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信息消费和信息扶贫
谢笑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合肥 230039)
摘要:在我国信息化进程中,信息弱势群体在信息权利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拟从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消费和信息权利保障角度,在对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信息政策、信息消费等概念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后,分析了在信息消费过程中,我国信息弱势群体在信息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信息扶贫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信息消费;数字鸿沟;信息扶贫
中图分类号:G203
作者简介:谢笑,女,讲师,博士。
收稿日期:2015-01-15
Information vulnerable groups: information rights,
information consumption and information aid
XIE Xiao
(Anhui University, Hefei230039, China)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T Application) 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protecting information rights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China. After sorting out the concepts of information vulnerable group, information rights, information policy and information consumption, this article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the causes lea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s some countermeasures with regard to alleviating the information “poverty-stricken” groups.
Key words: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I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rights; information consumption; digital gap; alleviation of the poverty-stricken in IT Application
1引言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我国市场规模庞大,正处于居民消费升级和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融合发展的阶段,信息消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巨大发展潜力。”[1]说明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消费已经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产业转型、民生发展和社会进步等诸多领域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并不是普惠式、均势发展的。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不同的群体融入信息化进程和信息化发展的步距有着明显的差异。处于劣势的信息弱势群体如残障人群、老年人群、贫困群体等,与其他群体相比,当中的大部分群体处在信息化社会的边缘,并没有同等地享受到社会信息化所带来的成果和进步,且差距日益扩大。基于此,本文拟从信息消费视角来审视我国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以期在信息化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保障和扶持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从而使包括信息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实现个人信息化、参与社会信息化、推动社会信息化和享受社会信息化带来的福祉。
2相关概念及研究现状
2.1 弱势群体与信息弱势群体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学科视角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以进一步探讨其成因和结构。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2]。正因为弱势群体处于社会不利地位,因此就一般意义来讲,他们是社会中的弱者,是需要人们给予特殊关爱和援助的人群共同体[3]。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领域性、功能性等特征:相对性是指与强势群体或常态群体而言;领域性是指领域(行业间、行业内部、产业间等)相关性,不同领域群体的优势和劣势也不尽相同;功能性是指该类群体在某一方面的功能或作用处于劣势等。本文中信息弱势群体是从领域相关性进行划分的,主要是指在信息社会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在信息访问、获取、存储、应用和传播过程中,与社会主流群体相比较而言处于不利地位(劣势)且需要给予相应支助的群体。
信息弱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概念属于从属关系,前者属于后者在信息获取和信息服务领域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可能与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如残疾人群、老年人群、农民、贫困人群等,但不是包含和从属关系。如盲人是信息弱势群体,但腿部残疾者就不一定是;部分老年人虽身体健全,但由于信息技能低下,加上身体机能的下降,在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获取和应用上处于劣势地位,也属于信息弱势群体。
2.2 信息权利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标准和政策保障
信息权利是公民权利的组成部分[4]。所谓信息权利,指人在信息活动中合理地生产、组织、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5]。具体来说,这些信息权利包括:信息财产(资产)权、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环境权、信息安全权等法律或道德权利。信息权利既体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体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6]。信息权利是信息社会赋予公民获取信息、保存信息、应用信息和传播信息,以及享受各种信息服务的基本权利,是参与社会、奉献社会的重要路径。
