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及制度建设
——兼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2015-12-21 12:18贾超翔张新民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评议会规程事务

贾超翔 张新民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及制度建设
——兼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贾超翔 张新民

学术权力的主要行使群体为科研人员,但其本身又间接与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导致高校内部行使学术权力出现了障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成员组成比例方面遵从“教授治学”思想。学术委员会要发扬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重要地位,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其制度建设,突显其学术地位。

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教授治学;制度建设

贾超翔,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

张新民,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715)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要发扬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重要地位,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其制度建设,突显其学术地位。

一、学术权力的法学诠释

(一)学术权力的学理界定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也就是以学术事务为核心的学术权力。那么,什么是学术权力?别敦荣认为学术权力所涵盖的内容很广泛,“就学理方面来说,学术权力是指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1]。权力主体较为宽泛,包括: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学校行政机构、教师管理机构、行政人员、教师等。学术权力的客体很明确:即有关学术事务的一切活动。李立国认为,与行政权力相比,学术权力具有松散性、自主性和民主性的特征。学术权力的运用应以学术自由为前提和基础,要遵循学术管理的特点与规律,要有程序的约束和规制,使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运行,以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2]寇东亮认为,国内大多数学者把学术权力界定为大学的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基于其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对大学学术事务所拥有的影响力、权威力和控制力,并认为学术权力的主体只能是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且国内语境中学术权力概念涵盖的范围要远小于国外的学术权力概念。[3]总而言之,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围绕学术事务展开的。

笔者认为在学理上,学术权力的划分需要进一步细致化,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学术权力和学术权利的联系与区别,十分容易混淆。例如:教研人员的学术自由问题,它是高校中教学、科研人员在对待学术事务上不被外界因素干扰,按照自己的意志开展学术事务的自由程度。这种学术自由理应归属学术权利范围内而不是学术权力。

(二)学术权力行政化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的特征之一是学术权力的行使通常带有行政色彩,即存在学术权力行政化现象。张九海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传统文化中“学而优则仕”观念的熏染;二是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三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实利益的驱动。[4]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教育法》未对学术权力做出明确规定,与其说是学术权力行政化,倒不如说是行政权力对教授治学的干预过强。学术权力行政化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高校内部制度不完善,学术委员会委员身兼多职,学术权力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缺乏独立的运行部门。

在此背景下《规程》应运而生。在《规程》出台之后,各大高校都着手制订有关学术、行政分离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从已经公布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到最近才核准的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985高校在学术权力行使方面都突出了“政校分开”、“去行政化”的精髓要求。《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北京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

二、《规程》关于学术权力的内容

(一)学术权力主体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育法》并没有对学术权力做出明确规定,学术权力的法律释义无从谈起。曾经轰动一时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将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推上了被告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将此案当作行政诉讼受理,把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加以司法审查。可见,学术权力在我国法律实务层面也没有被认可。[5]行使学术权力最具代表的主体是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2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位阶,即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但《规程》同样并未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在大学内部,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而且一些学术事务决策后又要通过行政系统去实施。不管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只要纳入行政系统的职责范围 ,就成为行政权力的客体。[6]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视同行政机构。

(二)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可否分立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能否分立的争论一直存在。从法理上讲,大学的学术权力是以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基本权利为依据的,而大学的行政权力主要是国家对大学的授权。[7](P123)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主体和客体都存在重叠的情况,例如某人既是大学校长又是大学教授,既有处理政务的才干又对学术科研有独到见解。身兼多“职”在中国高校非常普遍,且高校内部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交叉的情况比比皆是,强行区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容易造成效率低下,场面混乱。

此次《规程》总则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3章职责权限进一步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科研教学的权力,但未表明此类权力属于学术权力,也未说明学术权力的法律释义。笔者赞同周光礼的观点:大学内部的权力并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要落实学者的学术权利,无须求助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立,只要真正建立以学术人员为主体的“合议制”大学制度,使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主要基于学术专业造诣的有无,就能维护学者的学术自由权及完成大学肩负的时代使命。[6]

