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申诉工作机制研究

2015-12-10 09:06林娟霞彭懿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32期
关键词:权利高校学生

林娟霞 彭懿

摘要:本文对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工作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总结分析,从申诉委员会的定位、工作程序、申诉受理范围等方面探索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申诉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申诉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2-0084-02

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进学校与学生沟通、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成材,维护校园稳定和谐、提升学校依法治校管理能力有着积极意义。近年来,中山大学积极探索开展学生申诉工作,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为高校学生申诉工作机制研究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也遇到了一些工作难题,需要加强研究和改进。

一、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山大学于2008年印发《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诉范围为“纪律处分、学籍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情况”,受理学生类型主要为在籍研究生、本科生。成教、港澳台留学生参照执行,但在实践中所有型学生均适用《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申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熟悉学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一般应在9人以上,但不得有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在实践中,委员组成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包括4名分管教学、学生、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5名职能部处负责人:党办、校办、研究生院、团委、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院书记代表2人、法学教师代表1人、在任学生会主席1人、在任研究生会主席1以及若干名特邀学生代表。《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至少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会议方得举行,且不允许委员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由于上述人员构成及出席人数要求,中山大学召开一次学生申诉会议工作难度较大,在分析总结学生申诉案例特点的基础上,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授权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对作弊、违纪事实、定性、程序等均无异议以及对夹带的客观事实无异议,而对夹带的动机、主观意愿等有申辩,对“作弊”定性有异议的,要求给予从轻,办公室经审议拟作出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由办公室做出复查决定,但办公室在两次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期间处理的学生申诉案例,必须在下一次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基本工作流程,如下图:

自2008年至今,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受理了15个申诉案例,涉及25名同学(其中有1个案例为集团申诉,共有10名同学共同申诉),申诉涉及主要内容为对因考试作弊学校给予处分有异议(其中1例为盗窃受处分而申诉外,1例为中期考核不合格退学,其余13个例均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情形包括携带、抄袭、请他人替考、代他人考试等),上述15例均为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改进高校学生申诉工作的对策建议

1.明确申诉委员会的定位。为了深入推进学生申诉工作,理顺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地位,应当明确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定位为校内咨询机构与决策机构复合性校内机构。虽然《学生管理规定》明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看似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权改变学校原有处理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教师学生代表等10多人组成机构并经过认真审议后,却无权改变学校的决定,一方面在程序设置上不合理,有浪费资源之嫌,另一方面与《学生管理规定》保障学生权利的立法原意也不符。此外,依据更高法律位阶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校享有独立自主权,可以授权高校内部机构处理内部的管理事务。因此建议,学校适当给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部分改变学校原处理决定的权力,建议除《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必须经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核后有权改变原由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

2.修改学生申诉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根据中山大学5年来的学生申诉工作经验,由4名校领导、5名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6名其他师生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限内,成功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有较大难度。根据《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建议修改为由1名主管教学校领导任主任,其余委员由学校校办、监察、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法学教师、心理学教师、辅导员等代表8人以上组成,必要时可以请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科研部门、相关院系负责人列席。

3.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程序。结合中山大学学生申诉的工作实践,建议明确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1)在受理审核阶段,办公室应对照委员会受理范围,请示委员会主任后方做出受理及不予受理决定,并进行登记。(2)决定受理后,办公室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单位调取有关资料,包括处分(处理)决定书、法律文件依据、事实证据依据以及权利告知等相关资料。(3)办公室应当在至少1名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参与下,当面听取学生的申诉,并详细记录,确保向委员会进行如实反映,同时征求申诉学生是否申请委员回避。(4)召开委员会(确保符合法定人数与时限),委员签到,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①主持人(委员会主任)检查是否达到规定出席人数、是否有委员申请回避、是否符合召开程序。②办公室介绍学生申诉请求、理由,职能部门做出决定的依据、调查取证过程等情况。③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证或听申诉人陈述。④参会委员讨论并无记名票决。(5)办公室根据申诉委员会决议情况制作复查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整理保存有关文书档案。

4.规范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将司法“对抗辩论”引入学生申诉中,是保证学生申辩权利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实践中,中山大学未进行过听证程序,所处理15个案例均为书面审查。究其原因主要是,所受理15个申诉案例均不属争议性非常大的案例,学生对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的熟知程度仍不高。但是随着学校的发展与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将来有可能出现学生要求听证。鉴于目前《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听证程序是“零门槛”规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结合案件的复杂性决定是否采取听证程序;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须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的同意。”

5.有条件地扩大学生申诉受理范围。目前,《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大监察[2008]6号)根据《学生管理规定》限定申诉范围为“纪律处分、学籍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情况”。但无论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还是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享有对学校处分不服以及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权。而在实际操作中,将学生申诉的范围仅限定为对涉及入学资格及违纪处分的申诉,无疑将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排除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之外,这样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定学生申诉权落实不到位;二是工作实践中产生的困难,当学生遇到此类问题时,只能选择“忍让”、“信访”或成本高昂的“诉讼”,于保护学生权利不利,且从工作实践和效率上讲,高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另外成立一个机构处理学生有关权益纠纷的机构,客观上也会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在实践中,中山大学已经遇到这样的案例,5年中曾有4例撤销申诉或根据校长授权予以讨论处理的案例:一是某学院2009级本科某生投诉某老师对其成绩评价不公;二是某学院2006级本科某生临毕业前携带作弊在处分决定未做出前进行申诉;三是某学院2011级本科某生在校自杀,其父亲要求赔偿;四是某学院2014级某毕业生毕业后要求授予其学士学位。前两个案例,学生撤诉,申诉委员会未进行处理;第三个案例,申诉委员会根据授权召开会议,审议同意学校职能部答复意见;第四个案例因当事人未明确向申诉委员会提出而是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因主体不适格,由纪委监察处予以处理。这些案例说明,学校已经存在适当拓宽学生申诉受理范围的现实需要。

此外,经中山大学201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中山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已经将在籍研究生的申诉范围拓宽至“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学习权益”,并建立校院两级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合理利用校内资源而言,应当整合现有的《中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与《中山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鉴于目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学生申诉受理范围过窄,教育部也未有相关详细的学生申诉办法,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在开展调研基础上,有条件逐步放宽学生申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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