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程序规范化研究

2015-12-17 20:41:15邢文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矫正结论

邢文杰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程序规范化研究

邢文杰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当前,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已经全面开展,但该项工作在调查人员、调查内容和评估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完善。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当成立调查评估小组专职负责调查评估工作,优化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准确性,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过程应当更加科学、严谨。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程序规范化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为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能有效地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进行评估,提高风险预见性,真正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同时,通过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利于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

一、当前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重要执法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全面参与的一种执法活动,其重要价值在于为相关决定机关是否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建议和参考。由于该制度尚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面临一些问题,急需完善和改进。

(一)调查人员的结构、素质需进一步优化

在实践中,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由于司法所同时担负着司法所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工作面广、日常工作量大,人手有限,调查评估工作很难做到位,有些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为减轻工作量,往往敷衍了事,调查内容表面化,很难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也就不能保证调查评估结论的全面性、真实性。同时,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执法活动,该项工作不仅要运用科学有效的调查方法对相关被调查机构、个人进行调查了解,以获取能够反映被告人、罪犯真实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而且应当在调查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估,最终得出准确、公正的评估结论。可以说,司法所现有的人员结构、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二)调查内容的设置有待进一步科学化

调查内容是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调查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关系到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笔者认为,以上调查内容过于空泛,操作性不强,易受主观倾向影响,尤其是一些故意犯一贯表现、犯罪影响、村(居)委会的意见等关键信息,很难保证获得真实的信息。例如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其周围的邻居为了考虑自身的安全和免遭麻烦,往往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讲好的一面,谁也不愿因此而做冤家,司法所的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就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调查内容科学细化,真实反映出犯罪人的人格特征、人身危险性,有效保证适用前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性。

(三)评估结论的作出需要更加科学、客观的论证

在调查工作结束之后,工作人员需要在所获得的调查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估,得出最终结论。从“调查内容到评估结论”的过程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两个极端。有的工作人员担心打击报复,即使存在不适宜社区矫正的事项,也避而不谈,有的则有可能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滋生腐败。还有的调查评估的最终结论是,建议法院依据法院公正判决,而没有具体建议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或是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这样的做法固然有其道理,可以规避裁决责任、打击报复等方面的风险,但是这样的调查结论有违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需要设计一套更加科学、客观的论证程序,数据定量分析与小组评估讨论相结合,让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只作为调查评估的主持者,而非决定者。通过调查得来的各类数据信息所反映出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和人身危险性才是调查评估结论的真正决定者。

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程序规范化改进设计

(一)成立调查评估小组专职负责调查评估工作

笔者建议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小组专门负责调查评估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由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调查。相关理由和设计如下:

1.成立调查评估小组专职负责调查评估工作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本身是一项专业性较高、技术性较强的准司法行为,对从业者的能力素质要求较高,工作内容涉及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和犯罪情况调查等,工作目的在于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参考。这样就要求从业人员要具有法律、心理、教育、社会等多学科知识,尤其是对从业人员的社会调查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不是否定司法所在前期调查评估工作的努力和成绩,只是笔者认为,调查评估制度在立法层面刚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以确立,由于实践时间较短,调查评估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统一、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模式,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认可度都不高,基于此,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既然承担了如此重要的任务,就应当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组织专业精干力量,专职负责本县区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保证调查评估的质量。

第一,关于评估小组人员配备问题。该小组专门负责调查评估工作,因此对小组成员在专业知识、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较好的要求。专职的调查评估人员可以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考、聘请,考虑到该项工作是要向法院提供量刑的参考和建议,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素质。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知识背景,并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进入调查评估队伍。

第二,对小组成员必须加强管理和培训。建立以法学为基础,多学科相融合的知识体系,尤其是加强社会调查知识与技能的专项培训,使其掌握社会调查的技巧,提高信息搜集能力、归纳能力和分析能力。

第三,调查评估的中立性、准确性源于完备的程序保障。鉴于实践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不配合,甚至拒绝接受调查,致使调查内容不完整,评估被告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加之审前调查在理论上应当属于准司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赋予调查人员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在调查人员向犯罪人家属、就读学校或其工作雇主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真实信息。

2.司法所工作人员以辅助者的身份参与、配合对犯罪人的调查评估工作

目前在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调查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工作。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街道、乡镇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最后一项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凭借司法所几个人再承担调查评估工作,很难保证调查的质量和评估的准确性。因此,笔者认为,从有利于日后的矫正工作开展的角度出发,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以辅助者的身份参与、配合对犯罪人的调查评估工作。具体来讲,在进行调查时,考虑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对基层情况比较熟悉,应当协助配合参与调查工作。在调查结束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应当出席评估小组会议,在民主讨论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最终的评议活动。

