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琳
厘金与牙行是中国经济史上颇具重要性的机制,②本文所涉及的“牙行”,若非特别说明,均为领取牙帖的官立牙行,又称为“官牙”。前人的研究证明,自中唐市制解体以后,各级官府便尝试着将民间牙行转变为“官牙”,予以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清时期,“官牙制”最终被列入律例体系中,成为管理市场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参见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20-26页。在《大清律》 “市廛”章中,第一条即针对“私充牙行埠头”的行为。律文为:“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 (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当,官给印信文簿,附写 (逐月所至)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参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67页。在清代各地市场上,仍有未领牙帖的“私牙”。但因本文所关注的厘金征收问题,涉及的大多是官立牙行,所以若不做特别说明,本文所指“牙行”即是官立牙行。本文将从以下两个视角展开对这两种机制的研究。第一,本文旨在探讨厘金制度对特定商人群体的意义。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言,厘金大体上是声名狼藉的。③过去一个多世纪中外学界对于厘金制度的研究成果,参见陈锋:《20世纪的晚清财政史研究》,《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1期;廖声丰、胡晓红:《近年来厘金制度研究综述》,《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在不同时期的代表性作品中,研究者大多痛陈厘金制度的弊害。如1917年问世的关于厘金最早的研究专著中,称厘金是“病民病国最大之弊政”,参见王振先:《中国厘金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115页;罗玉东严谨客观地考证厘金制度的脉络,但仍指出厘金具有“侵蚀税收”“私索商民”的弊端,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丛刊》第6种,1936年,第125-131页;何烈认为“当军务减少的时候,厘金却转而害多利少,寖至变成了腐蚀满清财政的一种恶税”,参见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台北: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81年,第379页;郑备军认为厘金是“社会经济的祸害”,参见郑备军:《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234页。然而前人对厘金制度的研究,多利用中央或省级行政机构的文书档案、地方志或高级官员的文集、奏议,探讨厘金制度的设计、征收数额等问题。这样的研究展现了厘金制度的宏观样貌,却难以反映基层官员、商民对厘金制度的切身感受。另外,宏观的研究往往将“商人”刻画成一个与征厘机构相对立的抽象群体。然而事实上,厘金制度下的“商人”同样有着各自不同的角色与立场。本文就是依靠县级诉讼档案,①本文史料主要来自清代《巴县档案》。《巴县档案》是现存案卷数最多的清代县级衙门档案,其史料价值参见赖惠敏:《清代巴县县署档案:乾隆朝 (1736—1795)司法类》,(台北)《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28期,1999年9月;刘君:《中国县级地方历史档案之最——清代四川巴县档案概览》, 《档案》2000年第3期;Yasuhiko Karasawa,Bradley W.Reed and Mathew Sommer,“Qing County Archives in Sichuan:An Update from the Field,”Late Imperial China,Vol.26,No.2,December 2005,pp.114-128;邱澎生:《十八世纪巴县档案:一件商业诉讼中的证据与权力问题》,刘铮云主编:《明清档案文书》,台北:台湾政治大学人文中心,2012年,第421-491页;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7页。观察基层官员和民众如何看待、应对甚至主动利用厘金制度,进而反思制度研究的方法论。
第二,本文希望展现晚清重庆官立牙行摄取市场垄断权的过程。有研究指出:乾隆至道光年间,重庆牙行在承办官府“差务”的过程中,已经显现出垄断市场的意图和行为。②范金民:《把持与应差:从巴县诉讼档案看清代重庆的商贸行为》,《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台湾)《新史学》,第24卷第1期,2013年3月,第59-105页。对于清代重庆牙行承差的更多研究参见刘君:《清前期巴县工商业者差役初探》,《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山本进:《明时代的の商人と国家》,东京:研文出版社,2002年,第58-61页;刘铮云:《官给私帖与牙行应差——关于清代牙行的几点观察》,(台湾)《故宫学术季刊》,第21卷第2期,2003年。那么在咸丰以后,情况又发生了何种变化呢?另外,此前的清代经济史研究曾经关注过一些垄断商人群体,如盐商、票商、边贸商、外贸行商等。但这些均为有组织的、实力雄厚的、经营跨区甚至跨国贸易的商人集团,而本文将要论证的则是分散 (或仅有松散组织)的、实力平平的官立牙行如何在晚清重庆市场上竭力争取贸易垄断地位。这既不同于学界对于清代牙行的既有认识,③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学界对于清代牙行的评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世纪50至80年代的相关研究,对牙行 (尤其是“官牙”)的总体评价是负面的。刘重日、左云鹏、吴奇衍、曼素恩 (Susan Mann)等学者均认为:清代创设的官立牙行体系,主要是为了替官府监管市场或征收商税,对商品贸易本身却造成诸多危害。参见刘重日、左云鹏:《对“牙人”“牙行”的初步探讨》,《文史哲》1957年第8期;吴奇衍:《清代前期牙行制试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6-52页;Susan Mann,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1750-195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p.40-43.80 年代后期,一些研究者开始承认牙人、牙行利弊兼有的属性。参见陈忠平:《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的牙人与牙行》,《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的实态分析——以苏州府嘉定县为中心》,《学术研究》1988年第1期。而比较晚近的研究,则更倾向于强调牙行制度渐趋合理的制度结构,及其改善商业运作制度环境的意义。邱澎生提出:“官牙制”的实施表明,“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已由经常性的‘干预’市场,逐渐转变为选择性的‘管制’市场”,也有助于“保持‘两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参见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第38、43页。胡铁球也认为:“‘官牙制’的推行实际上暗含着对官营贸易体系架构效果的否定,……揭开了商业大规模民营化的序幕。”参见胡铁球:《“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但总体来说,此前的研究者更关注牙行监管市场、征调财货的职能,很少将牙行视为一种垄断力量。范金民的研究揭示出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牙行的垄断行为,但未涉及晚清的变化。参见范金民:《把持与应差——从巴县诉讼档案看清代重庆的商贸行为》,《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也能为研究清代市场垄断问题提供一个区域性的个案。
