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兼论中国角色因素

2015-12-30 08:19郑州旅游职业学院郑州450009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3期
关键词:多哈成员国议题

■ 李 颖(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郑州 450009)

2001年以来,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陷入深度危机,各成员国在主要贸易议题上矛盾重重,即便是贸易便利化和争端解决机制也被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予以诟病,称其无法独立代表“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内容,欠发达国家和脆弱经济体的贸易特殊待遇谈判阶段性成果不足以满足相关国家的巨大期望。2013年12月,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召开,久拖不决的多哈回合达成“巴厘岛一揽子协议”,各国对于农业发展和加大对欠发达国家的支持等议题实现了初步的一致化合作意向。目前,多边贸易体制的继续深入发展依然面临决策、议题和机构改革等方面的限制,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重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需要认真评估多边贸易体制价值和自身的立场与角色。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成员国谈判矛盾

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成员议题集中于关税退让,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力差距显著,发达经济体成员放弃了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谈判对价,后者长期处于“弱势非对称减让合法性”机制保护下。进入21世纪,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使得全球贸易版图发生了新变化,原WTO发达国家成员以拒绝“搭便车”为由而展开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论战,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时平衡贸易对价与贸易优惠政策,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使得发达国家继续维持WTO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弱势非对称减让合法性”意愿大幅降低。

事实上,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在入世时就已经不再享受早期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诸多贸易优惠政策,类似关税减让等承诺都包含在入世议定书等官方文件中,发达国家承担的工业品与农产品关税约束在我国都有体现。从国际上看,包括印度和巴西在内的WTO早期发展中国家成员关税水平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些国家是继续维持发展中国家“差异化关税政策”的积极倡导者,因此,新加入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实际上是发达国家拒绝继续“搭便车”和减让关税的矛头所指,WTO框架下的新老成员在关税利益上的矛盾异常尖锐。

从发达国家集团内部来看,多哈回合长达十年的谈判困境充分表现了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贸易矛盾,欧盟成员国推行的国内农业补贴政策始终在打WTO规则的擦边球,欧盟农业保护水平达到40%,因此其他成员国要求欧盟国家以大幅削减国内补贴政策来替换关税减让对价。另一方面,日本、韩国、瑞士以及以色列等国家对于农产品进口的谈判始终坚持关税削减标准的原方案,日本提出“敏感产品”的贸易概念,提倡对敏感产品实施额外关税补偿,但是遭到其他国家的拒绝;欧盟在农业谈判方面提出以废弃关税封顶原则和给予与削减补贴相对等的市场准入对价等条件,同样遭到其他成员国的拒绝。

整体上看,多边贸易体制的议题矛盾集中于农产品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出口竞争、关税升级、关税简化、特惠侵蚀以及地理标识等保留问题的谈判始终互不相让,特别是在WTO农产品关税不断推行减让的过程中,发达国家成员动用技术性措施、低碳标识、绿色标签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继续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实行歧视政策,引致发展中国家的一系列反弹措施。经过多年拉锯,“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促成成员国在农产品关税配额、出口竞争政策与支援最不发达国家方面的初步一致意见,然而在多哈回合谈判依旧没有正式完成的背景下,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依旧遥远。

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破冰的建设方案

(一)革新决策方式

目前,WTO框架下的议题决策方式为“协商一致”,实践中从未推行投票决策,在多边贸易谈判议题难度日益加深和小国谈判能力受到局限的条件下,“协商一致”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日益下降,包括要求少数反对成员解释理由、多数表决或关键多数一致、效仿IMF成立董事会等变通决策方案被提出,其中第三种方案在众多成员国之间均没有市场,发展中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而拒绝实施关键多数方案,少数反对成员解释理由方案在微妙的国家关系中容易遭受挫折,因此目前多边贸易体制决策方式革新依然未有定论,后期“单一承诺决策”、“可变几何路径决策”、“关键多数一致决策”等方案也不具有利用的持续性。

事实上,多边贸易体制决策方式不存在固定化的思路,Elsig·Manfred(2008)提出“WTO谈判较现实的决策方式是基于具体议题的变通”,成员国可以根据具体议题而适度发挥秘书长或主席在议案中的作用,以小组会议的方式加强谈判效率,推进“绿屋会议”等非正式谈判的透明度,设计更具弹性的减让公式,在面对例如多哈回合等包含议题数量较多的谈判中采用单一承诺和关键多数决策等多样化方式,参考乌拉圭回合中关于金融和电信服务贸易等利用相对落后的“诸边协定”决策方式,由成员国选择参加谈判,允许后续成员国加入,谈判对议定结束后的所有参与成员产生效力。

