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欣
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山东 枣庄 277100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分析
马欣
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山东枣庄277100
摘要:文中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从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概念与法律定位入手,论述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立法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律定位;电子证据
随着时代的变迁,电子技术的出现,逐渐出现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我国于2009年最高检将电子证据定义为“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到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但对于证据,是要经过相关人员去查证属实的,只有是真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前,国内许多省份及地区已将电子证据的收集作为刑事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电子证据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电子证据具体应用到刑事诉讼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概念
1.电子证据的含义
在我国,理论界的通说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笔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来表述电子证据的观点是更合理的,但应加以补充。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应将所属范围从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扩展到其它电子设备及系统。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是指:以一切相关电子设备为媒介载体,在犯罪份子发生侵害过程当中,起到现场记录或者能够间接证明作用且以各种电子符号为表现形式,必须借助相关信息化设备及其知识对其内容进行提取、认定,最终能够对刑事案件客观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或对刑事诉讼活动起到辅助或推动作用的各类电子数据。
2.电子证据的特点
业内同仁都知道,电子证据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才逐步形成的,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有很大区别,下面笔者根据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性整理出以下三点。
第一,技术依赖性。电子证据通常以电子形式保存于计算机等各种高科技产物中,其生成、保存、复制、转移、提取均须依靠信息和网络技术。
第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证据媒介载体的多样化,决定了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多样性。
第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更具有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一经产生,就不会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自身属性,其可以准确的保存并反映相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近三十年来,我国立法部门与律法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理论上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所含盖着第一视听资料说;第二书证说;第三混合证据说;第四独立证据说。笔者将重点从立法上阐述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里把电子证据给定性成“视听资料”,所谓的“视听资料”就是以声音及图像的播放形式来证明案件有关状况的证据。其中它也包含与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所表现出的反侦查的行为意义,就是我们现在的电子证据“网络信息、视频录像、音频录音、照片胶片、计算机内存信息等等相关资料”。
二、电子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等法律法规虽然给了电子证据一个合法的身份,但是,在电子证据应用过程当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极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给电子证据带来很多影响,如:一些电子取证不被认可、一些电子信息无法获取完整数据、有些电子取证技术也没有被社会认可等问题。以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为例,其问题表现在:首先是在罪犯嫌疑人犯罪过程当中一些电子证据不能获取完整;因为,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不同,它在各种介质中的存储量不同,况且网络中的信息比较庞大,能在网络海量信息中找到对案情有帮助的电子证据也给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带来一定挑战。因此,工作人员在对电子证据取证时更应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及完整性。其次,电子证据收集规则、措施的缺失;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高科技电子产品相继推广使用,使得高科技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高科技犯罪的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与易篡改等特性,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在收集犯罪份子的电子证据时一定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收集。根据公安部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査规则》,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勘验应当严格按规范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侦查办案人员不按相关规定进行取证或者工作不负责,导致一些电子证据收集的完整与真实性得不到有力保证。同时,对那些犯罪份子在网络过程中的犯罪,涉案计算机数据是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或结果,很难保持完整性,晃遭到人为的破坏;主要是在网络计算机系统中,在这里面要想快速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证据较为困难。如在侦查工作中,可能会涉及从某些专业软件中调取证据,例如:一些网购犯罪,这些电子信息的査询,只有网络服务商才可以提供相关信息。
三、通过立法来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及保全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法律地位,但由于收集和保全中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反映到司法实践给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为此,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认为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着实完善。
(一)电子证据收集的立法完善
笔者通过调研中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把电子证据作出系统的规制,导到一些涉及电子证据的案子无法可依,严重的影响了侦查机关的取证,同时,也有一些电子证据的取证不能表现出他本该应有的证明力,起不到作用,这些电子证据到了法庭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给案件的审判带来很大影响,长此以往有失公证。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满足信息化时代要求,我们要依据我国司法实际和法律文化,同时,参考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促使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向世界规则看齐。如针对搜查、扣押的立法,任何网络服务供应商一旦产生电子犯罪都应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如发现服务供应商变相拒绝该命令的,侦查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电子证据保全的立法完善
所谓的证据保全在这里指的是证据保管与固定,主要是相关部门利用相应的方式方法将证据给固定上,在由专业机构进行保管,以便案件责任律师及相关司法人员进行案件查阅、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由于电子证据独有特性,它具有不稳定性,如果不妥善进行保管,很容易被不法份子给删除或者被修改。因此,可以说电子证据保全立法完善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如对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资料进行保全时,我们要用其它方法来转换一下,利用打印机、摄像机以书面或视听方式进行举证;同时,我们在做备份时,也要把存在计算机或其它的数据中复制保存到特定存储介质中,把电子证据固定特定介质中,以防相关利益者进行删除或改动,确保电子证据在出示时是完整的,并且还要真实可靠。电子证据备份后,一定要保管好,不得随意销毁或损坏,同时也要保管人员在电子证据备份上面签字盖章。
四、结语
总之,电子证据自诞生之日起,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不同的变化,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数量更是以指数级增长。因此,可以说我国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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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沛莹.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分析[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4]董杜娇.电子证据研究的认知起点[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01):109.
中图分类号:D92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2-0169-02
作者简介:马欣(1981-),女,汉族,山东枣庄人,法学学士,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