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在汉
(210000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
警务人员枪支使用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高在汉
(210000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
文章首先指出了警务人员枪支使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完善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给出了警务人员枪支使用法律法规的完善策略,并指出了需要重视的问题,强调了保护警务人员安全的重要性,仅供参考。
警务人员;枪支使用;法律法规
云南昆明火车站案等一系列恐怖事件的发生即凸显了国内反恐形式的严峻,同时也使得警务人员在枪支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目前,我国警务人员枪支使用即面临着滥用枪支现象严重的问题,同时也面临着枪支使用被过多限制的问题,如何从法律该法规的角度出发,提高警务人员使用枪支的合理性,平衡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警务人员枪支使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主要体现在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两方面,具体如下:
(一)实体性规定问题
实体性规定问题是我国警务人员枪支使用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枪支使用规定范围狭窄、枪支使用要件复杂繁琐,缺乏可操作性,同时还表现为禁止使用枪支的要件过于复杂繁琐方面[1]。以枪支使用范围规定为例,目前我国的法律在枪支的携带方面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容易导致警务人员不清楚在怎样情况下可以携带枪支,怎样的情况下不应携带枪支,由此导致的枪支使用混乱问题是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程序性规定问题
程序性规定问题同样是我国警务人员枪支使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枪支使用事前与事中程序缺乏、枪支使用审批程序复杂以及司法审查程序的缺乏三方面。以枪支使用事前与事中程序为例,《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14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使用武器[2]。上述法律中仅仅提及了有关警告的问题,但并未明确规定怎样的情况属于警告无效,这就为很多一线警务人员造成了困扰,其在面临危险时,无法及时判断是否应使用枪支,同时也无法判断在使用枪支后是否能够被免责。
为解决警务人员枪支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应加强对枪支使用实体性规定以及程序性规定的重视。
(一)细化枪支使用实体性规定
细化枪支使用实体性规定是提高我国警务人员枪支使用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完善程度的主要措施。针对法律法规在枪支携带方面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应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弥补这一漏洞,并加强对开枪过程的重视[3]。日本立法模式在这一方面较具优势,我国可以对其进行借鉴。在高位阶的法律形式中,将从事先拔枪直到开枪射击等枪支使用过程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以使警务人员能够明确何种情况可以携带枪支,何种情况可以使用枪支,并明确枪支的使用程序。
(二)完善枪支使用程序性规定
针对枪支使用过程中警告方面的问题,应明确何种情况属于警告无效,同时明确规定警务人员在具体哪些情形下,可以启动警告程序,以警务人员能够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及时作出判断,并启动警告,必要时使用枪支,避免警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外,法律同样应规定,在哪些具体情形下,属于警告无效,警务人员可以直接开枪,同时明确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终止警告程序,这对于警务人员枪支使用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三)优化枪支使用细则
优化枪支使用细则同样能够达到提高警务人员使用枪支规范性的目的。目前,我国法律中针对可以开枪的情形有所规定,包括放火、剧毒以及破坏军事等多种情形,其中一部分情形十分不常见,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应从综合警务人员枪支使用经验的角度出发,将常见的情形列入法律之中,使枪支的使用细则得以优化[4]。
(一)保证警务人员的安全
保证警务人员的安全是枪支使用以及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项问题。警务人员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重任,在一线办案过程中,其人身时时刻刻处于危险之中,加强对警务人员的保护是对这一职位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人民利益的维护。对此,美国以及日本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在警务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枪支用以自卫,并规定,如警务人员在枪支使用过程中,出于过失对无辜者造成了伤害,可免责,但如警务人员出于故意对无辜者造成了伤害,则可以此为正当理由,对警务人员进行处理。
(二)提高枪支使用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中所包含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不应停留在制度的层次,要贴近一线警务人员的工作实践。例如:在警务人员开枪恐吓时,应控制好设计方向,尽最大可能避免对无辜人员造成伤害,同时控制好开枪恐吓的次数,在保证恐吓目的实现的基础上,将次数控制在最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警务人员枪支使用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优点,同时分析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在保证警务人员安全、提高枪支使用可操作性的同时,从实体性规定以及程序性规定出发,明确并优化枪支使用细则,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警务人员使用枪支的合理性。
[1]陈乾.当前反恐局势下警察公务用枪法律规制完善之探讨[J].犯罪研究,2015,02:46-51.
[2]仲崇玲,赵国勇.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03:61-63.
[3]汪勇专.警务枪支使用的法律规范研究——基于21起警务枪支使用事件的思考[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03:30-35.
[4]翟金鹏,史全增.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察武力使用法律规范比较研究——以警械和武器使用的立法规制为重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12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