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审判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
——以济南中院的改革试点为考察对象

2016-02-01 18:25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键词:三合一刑事案件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三合一”审判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
——以济南中院的改革试点为考察对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一、济南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2015年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件,涉及三种罪名,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2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1件、侵犯著作权案1件,商标刑事案件占75%,这一点与全国其他法院的受理情况大致相同。尚有制作、销售假冒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4种罪名的案件未审理。在审结的案件中,两件维持原判,1件在认定事实方面作出纠正后维持原判,另有1件在认定事实方面作出纠正后予以部分改判。一年来,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努力克服刑事审判经验欠缺等困难,虚心向刑事法官学习,认真准备,谨慎处理,并充分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顺利审结了所受理的全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济南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形成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设置专门刑事审判合议庭。确定一名副庭长及三名对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有丰富经验且有一定调研、协调能力的法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负责审理所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有利于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形成调研成果。

(二)加强学习与交流,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做好知识储备。为了更好地掌握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业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到“三合一”审判试点先进法院进行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多次组织知识产权法官旁听刑事案件的庭审,并邀请刑事法官授课,以快速熟悉刑事审判流程,提高庭审掌控能力。

(三)立足现实,采取合理的审判模式。针对目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未调入刑事法官的现状,对于案件的审理,采取以知识产权庭为主,由知识产权法官与刑事法官共组合议庭的方式审理案件。知识产权法官担任审判长及主审法官,刑庭固定一至两名法官参与审理。在具体分工上,合议庭内部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承办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官负责程序的推动,由刑事法官在程序性问题上进行指导、把关,确保案件程序不出问题。对于刑事审判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如量刑规范化、缓刑的适用、自首认定等,注意吸取刑事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尤其在量刑问题上更多地尊重刑事法官的意见。在查明事实及定罪上,知识产权法官与刑事法官各自发挥其专业优势,共同研究确定。

(四)建立疑难问题协调研究机制。对于审判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由知识产权庭庭长与刑二庭庭长沟通协调,组织由审判长及资深法官组成的联席会议,就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共同分析、研究。

(五)建立相关案件报送制度,便于司法统计与审判指导。为了全面总结全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推进“三合一”审判改革,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文书及信息报送机制,对于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及审结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均按月上报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庭,以利于及时掌握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于下级法院报送数据进行梳理统计,并将相关统计数据与市打假办公室等部门共享。

二、“刑民合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优势及成效

实践证明,济南中院采取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模式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法官在知识产权权利认定、侵权判断上的专业优势,同时又能有效弥补其在刑事法律知识及审判经验上的不足。虽然审理的案件不多,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积累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宝贵经验。如果没有将知识产权刑事与民事案件合并由一个庭室审理,那么有关的知产刑事案件本身难以得到相关庭室的重视,不利于积累相关案件的审判经验。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受理试点刑事案件以来,在商标犯罪中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的把握,著作权犯罪中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矛盾处理等问题积累了初步的审判经验。案件审结后,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方面与一审认识不一致的地方,通过内函形式进行指导。虽然审理刑事案件总数不多,但对每一起案件,由于前期研究充分,审理过程细致,在案件审结之后,往往能够发现某些案件中某些问题的研究价值以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知识产权庭充分发挥在调研方面的优势,及时以案例分析、论文的形式转化成调研成果,其中一篇案例已被《人民法院案例选》采用。

(二)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初步显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类审判中,刑事案件最能体现公、检、法三家的相互配合与制约。由知识产权庭受理知产刑事案件以后,通过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以及最终对案件的裁判,逐渐确立了在此类案件定罪、量刑上的主导地位。“三合一”的审判格局确立以来,公安、检察机关开始就在立案、侦查、批捕到审查移交起诉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多次向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庭征求意见,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中的话语权逐渐扩大。

(三)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效用的整体发挥。通过优化审判资源,由知识产权庭中的刑事合议庭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发挥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优势,确立了“确权——侵权——犯罪”这一符合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内在规律的的审判思路,有效避免了刑事与民事裁判结果相互冲突的情况,增强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实现了知识产权司法的立体保护,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

(四)带动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司法水平的提高。“三合一”审判机制培养了一批熟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的专业法官,能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优势,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兼办三类案件、司法调研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涌现。队伍司法能力的不断增强,为司法水平的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试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

