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颖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基于行政法学视角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研究
孙 颖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随着个体意识的逐渐苏醒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内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表现越来越多,高校学生管理诉讼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提升,这对高校管理行为的法律理念体现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既是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验证,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本文将对行政法视角下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进行研究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行政法;行为
(一)混乱的实体规则
在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践操作中,混乱、滞后的实体规则使的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缺乏相应的规范,主体表现为:
第一,缺乏保障学生实际权力的法律支撑。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学生拥有接受教育、教育升学、获取奖助学金、接受助学贷款、获取学历学位、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和诉讼申诉等权利。而在实践操作中,除了学位规范方面,学生的其他基本权利要么是各高校独自创制的,要么是行政教育机构制定的,学生的基本权利明显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撑,这导致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第二,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一致现象。当前,很多高等学校都制定了自己本校范围内的学生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例如,“罚款”、“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四级证书与学位证书挂钩”等条款的出现,就是对行政法制原则的违背。这种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活动。
(二)不明确的程序规则
程序性的规定在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体系中相当模糊,我们很难在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发现保障学生权利的程序性规定。实体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法治的相关观点,与实体规则相比,程序规则更为重要,因为,无论实体规则多么完美,其仍需要通过程序规则进行问题处理和问题解决。而在实践操作中,高等院校在设计校规校纪时,一般都是由学校单独进行制定,并不会让学生享有制度建设参与权,这决定了高校制度建设程序的和内容的不合法性,使得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片面性。
轻权益、重管理长期以来都是我国高等学校制度建设的主旋律,致使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实践与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较大的不一致性,这是不符合行政法治的相关原则的,因此,高校想要完善自身的学生管理,构建健全、完善的校规校纪,就应充分做好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高校的校规校纪必须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原则和实质精神。在制定和修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时,高校必须要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保持一致,要及时摒弃那些与法律法规向冲突的有关规定,并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这是确保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
(二)合理性
合理性要求高校要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规定设计。《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与学生婚恋行为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这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取消了老版《规定》中的“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如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应做退学处理”的规定,不要对学生的婚恋行为执行特殊说明,因此,高等学校的校规校纪也应对应性的删除那些规定学生婚恋行为的条款或者条文,不能在强行禁止学生婚恋,不然就是对国家法律的违背,是非法的、无效的。
(三)统一性
统一性是指高等学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规章制度建设和校规校纪完善,不能以教育行政机构或者高等教育院校自身某个机构的名义进行规章制度制定,即便某些规章制度的确是自己内部某个机构单独起草的,最后也必须经学校相关审查部门通过后以高校的名义予以颁布实施。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院校学生管理体制收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必须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自身学生管理进行系统、全面的探讨,不断加快依法治校的进程。
[1]颜涛.对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问题的几点探讨[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4(8).
[2]李晓源.对行政法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问题的几点探讨[J].黑龙江大学,2009(2).
[3]尹凤英.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立高校学生管理问题研究[J].四川师范大学,2011(5).
[4]贺宏斌,吴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政法治原则审视[J].教育发展研究,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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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268-01
孙颖(1983-),女,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