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久
作为一个为莘莘体育学子提供上大学机会的平台,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理应公平、公正地进行,然而目前在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中不公平现象还时有发生。如有些地区只考身体素质而不考专项;有的专项技术考试采用人工评分,极易受到考官主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考生为了圆自己的大学梦,为在体育考试中取的好成绩,找人替考、贿赂考官,甚至服用兴奋剂、办理假二级运动员证书等。这些都是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中的不公平现象。
制度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制度作为选拔体育教育专业人才的准则,事关广大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切身利益。其设计理念和具体内容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每个考生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体育教育专业考试,确保每个考生都能在相同的条件和环境下公平竞争,有平等的机会接受高等体育教育。“能否公平竞争、选拔优秀人才是体现体育高考制度是否合理、科学的最主要标志。[1]”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制度公平与否,不仅影响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前途与发展,从长远看,更关乎我国体育教育专业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招生制度公平是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过程和结果公平的前提与保障。
恢复高考之初,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有各方面的要求,如男生身高不低于1.7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米,裸眼视力不低于4.7等。除对身高、视力有要求外,还限制性别、年龄、婚姻状态等条件,如年龄不超过22岁、不允许文科学生报考体育专业等。在今天看来,这些限制条件都是有失公平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各省招生工作基本按照《1989年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来执行,取消了对性别、文理科等限制,但仍对身高、视力和年龄有要求。2001年教育部取消了高校招生对婚姻状态和年龄的限制之后,各省份也相应修改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政策,逐渐放开报名条件。但既使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宣布1989年颁发的考试办法停止使用之后,许多高校的招生简章里面仍规定体育类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米。这既不科学,也有违公平。因此,报考条件公平是招考公平的前提,每个考生参加体育教育专业考试的权利和机会应均等。
目前全国各地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形成了“身体素质”“身体素质+专项技术”“身体素质+综合技能”及“身体素质+专项技术+非专项技能”等4种不同的体育技能测试模式。其中河北、山西等13个省、市、自治区采用“身体素质”模式;北京、四川等16个省、市、自治区采用“身体素质+专项技术”模式;江西省单独采用“身体素质+综合技能”模式;湖南省单独采用“身体素质+专项技术+非专项技能”模式(见表1)。
表1 全国各省份体育专业体育技能考试模式
多种考试模式涉及多种考试项目设置方式,学者们对此做过大量研究。王树宏[2]认为“身体素质”术科测试模式存在问题,不利于考生公平竞争。同时,她在《体育教育专业招生术科测试模式的影响评价》[3]一文中认为:“身体素质”测试模式下的术科测试难以全面考查考生的运动技能和体育特长,选才结果对多数高校和部分体育特长生来说是不公平的;房嘉怡[4]对重庆市高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专业情况分析后认为:重庆市体考专业能力测试指标内容带有体能主导类运动项群能力的倾向性。这使技能主导类运动项目考生的专项技能优势在体测中不能有效表达,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劣势;时金钟[5]等人对河南省2002年体育术科考试分析后认为:河南省体育专业考试项目设置具有不均衡性,很难体现公平竞争,限制了优秀体育人才的选拔;王志斌[6]等认为“4+综合技术”的实施统一了考试尺度,增加了考生之间的可比性,提高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张丽华[7]等人认为,通过项目改革,体育考试得分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途改行报考体育专业的投机行为,为学生今后专业思想的确立和巩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对其他长期坚持课余体育训练的考生来说是一种公平;2010年,湖北省将男生耐力项目1 500米改为800米,李玉玲[8]等人对湖北省项目改革前后男女生成绩的变化等分析研究后认为:改革前男生的考试难度要比女生考试难度大,造成男生参考人数多但入学率却小于女生的现象。改革之后男女生得分的难度系数趋于合理,男生入学率明显增加,有利于招考公平;此外王有智[9]等学者认为:取消专项考试让身体素质好但专项技术差的考生有了可乘之机。这些考生挤占了具有体育特长的考生的名额,对其他长期从事课余体育训练和具有体育特长的考生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综上,考试项目作为评判考生专业技能好坏的载体,其内容设置一定要科学合理,体现公平公正。
2.3.1对评分标准的公平性探讨评分标准作为评价考生考试成绩高低的尺度,理应科学、合理。用统一的标准测试,全体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有助于考试公平。福建省自从2001年提高了武术项目的评分标准以后,报考武术专项的考生从以往的上千人锐减至一百多人,而报考乒乓球的人数则逐年增多,说明乒乓球的评分标准较低,容易得分,对于报考其他专项的考生来说有失公平。山东省亦如此,乒乓球专项报考人数严重扎堆,对2008年山东省高考体育加试成绩进行分析研究后,王君[10]建议采取增加客观性量化评分,减少主观技评分,提高技评项目的量化因素等措施,以使技评项目评分标准趋于合理;魏本好[11]等人对安徽省体育高考男女生成绩对比分析后发现,在立定三级跳远、原地推铅球等项目上,女生的满分人数比男生满分人数要少很多。认为安徽省现行的男女考试评分标准已造成男女考试不公平现象,有必要对评分标准进行修订和矫正;李良萍[12]等人对安徽省高考体育加试学生的成绩分析之后认为:累进计分法和百分位数计分法对部分考生的得分存在着不公平现象,提出用标准分法和百分位法相结合的方法来计分。该计分方法虽然只以安徽省体育高考的成绩为例,但对全国具有普适性和借鉴意义;臧连明[13]等提出,将广东省身体素质、非专项技能与专项技能的分数由原来的40分、20分、40分改为30分、20分、50分更趋公平合理、能更公正地选拔优秀考生。
