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梦凌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论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
郑梦凌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强劫罪与强奸罪的罪状中都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一客观行为,但是却存在一些区别,特别是他们在暴力的含义、胁迫的外延、其他方法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在两个不同罪中客观行为表述相同时,需要我们结合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等方面探寻立法的原意,加以综合考虑其中的含义。
抢劫罪;强奸罪;客观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抢劫罪与强奸罪是两个分属刑法分则不同章节的罪名,抢劫罪分属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类,强奸罪则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在两罪的罪状中,客观行为的表述都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所涵括的具体客观行为方式仍存在差别。单从文理解释入手很难对客观行为进行准确地分析,需要同时借助司法解释和法理体系对两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系统研究。
暂且不从什么“客观行为本质特征相同、都为复合行为”之类的方面来讨论两罪客观行为的相同点,从两罪状中可以看出它们最大的相同点就是:追求客观效果的一致性。也就是达到“三个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的状态。[1]它们都是要达到这样的客观效果,才能实现行为的目的,或劫取财物,或实施奸淫行为。暴力(不能反抗)、胁迫(不敢反抗)、其他方法(不知反抗,也有不敢反抗),这些客观行为都是在实现犯罪意图之前采取的压制被害人的方式。而行为目的的实现,是行为手段实施的结果,抢劫罪要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强奸罪要达到奸淫的目的,在这两种不同的目的支配下,必然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出很多的区别出来。
前面已述,抢劫罪和强奸罪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制压住被害人,第二阶段实施行为达到犯罪目的,即抢劫罪截取财物,强奸罪实施奸淫行为。
(一)“暴力”的含义不同
《现代汉语词典》中,暴力是指强制的力量、武力。在我们看来,《词典》对暴力的解释是广义的。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在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这样的程度上所行使的非法有形力量或物理力量。暴力犯罪之暴力手段便是从这一基本语义中延伸出来的。
抢劫罪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一个为复杂客体一个为简单客体,前者侵犯的是财产与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们暴力方法的作用是一样,所要达到的目的却不一样。暴力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殴打、捆绑、掐脖子、强行留置之类的等等,它们只是暴力的程度不同,在本质上都是为了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目的,而只要达到压制被害人的程度,暴力的具体程度只会影响到罪的量刑而非定性。抢劫罪和强奸罪的“暴力”行为,其内容是否一样呢?笔者认为,在两罪的罪状中,都有暴力,但同样都为暴力,在内容上却有很大的区别。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中的“暴力”,最主要的区别是:是否包含着故意杀人。抢劫罪中的暴力是包含故意杀人的,强奸罪的暴力是不包含的,最多包含间接的故意杀人,而非直接的故意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含着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预谋为了抢劫而杀害被害人;一种是在抢劫过程中为了排除获取财务的障碍而杀害被告人,都构成抢劫罪。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解答》指出: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因治疗无效死亡的。但是,为了奸淫妇女,行为人先把妇女杀掉,再奸尸,则是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这两个罪进行数罪并罚,而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就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客观行为一样的罪名,在具体含义上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司法解释和立法原意来加以理解。当然,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别,主要还得从客体角度加以分析。正如前所述,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物权利,强奸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妇女的性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与人的生命权利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性的权利是人身权利中的一种,它依附于生命的权利。就像健康的权利依附于生命的权利一样,如果甲把乙杀了,再把乙的手砍下来,后面砍乙手的行为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生命都不存在了健康权利随之而去。与此相同的是,性的权利也同样是依附于生命的权利,当一个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她的性的权利也同样随之消失了。没有了生命的权利,也就没有了性权利,也就不存在对性权利的侵害,从而也就不存在有强奸的问题。
但是,财产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生命的权利,它跟生命的权利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一个人的财产权利虽然与生命有一定的联系,却并不完全依附于生命的权利。这就和死者身上的东西不能拿是一样的道理,如果你拿了死人的东西,也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例如,房屋倒塌了,一个人死了,他家里的东西,其他人也是不能随便拿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尽管已经死了,生命已经丧失,但是,他的财产权利仍然存在,以后即使发生财产转移的问题,还需要通过民法上的继承才能实现。既然可以被继承,也就说明了一个人即使死了,还是存在财产权利的。由此可见,财产权利并不随着人的生命权利的消失而消失。把人杀掉以后,仍然可以侵犯他的财产权利。
所以,我们可以把故意杀人作为抢劫中的一种暴力手段,而强奸罪中的暴力是不包含故意杀人的。总之,同样都是暴力,抢劫的暴力和强奸的暴力含义是不一样的。
(二)“胁迫”的外延不同