(一)刑事审判经验及相关知识储备仍显不足,审判工作压力较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本质上仍属于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类案件,有关定罪、量刑的实体及程序性的普遍性、共通性问题,知识产权法官了解不深,处理经验不足,而另一方面刑事法官对于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理解显然也不及知识产权法官,如何发挥刑事法官与知识产权法官的组合优势的问题上,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即使采取由刑事法官与知识产权法官共组合议庭的方式,由于两者分属法院内部的不同审判庭室,在沟通协调上存在一定困难,并且也非长久之计。知识产权审判与刑事审判的专业性均较强,许多属于非亲身体会不可得其真传的“隐性知识”,也不是通过短期内共组合议庭的方式能够有效掌握的。

(二)刑事与民事两种审判理念差异较大,法官的思维角度转换困难。通过一年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实践,参与审理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普遍感受到了刑事与民事审判两种不同审判理念的冲击,这种理念上的差异体现在诉讼中的方方面面,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证明标准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要求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原则,而刑事案件如果达到定罪标准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虽然所有法官均清楚这种证明标准的差异,但真正落实到审判实践中,还是难以做到切换自如。比如对于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账册中有关于假冒商品的记录,被告人对此也供认不讳,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应当可以据此认定相关的销售数额。但公安机关往往还会根据账册记载找到交易相对方进行核实,但由于每笔核实工作量极大,只能对大额交易进行核实,检察院也仅以核实过的交易额进行起诉。比如在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徐某的账册记载的假冒商品销售额约四百万,但由于客户分散,且有些在外地,难以逐笔核实,检察机关仅以核实的一百二十余万起诉。通过一年来的审判工作还发现,这种刑民之间的差异有时并不是通常认为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一定高于民事案件。由于刑事法官多年养成的职业习惯,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一种天然的信任感,而对被告人提出的证据则往往持怀疑态度。而民事法官比较注意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对于双方的证据一般持平等对待的态度。比如在徐某假冒商标案中,对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列出的其中三台产品,被告人徐某与买受人均认为系原厂正品,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该产品的来源,故仍然认定为假冒商品。二审经过调查,认为证明假冒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被告人,而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三台产品是正品的可能性,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其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排除。

二是对不同证据类型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刑事案件特别重视证人证言(包括被告人供述),虽然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经常强调“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实际上如果缺乏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将对其他证据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事实认定的难度。民事案件中比较重视书证,其次是实物证据,对于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住往放在最后的位置。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有其客观原因。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犯罪,证人作伪证的心理压力较大,而被告人或处于羁押状态,或者出于减轻罪责的心态,会积极交待犯罪事实。民事案件中由于对于证人作伪证制约不足,当事人及证人在法庭上作伪证一般不用担心受到制裁,导致其证言的证明力降低,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采信的程度不高。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形成优势地位,则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法官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及调试,是可以适应刑事审判的。但如果让其在从事民事审判的过程中,穿插从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客观上所需要的思维方式的转换不可忽视。在知识产权“刑民合一”的审判体制下,知识产权法官如何克服原来的民事审判视野的局限,由民事法官向综合审判业务法官转变,是摆在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审判部门上、下之间对口衔接不畅,不利于有效地进行业务沟通与审判指导。目前在济南,仅中院及历下区法院实现了“三合一”,省法院及除历下区法院以外的基层法院仍保留刑民分立的审判体制,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济南中院处在中间,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由于济南市辖区的基层法院中仅有一个历下区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具备实施“三合一”的条件,其他基层法院均无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经验,但是知识产权全部刑事一审案件均为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审,通过短短一年来对济南中院受理的二审案件审理中以及平时沟通中发现的问题来看,基层法院在一审中普遍没有建立起“权利审查——侵权判定——定罪”的审理思路,对权利审理与侵权比对环节不够重视,甚至缺失,使得知识产权专业优势无从发挥。此外,如何对一审法院在知产刑事案件审理进行规范及指导,感到压力较大,有时缺乏自信。省法院仍然执行三分立的体制,中院传统上的对口部门是知识产权庭,与刑事审判庭的沟通协调不畅,在遇到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尤其是既涉刑事、又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存在汇报请示无门的困境。

