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可 冯斌
摘要:电子证据是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产生的产物,当前,电子证据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领域得到的广泛的应用,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中都出现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对还原事实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是,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的缺失和不足,这就导致了司法活动不能很顺利的开展。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加速电子证据的研究与立法,使其能够提供切实的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的线索。本文就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 证据能力 刑事诉讼 证据认定 证据审查
当前,我国的计算机与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的得到了发展,并且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已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的意义重大。在现代这种信息技术无处不在的互联网时代,以计算机与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今,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电子证据是一种新颖的证据种类,必将为案件的侦破带来有利的保证。
我们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探讨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也下了较大的功夫,我国在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对电子证据做了相关的阐述,正式的把电子证据归为了证据的种类之一,电子证据是被法律所承认的证据之一。所以,我们就更应该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的研究,让其为刑事诉讼提供更大的帮助。
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包括在证据中。其中提到的电子数据指的就是电子证据,指的是用不同的记录方法表现的证据的内容。重点强调的是证据的记录方法而不是侧重在内容方面。在国外,比如美国和印度等国家也对电子证据做出过相关的阐述,电子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电子、数字等,以它们为载体将证据的内容表现出来。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以下类别:模拟数据信息、数字数据信息,它们所使用的信号是不同的,前者应用的是连续型的信号,后者应用的是离散型的信号。这两种信息所应用的信号是不同的,但是都是依托于近现代电子技术,都是比较抽象的,人们凭借自己的感官是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感知的,要想看到所表现的内容必须要依赖于某种介质或设备才能看见。因此,电子证据的范围是很广的,凡是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存在的形式,都属于电子证据的范围。也有相关的业内人士注意到了电子证据的多样性,很难按照现在的相关规范对其来进行分类。电子证据和传统的证据进行比较,不同的地方就是载体的形式不一样,并不能将其看做是一种新出现的证据。因此,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名称是电子数据,而不是电子证据。而这样的叫法也是得到了广大业界人士赞成的。
电子证据也是证据,虽然表现形式较多,但是要遵循一條最基本的准则,那就是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收集、审查、判断。但是电子证据又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质证的过程要严格的按照电子证据的专有规范进行,这些方面是和传统的证据所不同的。
第一,电子证据的存储量是巨大的。电子证据和普通的纸质证据的存储量是相差很大的,不可同日而语的,是普通纸张的存储量的数十万倍甚至可以达到数十亿倍。电子证据的这一特征,就造成了电子证据在取证的时候范围是很广泛的,所以,在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是合法的,要取证的对象也要是有具体的形象的,要取证的范围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电子证据中的信息量涵盖了很多,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执行起来的难度是很大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就无形中增加了很多,他们在查看内容的时候要对各个内容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讨论,不但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完整性,还要保证工作的的高效率,对案件中有争议的内容进行明确,对不符合事实的证据内容要进行删除,这些工作是非常繁琐、复杂的。
第二,电子证据有高速的流转性。不论是应用哪种技术为依托,它们具有的传输速度都是较高的。这里以网络证据来举例,在网络中电子数据的速度按照理论上的阐述是可以达到光速的,而且不管是在哪个地点,什么时间都不会受到限制,只要能连接上网络的地方是都可以实现网络的传送与信息的流转的。这作为电子证据的一个优势,但是从事物的两面性来说,也会是一个缺点,缺点就是由于这个特点,在证据的收集和应用过程中也有着不小的难度。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不同的法律规范是有所不同的,电子证据的这种特征会造成时间、空间的局限性,电子证据在取证管辖权方面就是很不容易的。另一方面,在对证据的认证方面,由于电子数据是具有高速放入流转性的,这就使得证据链表现的是很复杂的,工作人员在建立与恢复证据链的时候就会受到限制。