抢劫罪与强奸罪在“胁迫”这一客观行为表现上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强奸罪胁迫的外延要比抢劫罪胁迫的外延大。抢劫罪仅仅是暴力胁迫,而强奸罪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还有非暴力的胁迫。说到抢劫罪中“胁迫”的外延,就不得不与侵犯财产罪中的另一个罪——敲诈勒索罪相比较。第一,在胁迫的行为手段上,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仅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而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要求的程度是达到足以抑制反抗的程度。第二,胁迫的手段不同,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方法没有什么太大的限制,如果没有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也只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实现;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大多都是具有当场性的,如果不能满足行为人的要求,行为人暴力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随时发生的。第三,如果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以上,可以清晰地看出,抢劫罪中的胁迫只能是暴力胁迫,如果为非暴力的胁迫就有可能转化为敲诈勒索罪。[2]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对妇女采用威吓、恐吓等手段,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胁迫的本质特征在于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胁迫的手段可以使多种多样的,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口头威胁,也可以是书面威胁;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其中的暴力胁迫,是指行为人的胁迫以暴力作为后盾,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精神上的强制,让妇女因为害怕而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比较典型的就是,行为人持刀威胁妇女,如果不从就将妇女杀掉,从而迫使妇女就范。非暴力胁迫,是指用揭发被害人害怕被人知晓的隐私,从而毁坏名誉等非暴力胁迫的方法促使被害人就范。这里所谓的隐私内容既可以是违法犯罪的,如妇女的偷盗、重婚行为,其本人并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情况;也可以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或者犯罪性的,如妇女正常与他人谈恋爱、妇女本身有什么缺陷等,她本人不愿意让他人知悉的情况。而这种隐私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是行为人凭空捏造的。如利用妇女害怕被人说自己乱搞男女关系,胁迫妇女就范,而其实这个妇女作风很正派,她只是害怕外面这种传播影响自己声誉。
我国刑法典中对侵犯财产类犯罪规定得比较详细,对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做了细化规定。不仅有抢劫罪、抢夺罪,而且还有盗窃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它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手段的不同。[3]但是对于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则规定得比较粗,主要罪名仅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也正因为如此,强奸罪中胁迫所包括的内容比抢劫罪要广得多。
(三)“其他方法”的不同
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是造成或者利用了被害人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实现犯罪目的。两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来压制被害人,让其达到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通常是与暴力和胁迫具有相同性质的强制方法。前面已述,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侵犯财产的犯罪都是以行为方法来加以划分的。强奸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这一类罪主要是以侵犯何种权利来进行划分的。所以抢劫罪的构成不仅要求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要求在压制被害人的阶段使他的人身权利受到危害或者威胁。强奸罪则只要求侵犯妇女的性权利,实施奸淫行为之前所实施的压制行为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例1:甲在街上看到前面许多人围着一个醉汉,从人缝中发现这个醉汉受伤带着一条金光闪闪的手表,于是甲就对周围的人说:“这个是我的同学,我带他回家,你们大家都散了吧。”甲扶着醉汉走了一段路后,看周围没有人,就把这个醉汉的手表取掉扔下醉汉走了。
例2:甲在街上闲逛,碰到自己的一个老同学,看见其手上戴着一块金光闪闪的表,于是甲邀其一起去喝一杯,在把同学灌醉之后,取下其手表之后扬长而去。
在这两例中,甲都是利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拿走其手表的。这两个案例不同的是,被害人醉酒的状态是谁造成的。在例1中,醉酒的状态是被害人本身就有的,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在这种情形下,甲应构成盗窃罪。在例2中,醉酒的状态是行为人造成的,然后行为人再利用这种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甲应构成抢劫罪。
但是,就强奸而言,如果某男看到某女喝醉后,趁机强奸了某女,某男应构成强奸罪。某男把某女灌醉后趁机强奸了某女,也构成了强奸罪。
从这些分析中不难看出,抢劫罪和强奸罪中的其他方法的客观行为是明显不一样的。虽然两罪的其他方法都是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但它们之间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抢劫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自己引起的;强奸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引起的,也可以是被害人本身就存在的,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这个状态,就构成强奸罪。
虽然抢劫罪和强奸罪的罪状在表述上一致,但其暴力、威胁与其他方法的客观行为在具体含义上却有如此大的区别。我们也要注意,在刑法条文规定的不同犯罪中使用相同的用词,其含义完全可能是不同的,这时,我们要结合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等方面探寻立法的原意,加以综合考虑。
[1][日]木村龟二.体系刑事法典[M].东京:青林书院新社,1981:101.
[2]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624.
[3]赵秉志.侵犯财产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52.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Objective Conducts between Robbery and Rape
Zheng Mengli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50)
“Violence,coercion or other means”occur in both robbery and rape,but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especially in the extensive meaning of“violence and coercion”and the content of“other means”.When the same expressions are applied to the objective conducts of the two different crimes,we should investigate the deeper meanings and the original legislative intentions,by combining such aspects as the object of encroachment,judicial interpretation,and 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etc.
robbery;rape;objective conduct;violence;coercion;other means
DF625,DF624
A
1671-5101(2015)01-0062-03
(责任编辑:孙雯)
2014-11-27
郑梦凌(1992-),女,湖南张家界人,土家族,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