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我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上逐步推动信息权利保障体系的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还有些其他法律中也包括保障信息权利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专门一章谈及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我国在信息制作、发布、应用和管理等方面也发布了相关标准。如2009年发布的《信息终端设备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要求和评测方法》(YD/T 1890-2009)《信息无障碍呼叫中心服务系统技术要求》(YD/T 2097-2010)和《信息无障碍用于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的信息终端设备设计导则》(YD/T 2065-2009)等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残障人群(包括残疾人群和老年人群)网络信息的访问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我国在政策、规划制定上也予以高度重视。在《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指出:“要以人为本,惠及全民,创造广大群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化发展环境。”[7]在教育信息化层面上也制定了《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明确指出“教育信息化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注重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全面深度融合,在促进教育公平和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广泛共享……”[8]。
2.3 信息权利与信息消费和信息经济的关系
2013年8月,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市场规模庞大,正处于居民消费升级和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融合发展的阶段,信息消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巨大发展潜力。”并提出“加快促进信息消费,能够有效拉动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调结构的重要举措。”[1]说明信息消费对于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以及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信息消费均衡发展能反哺信息权利的保障,只有更多的人参与更高层次的信息消费,才能促进信息技术、信息设备和信息资源的占有和发挥效用,才能促进信息经济的增长。
关于信息消费的概念说法不一,但总的来说,其落脚点仍在于消费本身,信息及其产品、服务等只是消费的对象。因此,本文认同信息消费就是社会信息生产和交流过程的延续,是信息消费者获取信息、认知信息内容和再生信息等基本环节所构成的社会活动[9]。狭义的信息消费以净信息产品、信息服务为消费对象,广义的信息消费对象还包括信息含量相当大的产品和服务[10]。从宏观上来看,信息消费与信息市场、信息产业和信息环境密切联系,这些关系到信息经济的发展,这是从纯经济角度阐释信息消费。由于通过信息消费能提升消费者信息的占有量,从而间接提升其信息利用的能力、职业竞争力、社会地位和精神上的满意度等,因而信息消费的背后体现了公民信息权利的映射。因此,从公民权利和社会平等来看,信息消费从微观层面上来说是公民信息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信息权利得到实现的重要手段。从社会发展功能来看,信息消费的普遍发展能够促进信息经济的均衡和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
2.4 相关研究现状
关于信息消费和信息权利的研究成果很多。在信息消费领域中,学者多从经济学领域探讨信息消费的概念、特征、过程、内容、环境、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11-12],并且多从实证的角度去分析信息消费的影响因素、对于经济的影响、如何去测度信息消费等。在信息权利领域中,学者多从信息权利的内涵、特征、内容、立法、实际保障等方面进行研究,包括信息权利与信息公平、信息权利与信息伦理、信息权利与信息立法、信息权利与弱势群体等关系的研究[13-14],主要从社会学、情报学、伦理学或法学等角度研究信息权利的内涵、立法和保障的问题。
但是,目前对于信息消费和信息权利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信息弱势群体在信息消费的水平和效用上与其信息权利的拥有与否及拥有的权限之间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信息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将决定信息弱势群体能否访问到信息、产品和服务,如果访问、获取不到信息及其服务,那么他们必然在信息消费方面受到抑制。反过来,如果信息弱势群体在信息消费上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处于劣势,说明他们在信息、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方面的获取能力不足(假设是由于消费能力带来的不足),必然导致在实际中他们不可能充分地和平等地享有信息权利的机会,从而损害了他们的信息权利。
3我国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消费过程中的问题
3.1 我国主要信息弱势群体
我国信息弱势群体主要包括:(1) 过着无网生活的人。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6.3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46.9%[15]。虽然网民统计数字在逐年增长,不断攀升新纪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光鲜数字背后的现实不容乐观:首先,网民数占我国总人口不到50%,另一半无网生活是怎样的?其次,网民增长率趋缓,说明未来进入Internet的无网生活的人群也不会有较为明显的变化。(2) 失去感官功能的残疾人群。另据统计,到2006年4月,我国(本文均指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已有各类残疾人群8296万人[16],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信息弱势群体。(3) 感官功能弱化的老年人群。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76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26%[17]。(4)一部分农村和贫困人群。如我国农村人口为6.7亿人,占总人口的50.32%[18]。这些群体当中的绝大部分属于信息弱势群体。以上信息弱势群体之间可能还有交叉,如有的既属于残疾人群,又属于贫困人群。
3.2 数字原住民、数字移民和数字难民的分野
依据使用信息技术及产品和接受信息服务的程度,可以将信息社会中公民划分为三类群体:数字原住民、数字移民和数字难民。数字原住民(digital natives)是指那些一出生就伴随着信息技术及其应用成长起来的一代,他们熟悉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产品和各种应用服务,习惯在其中生活、学习和工作。在我国更多的是指80、90后的年轻一代;数字移民(digital immigrants)则是指在相对于数字原住民来说出生更早,为了适应信息社会,经过学习适应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人群[19];数字难民(digital refugees)则是指那些因为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身条件等原因而远离数字文化的群体。
