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研究

2016-02-01 09:40张鉴君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专业化

张鉴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 314031



法治视野下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研究

张鉴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314031

摘要: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长期以来,对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研究不多,现有研究多停留在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般基础理论研究和议事规则研究等层面。本文以基层检察委员会工作为视角,通过对法治视野下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的概念界定、现状和问题、进路选择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在该领域的研究方面略作补白,为当下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决策参考。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业化;进路;司法改革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检委会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委会制度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检委会专业化建设进路不甚明晰,检委会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决策核心作用尚未充分体现,与检察机关肩负的职责使命不相适应,与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要求也不相适应,必须与时俱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检委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检察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研究的概念界定

要实现检委会专业化建设,首先应当明确其概念。当前,无论是检察机关内部,还是学界,对检委会专业化建设并没有清晰的定义和定位。从我们基层检察实践出发,笔者认为,检委会专业化建设应当是指通过系统的规划和实施,对检委会的组织结构、机制结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构建与完善,保证其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职责,确保其业务决策功能更好地运转,业务领导作用更好地发挥。

二、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笔者拟以XZ区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践为视角,从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组织结构、机制结构等方面对检委会专业化建设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作一解析:

(一)检委会组织结构

1.检委会委员职务构成

该院检委会共有11名委员,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党组成员2人、专职委员1人、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3人组成,均为检察官,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关于检委会委员配备的要求。从职务构成来看,其中7人为院领导班子成员,占总人数的63.6%,如果算上专职委员1人,则占72.7%,如果再加上非班子成员的副科级领导干部2人,则占90.9%。因此可以看出,检委会成员院领导干部占比较大,一般部门负责人占比较小。

2.检委会委员年龄构成

检委会委员中,30至40岁的2人,占比18%;40至50岁的5人,占比45%;50至60岁的4人,占比36%。其中,从事过三个以上部门岗位的10人,占比91%;只从事过1个部门岗位的1人,占比9%。可以看出,年龄分布和经验分布较为合理。

3.检委会委员文化构成

检委会委员中,硕士以上研究生3人,占比27%;大学本科8人,占比73%。其中,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的2人,占比18%,第一专业为法律(法学)专业的4人,占比36%;第一学历和第一专业均为全日制大学本科法律(法学)的2人,占比18%。可以看出,由于《检察官法》实施多年,检察机关的学历教育效果显著,检察干警基本完成了大学本科学历教育或续职本科同等学历教育,现任检委会委员文化层次相对较高,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法律(法学)专业的,占比还不高。

4.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是检委会办公室,按照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三定”方案,该院未单设检委会办公室或研究室作为内设机构,有关检委会的相关工作职能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相关人员兼职,主要负责本院检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检委会会议,督办执行检委会决定等。

(二)检委会机制结构

1.组织机制

检委会现行机制中,涉及组织机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较多,但是对检委会委员责权利的规定不够全面、不甚明晰。

2.工作机制

涉及检委会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从中可以看出,涉及检委会工作运行方面的机制规定不少,但单纯规定如何运作的工作机制不多,主要就是议事和工作规则,而且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没有细化。

3.监督考核机制

由于检委会委员属于检察官和检察人员范畴,对检察官和检察人员的监督考核的法律、规定、制度、办法比较多,也比较详细,因此,并没有单独对检委会委员的监督考核制度,应当视为其已经纳入检察官和检察人员监督考核机制之中。只是基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按照有权必有责、权力必受监督的原理,也应对检委会委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单独或重点考核。

4.履职保障机制

一般而言,主要机制层面除了组织机制、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之外,应当还包括履职保障机制。从现行的检委会机制来看,这点与监督考核机制类似,也未单独规定,除了检委会专职委员职务职级的规定外,具体检委会的职业保障待遇甚至没有在相关规定中具体体现。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进路选择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正确选择其发展进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际,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商榷。

(一)完善检委会组织结构,加强检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专业化建设

1.改进检委会成员构成,提高检委会成员专业水平

如前所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检察职能的业务领导机构,在机构性质、地位作用、组成人员、职责范围等方面与党组有着严格区别,简而言之,检委会不是检察机关的行政领导机构,只是业务领导和决策机构,应当去行政化。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因此,在检委会委员的具体选任上,要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化标准,选任法律素养高、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高的检委会成员,将检委会成员建设成一支检察业务专家型队伍。具体来讲,建议检委会成员的职务构成主要可以按三个“三分之一”确定,即检察长、副检察长占三分之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占三分之一,内设机构负责人(或检察业务专家)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年龄构成可以老、中、青相结合,主要成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业务资历、丰富的办案经验;文化构成应当逐步过渡到以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出身为主,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功底,与日益专业的检委会工作职能相适应。

2.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提高检委会办事机构专业水平

从检委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能看,检委会办公室既是办事机构,也是反馈机构、执行机构和督办机构。如果说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大脑,检委会办公室就是检察业务工作的脑干,紧密链接着大脑神经中枢和全身各个部位的分支神经系统。因此,加强检委会办公室建设极其重要,要将其摆在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选配、制度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结合检察体制改革,应当高度重视检委会办公室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将其作为正式的内设机构定编定员,改变过去那种“无名无份、不三不四、不尴不尬”的状况。

(二)完善检委会机制机构,加强检委会机制制度专业化建设

1.进一步健全检委会组织机制

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别是检委会组织条例,需要补充规定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条件、资格、标准,明确检委会委员的职责、权力、义务。对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与职权,应当进一步厘清,落实职责,合理分工,让专职委员有“职”有“权”,强化专职意识,加强对检委会议案的研究、审查和把关,承担起专门职责。

2.进一步健全检委会工作机制

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工作机制是正确领导决策的重要保障,只有健全机制并严格执行,才能提高决策质量,彰显决策效果。因此,应当全面规范从议事议案内容提请审核到决策结果督促落实执行的各个工作环节的规程,重点规范检委会审议议题提请程序、会议安排程序、审议议题会前预审程序、会议召开审议程序、决定形成程序、会议记录纪要程序、决定执行督办程序等,特别应当注重检委会决定决议的效果转化,加强宏观引导和类案指导,提高检委会科学决策的效率。

3.进一步健全检委会监督考核机制

应当针对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制约和考核激励,在抓好内外监督的同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重点对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工作、办案、业务指导等情况进行定期综合评判,以此作为检委会委员是否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能否留任或替补的依据。

4.进一步健全检委会履职保障机制

专业化建设必须依靠有力的履职保障,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没有履职保障的专业化是纸上谈兵,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将检委会委员的履职保障提上议事日程,使其责权利得到落实,为检委会委员更好地恪尽职责发挥作用提供有力的支持。建议有关部门在检察管理体制改革中,将检委会委员特别是专职委员的职务津贴、职级待遇等进一步作专门规定,纳入制度保障,使检委会委员的业务地位和工作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48-02

作者简介:张鉴君,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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