清代的重庆,由官府倡办的厘金征收开始于咸丰六年 (1856)。④傅衣凌指出,厘金制度并不是晚清官僚机构的创举,而是仿自由来已久的行会抽厘与“一文愿”的成员互助鸠资方式。参见傅衣凌:《清末厘金制起源新论》,《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0页。在《巴县档案》中,也记载了大量此类事例。当时正值清军与太平军激战之时,四川被定为“协济省”,每年调拨协饷银1,800,000余两,⑤吴康零主编:《四川通史》,第六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页。自咸丰元年至咸丰四年底,共向广西、湖南、湖北、贵州等省调拨饷银3,324,000余两。⑥吴昌稳:《从受协到承协——咸丰年间四川财政地位的转换》,《历史教学》2008年第16期。重庆及其周边地区也处于扰攘动荡之中,武装反清事件连绵不息,⑦咸丰年间,对重庆及其周边地区影响较大的武装反清力量是贵州杨漋喜军和云南李永和、蓝朝鼎军,具体情况参见民国《巴县志》卷21《事纪下》,民国二十八年刻本。围剿叛乱给重庆府和巴县带来沉重的财政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巴县于咸丰六年抽收百货厘金。⑧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抽收的厘金种类较多,包括盐厘、百货厘、洋药厘、船厘、肉厘、酒厘等,其中“百货厘金”与本文所要探讨的牙行关系最大。因此在本文中若不做特别说明,“厘金”即是指“百货厘金”。从该年至宣统三年 (1911),先后设置的抽收机构如下表:
表1 咸丰六年至宣统三年重庆百货厘金抽收详情表
由表1可见,百货厘金创办后,重庆牙行承担起征收厘金的职责。直到光绪三十一年 (1905)整饬厘务,重庆百货厘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厘,主要由牙行经办。
咸同光时期的老厘实征数额没有明确的记载,只能根据零星线索做大致估算。咸丰八年筹办川东积谷时,所定的抽分办法是“于六厘之外另抽二厘”,“白花每包抽银七分”。而川东道对商人的示谕中则提到:“查厘金局现有抽收章程,每货银一两抽取六厘,兹拟于六厘之外另抽二厘,交积谷局采买,约每年可抽得一万四五千金。”②《重庆府札饬巴县抽取厘金以备采买积储及巴县示谕卷》。依此推算,若不计棉花厘金,筹办积谷前重庆老厘每年的抽收数额约为银42,000-45,000两;筹办积谷后,重庆老厘每年的抽收数额约为银56,000-60,000两。而棉花是重庆输入货品的大宗,若将这一部分厘金计算在内,数额应更为可观。光绪元年,重庆商民在揭发保甲局绅的贪污行为时也提到:老厘局“每年收厘银八九万两七八万两四五万两不等”,③《职员李永焘等控告回民金含章侵吞保甲团练经费一案》,光绪元年至二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31-01351,四川省档案馆藏。这个范围与通过积谷厘金推算出来的数额基本吻合。所以即使按照最保守的估计,咸同时期重庆每年依赖牙行抽收的老厘银也可至50,000两。光绪中后期,由于商人避征和局员贪污,老厘收入锐减。据川东道的访查,光绪十七年收数仅30,100余两,光绪三十年十一个月收数仅为34,300余两。④《渝城新老厘三卡原委积弊收数比较情形禀》,光绪三十年,《巴县档案抄件》,案卷号:光财三,厘金11,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但即便如此,仍大致相当于巴县县衙一年的财政开支。⑤据史玉华统计,巴县县衙一年的额定财政开支为银3,895两5钱,无经费预算和报销来源的财政开支难以逐年统计,但仅光绪二十八年即为银22,777.34两。据此估算,巴县县衙常年财政开支应在银30,000两左右。参见史玉华:《清代州县财政与基层社会——以巴县为个案》,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2005年,第43-45、51-52页。
上述事实意味着,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官立牙行与官府之间通过代收厘金建立起一种新的合作关系。⑥在此之前,牙行与官府的关系主要靠承办“差务”来维持,即牙行提供钱财、货物和劳役,以保障地方官府的日常用度和处理公务之所需。那么这种合作关系建立后,牙行的行为方式以及重庆城的商业秩序究竟发生了何种变化?下文将详细论述之。
从笔者目前搜集的案卷来看,得到代收厘金的特许之后,牙行的经营并未就此踏入坦途,反而变得愈加复杂难行。因为官府对厘金的需求是迫切且繁重的,但赖以抽厘的货物却并不会因官府的一纸政令而自动流入牙行。为了阻截和控制货源,牙行使用的手段不断升级,成本也越来越高。牙行稽查客货的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等待已入城货物投行。即基本不干预货物的运输过程,待货物入城后自行投入牙行,按货值抽厘。对于设在城内的牙行而言,这是最常规的一种方式。在咸丰、同治时期的案卷中,对于牙行征厘的记载大多如此,光绪时期仍时有所见:
咸丰九年重庆药厘局告示:查渝城近年办理百货抽厘,亦系设有专局,其章程令各行店公举殷实商人经理,发给局票以为信守,由行报局,由局转申,如有弊端,随时惩究。
同治三年丝行户诉状:近因军务浩繁,奉旨抽厘,饬行店等各领循环号簿,卖去货银,照数登记,纳厘若干,按月呈缴。
光绪十三年丝行户禀状:所纳厘金,落行店后即由售卖,即由行店报局,按月算缴。
光绪三十年麻行户禀状:先年凡客商贩麻船抵渝岸,起运入行,照斤多寡报厘,如数赴局完厘,不得偷漏。
光绪十一年糖行户禀状:咸丰六年,前宪设局抽厘,资助军饷,给发循环印簿,凡客商贩糖包来渝发售,必须入民等之行登簿抽厘,按月缴局。①《重庆药厘局申报抽收洋药厘金数目以及征收洋药厘金章程告示等情卷》,咸丰九年六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18-00929,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据禀示谕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拿奸商以及丝行户张来顺等禀郑金顺曹二等违示漏厘一案》,同治三年至七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820,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丝行请赏示严禁私丝上市禀》,光绪十三年十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8,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光绪三十年四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5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光绪十一年七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35,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但是同时期的许多案例也显示,这种以逸待劳的做法常常是行不通的,行户必须利用各种渠道密切关注城内货物的流向。如同治八年 (1869),靛行户罗天锡等向老厘局报告,甘义和“贩靛一十七篓来城,又不入行”,企图“漏厘骗用”。同治十二年,贵州客商戴祥泰等将角棓十背卖给私人经纪,“经药行岳义兴查获”。光绪二十二年,老厘局获得“渝城贸民胡佐臣具报,裕和源漏厘丝发即绸缎三十余箱”。②以上参见《渝城厘金局移请传讯本城行户罗天锡等禀甘义和等故违前断贩靛来城又不入行私卖及永泰正瞒漏厘金一案》,同治八年九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933,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据药行杨万利等禀请示谕严禁查拿药材不投行买卖私相交易希图漏厘卷及郑兴成等具禀岳义兴等估霸药材生意要罚银扯货不还一案》,同治十二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904,四川省档案馆藏;《川东道札饬巴县查讯裕和源瞒漏厘金一案》,光绪二十二年八至九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2372,四川省档案馆藏。