三、《规程》关于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一)学术委员会组成制度的变化

与2013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规程》降低了学术委员会中行政领导委员的比例,由1/3降至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委员比例则从1/3升至1/2,由此可看出国家对于教授治学的态度。但熊丙奇认为,仅仅限定领导比例是不够的,行政领导应该实行学术利益回避制度。[8]学术利益回避制度是指,行政领导可以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但不再进行学术研究。此观点意在规避“既参与比赛,又担任裁判”的现象发生。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一方面此制度等于“剥夺”了校领导的学术权力,与立法依据大相径庭;另一方面若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干部成员长期不参与学术科研,势必造成其学术科研动态信息的匮乏,以至于在学术领域被“边缘化,”导致对当前形势的误判,尤其在学术资源分配等重大问题决策上,进而间接影响学术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规程》第2章第6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宽泛。“一般”、“一定比例”等词汇放宽了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制度,很容易出现打 “擦边球”的情况。比如学校可以以此为依据,组建符合校方利益的学术会员会,而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公平原则。

(二)学术委员会的执行模式

我国大部分高校都设有学术委员会,但是大部分学术委员会没有独立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经常是挂靠在科研处或者某个职能部门之下。然而,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是保障学术委员会正常工作的物质基础,没有独立的办事机构和人员,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政权,缺乏相应的独立性、自主性。这种挂靠的做法,不利于学术委员会摆脱行政干扰、独立行使学术权力。[9]此次,《规程》第11条特别指出: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规程》的规定能否真正发挥其功效还需看学校其他方面的配合,包括经费支持。

在可操作性方面,依据《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基本包揽了所有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包括: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招生就业等方面的管理权力,此外学术水平评定、解决学术争议等权力也属于学术委员会。依照我国国情,把诸多权力一并移交的事情比较罕见,中间涉及的环节也相当复杂,可预见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 “行政审批”成本。若事无巨细一一呈报与学术事务有关的所有事项,会大大增加学术委员会工作量,其效率也无法保障。《规程》第17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若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由此可见,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足以影响校方行政指令的实施。笔者认为下放必要的决策权到分委会是大势所趋,如要切实实行《规程》所确定的制度,还需要一段时日。

四、国外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一)斯坦福大学

斯坦福大学的学术民主管理系统是大学学术政策的咨询和决策机构,由具有一定身份的教师、部分学术官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各级各类委员会构成。主要的委员会有: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会、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以及各系的教授会等。其中学术委员会是人数最多的委员会,由终身教职序列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非终身教职序列的从事研究、应用研究、临床、表演、教学的教授、副教授和从事研究的助理教授,指定的政策中心和研究所的高级研究人员,特定的学术官员(校长、教务长、学术秘书、学院院长等)组成,校长是学术委员会主席。[10]

图1 斯坦福大学评议会组织结构①

斯坦福大学的学术委员会评议会章程修正案自1977年沿用至今,已经形成了董事会领导、行政人员和教师合作管理的治理结构。在评议会的内部机构中,大学行政人员 (校长、教务长等)能参加的只有议会和筹划指导委员会,并且规定这些职能成员没有表决权。可见,评议会在内部事务上不受行政力量制约,校长和教务长加入评议会中,是作为协调力量存在。另外,评议会对大部分学术事务拥有决策权,只有少数事务,如教师聘任等还需校长或董事会的批示。[11]

斯坦福大学学术民主管理系统的特点在于:职责明确、运作程序规范、成员以教师为主。斯坦福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以及由其产生的委员会是学术民主管理系统在大学校级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讨论、制定学术政策和学术规划,处理教师的聘任、晋升和解聘的事务,提出建立和撤销系的建议,审议校长报告等需要民主协商的学术事务。组织章程对教师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申诉权作了保证。各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教师,虽然校长、教务长等学术官员依职权可以参加会议,但他们均无表决权,这使得教师集体的力量很强大,充分保证了教师的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10]

