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的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吗?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6〕66号)进一步予以明确。
2.在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应当由哪个部门收集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的规定,在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3.某农户给其饲养的一头生猪饲喂“瘦肉精”,该养殖户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养殖户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该养殖户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经营兽用原料药吗?
2.在乡村发现丢弃的病死畜禽,应当由哪个部门收集处理?
3.两年内查获张某三次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张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