为了尽可能地将货物拢入牙行,行户甚至建立起规模不等的信息网络。如同治三年,丝行户张来仪状告邓金顺偷漏厘金。而张来仪之所以知情,是因为“本月二十九,金顺丝卖蔡复茂线店,因为银色口角,适遇店雇工张荣轩路遇撞见,向伊问及……”。这其中的张荣轩,很可能就是受雇于丝行,专门负责打探交易信息的。在同一个案卷中,另一丝行的雇工张义成则明确提到:“凡丝来渝定要投行出售,庶免偷漏厘金,行户王万顺等呈恳王主赏示审呈,……雇蚁寻查无怠x。”③《巴县据禀示谕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拿奸商以及丝行户张来顺等禀郑金顺曹二等违示漏厘一案》。还有一些实力较强的牙行组织,则已经形成了轮流稽查的制度。如光绪十五年,荣泰店雇工柯善轩私下向广东商人出售棓子24包,被药材行帮“司月首事查获卖票”。④《山广乾芳药材首事王日升以私漏凭获事具告胡腾蛟一案》,光绪十五年十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44-26891,四川省档案馆藏。而稽查厘金即是“司月首事”的重要职责。⑤光绪六年制订的药帮厘金章程,即规定了设置“司月首事”以稽查厘金。原文为:“请由行帮公保行首一人,客帮公保客长一人,赴局报明存案,或半年一换,或年满更换,轮流经理。”参见《药帮整顿厘金章程》,光绪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到:为了规避厘金,许多商人并不会主动将货物送入牙行。而无帖经纪、栈房的存在,更使得漏厘的货物有了销售渠道。为了有效控制货源,牙行必须采取更加主动的方式,与商人和无帖中介周旋。
(二)第二层次:于城门处阻截货物。即在货物入城前,商人先赴牙行承报货物的种类和货值,领取牙行开具的厘票,各城门厘务司验票后方可放货入城。这种做法实行于光绪时期:
光绪六年药帮整顿厘金章程:派行首六人在药帮公所设立号簿,凡南帮远来贸易,无论大商小客,入行买卖,但须先行通知公所,给与公票图记,不拘卖入何行。银数多寡,稍有不敷,均责成公所值年认赔。
光绪十一年糖行户禀状:如糖来渝,只准进朝天千厮太平三门,用民等起票报厘以杜偷漏之弊。
光绪十三年丝行户禀状:凡属贩油来渝,先在城内油行扯票,然后各门厘务司验明行票放入,落行售后,按月算缴。①《药帮整顿厘金章程》;《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巴县丝行请赏示严禁私丝上市禀》。
与“待客投行”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阻断了货物在城内私下交易的机会,使城中的无帖中介失去了相当多的货源。发生在光绪二十年的一个案例即是此方面的明证。此案卷记载:三月十七日,贵州丝商胡洪章来到重庆城内一家丝行,“称贩有净丝一千六百余两来渝出售,着雇工周锡三运丝在后未拢”。但是次日周锡三与胡洪章会面之时,货物却已被无帖经纪李恒山在南纪门外拦截,强行卖与一娄姓商人。得知此情况后,六名丝行主立即联名控告李恒山,案件由老厘局上呈川东道。最后,李恒山被“枷号河干示众三日”。②《川东道札发李恒山漏厘案》,光绪二十年四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5,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由此可见,“先报厘再入城”的办法堵塞了城内稽查的漏洞,增加了商人和无帖中介违规交易的成本,使牙行更加有效地掌控了货源。
然而即便如此,漏厘事件仍防不胜防。因为虽然城门被封锁,秘密的交易渠道仍然存在。最常见的就是在城外监管松懈的码头、江岸销售。如光绪十一年糖行户禀报:“近来伊等或业前借过江名目,沿河两岸佃房改包转桶,或船装原包直抵江北买卖,私相交易,对手提载,意图漏厘。或私寄城外觅主卖成。”又如光绪三十年麻行户提到:“兹有奸商,办麻船运下游一带过江,并不进城归行转售,计图免完纳厘。”③参见《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
更加胆大的商人还将货物蒙混夹带入城销售。如光绪十九年丝行户称:“有装成篾包混行入城串通私售。”又如光绪十一年糖行户状告客商“串通夫头乘早挨晚,于别门抬混入城交货”。光绪二十五年,水银朱砂贸易中也有“捆贩闯关直入”的情况。④参见《老厘局为丝行请求严禁黑经纪人从中作成事移巴县文》,光绪十九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6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老厘局为天冬硍砂帮整顿厘务事行巴县文》,光绪二十二年八至九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58,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还有一些较为谨慎老练的商人,以店铺采购原料的名义将货物运入城中销售。因为在当时的重庆,一些店铺拥有采买原料不必赴牙行报厘的许可,⑤同治八年,靛行户与染房的一桩讼案中,染房主就提到:“职自行贩买靛斤回店,前任张主现存有示,原听职等之便,示粘朗凭。”参见《渝城厘金局移请传讯本城行户罗天锡等禀甘义和等故违前断贩靛来城又不入行私卖及永泰正瞒漏厘金一案》。这就为希图规避厘金的商人提供了机会。光绪十九年丝行户的诉状中就提及,商人们“勾通铺户作房出头挺背,诈称出庄各处买回,不惟赖骗民等行用,公局厘金悉行偷漏”。一些糖商也是“糖未到渝,勾通买主俟到之时诈称自买自销或原包提载,不照旧章上厘”。⑥参见《老厘局为丝行请求严禁黑经纪人从中作成事移巴县文》;《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
鉴于这样的情况,牙行必须将手伸得更长,才能够完成厘金抽收的任务。于是,牙行的对策又升级到了下一个层次。
(三)第三层次:于码头处清查货源。即在货物刚抵达码头还未卸载的时候,就在脚夫、船主或巡河差役的协助下,清查其种类、数量和去向。在笔者所查阅的案卷中,此类记载有如下三条:
同治十二年八省执事禀状:嗣后凡有药货到渝抵于河干时,特由码头力夫先行赴局报明数目花名,起于某行起于某栈,仍由收货处所出具收单缴局存查。如已落行栈,不将收票缴局,则将力夫责惩。倘有搬负别处,应由前出收单之人往局更正,以便完厘时有所查对。
光绪六年药行禀状:凡药货到渝,由厘局发给循环印簿,交各门码头力夫。于货抵河干时,由码头力夫即在簿内注明某日某客某药花名件数,起于某行某栈,仍于收货处所出具所单,逐日缴局。如已落行栈,不将收票缴局,即将力夫责惩。有搬负别所,应由前出票之人往局更正,以便查对。
光绪三十年麻行纳厘规章:绥定帮涪州洋渡溪各属州县青麻船至渝北两岸各处码头,向由河差巡司协同行户在舟问明板主,装运何号,捆子多少,或提或起,当时登明局簿,以杜偷漏。是日由行出连二串票交与驳船提载,驳船帮以行票一张送局完厘,以一张交板主存执。①参见《重庆药厘局申报抽收洋药厘金数目以及征收洋药厘金章程告示等情卷》;《药帮整顿厘金章程》;《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
上述做法的意图在于,在商人和无帖中介还来不及私下交易的时候,就使货物落于牙行的控制之中。可是这种稽查方式因为需要脚夫、船夫和巡河差役的配合,所以成本相当高。在光绪六年制订的《药帮整顿厘金章程》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
客长行首力夫宜筹公费以专责成也。厘局章程向以客号买卖远近期限不一,必归行店先行垫缴,每两厘银准九折缴局。经纪所售南帮之货概系现银,不必垫缴,应收实银请照九折缴局,所余之银即作为客长行首伙食杂用,力夫纸笔之资,以资办公。
