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择校问题研究

2016-01-22 23:56谢瑶贺敏
课程教育研究·下 2015年11期
关键词:教育均衡

谢瑶++贺敏

【摘要】择校现象由来已久,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体现。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择校现象在中小学阶段逐渐出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择校现象已成为我国教育中的一个热点话题,由择校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成为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难题。本研究首先从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政策角度明确什么是择校并且分析这一现象的合理性,其次通过真实案例和数据呈现了当前我国中小学择校状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建议。

【关键词】择校  教育机会  教育均衡

【中图分类号】G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016-02

2015年择校问题是全国两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两会期间,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指出择校问题是我国当前教育工作亟需解决的难题。在择校过程中,普遍存在收取高额择校费的现象,天价择校费时常见诸媒体。2012年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景山学校择校费高达25万元;2014年网上曝出,广州70所知名小学收取天价捐资助学费(择校费),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相关学校确实收取捐资助学费,最高达到7万元。择校过程中收取择校费等乱收费现象只是当前我国择校问题中的一个问题,因此,探究如何破解择校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 什么是择校

“择校”,顾名思义就是选择学校。由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因此,中小学阶段的择校主要是指,父母根据自身和孩子的需要,为孩子选择就读学校的过程。学校作为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其功能就是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教育内容、教学组织形式、师资、管理等,由于不同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差异性,所以,择校的实质就是父母为子女选择不同教育服务的过程。

受教育权是发展中国家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其中教育选择权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择校作为一种教育现象,是公民实施教育选择权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以上两部法律可以看出,我国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高质量的受教育权利,因此公民通过择校获得高质量教育服务的行为并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文认为中小学择校是公民行使教育选择权的一种手段,就择校本身而言是合理的、合法的,公民有权通过择校的形式满足自身获取高质量且适合自己教育的服务的需求。

二、我国中小学择校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对高质量的教育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在中小学阶段,择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为了获取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家长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择校。在择校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

1.择校寻租催生教育腐败,择校成本过高

长期以来,在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择校过程中寻租现象随处可见。择校过程中寻租的主体包括政府、优质学校、家庭以及其他社会利益团体。政府和优质学校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对教育资源具有较大的支配权,在整个寻租过程中,政府和优质学校处于主动地位。而家庭和社会利益团体作为需求优质教育资源的主体,在寻租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当前优质教育相对短缺的前提下,择校寻租存在其生存的土壤,在教育领域,以卖方市场为主导,作为卖方主体的政府和优质学校通过“设租”来获取租金。“择校名额”一方面成为利益群体获取金钱利益的资源,满足个体的贪欲;另一方面成为向行政领导贿赂、讨好上级领导和交换政治利益的资源。

2.学校教育畸形发展,单纯追求高升学率

作为学校来说,为了竞争的需要,将高分学生作为学校选拔和录取择校生的重要依据,因为只有高分学生才能够提升学校的升学率,进而提高学校的声誉。学校教育的目标不再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而是单纯培养高分学生,导致学校教育畸形发展;从家长和学生的角度来讲,在传统文化中,教育就是“学而优则仕”,教育具有竞争功能,人们对教育的重视正是出于对竞争的认知,学校是人们获得教育的场所,因此,人们对于学校教育的争夺从没有放松过。家长为了提高孩子的分数更看重升学率高的学校,家长和学生为了能够在以后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遗余力地争夺高升学率学校的就学名额,择校的结果就是将这种竞争愈发激烈化。在学校和家长的相互作用下,择校的目的逐渐单一化,学校教育趋于单一化,最终导致难以实现真正的素质教育。

3. 教育市场混乱,教育质量低下

社会上的教育机构大多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其中不乏一些教育机构鱼目混珠、滥竽充数,缺乏教育资质,招聘的教师水平有限,甚至一些存在道德问题的人员也混入师资队伍当中,这样不仅难以保证教学质量,而且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也是不利的。一些教育机构为了吸引生源,弄虚作假,进行虚假宣传,在评价考试当中,故意夸大教学效果,欺骗广大家长和学生。曾经有媒体报道,一些教育咨询单位,本身没有资格开展教育培训,然而却发布广告,招收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三、 破解中小学择校问题的建议

破解中小学的择校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关键所在,也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1.促进教育均衡,实现教育公平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是破解择校问题的重要手段。教育本身就是公共产品,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当前择校问题产生的根源就是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因此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创建优秀教师流动平台,实现优秀教师资源共享:教师流动制度是指城乡之间、优质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形成优质教师共享制度。这种制度打破了原有的相对封闭与稳定的教师管理制度。发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合理调控师资资源,实现优秀教师共享,通过优秀教师的带动,实现区域内师资力量的提升。另外还有:加大教育投入,缩小差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实现特色化办学。

2.转变教育教学理念,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下,全社会将成绩的好坏当作个人成才与否的标准。在“唯分数”、“唯升学率”的教育观念下,人们择校的目的单纯的是为了提高学习成绩,最终导致教育的畸形发展,因此,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育评价体系是破解人们盲目择校的重要手段。另外需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综合型人才、建立多元评价体系,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3.完善择校政策,消除教育腐败

择校现象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学校之间的差异。优质学校依靠其自身的优势“设租”,教育寻租到教育腐败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择校为优质学校寻租提供的条件,寻租在缺乏有效的管理中,滋生出了教育腐败。所以,建立和完善择校政策,对于公民和国家的教育发展都意义重大。

(1) 建立择校制度,规范择校收费

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分阶段、分步骤、循序渐进地制定择校制度。在现阶段制定择校政策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和发展。例如可以试行电脑派位的方法,在义务教育阶段,各个学校留出择校名额,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做到相对公平,避免好学生过分集中的现象,也避免了人为因素参与择校过程的影响。

(2)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监督体制

政府和学校在制定择校政策时,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保证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防止政策制定不合理,损害公众的利益。同时,政府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择校政策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及时向公众公开,建立择校的监督体制,防止暗箱操作。通过建立择校执行问责机制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反教育腐败机构、各级人大委员会和家长联合委员会等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质询和监督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力行为,纠正教育的不良行风和查处择校腐败现象。

4.规范教育市场,建立健全市场监督体系

就当前中国教育产业发展现状来看,教育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选择社会上教育机构为其提供教育服务。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现在每年的教育培训市场超过5000亿元,从事各类教育培训的公司数量超过1万家,但是由于整个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尚未成熟,从事教育产业的机构鱼龙混杂,平均每天都有新的培训机构成立,旧的培训机构倒闭,其更新速度几乎超过任何一个产业。”个别教育机构缺乏自律,导致整个教育市场发展不规范。

(1)制定高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教育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教育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申办一个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为30万元至50万元的,拥有一定面积的教学场地,且配备数名专职教学人员,便可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对于教育咨询类机构而言,则只需3万元注册资本即可在工商局注册成立。”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提高教育市场的准入门槛,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保证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在此同时,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制度,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2)建立定期评估审查制度,规范教育机构运行

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师资力量、办学规模、服务内容等方面作出评估,以更好的维护教育机构的良好秩序并制定相关评估标准,并在各个阶段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办学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相关部门应直接处理并将其欺骗手段予以公布,对于不合法的行为及时制止,对相关责任人,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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