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欧佩克成员国条件
欧佩克组织条例规定:“在根本利益上与各成员国相一致、确实可实现原油净出口的任何国家,在为全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并为所有创始成员国一致接纳后,可成为本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该组织条例进一步区分了3类成员国的范畴:创始成员国——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的欧佩克第一次会议,并签署成立欧佩克原始协议的国家;全权成员国——包括创始成员国,以及加入欧佩克的申请已为大会所接受的所有国家;准成员国——虽未获得全权成员国的资格,但在大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仍为大会所接纳的国家。
(王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