也就是说,在动用脚夫等第三方力量清查货源之前,官府一直将所抽厘银的一成作为回扣付给牙行。但是在此之后,这一成的厘银却变成了第三方协查力量的佣金。也正因为如此,真正表示愿意采用这种稽查方式的牙行非常少。据笔者所见,只有药行和麻行。而事实上,药行因为实力雄厚、交易量大,且一直面临着严重的漏厘问题,所以确实使用了此种稽查方式,②从目前保留下来的清代重庆牙行验帖记录中可见,从乾隆十六年 (1751年)至光绪三十一年,重庆绝大多数贸易门类的牙帖数量大幅减少,而药材的牙帖数量却显著增加,乾隆年间只有牙帖8张,嘉庆年间上升到11张,光绪年间更陡增至24张。参见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第63-64页。另外,王笛也认为,清代的重庆是川中最重要的药材集散市场,“省内及陕甘、滇黔、西藏等省区部分药材出口汇集于此,另外,湘、鄂、赣、粤等省药材行销西南各省者皆以重庆为分配地”。参见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1644—1911》,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51页。由此可见,药材牙行是清代中后期重庆城内业务最繁忙、实力最雄厚的牙行。而从笔者目前所查阅的案卷来看,从同治年间至光绪年间,重庆药材牙行就一直被严重的漏厘问题所困挠。所以在同治十二年,八省客长最早提出了使用脚力协助查厘的建议,参见《保甲厘金各局八省客商执事金含章等禀请示谕药行药栈投行发卖按章完厘以免讼端不断卷》,同治十二年六月,《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829,四川省档案馆。而光绪六年也出现了真实的案例,即药材行户陈泰来等控告宁永新“支伊雇郭瀛洲叠向码头力夫拦阻,一切货物不许至公所报明”,参见《药帮整顿厘金章程》。这说明,药行确实动用了第三方力量协助清查厘金。但麻行则很可能只是虚应故事而已。因为虽然在上文所引“麻行纳厘规章”中,的确提出了动用巡河差役协助行户查厘,但是就在四个月之后,行户黄懋斋偷漏厘银的情况即被商人揭发出来,而老厘局却显然对此一无所知。③《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如果巡河差役真的曾经协助查厘,那么老厘局和行户应同时掌握麻的交易数量以及应纳厘金的数额,但是老厘局直到商人举报后才得知麻厘被行户侵吞。这就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巡河差役并没有协助查厘;二是巡河差役与行户串通作弊,瞒报厘金。由此可见,真正能够与第三方力量有效合作的牙行,实是少之又少。
另外,脚夫、船夫、巡河差役等也并非中立、无私的第三方力量。在“黄懋斋漏厘”案中,他们与牙行串通作弊的嫌疑已经很大。而下面的四个案件则说明,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也随时可能背弃与牙行的合作。这四个案件发生在光绪十六年五月至十一月,案发相当密集,情节也惊人的相似。均为新厘局香国寺厘卡控告磁器口揽载帮船夫“拆散包捆货物,藉称零星挑负漏厘”。但船夫们也无一例外地声称自己揽载的为不足八十斤的零星货物,未达到抽厘的标准,④成立于咸丰九年的重庆新厘局,负责抽取出城货物的厘金。但在光绪三十一年整饬厘务前,新厘局三卡只抽收成包成捆大件货物的厘金,而普通百姓挑负的货物,“不及八十斤者,不能上厘,若至八十斤及八十斤以上,每挑纳厘钱三十文”。并反控香国寺厘卡“恶蠹朦弊控禀,不容放行”“藉故稽延,沿岸滋闹不休”。可是在证据确凿、官府施压的情况下,有船夫最终承认所运货物“均未完纳厘金”。⑤《巴县审讯磁器口船帮会首姬长发偷漏厘金案》,光绪二十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77,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这就说明,船夫、脚夫、巡河差役等并非公正可靠的“第三方力量”,他们既可以协同牙行、厘局清查厘金,也可以帮助商人偷漏厘金。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关键看哪一边的回报更大。
或许正是因为“第三方力量”的难以驾驭,个别行户甚至提出了亲赴码头清查货源的设想。如《老厘局移黄懋斋漏偷漏麻厘案》中就记录了光绪三十年麻行户的建议:
行户每年在局承领印簿一本,在各码头查明所拢之货,分别照验,当时登簿,照录完厘,以杜偷弊。其印簿不得多给,如篇页缮完,准其赴局续添,以便稽查。至于归行转售之货,仍以先行登簿,责令行户完厘销账而免弊端。
但是因为资料的缺乏,这种设想究竟有没有付诸实施?实施效果如何?现在都已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征缴厘金并不是一个易于完成的任务。乾嘉道时期,牙行虽然也承担官府的差务需索,但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大多数牙行尚未如此急切而直接地控制货源。一些牙行虽然也曾在城内安插眼线、在码头强截货物,但官府并不鼓励这种做法,更不会允许牙行为此而动用地方行政资源。若个别牙行阻截货源的行为引起严重纠纷,行主还会受到官府的责惩。①具体案例参见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纠纷看乾隆至宣统时期重庆的“官牙制”》,第74-75、79-84页。所以牙行稽查手段的升级,除了说明地方官府对其支持力度加大,也反映出牙行日常经营所面临的难度明显较抽收厘金以前增加了。②要证明此观点,更加直接的方式是比较承差时期牙行向官府缴纳财物的具体数额以及代收厘金时期牙行的纳厘数额。但是在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案卷中,这两类数据都稀少且不成系统,而且大部分数据是在诉讼过程中由行户自己提供的,难免有夸大不实之嫌。所以笔者最终放弃了这一比较,希望后来的研究者能够掌握更加丰富、系统的数据,准确地计量清代重庆牙行在不同时期的负担程度。那么牙行为何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为官府效力呢?本文的下一部分将回答这一问题。
诸多案卷显示:官府督促牙行收缴厘金的同时,也回馈给牙行可观的利益。首先,“厘金”逐渐取代“差务”成为垄断贸易的依据。乾隆至道光时期,承担官府差务的牙行可以不同程度地获得垄断贸易的资格。然而在咸丰六年之后,越来越多的牙业讼案围绕着“厘金”展开。
“代收厘金”成为逼客投行最有力的证据。如同治三年,丝行户张来顺等将抢夺其货源的私人经纪和栈房告到官府。他们在诉状中写道:“近因军务浩繁,兴设厘局以助军糈,有等奸商希图漏厘,不落行店过秤,歇住客栈串通栈主私立平秤,收取行用,窥避厘金,阻挠军饷,职当差无着,厘金诡漏,实堪痛切。”③《巴县据禀示谕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拿奸商以及丝行户张来顺等禀郑金顺曹二等违示漏厘一案》。在这段状词中,张来顺几乎没提此前常被行户援引作为合法经营权依据的差务,也仿佛不太在意自家生意的得失,而是将无帖中介的活动与偷漏厘金联系起来,再将偷漏厘金与阻挠军饷联系起来,似乎更关心的是官府的财源。但这种迂回的策略恰恰触及官府最敏感的神经,很快便得到“严禁贩私奸商不投行私串过秤发卖漏税”和“饬差查拿奸商”的示谕。
在另一些讼案中,行户既提及支应官府差务的一面,也提及缴纳厘金的一面。但前者显然是一带而过,后者才是各方争执的重点。如光绪十年,药材行户因私自销售棓子而状告胡腾蛟,诉状中写道:
职员们山货行帮请帖纳课,应渝城差务甚大,兼之省垣围差,均要职员们行帮认给银两,屡遭栈帮同经纪人等无帖无差,希图漏厘取用,哄惑买卖客商,概不进行,恁他垄落擅卖,受害不少。
在这段状词中,药材行户对于胡腾蛟的指控是既“无差”又“漏厘”。但是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漏厘”显然是各方更关注的问题。原告强调被告“私卖古刚栈内棓子二十四包,值银七八百金”,“取用漏厘”,被告则指责原告“妄供拿获私卖漏厘移害于人”,而官府则非常关心这样一笔交易究竟应该上纳多少厘金,给予多重的惩罚。最后审理的结果是,胡腾蛟“实漏厘银二两六钱四分七厘,……饬令照章加罚十倍”。④该案引文参见《山广乾芳材首事王日升以私漏凭获事具告胡腾蛟等》。
在一些自知胜算不大的讼案中,牙行还会非常有技巧地利用厘金作为求胜的砝码。如光绪十一年七月,糖行向川东道递交禀状,要求实行更严格的厘金稽查方法,防止糖商与无帖中介私下交易。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川东道就批准了这个建议,并责成巴县知县出示晓谕,要求相关商户一体遵行。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平淡无奇。但仔细分析整个案卷就会发现,糖行的胜利来得有些反常:
第一,并非所有的贩糖商人都必须通过牙行抽收厘金,本城的糖铺一直都有自行收购、自行赴局纳厘的许可。这一点在糖铺随后的诉状中被反复强调。①原文为:生等本城糖铺,历系零星小贸,自贩自销,从未入行觅主出售。咸丰年间,前道宪王设局抽厘助饷,定立章程,百货有大庄归行,零星自行赴局纳厘之条。
第二,糖商不将货物投入牙行,并非单纯为了规避厘金,更是因为不堪糖行的勒索。糖铺的诉状中就提到:“原议白糖每包抽厘一钱二分,桔糖减半,……后每包加成厘银二钱,……突竟每包勒加抽厘银至四钱六分。”还历数了糖行侵害客商的种种行为。