表面上这种分野是根据信息技术的熟悉、使用程度进行划分的。其中,不难理解数字难民是属于本文中信息弱势群体范围的,数字难民相当于被迫放弃信息权利的那部分人群,很容易想象他们的信息消费处于低水平层次,他们很难获得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带来的便捷,以及提高生活品质的机会。另外,其中部分信息技术素养较低的数字移民也属于信息弱势群体,也存在信息消费不足,信息权利享受不充分的情况,其境况只是比数字难民略好而已。
3.3 数字化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问题
在信息时代,信息弱势群体在数字化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电子政务(e-government):现在国家政府的各种国计民生信息都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民众通过Internet访问。虽然民众有获取政务信息的信息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民众均能通过网络访问到这些信息,信息弱势群体由于存在各种障碍,被边缘化了,如缺少信息技术设备、没有相应的信息技术素养、自身身体机能的丧失(失明和失聪)、网站设计技术水平低下等。
(2)数字化学习(e-learning):数字化学习是信息时代终身学习、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渠道,网络教育的支出也是教育消费的重要动力。据艾瑞咨询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络教育用户规模将上涨至2310万,是2007年的两倍。2008年中国网络教育市场规模同比增长23.9%,达到352亿元。预计在201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723亿元[20]。但数字背后存在诸多问题:残障人群无法访问某些网络教育资源、贫困人群无法支付网络教育费用、缺乏访问设备和技术的人群也被排斥在网络教育环境之外。结果是马太效应的正反馈,有条件访问网络教育的人群有更多机会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而另一面则面临着更为弱势的地位。
(3)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消费者消费环境的转换,对传统的消费过程数字化、网络化,使得商务活动更为快捷、便利,如数字金融、网络消费等。电子商务和信息消费是相互促进的,因为电子商务的拓展必然涉及信息、信息设备、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所以也推动了信息消费的增长。但是应该看到电子商务及其相关业务目标群体是一些拥有信息技术和设备的群体,并没有惠及到信息弱势群体。在我国,仍有6、7亿人没有使用过Internet,显然,他们也就没有或很少进行信息消费。
(4)数字医疗(e-medicine):信息化也深入至医疗领域,各级医院的诊疗过程已经实现信息化了。但是信息消费的不足,导致很多农村患者、老年患者等信息弱势群体在数字医疗中面临困境,缺乏信息素养,在网络预约、挂号、了解专家信息等方面显得无所适从。信息消费不足也导致他们不能通过Internet获取关于一些疾病特征信息、治疗信息、康复信息,从而帮助他们提前预防、及时治疗、康复支持。
(5)数字交流(e-communication)和数字旅游(e-tourism):数字交流是信息时代人们常态化的非面对面的交流方式,QQ、E-mail、MSN、BBS、Blog、微博、微信等众多社会化网络媒体的应用,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多种选择。数字旅游是旅游过程信息化的过程,旅游景点位置、人气、天气、住宿、车行路线、旅行社情况等皆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取。信息弱势群体对这些业务不能够熟练操作,甚至不会使用,如仍有无数民众请他人代购车票,或者前往窗口购票,费时费力且可能无法买到。
4原因分析
对于上述问题,很多从表面上看是信息弱势群体自身缺乏信息技能,进而抑制了信息消费的能力,从而影响了其信息权利的拥有和使用。但实质上是由于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主观上被漠视的结果。
4.1 经济发展不平衡
信息弱势群体中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在经济上贫困而很少有或无法承担信息消费成本。其中主要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如城乡差距、东西部地区差距,从而导致一些贫困群体成为信息弱势群体。由于无法负担信息消费的经济成本,必将削弱其信息消费的潜在需求,这反过来会影响其信息及信息资源的占有和应用,特别是一些公共信息资源,如政府关于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信息将不能被信息弱势群体所获取,也必将导致他们的信息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4.2 相关主体对于信息权利的观念和态度
信息权利是信息社会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但信息弱势群体相对来说缺乏信息权利的观念,即使信息权利被忽视、被损害,也可能归因自我,因而不能够积极争取,发出自己的声音,表明自己的态度,努力获得与其他群体相平等的信息权利。
另一方面,信息强势群体在行使信息权利的同时,对于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的观念和态度也会对信息弱势群体产生消极或积极的影响。如社会上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只有身心正常的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才有信息需求,才能使用Internet;他们认为残障人群不可能使用Internet与人交流、沟通甚至从事电子商务(其实盲人也可在淘宝上开店[21])。
4.3 信息技术和产品、标准和法律、政策和市场的影响
对于信息弱势群体来说,拥有信息权利的障碍之一是信息技术及其应用和服务的可用性和易用性。信息技术和产品的革新是信息消费的动力;信息技术标准和法律是信息权利强有力的保障,也是信息技术被普遍使用的前提;信息市场和政策分别是信息消费的主体和引导消费方向的指针,三者是相互促进的。然而目前,三者关系存在某种程度的畸形:信息技术和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过度超前,而“为所有人设计”(design for all)的设计理念并没有被所有人接受;信息技术标准和法律又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往往等出现了问题才进行补救,这可以从网页设计技术标准的发展中得到验证。如我国2008年出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单辟一章论述无障碍,然而《信息无障碍》系列标准在2009年才姗姗来迟;信息消费市场仍需要扶持、引导,国家信息政策导向将有效保障信息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虽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仍需要结合相应规划做长期性的安排和扶持。
