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研究

2016-02-02 14:17:03彭晓磊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滥伐林木盗伐刑罚

彭晓磊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研究

彭晓磊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盗伐和滥伐行为属于犯罪,如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罚,显得非常关键。本文围绕盗伐滥伐林木罪,先对其现状特点稍作论述,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其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了探讨。

盗伐滥伐林木;非刑罚处罚;适用原则

一、引言

林木资源是大自然的保护伞,能够吸收二氧化碳,减轻大气污染,还能防风固沙,减轻水土流失,从而维护生态平衡。随着工业社会的高度发展,对林木资源砍伐颇为严重,以至于如今环境急剧恶化,若不加以治理,必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现实中,不少人受利益驱使,开始盗伐、滥伐林木,虽然获取了短暂的利益,但生态环境的疮疤却无法恢复,潜在的危险不堪设想。为了更好地保护林木资源,保护人类环境,世界各国都将其提升至法律高度,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由于内中情形复杂,过去的刑罚处罚难以起到良好的作用,不妨换个思路,从非刑罚处罚的角度去思考,探讨出合理可行的对策。

二、我国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特点和非刑罚处罚问题

(一)特点

近些年来,虽然国家对林木保护非常重视,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制度,但盗伐滥伐行为依然频频发生,而且多数案件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同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伐滥伐的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我国前者居多,而且大都是经济贫困的山区的当地人。由于经济落后,与外界缺少及时联系,他们依旧遵循“靠山吃山”的规则生活,砍伐树木并没有犯罪动机,很多只是为了生存。还有一个特点,犯罪行为主体的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他们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已构成犯罪。虽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但他们有时砍伐的只是自家林木。

(二)问题

盗伐滥伐林木属于环境犯罪,它并没有直接侵犯某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其特殊之处。人类都生活在自然环境中,每一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可见,环境权具有社会性,其伤害不仅仅针对某个人,而是会影响到全人类。其后果往往并不会随时可见,但后果十分明显时,已陷入无可挽回的境地。所以,针对环境犯罪,应该予以相应的惩罚。依据以上特点,如何惩罚又显得颇为复杂。

首先,我国早在夏朝,就有了官方保护林木的记录,可以说是最早的立法。当前我国针对环境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和《森林法》,对盗伐滥伐行为加以规定,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然而,刑罚处罚太过严重,难以起到教育作用,甚至会引起恶性循环;如果不予以惩罚,犯罪行为会更猖狂。可见,目前的处罚结构非常不平衡,缺乏对非刑罚处罚的研究,相关处罚措施并不适用,难以起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其次,非刑罚处罚需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惩处,这就需要有一个参考标准,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受地域差异、法官看法、盗伐数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影响,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适用标准。适用程序不够规范,整套程序还未形成健全的体系,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也相对不足。

三、关于国内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的措施研究

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减少犯罪,而并非单纯地为了惩罚罪犯。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越来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法律除了树立权威,起到震慑作用,还非常重视“宽”。宽严相济,才能建设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过去针对环境犯罪,不是监禁,就是罚金,展示了法律的严厉。而非刑罚处罚,则是法律宽的体现,同时也是理性司法的要求。所以,尽管非刑罚处罚存在一些不足,但就目前形势而言,依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应加以完善。可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遵循适用原则

要想建立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必须服从规则。就好像环境犯罪,应对其行为加以限制约束,否则毫无节制地砍伐,后果不堪设想。按照我国国情,法律具体规定的行为方可进行定罪。福建省的复绿补植案件是个例,在《森林法》中有提及,但《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非刑罚处罚有其适用性,针对这一情况,可增加一种恢复补偿制度,即发生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后,需对此进行补偿,主要是令被砍伐的林木重生,如此也可以保护环境。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恢复原状、限期治理等措施的规定,可引入到环境犯罪中,作为参考。环境权属于全人类,非刑罚处罚能起到更有实际效用的作用,应从立法角度予以重视。另外,复绿补植制度不妨用于缓刑案件,根据恢复程度来确定缓刑考验期。

以上所述,可归为法定原则,体现的是法律的稳定性,但在实际执行时,会发现往往有特殊情况,还需灵活判处。非刑罚处罚应该具有多种不同的措施,适用于不同的行为人,和不同的案件。再者,盗伐和滥伐有区别,前者的某些细节也可以归为盗窃罪。在保证金、判刑上也有差异,盗伐的最高法定刑有7年以上,但滥伐并无此规定。这些都需要加强注意,两项原则相互配合,尽可能地实现最大平衡,使得非刑罚处罚的优势充分体现。

(二)完善适用原则

相对于其他惩罚方式而言,刑罚比较严重,正如前面所提,如果刑罚过于严厉,非但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可能会引起行为人愤怒,导致犯罪的恶性循环。非刑罚处罚亦是如此,若惩罚太轻,与其所用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符,也难以起到良好效果。所以,在遵循适用规则时,还需对此加以完善。

第一,明确适用规则的条件。根据这几年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来看,行为主体多是自然人。自然人犯环境罪和单位犯罪,后果及影响都不同,应对其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划分。对自然人而言,一般并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动机,加上教育、宣传等比较落后,他们多数是无意识的砍伐,认为自身行为在许可范围内。而犯罪分子明显不同,往往有明确的目标、对象,和周密的计划安排。两种情况下,惩罚力度应当根据严重程度而定。对企业单位而言,盗伐滥伐可能会给其带来巨大经济利润,他们甘愿被罚金,因为罚金数量与其利益相比,可谓九牛一毛。刑法中对其采用双罚制,在此建议和前面的复绿补植措施结合使用。

第二,规范适用规则的方式。选择最佳方式,能够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效益最大化,因此有必要对适用的方式进行规范。对现有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梳理,加以修改补充,剔除陈旧落后的条例。比如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人,应承担起修复森林的责任,以抵偿经济损失。

(三)复绿补植制度

在刑法处罚措施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其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看待。把其作为一种强制令文件,即法院在审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随判决书一并作出的法律文书,所以可以把该强制令文件作为一种法院所颁发的执行书看待。而此时该执行书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从司法、执法等方面加以完善,包括配套措施,也要加强此方面的建设。

四、结语

保护森林资源、抵制盗伐滥伐行为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当树立起此方面的意识。针对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惩罚,但在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严格的同时,还要体现出其宽柔政策,采取非刑罚处罚制度。今后还需对此制度不断完善,使得处罚措施能起到实际效用。

[1]方云.盗伐、滥伐林木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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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093-02

彭晓磊(1989-),男,汉族,河北晋州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省林业厅,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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