鉴于体育教育专业考试每年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评分标准不可能一成不变,需要随年代变化不断优化、调整,但要尽量避免项目评分标准的较大波动。科学的评分标准不仅能为广大考生和教练员的训练提供参考,更是绝大多数考生公平竞争的保障。
2.3.2对仪器设备使用、考试过程的公平性探讨许多研究者发现,采用仪器或设备测量数据的项目的最终成绩往往比含有主观评分因素的项目的最终成绩要低。如大多数地区的专项考试中篮球、足球、排球、武术等项目都是人工评分,考官结合考生的临场表现,根据评分标准和自己的经验为考生打分。这些考生的得分往往比田径中跑、跳、投项目考生的得分要高,有些项目之间考生的平均分甚至可以相差4~5分。这种结果也导致许多省份的考生在报考专项时选择那些含有主观评分因素的项目,造成考生严重扎堆。基于此,各地区都在不断调整考试方法,力图所有项目均采用测试仪器与设备进行测量。专项考试采用人工打分,难以保证考试公平,这也成为许多地区取消专项考试的原因之一。鉴于此,广大学者呼吁,为保证考生公平竞争,有必要普及科技设备在体育专业考试中的运用。连文毓[14]认为,采用先进的测试仪器与设备不仅能最大限度地排除一些不正当的人为因素,保证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精确性,还能节省时间和人力。
为了在考试过程中取得好成绩,考生服用兴奋剂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确保公平,打击投机取巧和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广东、山东等省份在考前对考生进行兴奋剂检测。从2012年开始,为杜绝替考行为,福建省采用指纹识别器识别考生身份,将所采集的考生指纹信息作为考试检录、考试成绩录入的唯一依据,并将考生指纹信息转发给省内各高校,作为考生入学时身份识别的依据。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替考等不公平行为,保证了考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除此之外,考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现象也影响考生的公平竞争。许多省份因为无法杜绝专项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进而取消专项考试。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部分地区甚至不惜聘用武警人员负责考生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
2.3.3对考试时间、考点设置的公平性探讨全国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大多选择在4~5月份进行。这个时段的天气变幻无常,时而艳阳高照,时而阴雨连绵。遇见下雨考生也不得不参加考试,这种情况就无法保证考生考试环境的公平性。“不规避恶劣天气的影响,就会造成不同考生之间因自然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出现不平等竞争现象。[15]”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地各出妙招,采用立定三级跳远、100米跑在室内考场进行,给部分考场如原地推铅球考试场地加盖钢结构雨棚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天气原因给考生带来的不公平。具体到每一次考试,很多地区的考试时间安排有待商榷。例如湖北省有些考生所有项目均安排在上午考试,有的考生所有项目安排在下午。据考生和教练员反映,普通高中的课余体育训练基本都安排在下午,而考生能发挥出最佳状态的时间也是在下午。由于时间安排不科学,上午考试的考生就难以考出理想成绩,对他们来说就是不公平竞争。
关于考点设置,目前全国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全省统一在一个考点考试;一种是全省分为多个考点考试;一种是更换考试地点但只在一个考点考试。多数人认为在一个考点考试比较公平。谢洪昌[16]等人通过调查后认为:将考生集中在一个考点考试,其场地、器材、设施等都是统一的,在硬件环境上可以保证考生考试的公平性。分多个考点考试对考生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公平,例如湖北省从2002年起设置华中师范大学和湖北大学两个考点,两地相距30多公里,乘车需要一个多小时,会消耗考生大量的体力,尤其对于晕车的学生来说更是一种煎熬,导致许多考生无法考出理想成绩。但部分地区地广人稀,不便于集中考试时间与地点,需要分为几个考点考试,但考生都在一个考点考完所有项目,例如新疆,西藏和内蒙古自治区。虽然在一个考点考完所有项目,但不同考点的硬件条件、考试环境等都不一样,对考试条件较差的考生来说其实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目前全国各地高校的录取办法大致有三种:一种是“重文兼顾体”的录取办法,即录取时注重文化成绩而体育成绩次之,对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控制线的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往低排序录取;一种是“重体兼顾文”的录取办法,即重视体育成绩而将文化成绩放在次要位置,如湖北省考生的投档成绩是在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过达标线的情况下,按总成绩=体育成绩75%+文化成绩50%折算,然后按总成绩从高往低录取;安徽省体育考生最后的综合成绩中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比例为6∶4。这种录取办法对于体育成绩较好而文化成绩一般的考生有较大的优势,存在“重体轻文”的嫌疑;第三种是“文体并重”的录取办法。既重视体育成绩,也重视文化成绩,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总成绩的一半的录取方式。
苗爱芹[17]等人认为“重文兼顾体”的录取方法对体育成绩好而文化成绩稍差的考生不公平;王树宏[18]也认为“重文兼顾体”的录取办法存在问题。这些规则不利于体育特长生公平竞争,也不利于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公平选才;魏本好[19]等人对安徽省体育高考男女生成绩分析后发现:女生术科考试成绩要比男生术科考试成绩低很多,但录取时却仍然按照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造成男女生在各个批次录取比例上不平衡,显然对女生而言是不公平的;张丽华[20]等人也认为:不以相同的“试卷”考试,但是录取时则“以分取人”,考生之间的成绩不具可比性。这样的录取办法实为欠妥,有违招考公平。