4.4 数字鸿沟的影响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也是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权利失衡的重要原因。数字鸿沟对于信息弱势群体来说就是信息公平的问题,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1) 起点公平主要是指信息获取的问题,它是信息应用的起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信息弱势群体能否拥有信息设备以及信息技术,可以认为这是一次数字鸿沟(1stdigital divide);另一方面是指尽管一些群体拥有信息设备和信息技术能力,但是仍然不能访问到信息资源,这种情况称之为二次数字鸿沟(2nddigital divide)[22];(2)过程公平是指所有群体都能平等地应用信息资源。但是由于在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不同的群体间存在效率和效用上的差异性。如有的群体利用信息资源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水平,而有的群体则是信息资源不当,迷离了方向,偏离了人生轨迹。我们称这种在利用信息资源上的差异为三次数字鸿沟(3rddigital divide),它是在前面两种数字鸿沟基础之上形成的;(3)结果公平是指不同群体在获取信息资源的路径、应用信息资源的方式上虽然存在差异性,但是在价值上应具有一致性,即能提升自身素质、达到自身信息需求、满足精神需要等。但是这方面的差异也仍然存在,本文称之为四次数字鸿沟(4thdigital divide)。
数字鸿沟是对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保障的挑战,同时也会抑制信息消费水平的提高。因此,消除数字鸿沟,既是对信息弱势群体信息权益的保障,也是促进信息消费的催化剂,应在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予以重视和体现。
5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保障措施
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保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多方、多维、协同发力才能取得积极成效。
5.1 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信息扶贫”
对待信息弱势群体,国家应该从战略高度看待问题的严重性。我国于1986年实施扶贫战略,专门成立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其目的是统一协调相关各个部门组织调查研究;拟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23]。
因此,应设立专门机构来实施“信息扶贫”[24],通过国家层面,从宏观上协调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针对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扶贫的法律、政策、规划,引导信息市场供应方主动协调设计、开发、应用等利益相关方,呼应“信息扶贫”战略,从而保障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同时也激发信息市场主体去挖掘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消费潜力。
5.2 以标准和法律保障信息权利平等
信息技术以指数速度革新进步,而社会、经济、法律体系却只以增量变化[25]。政府虽然不能预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但可以通过相关行业信息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来引导信息技术朝着有利于信息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至少不损害他们的权益。如针对网站设计,我国就有相应《网站设计无障碍标准》,从而为网站设计者、开发者提供了无障碍框架。有了标准并不代表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就得到了保护,还要有相关法律保障。
另外,作为信息弱势群体,应该明晰自己的权利,积极地以法律和标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信息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也为其他的信息弱势群体成员维护、争取权益。
5.3 培育信息消费市场,促进信息权利的保障
信息消费是信息弱势群体行使信息权利的必然过程,没有信息消费,就没有信息权利。因为不通过信息消费,就不能占有信息资源,信息权利的行使便是空谈。因此,培育信息消费市场对于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保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措施[1]包括:(1)培育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需求:面向信息弱势群体拓展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业态;面向信息弱势群体开发丰富的信息消费内容;面向信息弱势群体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2)提升面向信息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如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等机构开放信息资源,能为包括信息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访问和获取;提升面向信息弱势群体的民生领域信息服务水平,如推进优质教育信息资源、医疗资源共享,推广远程医疗,建立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服务能力。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涉农信息资源整合,以及智慧城市的建设等等。(3)加强信息消费环境建设。通过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等措施,保障信息弱势群体在信息消费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权利。
6结论与展望
信息弱势群体是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到的原因非常复杂,包括社会、经济、科技、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原因。信息权利得不到保障,信息消费也会受到相应的抑制。反过来,信息消费受到抑制,必然损及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也会损害信息消费市场的培育,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信息弱势群体在我国信息化进程中,不是小众,而是占据近半数的民众,是一个巨大的潜在信息消费市场群体。他们不是社会的包袱,如果法律、政策和措施得当,政府、信息市场供应方、信息弱势群体等方面合力而为,相关方相向而行,巨大的信息弱势群体同样可以成为信息消费市场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信息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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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