第三,糖行与糖商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从糖行的禀状中看,双方在同治四年、同治十一年、光绪七年至少已为“货不投行”的问题发生过三次诉讼,孰是孰非并不是那么截然分明。
综上所述,任何头脑清醒的官员,绝不会仅凭糖行的一面之辞就对其有求必应。但此案中的川东道却这样做了,该案批词透露了其中的隐情:
现值海防需饷,亟宜认真整顿,以期涓滴归公,岂容稍有偷漏。况糖厘一项,系属大宗,凡在渝改包转桶或佃房寄存或对手提载,均应一体照章纳厘,不准借过江名色希图偷漏,仰候出示严禁……②该案引文参见《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
原来,此案发生之时正值朝廷筹集海防经费,地方官府对于任何财源都不愿轻易放过。糖行看准了这个难得的机会将旧案重提,不仅一举战胜了老对手,更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贸易垄断权。
其次,对于一些牙行而言,争夺垄断权并不是他们唯一的目标,他们看重的还有随着垄断而来的营私舞弊、上下其手的机会。在糖行与糖商的讼案中,糖商历数了糖行盘剥商人的五大罪状:
一、糖包抵岸,先投行报包完厘。伊等任意勒掯,加上三倍之多,不敢违拗。若无行造厘票,不准起糖,威胁侵吞,天人怨恨。
一、糖拢每逢洪水之际,投行报厘,该行扭怩,卡不给票,多方勒索,并纵行班呵吓夫头,不准起运,致舡久靠失事,并糖化折秤,故多折本。
一、该行等多假当道权柄,绝小贸生路。擅造厘票,私设巡差,各门河干日夜巡查,闻风捕影,擅作威福,俨然又立一局,动辄禀道送局究办,恐吓愚朴,无不切齿。
一、糖包执票起运进城,支使行班把持,每包外索钱二十四文,尤不足意,尚在加索。
一、该行以大庄行伙之弊窦,移罪零星小贸之糖铺,张冠李戴,藉厘朦示,藉示加厘,勒抽病民,实难聊生。③《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
尽管在诉讼文书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指控难免有夸大失实之嫌,但上述诸条数据明确、情节具体,而且还涉及到一些很容易调查清楚的情况 (如巡差、夫头等),因此可以推知,这些叙述有相当程度的可信性。
由此可知,牙行在获得贸易垄断权的同时,实际上还获得了一个相当大的自主活动空间。他们可以擅自抬高抽厘比例、额外勒索钱财、胁迫刁难商人等等。尽管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政令所不允许的,但至少就本案来看,并没有一个监管力量对其加以制止。反而是当商人不愿就范时,牙行就抬出贸易垄断权来兴起诉讼,甚至影响司法。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本案中的糖之外,笔者还发现另外一些商品的抽厘比例在若干年后也提高了。如咸丰八年川东道规定百货厘金抽收比例为每两8厘,但光绪三十四年丝货的抽收比例为每两1分2厘,光绪十八年药材的抽收比例为每包1分;咸丰八年棉花抽收比例为每包7分,光绪二十七年的抽收比例则为每包1钱4分,④《巴县丝线帮首事张铨兴控牙侩王必生重抽厘金案》,光绪三十四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87,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王寅亮控陈仁义公偷漏药厘案》,光绪十八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72,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白花帮请求免厘案》,光绪二十七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5,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整整翻了一倍。当然,提高抽厘比例可能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原因,但牙行的操纵应该不能排除。由此可见,在监管力度不够、司法缺乏独立的情况下,垄断极易使无特权者遭受侵害。
除了侵害普通商人之外,牙行还会欺瞒官府。下面一个案例即为明证:光绪三十年四月,庆泰麻行行主向老厘局委员痛陈商人偷漏厘金之弊害,并提出严查货物的建议,得到老厘局委员和巴县知县的共同许可。①巴县知县与老厘局委员会衔出示晓谕:“嗣后凡有贩麻来渝,务须归行出售,完纳老厘,以重厘务而裕饷源。”参见《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然而就在四个月之后,三家商号举报该行短报厘金。核查的结果也确实如此,该麻行“从光绪二十九年正月起至三十年五月底止,共完过两次厘银三十四两八钱零六厘,实短报厘银一百八十三两四钱二分四厘”。也就是说,牙行打着官府的旗号垄断客货,但由此带来的收益却大多进入了私囊。这样的情况在其他中介机构中也存在。如光绪十一年糖商指出:“常睹厘金榜式,与生等所上大相悬殊,其收多报少,侵蚀可知。”光绪六年药行指控药栈:“总计一月所收,不过以三四成交永新上纳,永新又将各栈所交之数仅以二三成赴局完纳厘金。”②参见《老厘局移黄懋斋偷漏麻厘案》;《川东道为严禁偷漏糖厘事札巴县文》;《重庆药行药栈互争贸易权案》,光绪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二,行帮6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这就说明,尽管牙行仰赖官府获得贸易垄断权,可是一旦获得了这种权力,牙行更加关注的则是为自己牟利,而不是为官府效力。
事实上,对于牙行在代收厘金中的一些牟利举动,官府不仅了解而且长期容忍。如同治九年,四川布政使委派余守漋到重庆整饬厘务。余氏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要求牙行将代收的厘银全部上交,而且规定缴纳库平银色。此项措施公布后,立即引起了行户的愤怒,据川东道所述:“该行户等即于三月初二三日先后停秤不贸。”而行户的罢市又造成了众多力夫、水手的失业,于是群情激愤的商民“于初四早即将新设厘局打毁”。为什么一项看起来并无不妥的规定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呢?原来在此之前,重庆牙行缴纳厘银时普遍扣除一成作为佣金,而且使用的是成色较低的渝平银色。③光绪年间,重庆市场上流通着种类繁多的生银,以成色和重量确定价值。据民国《巴县志》记载:“成色足者曰老票,劣者曰套槽,最通行者曰新票。商旅交易,色足则申水,次则折水。折之法,十作九四或九六;申之法,九六作十或九八。其重量亦不一制,城乡各别。公家既有库平,同业复有帮平,汇兑于省外,则又有上海规元、湘平、沙平之分。交易时,必先计较平与色,始泯彼此之争。”参见民国《巴县志》卷3《赋役·银钱》,民国二十八年刻本。在当时的重庆市场上,“库平”和“渝平”是两种最常见的生银称量标准,其兑换价格各个时期不同,兑换时还要考虑银色的差异,具体的兑换方法笔者目前尚未清楚考证。但据重庆海关税务司好博逊光绪十八年的报告,渝平银100两可兑库平银98.11两。参见周勇、刘景修:《近代重庆经济与社会发展》,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7页。据光绪二十七年刘裕丰等人的报告,渝平银100两可兑库平银95.89两。参见《厘金包税人刘裕丰等禀为积劳需奖事》,光绪二十七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14,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由此可以推测,渝平银的价值较库平银低。若要以库平银缴纳厘金,牙行必须付出生银兑换的成本。这是牙行与官府之间长期以来达成的默契。所以当这一规则骤然改变时,行户顿觉利益严重受损。而为了平息这一事端,就连川东道也不得不“躬亲竭力开导,一切仍照旧章办理,以释其疑”。④参见《渝城商民不遵委员抽厘新章力夫游民打毁厘局及巴县奉札查拿卷》,同治九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23-00885,四川省档案馆藏。
由此可见,牙行为抽收厘金付出高昂的成本,其实是为了获取在厘金背后的可观利益。抽收厘金的过程既赋予了牙行垄断贸易的资格,又使牙行滋生出腐败、欺诈的倾向。那么在牙行越来越难以掌控的情况下,地方官府为什么还要在厘金抽收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倚重于他们呢?