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中男女生术科考试的评分标准本来就不一样,而各省制定录取标准时却按不同标准把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折算成总成绩后排序录取,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录取方式。有学者认为应按照男女性别制定两套录取办法,再在各自的录取办法下采用体育成绩与文化成绩折算综合成绩排序的方式录取。但考虑到各地招生的实际情况,两套录取办法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如果不按两套标准进行录取,就要科学制定男女生的专业考试评分标准,保证体育专业考试中男女得分难易程度趋于相同,严格控制男女生上线比例。
(1)报考条件公平是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公平的前提。在全面深化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各地已逐渐放开对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资格限制,保证了绝大多数学生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但部分地区仍对该专业有身高限制,对身材矮小但又想进入体育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来说不公平。
(2)项目设置公平是招考公平的基础。目前有近半数的省份只考察考生的身体素质,而不进行专项技术考试,让身体素质好但体育技能一般的考生有了可乘之机。这对于那些具有体育特长和长期参与课余体育训练的考生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待遇。
(3)评分标准及考试过程公平是招考公平的保障。部分地区少数项目的评分标准过低,造成该项目成绩偏高,使其他项目考生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许多专项考试以人工打分的方式评分,增加了主观因素对考试成绩的影响,造成部分专项得分偏高,对其他使用现代化科技设备测试的考生存在不公平现象;部分偏远地区所有项目都是纯手工操作,应增加现代科技设备在考试中的使用;部分省份在考试时间安排和考点设置上不科学,导致考生无法充分发挥应有水平,有违招考公平。
(4)录取公平是招考公平的坚强后盾,是保证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以不同标准考试,但录取时却将体育成绩与文化成绩进行综合排序的录取方法有待商榷;此外各省在录取时文体成绩所占比例各不相同,究竟体育成绩和文化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多大合适,有待广大专家、学者研究考证。
为保证体育教育专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建议从项目设置、评分标准、人员安排与测试器材的选择与使用、录取办法等多方面入手。科学设置考试项目,建议全国普及专项技术考试,同时提高某些项目的评分标准,增加体育教育专业考试难度,将体育专业技能差而又想蒙混过关的考生拒之门外;考试过程中增加现代化科技仪器设备的使用,科学安排考试时间和设置考点,保证考试过程和外在条件公平;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录取机制,综合考虑文化成绩和体育成绩各自所占的比例,为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公平竞争把好最后一道关口;此外还要加强对体育教育专业考试的监督与管理力度,杜绝一切投机取巧和徇私舞弊行为,保证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公平、公正进行。
[1] 杨改生,屈东华,王崇喜.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招生问题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0(4):30~31.
[2] 王树宏.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公平问题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12(12):102~105.
[3] 王树宏.体育教育专业招生术科测试模式的影响评价[J].体育学刊,2012(6):90~95.
[4] 房嘉怡.重庆市高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专业能力评价体系的改革探索[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3):168~172.
[5] 时金钟,曾庆涛,史友宽.河南省体育高考术科考试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5(9):113~114,117.
[6] 王志斌.体育高考研究[M].江西:江西高校出版社,2001.
[7] 张丽华,徐细根.2000年江西省高考体育“4+综合技术”考试项目实施效果的研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3):278~281.
[8] 李玉玲.2010年湖北省体育高考术科项目设置改革实施效果研究[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45~49.
[9] 王有智,张东秀,李康林.贵州省体育专业高考术科考试调查研究[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6):97~101.
[10] 王君.2008年山东省高考体育加试成绩评析[J].潍坊学院学报,2008(4):131~132.
[11] 魏本好,管正光.安徽省高考体育加试数据的统计分析[J].安徽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5):489~492.
[12] 李良萍,魏登云,段齐.安徽省高考体育加试四项素质成绩的计分方法研究[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95~99.
[13] 臧连明.广东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术科考试新方案设计[J].体育学刊,2005(1):90~92.
[14] 连文毓.2003年福建省高考体育测试成绩评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1):104~107.
[15] 徐烨,刘礼国.对湖北省体育术科统考改革的分析[J].百色学院学报,2008(3):122~127.
[16] 谢洪昌,沈丽玲.对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比较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8(6):68~69,75.
[17] 苗爱芹,党立英,于淑霞,等.对山东省体育高考几个问题的思考[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0(46):74~7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