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2016-01-31 19:19运起荣
天津人大 2016年3期
关键词:良法司法人员德治

运起荣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运起荣

习近平同志在谈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洽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的两大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法治属于政治文明,是他律,具有刚性特点,以其强制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德治属于精神文明,是自律,具有柔性特点,以其教化手段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不是万能的,二者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只有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德治滋养法治精神,方可收到理想的效果。所以,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两手都要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但要牢牢把握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石和法治中国的实现路径,而且必须在全民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使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首要含义。如果无法,便谈不上法治。立法,必须立“良法”,因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何为“良法”?它不仅必须反映客观实际,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体现社会道德良俗。我国宪法和绝大多数法律法规之所以得到人民大众的认同和遵从,正是由于其彰显了社会道德良俗,反映了人民大众的心声。事实表明,脱离实际、有悖于社会道德良俗的法律法规,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同,也难讲公信力和生命力。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要靠人,依法也要靠人。“百行德为首”。法律法规再多再好,如果人的道德素质缺失,也难以达到依法办事的理想境地。足见,这里的“关键在人”,是在于崇法尚德的人。说“关键在人”,是要求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发挥人的作用。但绝不可把这误解为提倡“人治”。因为发挥人的作用同“人治”两者的内涵迥然不同,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所以不能秉公执法、公正司法,无不同其道德素质低下有关。按说,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管官居何职,不问有何背景,只要违法,概不宽待。然而,事实却非完全如此。在人情网、关系网、金钱网等面前,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显得苍白无力,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非混淆,黑白颠倒,荣辱异位。应当说,尽管在行政执法方面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在司法方面明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然秉公执法、所有司法人员必然公正司法,所有不公正问题必然迎刃而解。如果抱有这种想法,就是把事情理想化了、把问题简单化了。所以,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紧要的是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使之成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宪法法律的实施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现实生活中,一些公民之所以不依法办事,甚至知法犯法,也主要是源于道德素质的缺欠。这表明,在强调依靠法治约束的同时,必须加强德治教育。维系社会关系,一是必须坚持思想教育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强制的原则,二者缺一不可。头一条原则最为重要,是治本的,这也是我党的一大政治优势。人的任何行为都是思想的表露,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依法行事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同遵法、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必然自觉地遵法、守法;反之,一个道德低下的人,就会往往在私利的驱动下干出有悖于法的事情来。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既要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又要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强化以德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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