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刑罚执行部分执法现状及完善对策

2016-02-02 14:17李宝华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警务人员罪犯刑罚

李宝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论监狱刑罚执行部分执法现状及完善对策

李宝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监狱刑罚执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化,执法工作难度增加,期间出现了各种问题。本文就国内的监狱刑罚执法现状作了分析,然后针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对策。

监狱刑罚执法;警务保障;合法权利

一、引言

监狱作为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机关,能够对罪犯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的双重作用,进而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近些年来我国法律部分方面有些调整,监狱体制也有了新的改革。立法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预防犯罪,所以执法是否规范显得无比关键,就目前而言,国内监狱刑罚执行上还存在着某些缺陷,比如执法效果不佳,起不到良好的实际作用,暴力犯罪依然不减,甚至出现了重新犯罪。这就要求,必须了解监狱刑罚的执法现状,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对应的解决对策。

二、监狱刑罚执行部分执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方面的社会矛盾越积越深,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从这几年国内的犯罪人数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暴力犯罪案件居多,同时出现了其他新型犯罪,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监狱不仅是关押惩罚罪犯的机关,还具备教育和改造的功能,根据犯罪程度,对罪犯适当予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通过劳动改造,认识到自身错误,尽量获得第二次生命,在体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能突显法律人道的一面。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很多监狱教育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非但不能令罪犯改过自新,甚至可能会出现重新犯罪的情况。相关研究表明,青少年群体犯罪以及重新犯罪的人数逐年增长。

有些罪犯在犯罪作恶后被捕入狱,依然没有停止斗争,在监狱内,藐视规章制度,经常违反规定,严重时可能会激化与警员间的矛盾,引起袭警行为,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在一些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现行法律对其惩罚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另外,设置监狱不是为了惩治罪犯,根本目的在于减少犯罪,所以针对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的人员,一般都会酌情减刑。但就目前的减刑而言,标准并不科学,涉及的范围太广,这也是罪犯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总之,国内监狱执法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整体形势愈发复杂,一来少数罪犯在监狱内依旧可能犯罪,二来罪犯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而我国法律在此领域还有许多工作没有涉及,给了罪犯可乘之机,往往钻法律的空子。《监狱法》关于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明确,加上立法跟不上,执行起来力不从心。警犯关系恶化是另一重大问题,面对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警员的执法手段太过单一,通常是不能打不能骂,而关禁闭对罪犯来说,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也有极少数干警,态度比较消极,不能严格执法,或者持放纵不管的态度,使得罪犯更加肆无忌惮。

三、如何完善我国监狱刑罚执法

(一)改革司法体制,促进刑罚执行一体化

刑罚执法是一种司法活动,当前的刑罚执行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对此应当予以改革,逐步过渡为一元化,成立独立的刑罚执行管理机关。同时,立法也要跟上,对其法律地位和职权予以确定。该机关由狱政管理部门、刑罚执行部门、非监禁刑部门、附加刑罚执行部门等组成,拘役、有期、无期和死缓、死刑都归为刑罚执行部门,而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等属于非监禁刑部门的职责。

为保持刑罚体系的平衡,必须提高刑罚执行部门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修改《监狱法》时,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独立行刑罚执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加强对罪犯惩戒力度,去除监狱的社会福利机构职能。监狱要把诸如养老院的社会职能还给社会。监狱对罪犯不仅要做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还要做到“改造好”,即监狱注重罪犯刑罚执行改造质量。

(二)加强警务保障,明确警察的权利义务

与一般警察相比,监狱警察有其特殊性。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监狱警察和罪犯之间的关系,容易导致两种情况发生,一方面,监狱警务人员的安全保障不足,比如袭警事件;另一方面,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力行为,对罪犯施行不规范执法。因此,有必要加强警务保障,在提高警务人员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对其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划分。

职权方面,越详细越好,应该包括依法收押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奖惩权、日常考核权、刑罚执行权等,为警务人员提供法律保障,降低执法风险。具体来说,比如在使用枪支武器上,现实执法中经常会遇到不得不使用武器的情况,对此应详细划分。发现有聚众暴乱行为,罪犯拒捕或持有武器,以及抢夺警察武器,或者正在行凶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警察可以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义务方面,为警察的安全提供保障时,还需对其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最基本的,监狱警察应秉公执法、文明执勤,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罪犯的合法权利及风俗习惯。当公民遇到纠纷和麻烦时,应积极予以帮助。此外,还有许多详细的义务规定,比如禁止刑讯逼供,禁止泄漏国家机密,禁止参加非法组织及相关活动,禁止违法执法或者在执法期间私自收取费用,对于上级命令有权提出意见,但不能随意改变。

(三)完善相关法律,实行多方面综合管理

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比,刑罚执行应该是一种独立性活动,更应该有一套独立的法律支撑,建议完善《刑罚执行法》,提高其法律地位。在具体执行中,必须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合理,同样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定,对现行法律进行梳理归类,去除陈旧的部分,增加新内容,尤其是执行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受到重视。

前面已经提及,罪犯固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有其合法权利,比如生存权等。所以,需对罪犯的权利进行重新认识,既不能忽视人权,又不能将其与普通公民对等。法律应该细化,针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在不违背我国国情的大前提下,需形成专门的立法条文,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过度滥权,这就需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而定,决不能为了保护其基本人权而破坏监狱秩序。除了权利最大保障和最大剥夺的惩罚,还应有更详细的分级处理,能够依据罪犯的表现而适当调节。

鉴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出现再次犯罪,有必要实行考核制。有些罪犯钻法律的空子,经常在监狱内违反规定,但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使得警务人员非常头疼。采取考核制后,如果再有此类行为,则记负分,结合其平常表现,当负分超过一定值时,予以加刑处理。如此做的目的,在于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思想改造效果。另外,监狱执法应当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既是为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又能对警务人员起到很大的保护和帮助作用。

四、结语

监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机关,主要负责司法活动的执行工作,包括对罪犯的各种惩罚和教育改造。监狱刑罚执法情况直接关乎法律的完善程度,但就国内目前而言,此方面还有诸多不足,今后应加强改革,提高其独立性,实现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同时,还要保障警务人员和罪犯的合法权利,处理好两者关系,并对相关法律加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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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199-01

李宝华(1988-),男,满族,河北青龙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省唐山监狱,研究方向: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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