩大相互间国际交往的领域及范围,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在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周边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这限制了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范围,所以应当积极促进与发达西方国家的引渡合作,充分地与之协商、达成共识,运用灵活的方式扩大引渡条约的适用范围,从而推动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
(二)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在现代国际法中,“死刑犯不引渡”是其中的一项原则,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涉及这项原则的相关内容。虽然如此,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一个国家刑法典中规定的死刑的存在与国际法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并不是不相容的。因此,在我国的引渡立法中,可以直接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同时规定一些灵活的法律内容来变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可以裁量的空间,所以在直接规定“死刑犯不引渡”的同时,可以附加一条变通条款,这样的规定在不改变我国现有立法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变通,使得在死刑的存在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三)寻找引渡的替代措施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然而又必须对两国产生的引渡关系作出合理的处理时,可以寻找引渡的替代措施,联合国外的司法机关共同营造打击外逃行为的环境,形成对外逃行为的震慑作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具体来说,是指在无法采用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时所实用的措施,即包括对在逃人员的异地追诉,也包括对非法入境或者拘留者的遣返。因此,我国应当同其他国家寻求国际司法协助,提供被请求引渡的罪犯的犯罪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旅行证件、该被请求引渡罪犯在我国所犯罪行的证据等证明材料。除此之外,对于未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被请求引渡国,若我国与该国在引渡问题上存在分歧,协助逃犯躲藏地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这也是国际司法协助的一项特殊形式,当然,也是我国引渡的一个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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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雅欣(1993-),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2-00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