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仲裁新规国际化再突破

2015-12-16 03:00法人李晓明
法人 2015年5期
关键词:仲裁庭商事仲裁

◎文《法人》特约撰稿 李晓明

北仲仲裁新规国际化再突破

◎文《法人》特约撰稿 李晓明

秉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的理念,北仲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仲裁规则》,更加强调当事人对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的友好“用户体验”,注重中国仲裁实践和国际商事仲裁惯例的结合,创设既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同时也符合中国实践特点的制度

栏目特邀主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又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是中国首个实现自收自支的商事仲裁机构,长期秉承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理念,为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提供场所和机构支持。北仲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由主任领导下的委员会进行监督,自1995年成立以来,迅速成长为在国内广泛享有声誉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仲裁机构。北仲于201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全新的《仲裁规则》,规则紧跟国际仲裁发展潮流,广泛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前沿的实践经验,并进一步借鉴了先进的国际惯例。

李晓明

原就职于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作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对外贸易窗口,从事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化工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进出口业务工作。 2008年4月任公司总法律顾问。2012年9月起受北京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

2015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历经两年时间的文本起草、讨论、征求意见等程序,已于2014年7月9日由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通过阅读《新规则》的修改内容,能够深刻体会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多年来确实始终致力于不断完善仲裁规则,其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专业、高效、便于理解和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理念进一步在《新规则》中得到了体现。

修订程序开放、透明

《新规则》修订程序更加开放透明,注重广泛征集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从概念上讲,仲裁规则是指进行仲裁程序所应遵循和使用的规范。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从这一概念看,一个科学规范的仲裁规则不仅对仲裁庭顺利推进案件审理程序是十分重要的,对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明确和理解自己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提升当事人适用规则的主动性和良好感受也是十分重要的。从而,制定一个更加科学、规范、简明、合理、完善的规则,不应当仅仅是仲裁机构的事,也应当广泛听取规则的使用者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值得称赞的是,北仲本次对规则的修改过程就是注重更加开放、透明,广泛征集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的过程。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通过各种会议、座谈、访谈、调研等方式,就修改内容征求仲裁员、专家学者、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国际仲裁界人士的意见,并汇总斟酌,逐字逐句在原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辛勤耕耘终结硕果,《新规则》的实施必将推动北仲为更多的专业人士和公众所认知,也必将会将北仲事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起点。

强调当事人适用规则的便利和感受

《新规则》是在修订思路方面由以往注重机构规范管理程序的权利转变为更加强调当事人适用规则的便利和感受。仲裁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仲裁规则的作用一方面是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使用的程序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平等主体间的商事纠纷,本身就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程序中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因此,一个科学、系统、简明的仲裁规则,应当兼顾到仲裁机构、仲裁庭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欣喜地看到北仲在本次《新规则》的修改内容中,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精神,进一步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并对一些程序规则进行更加完善的设计,以提升当事人使用规则的良好感受。例如,《新规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进行变更,同时规定如果变更过于延迟,影响了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则有可能不被接受;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时的考虑因素;在第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使用规则方面应遵循诚信合作的原则,如有违反规则情形并导致程序拖延的,仲裁庭可能在分担仲裁费方面予以考虑,并可能导致其他费用的给付义务等。这些条款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再次进行了明确,并对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后果加以明示,起到了增强当事人预期的作用。

注重借鉴国际仲裁先进经验

北仲本次《新规则》修改过程中,秉承一贯的开放、包容、积极的学习心态,并注重与北仲及中国的仲裁实践相结合,创设既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又符合中国实践特点的制度。体现了北仲在当前中国法律环境下推动仲裁国际化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北仲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标志着北仲国际化的进程又掀开了新篇章。

在规则的内容上也做了较大篇幅的调整。例如,《新规则》第二十六条在现行规则规定“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会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在第七十二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者其他语言为仲裁程序的语言。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也可以以多种语言进行;增加规定“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条款。

在适用法律方面,明确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并引入“友好仲裁条款”等。所有这些,都进一步突出了《新规则》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国际化特点。

此外,《新规则》从草拟修改文本到发布征求意见稿到最后定稿,可以看到修改过程中的字斟句酌,不放过任何细节,使《新规则》更加通俗易懂,简明扼要,避免歧义,方便理解和使用。相信《新规则》的施行,一定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北仲,推动北仲的事业在新的起点上蓬勃发展。

(作者系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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