其实在光绪中后期,重庆地方官府的确曾经尝试着使另一些群体 (如巡河差役、脚夫、力夫、包税人、栈房、私人经纪)介入厘金抽收,以牵制或取代牙行,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巡河差役、脚夫、力夫的舞弊行为,前文已有叙述,此处着重论述包税人、栈房、私人经纪的不可靠性。
光绪二十七年刘裕丰等人在上呈巴县知县的禀状中写道:“职等应代收缴老厘,补完厘项。原认具押岸银二千两作信,如收不齐,认先垫缴,其余经费,请以前付报关行代收九扣之数转付。”⑤《厘金包税人刘裕丰等禀为积劳需奖事》。这是笔者目前看到的案卷中,对厘金包税人最明确的记录。包税人与牙行的不同就在于,牙行是“先征厘再缴厘”,而包税人则是“先缴厘再征厘”。对于官府而言,这种方式不仅保证了征收数额,还能得到更多的周转资金。但是包税人在付出数千两的资金垫缴厘银后,必然会急于收回成本,于是贪污勒索便无可避免。下面一个案例或可为证:
光绪二十七年老厘局向巴县知县反映了11家牙行拖欠厘银的情况,知县随即传行主来衙讯问。出人意料的是,11位行主均称他们所缴纳的厘金是由名叫金秀峰、冯春熙的两个人经收,并指控两人“素性奸诡,浮收肥己,鲸吞有数万金之家”。①《老厘局为渝城各行帮欠厘事移巴县文》,光绪二十七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39,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这里的金秀峰和冯春熙应该就是厘金包税人。因为第一,他们代牙行缴纳厘金,这符合上一个案卷中对于厘金包税人的叙述;第二,本案卷中提到,金、冯二人在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已被辞退。而上一个案卷中的包税人也提到,光绪二十七年六月,由于更换老厘局委员,“谕令职等辞退”。无独有偶,在另一个案件中,金秀峰又出现了。这个案件发生在光绪二十一年,老厘局向17家白花行追收拖欠的厘金,而行主们则供称,所欠厘银已“兑交厘局司事金秀峰。他有事耽搁,未将大票发交”。②《老厘局移送拖欠厘金案》,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4,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这句供词虽然委婉,但还是很容易读出金秀峰贪污浮收的嫌疑。
或许正是因为包税人的行为不端,所以老厘局正式任命包税人的时间只有6个月,③原文为:“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起,先行示谕,随详督宪暨总厘金局立案。嗣奉督宪批令现任道宪查明禀覆,当沐现任道宪体查实情,详令职等接续试办,……延今六月初,更换老厘局员赖,仁宪会办老厘局务,谕令职等辞退。”参见《厘金包税人刘裕丰等禀为积劳需奖事》。虽然其实际存在的时间可能更长。
除了包税人以外,栈房、私人经纪同样不可信任。栈房、经纪都是从事中介贸易的商家,但与牙行不同的是,他们绝大多数未领取官授牙帖。因与牙行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官府历来视其为牵制甚至替代牙行的力量,这一点在药材贸易中尤其明显。同治十二年,八省客长受知县委托调查偷漏药材厘金的问题。在回复知县的禀状中就提到:“行户领有循环印簿,栈房有自会厘金。”这就说明,当时的药材栈房已经介入了厘金征收。除此之外,八省客长还提出了一个让栈房与牙行互相稽查的建议:
栈房不可漫无稽查,行户亦未可过于听信。……仍应于行栈各收票由局派执事同行查栈,同栈查行,其货物卖时照价完厘,并不照收票饬其垫完厘金也。若有以多报少以贵价贱报者,许该行栈互相稽查禀报。……行栈人等知厘金万难包庇而又恐互相查对,必不敢以身试法。④以上引文参见《保甲厘金各局八省客商执事金含章等禀请示谕药行药栈投行发卖按章完厘以免讼端不断卷》。
后来这一建议的确得以实行。光绪六年,当药行与药栈再一次为厘金收缴的问题发生诉讼时,双方就各自推举出一人,核查对方的纳厘情况。⑤《药帮整顿厘金章程》。
但是依靠栈房和私人经纪抽收厘金,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从下面一个案例即可窥知端倪: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巴县县衙收到老厘局移送的两份禀状,要求兴办天冬银砂公所,以整饬天冬、水银、朱砂贸易中的偷漏厘金行为。从署名上看,这两份禀状分别由贵州客商和本地天冬帮首事起草。鉴于天冬银砂贸易漏厘严重的情况,老厘局委员和巴县知县当月即批准了这项建议,要求商人“贩运天冬来渝,一经拢岸,即赴储奇门内天冬公所将所贩货物若干,注立循环簿据,然后起入公所内堆店,由首事过秤代售,赴局完纳老厘”。然而就在当月二十五日,县衙又接到一份由客商联名呈递的诉状,指控此前兴办天冬公所的建议,其实是由私人经纪李玉林等策划的一场骗局。公所开办之后,只会便利他们“刁难卡掯”“藉公敛钱”,巴县知县驳回了这张诉状。但在近一年以后,天冬帮复兴会首事彭兴顺等人又向县衙呈递诉状,称私人经纪郭生泰等冒充他们的名义开办银砂公所。为查明实情,知县委托八省客长、七团里正进行调查。结果确如彭兴顺等人所言,“陈祥泰等且无其人,生泰实系不肖经纪,……杨华菼、周正清实系帮外之人”。见此情形,巴县知县只能“立将公所查禁,并将前给告示撤销”。⑥《老厘局为天冬硍砂帮整顿厘务事行巴县文》。
在这个案件中,各方说辞不一。但基本可以认定的是,私人经纪在想方设法地垄断厘金征收,而地方官府从一开始就被骗了。这个案件还可以说明,利用私人经纪抽收厘金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当然,私人经纪的介入能够保证官府的厘金收入,在天冬、水银等没有设置牙行的贸易门类效果尤其显著。但是与上文提到的包税人相比,栈房和私人经纪不仅同样贪污害商,而且能够把此类事情做得更具迷惑性,原因如下:
一方面,他们熟知此类贸易的情况,所以比较容易取得官府的信任。在本案李玉林等人的禀状中,非常具体地陈述了商人偷漏厘金的情况,包括怎样闯关过卡、怎样与药铺私下交易、栈房怎样侵吞厘金等。①原文为:“凡负贩来渝者,多被奸徒阻拦,巧者可捆贩闯关,拙者诸多窒碍”;“有怙恶不悛之辈,仍须串通奸贩,货拢码头时预在城垣内外弊窦各药栈药铺隐瞒私售,每每瞒庄滥规,希图漏厘”;“有老成忠朴之贩来渝,误宿各栈。发卖原由栈主与经纪作成,交易伊同买客照数先扣厘金,称与首等帮贩代为完厘。各贩均体恩惠,并未遗漏丝毫,殊伊等不缴天良,罔体至德,每多舞弊鲸吞,遗漏不少”。当承办官员览读至此时,想必已经十分忧虑,而且基本能够判断这份禀状是出自内行之手。而紧接着,禀状起草者又提供了建立天冬公所这样非常可行的建议。于是,老厘局委员和巴县知县都非常迅速地批准了这个动议。在他们为此撰写的公文中,甚至流露出对呈禀者的赞赏。②巴县知县在给老厘局的移文中提到:“首事职员等所禀,系为整顿厘务起见,情尚可嘉,自应准如所请。”巴县知县与老厘局委员会衔出示的晓谕中也提到:“该职等所禀自属因公起见,甚属可嘉,应如所请。”