(四)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执法尺度不统一,三家的沟通协调亟待加强。“三合一”试点工作如果不能促进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在执法理念、适用法律上的统一,则这种审判机制改革的意义将大打折扣。济南中院在审理的两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即发现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在起诉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与适用法律方面的理解偏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证物保管不当的问题。如在徐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公安机关将在被告人处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与半成品就地扣押于被告人仓库,结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将仓库打开将物品运走,在公安讯问时拒不说出物品的去向,在庭审中只能依据照片进行侵权比对。二是取证不完整。有的在查获过程中有全程录像,而有的没有录像,未能反映侵权产品的全貌。所拍摄的照片中,不能有效反映侵权的具体样态。对于某些小件证据,没有取证实物,不利于更有效地进行侵权比对。还有的仅对侵权物品进行取证,而对于未侵权物品未取证,而实际上不侵权物品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也有一定的作用。公安、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与法院存在的不一致之处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计算侵权产品时,不注意区分成品与半成品,往往将查获的半成品与散件也作为侵权产品计入犯罪数额。二是侵权产品的价格认定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优先适用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但公安、检察机关往往沿用以前在办理普通经济犯罪中的做法,对于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正品价格计算犯罪数额,而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往往与正品的价格相差悬殊,造成起诉的犯罪数额与法院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之间差距较大,甚至达不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之所以存在上述不一致,一是因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较之一般经济犯罪存在专业性强、犯罪手法较高,侦查机关不易取证,二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与一般经济犯罪存在区别,而公安、检察院由于办理此类案件数量较少,仍按固有的办理一般经济犯罪的思路进行侦查,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及侵权特点认识不足,缺乏办案经验,导致检察机关常被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而检察机关又转而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导致严重影响办案质量与效率。上述问题普遍存在于公、检、法三家之间,仅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进行纠正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统一执法尺度的目标。

(五)发生犯罪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目前济南中院的“三合一”审判仅涉及纯粹知识产权犯罪的七类罪名的案件,不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相关罪名。对于知识产权犯罪与相关犯罪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尚未确定。假冒与伪劣往往密不可分,不管社会大众、舆论媒体还是统计分析,一般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某些政府部门如打假办,在工作联系与数据统计上均涉及假冒商品与伪劣商品,而中院则涉及知识产权庭及刑二庭两个审判业务部门,在工作联系上存在一定障碍。另外此类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进行归类,也存在模糊点。

四、以“三合一”试点改革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的方向及思路

(一)在审判体制上,建立并完善省法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的“三合一”审判格局。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需要打破原有部门之间的分工,理顺法院内外部关系,改革试点工作存在着一定阻力。对此,仅仅依靠中院层面推行“三合一”审判工作已经遇到了制度瓶颈,应坚持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对“三合一”试点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判机制等方面理顺关系,以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正确方向。“三合一”改革不仅需要法院内部统一认识,也需要取得外部各执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建议由公、检、法三部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试点案件范围、管辖、沟通、协调等问题,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推行扫清程序性障碍。

(二)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在刑事司法中,对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以及入罪标准、犯罪形态等问题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到刑事执法尺度的统一及刑事司法保护的效果。对此,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相关部门建立起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组织调研,重点解决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司法理念及执法尺度。

(三)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一是参照“三合一”审判试点开展较好的南京、深圳等地法院的做法,在知识产权庭配置一名由刑庭调入的刑事法官,组成固定的刑事合议庭,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这样刑事法官与知识产权法官可以相互取长补短。二是对于发生犯罪竞合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既可以建立以知识产权法官为主、吸收刑事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也可以以刑事法官为主、吸收知识产权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最大程度发挥各自专业优势。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重点还需依靠知识产权法官来承担。既能发挥专业优势,又能胜任刑事审判的法官的培养必不可少。目前最为必要和迫切的是加强刑事和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等司法能力的培训工作。通过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知识产权法官刑事审判领域的诉讼知识和能力的掌握,注意到两种诉讼理念的不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的共同特性,正确完成不同诉讼案件审理思路的转换和协调,打造一支精通知识产权三类诉讼、人员稳定的专业化审判队伍。

(五)扩大“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实践证明,对“三合一”试点改革工作的宣传及经验推广,有利于扩大改革的积极影响,提高社会认可度,从而在取得社会各界广泛理解与支持的基础上更好地推进改革向深入发展。应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传,使公众更加了解“三合一”工作机制,及时对外推广先进经验,为试点改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编校:姜燕

*课题组成员:田越洋,王云,刘军生,李宏军,颜峰,庄辛晓。执笔人: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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