(二)优化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准确性

1.科学细化调查内容

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内容,调查内容过于宽泛,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利于调查人员获取真实有效信息。建议将调查内容进行科学分类,并进行细化,使得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更具有目的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有学者将调查内容分为人格调查和犯罪情况调查两部分,人格调查包括:犯罪人的性格特征、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犯罪手段,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以及妄想、偏执、暴力倾向等心理异常和心理疾病;犯罪情况调查包括犯罪原因、动机、手段,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有学者将调查内容分为犯罪人个体情况、环境情况和犯罪情况等三个方面,并设计了人格调查表,内设37个调查子项目[1]。将对犯罪人的调查以表格的形式呈现,无论是对于调查者还是裁量者来说,都非常清晰明了,可以大大提高调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高调查的工作效率。

2.重视调查方法,端正调查态度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内容都是已经发生或一直存在的事实,如犯罪人的性格特征、婚姻状况、职业状况、人际交往、受教育程度、犯罪目的动机、对被害人赔偿等内容,都是既定事实,需要调查人员通过对特定组织或个人的交流,从中获取有效信息,还原事实。应当综合采用书面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观察调查法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调查获得的信息客观全面公正[2]。在这里,调查人员的沟通技巧非常关键,在被调查者中必定存在一些只讲好话,不惹麻烦的人,他们可能会有意回避一些对犯罪人不利的事实,这样需要调查者事前要向被调查者讲明该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让其了解到如实作证的公民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使其能够自觉向调查人员全面反映犯罪人的真实情况,同时,调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在调查态度方面,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应带有任何倾向性的主观态度,而是本着了解事实、发掘真相的态度,去搜集各类信息。调查完毕后,将搜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梳理、筛选,落实有效信息点。最终的评估结论应当主要取决于通过调查所发现的事实,而绝非调查员的个人主观判断。

(三)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过程应当科学、严谨

1.采用以临床法和统计法为主、直觉法为辅的评估方法

统计法是以犯罪预测量表作为主要参考的一种评估方法,是指将有关罪犯重新犯罪的情况和信息一一列举,折成分值,评估的内容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不变的和可变的因素,通过统计,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危险性等级。临床法是指由心理学家或犯罪学家依据其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访谈,对有关当事人是否会在今后实施犯罪作出判断或对其潜在的危险性得出结论的过程[3]。直觉法是由工作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训练和工作经验,参考相关因素,不借助于其他科学方法和手段,仅凭感觉预估被追诉人再犯可能性的方法。它的优点是简单易行,方便实用。但由于实际工作者无法全面掌握可能再犯的因素,而且受评估者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难以保证。因此,为了确保调查评估的准确性,应当采用以临床法和统计法为主、直觉法为辅的评估方法。

2.召开评估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形成评估结论

调查结束,各类信息汇总到一起,接下来就是进行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在评估结论的形成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公正,是问题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尊重调查得来的数据信息,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必须经过小组全体的民主讨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力求评估结论的准确性。首先,对调查内容进行量化设计,根据不同情况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力大小,对具体情况赋予不同的分值,危险性越大,分值越高,危险性越小,分值越小。由专业人员介绍通过调查量表得来的统计结论,包括各个调查项目的获取方式,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其次,相关调查人员围绕既定目标,即被评估人是否适合进入社区矫正,介绍其调查情况,与会人员询问或发表评价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最后,围绕争议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以多数人意见形成评估结论。整个评估结论形成阶段是审前调查评估的实质性阶段,对整个评议过程,记录员要作详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不同看法的,也应当记录在案。【参 考 文 献】

[1]周国强.人格调查制度的中国境遇[C]//刘强.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34.

[2]武玉红.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及构建[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5):42.

[3]张亚军.论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14.

On the Standardized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 Evaluation before Community Correction

Xing Wenjie
(Shan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Jinan Shandong 250014)

At present,investigation evaluation has been fully carried out before community correction,but in terms of investigators,investigation contents and evaluation methods,there are some problems to be urgently improved.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accuracy and reliabilit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it shall establish a full-time evaluation team responsible for the investigation evaluation,optimizing contents,investigation methods, and improving the pertinence and accuracy,thus forming a more scientific and rigorous process of final evaluation conclusions.

community correction;investigation evaluation;standardized procedure

DF87

A

1671-5101(2015)01-0082-04

(责任编辑:孙雯)

2014-11-27

本文系2014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社区矫正发展瓶颈及突破路径研究》(项目编号:J14WB64)和山东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课题《基于核心职业能力培养的法律类职业院校社区矫正课程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1ZCJG036)的阶段性成果。

邢文杰(1982-)男,山东济南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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