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制度设计不合理的涉税成本分析
问:我公司制定了一项采购制度,规定如下:降低企业采购成本是企业控制成本中的重中之重,为此,采购部门在采购时,必须优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行交易,在必要时,尽量选择“不要票一个价”的采购价进行交易。2014年6月,公司采购部门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材料供应商报出两个价格:一个是200万元,供应商不开发票,只开收据;一个是220万元,供应商开发票。结果该采购部负责人选择了第一个价格。我公司所在地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请问,我公司的存在涉税成本有多大?
陕西渭水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钟强国
答:采购中为降低采购成本而不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成本从而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会使企业增加的税收高于降低的采购成本。基于此分析,本案例中的公司由于没有索取供应商的发票,只索取一张200万元的收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不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可以扣除200万元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企业没有取得合理合法的票据,其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该企业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加上不能抵扣的34万元增值税,总共要多承担84万元税收,扣除节省的采购成本20万元,还需多承担64万元。
如果公司在采购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见票付款或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则本案例中的公司就不会产生损失64万元。
文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