另一方面,他们在本行业中的人脉关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掩盖其舞弊行为。如本案中,复兴会首事彭兴顺等人揭发私人经纪冒名开办公所之事,已经是在公所开办近一年之后。彭兴顺等人对此的解释是:“情去秋首等以除弊整厘禀恳老厘局主移辕会衔出示,沐准未示,首等随均远赴黔鄂等省采买天冬来渝,今夏五始沐发出会衔告示,首等远出未知”。这一说辞明显不符合逻辑。首先,联名控告的商人有16人之多,不大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全部赴外地采办货物;第二,开办银砂公所毕竟是公开且关系商人切身利益之事,即使商人在外地办货,应该也能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得知此事。因此笔者推测,彭兴顺等人其实参与了兴办银砂公所,但后来却遭到私人经纪郭生泰等人的排挤,基于愤恨才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私人经纪策划的这场垄断争夺战中,天冬帮商人很可能在最初起到了掩护和辅助的作用。
综上所述,同治、光绪时期,重庆地方官府试图扶植新的力量介入厘金抽收,但总的说来并不成功。而任用牙行虽有营私漏厘、欺上瞒下之虞,但相比而言仍是一个风险比较小的选择。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本文所考察的咸丰至光绪时期是重庆官立牙行淘汰和重组的重要阶段,经历此番变动后保留下来的牙行,大多是实力较强的。作为官府授予牙人的经营许可和纳税凭证,牙帖最直观地反映着官立牙行数量和经营范围的变化。③清代中央政府使用“定额牙帖制”对官立牙行进行管理,要求对牙帖进行严格监管,牙帖的发放、注销、顶补须向府 (或直隶州)、布政司和户部层层申报。具体规定参见雍正十一年 (1733年)上谕:“著直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嗣后止将额内退帖顶补之处查明换给,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给发,亦报部存案。”乾隆四年上谕再次予以重申:“著该部即通行各省督抚,该地方果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由府州核实详司,给发牙帖。如非新开集场而朦混请添者,即行题参,从重议处。”参见曹仁虎等:《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32《市籴考一》,上海:图书集成局,光绪二十七年铅印本,第24、31页。笔者在《巴县档案》中找到了乾隆、嘉庆、光绪三个时期比较详细的重庆牙行验帖记录,具体内容见表2:
表2 乾隆、嘉庆、光绪时期重庆牙帖数量及种类统计表
续表2
从表2可见,在这150多年中,重庆牙帖的总数和种类都大幅减少,光绪时期的牙帖数量还不及乾隆时期的1/2。其实在嘉庆、道光时期,官立牙行倒闭就已屡见不鲜。如道光二十年 (1840),布行户康维新称:“情渝城布行五家,……因贸败差繁,倒塌四行,蚁一行勉应。”又如嘉庆六年开设的宏生山货行,于道光三年、道光四年、道光六年、道光十一年四次倒闭。①参见《工书肖静亭控布行户康维新等抗不帮差案》,道光二十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07-00547,四川省档案馆藏;《朝天坊熊恒广以把持货物不容另售事控洪生等》,道光十二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12-00161,四川省档案馆藏。嘉道时期牙行的倒闭,常常是由于行主商业信用较差,并不完全是自身经营的原因。②嘉道时期的行户多是来渝不久的外地移民,在重庆扎根未深,商业信用也较差,常有将财货哄骗到手,本人一走了之的情况。具体论述参见周琳:《“便商”抑或“害商”?——从中介贸易看乾隆至道光时期重庆的官牙制》,第71-72页。而咸同光时期倒闭的牙行,则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优胜劣汰,兹以药材牙行为例进行说明。在表2中,药材是少有的牙帖数量不减反增的商品,而且增幅相当明显。但是在咸丰至光绪时期,药行的倒闭也是最严重的。据药商谢宝树所说,仅咸丰年间,重庆药行就“倒行四十七家”。而药栈主宁永新等也曾提到:“渝城药帮自抽厘助饷,一时行户徒增,延数十年,歇行之民充作经纪与行户为难。”③参见《重庆药帮谢宝树等控药行陈泰来私设分局案》,光绪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二,行帮134,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药帮整顿厘金章程》。药材是贸易量有保障的商品,行户一般不会轻易放弃这项生意。所以这一时期倒闭的药材牙行,经营不善的可能性更大。
再从牙帖的种类来看,光绪年间保留下来的牙帖大多属长距离大宗贸易,包括从外地输入的大宗商品 (如棉花),以及大量输出的本地商品 (如药材、笋子、靛等)。一些生产和销售范围仅限于本地市场、贸易量有限的商品 (如锅铁、酒、猪、纸等),则不再领取官授牙帖。这也可以说明,咸同光时期,经过一番激烈的淘汰之后,剩下的基本都是贸易量较大、经营较为稳妥的牙行。任用这些牙行,应该会使厘金收数更有保证。
第二,牙行集中于少数重要的贸易领域,便于官府对其进行监管。光绪十六年,老厘局委员在一份公文中,写下一段耐人寻味的话:
卑局概系上月报厘,下月收银。报厘之时,或红单或墨票,均不拘定。所来之人如不认识,必饬局差往询根底,始能放心。若不往询,诚恐人情险诈,遇有嫌疑,难保将无作有,捏数诳报。现当整顿之际,来局之人不认识者较前更多,亟应设法厘剔,以照核实。④《渝城老厘局整顿厘务行文巴县事》,光绪十六年,《巴县档案抄件》,档案号:光财三,厘金2,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藏。
这段话透露了一个非常重要但所有厘金章程都避而不谈的问题,即厘金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信用和人脉关系。这一点在上文的“天冬公所案”中也有所体现,在这个案件中,县衙和老厘局都被希图垄断厘金征收的私人经纪所欺骗。但是据此反推,如果经手此案的官员对禀请开办天冬公所的人有所了解,大概就不会如此轻易地令其得逞。由此可见,在身份识别和信息管理技术粗疏的时代,信用和人脉关系是制度运行不可或缺的保障。
在此方面,牙行的优势是明显的。在乾嘉道时期,重庆牙行就已经通过“承差”与官府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重庆的官牙关系比其他许多地区都更加密切;另一方面,重庆牙行更容易接受官府的监管。乾嘉道时期如此,咸同光时期亦然。下面仍以药材贸易为例来说明。笔者查阅档案时发现,同治十二年、光绪六年、光绪九年,药材牙行、栈房和私人经纪为争夺厘金征收权,兴起了三次波及全行业的诉讼。然而诉讼的结果却是药行渐占上风,药栈、经纪步步退守。兹录案卷相关原文如下,以供对比:
同治十二年八省客长调解结果:任客投店,所有零星货件许客自兑,准栈主经纪代售,以所得辛费三分之一帮行。栈主经收自会厘金,赴局完纳。倘经纪倒塌,问栈主赔还。
光绪六年重订厘金章程:药栈向有伙食堆租之利,故不准代售客货,亦不准串同经纪卖客偷漏厘课。倘有偷漏,禀官究治;(经纪)倘有擅卖正庄客货,一经人货并获,公同议罚。今请援照省城厘局章程,查系漏厘者罚客货十分之三,药栈议罚三十倍,经纪议罚十倍。如未漏厘仅只违规擅卖正庄者,客货罚十分之一,药栈经纪均罚十分之三。
