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贾学飞 李德坡 柳宇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文/贾学飞 李德坡 柳宇
摘要: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已经逐渐引起了业内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本文针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简单分析,并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其相关解决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重要性;问题分析
伴随当前阶段我国检查工作的不断加强与深化,我国检察机关所负责的司法会计工作也随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伴随其不断进步与发展,当前阶段我国各检察机关在对相关类型犯罪案件进行相应侦查与审理过程中,已经逐渐对其进行了较为广泛和科学的运用。因此,着眼于当前阶段实际形势而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司法工作中所不可分割的重要工作内容。于是,当前阶段我国检察机关所需要执行的首要任务之一,便是以恰当的手段与策略,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相关案件侦查与审理过程中得以科学而充分的利用。
伴随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环节的广泛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对于相关检察机关而言已经具有了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检察机关对某些犯罪案件进行相关侦查与处理时,只有通过司法会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科学而准确的鉴定,才能使相关检察人员能够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重要财会信息进行及时而有效的获取与收集,从而才能使相关案件证据得以更加清晰而有条理,进而才能使其为相关案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供,使相关涉案人员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
(一)立法相对滞后
就当前阶段我国案件诉讼过程的实际现状而言,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受理过程中,通常对于案件是否需要通过相关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鉴定无从判断,对专门性问题的具体涵盖内容无从了解,并且对应当聘请或指派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谁无从得知[1]。因此,在对案件进行送检过程中,时常会出现送检过程随意而混乱的现象,从而对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相关规范标准有待补充完善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使用过程,尚且没有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相关规范与标准,从而导致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相关权威与地位,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时常得以相对夸张的形容与定位,从而使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其工作中难以对他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指正与干涉,使我国相关机关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采用过程中存在不当现象。与此同时,在对部分案件进行相应审理工作时,由于相关送检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擅自根据自身对于相关案件的了解而对其所涉及证据进行主观取舍,时常会导致多家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存在分歧时,相关人员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取舍,从而导致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条理混乱,难以进展。
(一)建立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理论体系
对于我国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尚且属于一门全新财会专业,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具有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专业理论体系,因此,我国相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目前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全部来自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理论系统。于是,对于我国相关部门与机关而言,及时有效的对司法会计鉴定专业进行透彻的探析与频繁的实践,从而使我国能够早日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创建出一套属于自己的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理论体系,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
(二)对相关程序方法进行有效规范
伴随我国对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得到了相应的不断完善,于是,就当前形势而言,通过对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管理过程的不断加强,使我国相关法律程序得以进一步有效规范,显得十分有必要[2]。只有相关部门对相关司法会计鉴定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定,对相关文书格式进行统一的要求,并对相关关联词语进行统一规范,才能使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得以顺利有效的开展与进行,才能使相关鉴定结论权威性得以保证,才能使相关鉴定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首先通过对相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以及相应职权进行科学而有力的规定,使相关法规得以有效完善,并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威与地位得以有效明确。其次,相关部门应当对案件送检制度以及案件鉴定审查等制度进行有效的确立,从而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职能与作用能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最后,对于相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资格,相关检察机关应该进行彻底而严格的审查,从而使相关案件资料鉴定结果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得以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由于对于我国而言,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尚且属于新兴专业,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有效解决策略,使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得以及时解决,从而使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与作用能够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章祝明,林卫荣.司法会计鉴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J].中国检察官,2014(10):25-26.
[2] 章祝明,乌日安明.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在诉讼监督中的价值[J].中国检察官,2014(08):17-19.
作者单位:(南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