表1 中国参与贸易组织情况

(二)重塑发展议题

长久以来,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围绕“差别化待遇”议题而进行持久谈判,始终未曾取得多方一致认同的结果,印度等国坚持在农业与服务贸易领域降低临时保障措施和关税减让等使用标准,而发达国家坚持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分层待遇”,认为部分发展中国家应履行“实质等同性”的发达国家义务,此外,南北阵营分歧下的贸易弱势国家以产品、地区、经济类型以及发展阶段等为基础而结成贸易联盟,因此改变了成员议题关系的权重比例,“滥用投票权”问题日益显现,发达国家认识到这种变化,双方在特殊待遇问题上互不相让,多边贸易体制内部的分歧日益扩大。

为改善WTO目前面临的深层困境,多边贸易体制成员应拟定重塑体制发展议题,使得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议题分歧转移至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关切方面,减轻多哈回合中最不发达国家面对复杂议题覆盖范围时的知识和能力负担,将粮食安全、全球温饱和农业贸易问题置于统一框架中进行讨论,核心成员加强贡献意识,从多哈回合中部长级会议提出的“非贸易考虑”(Non-Trade-Concerns)思想出发,加强“最大努力承诺”(Best Endeavor)条款与最不发达成员利益联系的可操作性,在日内瓦设立专门性培训机构来加强对最不发达国家国际贸易规则的相关培训。

(三)调整机构改革

WTO目前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会议两年举行一次,日常交由总理事会管理,货物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以及服务贸易理事会分别构成总理事会的下属机构。现阶段的WTO管理框架具有典型的成员驱动特征,日内瓦常驻各国官员和代理数量众多,“同心圆”(Concentric Circles)议程模式决定了议程的拖沓,尽管WTO会议对于所有成员都是开放式的,但并不是所有常驻成员都对会议表现积极,利益攸关与否决定了成员的参会和发言积极性,这就导致会议的观点与进程很难总结,参会成员的变动和议题范围的庞大使得成员会议的阶段性成果很难达成。

在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多边贸易体制机构改革议题已经提上日程,今后的WTO机构改革应以透明和效率为原则,WTO秘书处以行政和技术支持对委员会负责,以任命特别专家的方式来行使实际意义上的动议权力,将秘书处的辅助性定位与WTO成员驱动属性协调一致。此外,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普遍关心秘书处相对于世界银行和IMF同类机构的民主性,因此,今后的WTO常设机构对于会议规模、数量、内容、程序以及专业性等因素都要进行改善,管理层结构和同其它国际组织的联系应自总干事以下进行横向分割,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成员任职比例以“公平大于效率”作为基本原则。

中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角色

在“巴厘岛一揽子协议”达成之前,多哈回合长久陷入谈判泥沼使得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以GATT1947作为起点,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所有成员都要求对该组织保留控制权,而对于核心成员而言,无论是金融危机还是国内政策压力都远不足以降低WTO提供的国际实力展示平台意义,因此,尽管国际上近年来的贸易特惠协定屡屡发生,但是没有成员选择退出WTO组织。在多哈回合中,我国以发展中国家姿态而选择继续维持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权益,在G20谈判中,我国将积极发言者的角色让渡于印度和巴西,而自己只是扮演支持性的角色,这与我国的领导性贸易力量是不匹配的。

从表1可知,目前我国参与贸易谈判牵扯到的利益众多,成员诉求也较为复杂,较之印度和巴西,印度是农业贸易保护主义者,长期以来在WTO农产品谈判上设置诸多障碍,而巴西也致力于寻求其在农产品出口方面的利益,二者的利益关切复杂性与我国差异巨大,我国在贸易谈判中的提案数量和质量与二者相比也存在差距,因此,任由二者代表我国参与贸易谈判是不现实的。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常驻WTO官员缺乏与国内自上而下的信息交流渠道,常驻官员对于谈判的尺度和范围都不具备高度自主决策能力,国内企业也不能横向了解谈判进度,这都是我国应集中改善的贸易谈判因素。

在多哈回合“巴厘岛一揽子协议”之后,我国的贸易谈判角色应向基于主导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改革角色过渡,作为贸易大国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支持贸易自由化,严格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传统WTO强势成员对组织控制力产生动摇的情况下,积极参与WTO决策,以新崛起力量领袖的身份加深对于WTO运行秩序和跨区贸易谈判的影响力。应该说,目前的多变贸易体制决策空间还有很大提升余地,我国完全具备提升自主发言权的能力与资质,应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认识到WTO多边经验越充足,成员对于自身利益的认识就越清醒,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就越能得到保障。

在多边贸易议题与贸易规则制定方面,我国应审慎的分析农产品、非农产品、反倾销、产权保护以及第三产业贸易对于自身的重要性,灵活解决国际之间的关税减让和削减补贴矛盾,务实开展农产品贸易,对最不发达国家承担其应有的援助和优惠责任,对发达国家努力推进履行承诺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协商解决贸易特惠问题,关注包括欧盟反倾销“归零法”、美国“双反法”等在内的贸易条款修改内容,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加强对WTO贸易冲突解决渠道的维护,约束带有隐蔽性质的贸易救济手段,以司法性和经济效率性为原则维护WTO自由贸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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