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媛
摘 要:近年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影响着社会公平及安定,征收遗产税能够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对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及社会公平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遗产税;社会公平;税制建设
一、遗产税概述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在其死后对其遗留财产发生转移时所课征的一种税制,属于财产转移税。其课税对象是遗产,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遗产税在世界上征收的比较普遍,是历史悠久的税种。在我国,遗产税最早可追溯到民国时期,1938年南京国民政府曾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改革开放后,贫富分化日益凸显,开征遗产税进入到国家议事程序,1997年中共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对此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虽然未改变《草案》属性,但开征遗产税的需要在我国逐渐显现,不容忽视。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
(1)削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分化的问题已日渐严重,我国的基尼系数居高不下,2012年为0.474,超过了国际警戒线,我国自古便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治国理念,目前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均并持续扩大。(2)开征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遗产税在中国可以作为一项新的税源, 能够满足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3)完善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目前我国个税侧重于财富在代内的分配,在代际公平方面有所缺失,遗产税能够作为个税的补充,调节代际财富积累的速度,有效地发挥其对财富代际分配的矫正功能,实现代际公平,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有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及完善。(4)促进和加强政府公务员廉政建设。通过开征遗产税,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把政府公务员和社会成员的财富从来源、拥有到处置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这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相关制度建议
(1)税制模式的确定。选择什么样的遗产税模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的目标和税收征管水平。从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看,将形成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只能作为辅助税种之一;从征管水平看,我国税收的征管尚不规范,征管水平低,开征遗产税不能采取复杂的机构;从经济发展水平看,由于目前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并不很高,未来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少数有产阶层,税制应尽量简便易行;从配套制度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从遗产继承的程序看,采取书面遗嘱且经公证的较少,采取口头遗嘱的较多。遗产继承缺少有形的文件依据,税源透明度较差。综合以上因素,我国开征遗产税宜选择总遗产税制,这样利于税源的控管,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实行,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因素,只能留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改进。(2)纳税范围的确定。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是要发挥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调节对象为少数人的巨额财富,因此决定了遗产税只对富人征收。这种界定要通过设置较高的遗产扣除限额来实现的。这一限额要足够高才能保证遗产税不课及中产阶层,以免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3)税负水平的确定。我国遗产税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率能够随着巨富遗产数额的增大,以更大幅度的增加税额的征收,最符合对两级分化的社会财富强力分配的目的。此外考虑到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的征税,调节的对象主要是少数高额遗产继承,因此其税负水平应略高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参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税负水平及其发展趋势。(4)扣除范围和抵免项目的确定。参照国际惯例,为了鼓励、引导纳税人进行慈善捐赠,我国应在遗产税制中规定慈善捐赠扣除办法,应允许慈善捐赠全额扣除。结合我国国情,还必须做一些必要的扣除:丧葬费用;遗产管理费用;债务;税收;捐赠;遗留给未亡配偶的遗产;未成年人、残疾人及贫困者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继承并用于自住的必要住房等必要的扣除项目。(5)遗产税归属的确定。一般情况下,遗产税收入较成本低,如果遗产税收人归属地方政府,基于遗产税成本收益的对比,地方政府可能要么简化征收遗产税,将遗产税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的工具;要么将遗产税作为追求地方GDP最大化下的地方政府竞争的工具。而遗产税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会严重背离遗产税的价值内涵,因此,将遗产税归属于代表全社会利益、注重社会效应的中央政府将更为可取。OECD成员国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的遗产税有中央政府征收。(6)开征遗产税的配套措施。首先,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规范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和固定的个人财产保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是开征遗产税的一个要点,也是一个重点;同时可建立金融资产和高档消费的实名登记制,从而稳定遗产税的征收税源,增加税收收入。建立了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清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特别是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了一部分偷税的渠道,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制提供条件。其次,建立公正、独立、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及机构。增强收入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评估中介机构,可以准确评估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提供可靠地遗产税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整套有关不动产、金银珠宝、无形资产等评估制度。再次,建立有效的征管制度。我们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征管制度来配合实施遗产税,包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征管人员,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培训个人财产评估人员,完善有关的方案等。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开征前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与公安、法院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金融信托机构、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通力配合和有机协调。
遗产税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而我国至今未开征此税。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率先走上致富之路,同时还应看到,我国还有一部分人连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为解决贫富悬殊的矛盾,必须尽快在我国开征遗产税。虽然中国要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如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逝者信息难以及时获得、遗产在征收遗产税以前被分割或者转移,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对形态多样的遗产难以做到综合性整体掌控,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评估费用开支较大等一些阻碍遗产税开征的边缘性问题,但是,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引入都会产生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虽然中国目前还有一些制度不是十分完备,但我们不应该以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而将开征遗产税这种新的制度拒之门外,也要看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我国遗产税应选择总遗产税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征税范围、税负水平等,做好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和配套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1).
[2] 王宇辰,任雪原.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