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民主性探究

2016-02-02 14:17冯超方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民主性民主法治

冯超方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立法民主性探究

冯超方

淮北师范大学,安徽 淮北 235000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发达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对民主法制的要求逐渐提高。在这一环境下,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立法和民主制度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立法;民主;平等

一、立法的民主性概述

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是基于法制和社会制度不断完善推动的结果。保证政治制度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行,是法律制度建设和立法体系建设的民主性要求和必然结果。通过高度民主的立法体制,可以保障立法机关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切身保证公民能够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规范约束建设中来,这不仅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制度和政治制度规范化秩序的具体体现。

二、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的作用

(一)立法民主参与的法律依据

立法在程序议程上的设计具体可以划分为几个过程,具体包括法律的起草、审议、表决与通过施行。在整个立法的过程中,无论是居于那一个环节,都必须要保证法律制度本身的公允性与合理性,避免法律的具体起草审查处于随意专断的状态。同时,对于立法本身的全面性要求以及法律的普适性特征,也同时有效的保证了民主参与的均衡性与公平性。

立法的过程,本质上是民主参与与实践的过程。在立法体系及其制度的运行框架之中,民主制度的渠道框架保证了所有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都能及时了解法律制定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合理的表达自身的观点。同时,民主的表达权与知情权同时还能有效的保障不同意见的存在,让多元化的观点成为维系立法体系运行合理性的科学保障。通过在立法中引入民主参与的支持保障,还能有效的提升公民对法律的认知了解程度,极大程度地实现了法律细则的推广与普及。此外,立法民主的参与其本身的意义不仅在于法律的规范完善,同时还是一场民意与制度权衡较量的体系检验。在这一过程中,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不同意志和层面的思想主张都能够为此博弈,保证社会生态的均衡化发展,这是一种促进社会进步,推动民主法制进程建设的重要促进性力量。

(二)立法民主参与的意义

法制社会是建立在社会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的,而立法,则是保证法治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举措。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工作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时间和历史证明,法律作为维护人民利益和保障人民意志的制度性因素,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必须符合人民的基本利益,保证立法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社会发展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中国立法民主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中国在法治建设和民主制度推广上经历了长期多年的实践探索,在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两者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因素的到来很大程度的完善与推广,但由于复杂的国内情况与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致使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民主制度建设还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而当前我国出台的有关民主立法的法律保障体系《立法法》对民主参与立法的形式规定也较为单一,没有做到随社会发展的逐步更新完善。而在当前,随着我国在民主制度建设上的不断进步,公民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途径可以表达自身意见建议,国外在对民主参与立法的实践道路上也有大量的经验可供参考,这需要我国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不断重视这一问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努力推进立法民主框架体系的全面建设。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法民主化参与的方式主要包括相关专业座谈会、民众意见反映、专家听证会等方式,这一类型的方式在参与形式上都属于传统体制框架下的个体行为,在参与独上没有做到保证所有社会主体的全面广泛参与,在全面性上无法保证一个体制环境下所有社会公民的全面参与,长期以来这样的情况使得相关法律保障制度没有对立法民主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对社会民主立法制度的推动产生了一定的权力真空,阻碍了民间力量对民主立法体系的参与,使得民主立法的整体参与程度较为低下。

四、立法民主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社会稳定发展的制度体系保障,是根植于社会实际情况,立足于促进国家民主法制体系建设上的民主互动,是法律制度的制定施行保证了社会中各个主体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各个组成部分的利益价值得到保障的必要体现,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的“良法”,才能有效的促进国民发展,构建和谐共赢的社会生态,促进全体公民的发展提升。

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实际考虑,推行立法民主化、开放化制度体系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社会公民权益的必要保证。对于我国而言,推行这一框架体系的完善,不仅能体现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施行的有效性,还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放权于民,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推广中最大程度的减少错误,积累经验,将法律赋予的权利锁在笼子里,避免行政司法体系在社会发展运行的轨道中出现脱轨和阴暗面,实现社会生态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国家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发展。

[1]刘佩韦.论立法的民主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5):13-15.

D

A

2095-4379-(2016)36-0238-01

冯超方(1990-),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猜你喜欢
民主性民主法治
Ese valor llamado democracia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地方立法民主性的空间、内涵与路径——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为切入点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好民主 坏民主
欲望的位置:论两种慎议民主取向之争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
试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的完善——提高程序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