(二)加州大学

在加州大学治理结构中,董事会 (Board of Regents)是最高领导机构,并把管理大学日常事务的权力赋予校长,在董事会下设一个学术评议会作为学术方向权威的代表,来确定并管理加州大学的总的学术政策。三大权力机构与纵向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在总校、分校、院、系不同管理层次的科层管理机构形成了二维管理框架。在这一框架中,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互制约,并共同受制于董事会。总体上看,董事会对全局性事务负总责任,行政和学术的总校管理层负责全校性事务,分校管理层负责各自的校区事务,按地区划分的分校是大学内部最大的事务部。[12]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是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加州大学评议会具有以下权力:制定学术政策,规定招生和颁发学位条件,授予和监督学科、课程,以及对教师的任用、晋升和预算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建议。[13]评议会的组成人员,教师占据主体地位,同时也包含了部分行政人员与学生,其下设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评议会会议的执行机构。其组织机构包括:立法会、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校学术评议会、分校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教工分会。

加州大学学术评议会的特点在于:总校集中决策,分校集中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委员会管理相结合。加州大学的学术评议会服从于加州大学的董事会,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机构掌握行政管理权,学术评议会执行学术管理权,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形成了双轨的权力和责任体系。同时,加州大学行政管理机构多设立职能部门,而董事会和学术评议会多设委员会的原因在于:职能部门具有功能明确、效率高、针对性强的特点,在与政府、校友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交流联系具有巨大的优势。另一方面,针对董事会和学术评议会所涉及处理的问题,需要由不同领域的专家或相关人士充分表达不同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因此更适合让董事会或学术评议会解决此类问题。

(三)借鉴与启示

近年来,国外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模式也在发生一些变化,其主要趋势是:重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互补与协调,两个权力主体扩大,并相互渗透,学术权力决策注意吸收行政人员参加,行政权力决策也注意吸收学术人员参加;高等学校内部有分权化的趋势,横向表现为学校的重大事项由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共同管理;纵向表现为学校、院系或学部各个层次的决策事项及职责明确规范。[14]而此次我国《规程》赋予了高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权力,但没有确认学术会员会自己提出议题的权力,在职责权限一章里规定的内容多为校方提出议题,然后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做出决策,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到了今天,无论是大学评议会还是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形式,都富有明显的现代政治民主色彩。

提高学术质量、贯彻基本的教授治校理念是世界性问题。国外部分高校教育得以实现“教授治学”这一理念的主要原因是在于高校内部的人事制度建设相对完善。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耶鲁大学等高校,其学术决策机构都历经风风雨雨,倾注了几代人的努力。期待我国通过制度的相对完善,既可以保证学术权力对学校事务决策的参与,又能保证学校管理的效率化和民主化。

注释:

See Stanford University Faculty Handbook.http://facultyhandbook.stanford.edu/.

[1]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义[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

[2]李立国.学术权力的特征与运行机制[J].学术界,2004,(1).

[3]寇东亮.学术权力:中国语义、价值根据与实现路径[J].高等教育研究,2006,(12).

[4]张九海.在学术和政治之间——高校“学术行政化”倾向探因[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5]张仕华.教育法视角下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J].教育导刊,2009,(7).

[6]周光礼.“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的行政法透视[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4).

[7]周光礼.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

[8]熊丙奇.学术委员会如何成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J].教育与职业,2013,(12).

[9]陈邓海.树立高校学术委员会权威:我国高校去行政化改革路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4).

[10]马涛,丁琼.斯坦福大学学术民主管理系统及其启示[J].煤炭高等教育,2005,(5).

[11]郭卉.美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研究——以斯坦福大学为例[J].比较教育研究,2005,(3).

[12]刘滨清.美国部分研究性大学学术评议会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13]孟令国.从学术评议会看美国大学学术管理——以加州大学为例[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7,(4).

[14]钟秉林.大学如何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N].中国教育报,2005-02-04.

【责任编辑:胡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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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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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高校学术权力的法律性质及其运行机制研究”(SWU150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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