第三,电子证据有自动生成性的特征。电子证据是在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现在大多数的电子设备都智能化了,只要设定一次,设备就能按照设定的标准进行工作,从而自动生成证据。只要开始给设定好,以后就不用再进行操作了,这样的就很好的减少了工作量。这个特征是好的一方面,工作人员在取证环节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有的情况下甚至是可以直接代替人来操作的,这样的结果就是在侦查权力方面发生了不断的扩张。因此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取证的过程中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很好的保障,在控制犯罪和正当程序方面较好的维持平衡的状态,在工作中要注意这点。在对证据进行认证、质证的过程中,如何保证获取的证据内容是可靠的,如何确定电子证据依托的介质、设备等是正常运行的,如何证明操作者是具有专业知识、具有客观性的,这些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都要很好的解决,一定要建立完善相关的规范制度。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对每一个涉及到电子证据案件中对技术、设备、人员等都进行逐个的一一审查,这是不现实的,正确的做法是在对相关的实施基础确定之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对事实进行推定,这种方法是现实的、可行的。
第四,电子证据其实是很脆弱的。电子证据会因为许多客观或者是主观的因素造成损坏、修改等,在对证据的获取方面会有如下情况的发生。1.在应用什么方法进行取证的方面,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可以应用的是很多的,可以是进行现场搜查,也可以进行现场输出来取得证据,可以对有关的证据进行镜像复制等等。其中应用镜像进行复制的方法与传统的传输方式就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数据传输是将数据从一台电脑传输到另一台电脑上,针对的是只读文件,而应用镜像复制的方式,能将目标驱动器里的每一个字节都原原本本的进行复制,包括的可复制的内容类型也是很多的,包括有文件、空白空间、主文件表等等。传统的复制方法只能在计算机运行的时候进行操作,而应用镜像方法进行复制则可以在数据机器关机的情况下进行。普通的复制方法不会改变原文件的属性,镜像复制方法所形成的文件属性全部是只读文件,对证据进行分析利用的时候不会出现篡改的状况。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到:电子证据是很容易就可以修改的、可以被删除等,在这个方面电子证据表现的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就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对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很大的挑战。我们对电子证据进行镜像拷贝,还要经过具有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进行后续的搜查工作,者是较好的规避上述弊端的较好的方法。2.在取证范围的方面,在取证的时候,我们要确保取证范围是比较全面的,要在遵循比例的原则下进行操作取证。不论要实施怎样的取证操作,都要以证据的关联性为证据收集的原则,对取证的范围要进行科学的、严格的限制,一定要禁止过度的范围的取证,以免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我们要谨慎的对待电子取证的范围的确定性,因为要是对证据的范围把握不准确,就会遗漏某些有价值的证据,电子证据很容易就会发生被损害的情况,电子证据一旦被销毁了就不能恢复了,后果是极其严重的。3.由于电子证据所表现的脆弱性特征,在取证的过程中国若出现了紧急状况,证据有可能被损毁、修改等,那么工作人员这时候有权利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而采取一些紧急的处理措施,这样虽然对证据的保存有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的权利造成了较大的侵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在案件的审查、判断中是有很重要的地位的。和传统的纸质证据进行对比,工作人员更应该对电子证据的保管主体、保存环境等等方面加以重视,是电子证据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我国的网络不断的发展进步,网络出现在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得网络犯罪的趋势越加的明显。最近这几年,网络犯罪不断的出现,我们在对这些案件进行侦破、审理时,电子证据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证据就是能够还原案件真实性的、可靠的内容,凡是具备这些特征的内容都是数据证据范围内的。因此,目前在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一致赞成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但是在理论界对于电子证据的归类是有较多的不同的说法的。
本人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证据表现形式,也是一种十分新颖的证据表现形式,是可以完全的应用在案件审理中的。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一共提到的证据的形式有七种,但是电子证据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是有自己特有的表现形式的,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电子证据真正的作为证据的一种合法形式体现在法条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应该是不同的,要对案件进行更加准确、科学地界定。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
(一)对取证的主体需要相应的审查。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辩护律师,除了上述的这些主体之外,其他的主体收集的证据都是不合法的,收集的证据也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我国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做出了规定:只有国家安全机关由于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和公安机关由于侦查犯罪的需要,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技术。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部门才是我国合法的证据收集的主体。因为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纸质证据,取证要用到相关的只能设备与技术,所以,在对电子证据审查的过程中,要对收集电子证据的主要人员对相关技术的掌握了解、应用情况进行仔细的审查,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性。
(二)取证过程的审查。不论在获取什么证据的时候都要遵循相关的规范,电子证据也不例外。我国有相关的规定指出:对怎么讯问罪嫌疑人,怎么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如何搜集证据等,这些过程都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的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合法。在认定电子证据的过程时,可以请有关技术的专家人员来鉴定一下电子证据是不是被修改,收集方法是不是正確等,并且听取他们的相关建议,对工作进行完善,确保证据的真确、真实性。
(三)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电子证据是要具有客观性的,对此我们要进行审查。在电子证据客观性这个方面,不仅要体现的是证据记载的是否是真实的,还要考虑到证据与整个案件的联系,因为若是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那么收集的证据再客观真实也是没有意义的。
(四)我们要对电子证据所依托的技术设备进行审查。电子证据依托的载体是磁盘、光碟等,这些都属于光电材料,显示证据内容要依赖于多媒体。对此,审查电子数据所依托的技术器材设备的性能与可靠性就变得很重要。要确保有高质量的电子数据,专用的电子设备就要是运行正常的、清晰度要是较高的、流畅的,否则,电子证据表现出来就会是不真实的、或者是不完整的,这样就不能较好的体现证据的价值,对案件的帮助也就不大。因此,我们要审查设备、仪器的性能、运行状态等,这项工作不是普通的工作人员可以操作的,必须要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
二、电子证据的判断方法
(一)庭审质证。我国有相关的规定:“证据必须要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程序进行查证属实,不然,证据就不能称之为证据。”因此,诉讼程序中法庭质证是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主要方法,当然电子证据也不例外的要接受质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最大化的将相关的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内容的展示是要依托多媒体设备进行的,也可以依托于其他的相关设备来展示,在这个过程中要认真的倾听对于证据的相关情况的阐述,然后问控辩双方是否对证据有疑问,最后做出正确的判定。有些电子证据是不适合在法庭中出示的,对于不能出示的原因要解释清楚。
(二)技术检查。电子证据和普通的纸质证据是不一样的,它是包含着相应的技术性的,因此,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就要对审查人员有具体的要求,他们要掌握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知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审查操作人员的资质问题,否则电子证据将是无用的。
(三)科学的鉴定。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为以电磁或者是光子信号,这些都属于物理形式的范畴,然后存储在多种介质上的内容,上述我也提到了,电子数据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就可以将其删除或者是修改,并且通过我们的感官是不能直接将其辨识出来的,需要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才能看出来。电子证据是高端的证据形式,对实施的还原度是很高的,犯罪分子无论作案技术多么的高明,终究还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我们应用高端的设备技术就能明确事实,使他们无法逃脱。
(四)对比印证。不管是传统的证据还是电子证据,其的真实性都不是凭借我们自己就可以证实的,正确的做法是要凭借别的证据对其进行佐证。对相关的录音、录像等资料进行审查检验是不是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还要和别的证据进行比对。证据之间相进行对比之后就可以进行印证了,可以把没有价值的或者是不合理的证据排除掉,剩下的就是可靠的、真实的证据。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存在,要找到存在哪些矛盾,再对证据进行仔细的核实,做出判断和最后的结论一定要谨慎。
(五)模拟验证。电子证据会稍纵即逝的,是很不稳定的,一旦失去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是很有难度的,而电子证据在案件中有重要的意义,不可以失去。因此,我们要检测模拟场景和掌握案发时的条件,尽量的将电子证据进行最大化的再现,从而发挥电子证据的应用作用,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
总之,我们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探讨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也下了较大的功夫,未来我们更对电子证据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让其为刑事诉讼提供更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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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医科大学医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