光绪九年巴县知县批词:开行请帖纳课,代客买卖。开栈只准堆货歇客,不得干预买卖,判然两途,不容混弊。据禀刘天宝范三元公张□□□开设药栈,擅卖大庄客货,实属违例射利诡名,私充牙行。仰八省首事确切查明,妥为理落。饬令□示照禀堆货歇客,不准影射牙行,代客买卖,如违定予将栈查封,勒令请帖改行,纳课完厘,以符定制。①参见《重庆药帮谢宝树等控药行陈泰来私设分局案》;《药帮整顿厘金章程》;《黄亿隆与刘天宝各开栈药材生贸之纠纷互控一案》,光绪九年,《巴县档案》缩微胶卷,清6-44-26400,四川省档案馆藏。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同治十二年时,官府尚允许药栈接卖小宗客货,自行完纳厘金;光绪六年时,药栈还必须代替经纪缴纳厘金,但接卖客货的权利却被取消了,而且如果涉及偷漏厘金情事,药栈和经纪都要遭受严厉的处罚;光绪九年,虽然经过激烈的诉讼,但官府对药栈的限制仍然没有改变。
除了胜负立判的诉讼结果,在上述案件审理的诸多细节中,也处处可见承审官员厚此薄彼的态度。如在光绪六年的诉讼中,药栈和药商都不遗余力地控诉牙行的违规行为,如“遇货则吃秤戴帽,兑银则短平减色,忠朴则拖疲掯卡,贵物则私纵偷窃”;“以帖课挟制把持,损人利己,一网打尽,只图绝人衣食”等等。而且还提出由商人、药栈代替牙行征收厘金,②药商提出:“甘愿各出银两,交当商生息,以作上每年帖课之需,至于厘金,仿照前宪定章,仍饬各门力夫于起货时将字号包数或起行栈赴局报明注簿,每月按簿核对,免致错落。生等又于客商中选举公正数人经理,另立卖货号簿一本,一日一查对,月终一报局。不须另发薪水,只以行厘九折之数提给,则无侵吞瞒漏之弊。”甚至做出了“行之期年,厘不加旺,治生等以其罔之罪”的承诺。但知县的批示却是:“诚如所请,骎骎乎直欲以栈灭行,实属安心搀越,有违定例,断难更张。”而形成对照的是,当牙行指控药栈“两月约卖货银二万余金,并未报局完厘”时,川东道立即连下几道批文,要求“老厘局委员速即查明,勒令照数补完”。虽然后来川东道自己也承认此事“查无实据,暂免深究”,但仍坚称“似亦非尽无因”。③以上引文参见《光绪六年重庆药帮谢宝树等控药行陈泰来私设分局案》。在这些细节中,地方官员对牙行的偏袒,以及对药栈、私人经纪的不信任已经不言而喻。而地方官府与牙行长达百余年的合作关系,无疑是造成这种差别的重要原因。
然而偏袒并不意味着纵容,地方官府仍然会想方设法整饬牙行的贪渎行为。如鼓励民众参与稽查、④光绪十六年老厘局发表的整顿厘务告示中就宣布:“以后无论行栈客帮,如货已出售,隐厘不报,希图偷漏,凡属军民人等探知的确,即行来局兴报,定即按照向章加十倍示罚。所罚之银亦照章以四成赏给举报漏厘之人,以一成赏给本局书差,以五成随同正厘解充军饷。言出法随,决无宽贷。”参见《渝城老厘局整顿厘务行文巴县事》。使用更加规范的票据、⑤光绪十六年,老厘局规定,牙行当月所收厘金可以延至下月初一一并缴纳,但必须使用“报厘弁票”,即“每日报厘将弁票粘连报单之首,如无买卖即注未贸字样,票仍缴局。如此分别,只要粘有弁票即为行囗有着之厘,银仍归下月汇缴”。这样一来,既使得厘银数目更加清楚,也免去了牙行每日缴厘的烦琐。参见《渝城老厘局整顿厘务行文巴县事》。积极处理中介贸易纠纷、协助制订行业规程等。⑥这一部分内容涉及到咸丰至光绪时期重庆市场秩序的重大变动,需要用大量案例进行证明,笔者拟另文展开论述,此处暂且从略。而咸同光时期牙行数量的锐减,更方便了官府对牙行的监管。
综上所述,在抽收厘金的过程中,牙行虽然有诸多贪渎害商的行为,但是在咸丰至光绪时期的重庆,他们仍是官府最可信赖的市场力量。于是,一个既精于市场运作又劣迹斑斑的商人群体,与一个既急于获取财源又有一定控驭能力的地方官府走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种密切而微妙的互惠关系。
本文讲述了晚清重庆牙行通过代收厘金而强化贸易垄断权的故事。这个故事引发了笔者以下两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制度研究应更多地加入“亲历者”的视角。在上文的叙述中,读者可能会发现一个颇为吊诡的事实:即在晚清重庆中介贸易商人看来,因“侵商害民”而备受历史学家诟病的厘金制度,似乎并没有那么难以接受。不仅如此,他们还非常主动地参与到厘金制度的实施之中。为了协助官府抽收厘金,牙行不惜付出高昂的稽查成本;无帖的栈房和私人经纪也千万百计地牟求挤入厘金征收的行列。从他们的视角来看,厘金抽收更多地意味着获得垄断贸易、扩大市场影响力的机会。①徐毅对于咸丰朝上海厘务的研究也揭示出:沪上厘金制度的创办极大地有赖于商人的合作和参与,而商人在此过程中也积极地牟取自身利益,与本文叙述的情况非常相似。参见徐毅:《晚清上海的厘金制度与地方社会——以咸丰朝为背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而后来的事实也证明,牙行承担厘金征收任务的49年,是清代重庆中介贸易最规范的一段时期。而光绪三十一年省厘金局收回厘金征收权之后,许多牙行顿时陷入困境,整个城市的中介贸易也为恶性竞争所侵蚀。②参见周琳:《辛亥革命前夕重庆中介贸易领域的竞争与分化》,李向玉主编:《“辛亥革命与澳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澳门:澳门理工学院,2012年,第146-154页。当然,指出这一问题并不是为了给厘金制度翻案,而是希望说明制度研究不能缺少一种“亲历者”的视角。
所谓“亲历者”视角,特别关注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经验,就如本文只聚焦于数十家牙行在厘金征收过程中的境遇。这种视角当然无法反映制度的全貌,如重庆牙行参与厘金征收,而武汉、北京、上海的牙行却未必如此。但是这种视角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它能够让一些在“大叙事”中被埋没的个人或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细腻地展现他们在特定制度下的行为、选择和境遇,而这些经验又往往呈现出一些以往被人们忽视的情势与考量;另一方面,它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种种混乱、尝试和不确定展现出来,使研究者不会仅凭历史的“后见之明”和特定的理论架构得出简单、武断的结论。正如科文 (Paul A.Cohen)所说:
参与“历史事件”的个人事先对整个事件发展进程并无清晰的预见。他们不知道局势会如何演变,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种模糊性对他们的意识有非常大的影响,致使他们以根本不同于历史学家事后回顾和叙述历史的方式来理解和认识他们自身的经历。③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杜继东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8-49页。
当然,能否进入“亲历者”的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史料。回顾过去近一个世纪对厘金问题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研究者们使用的史料大多是中央或省级行政机构的文书档案,各级政府机构编纂的政书,省级地方志,高级官员的文集、奏议等。这些史料的作者或曾参与厘金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从广义上也可算是厘金制度的“亲历者”。但是他们大多很少接触厘金征收过程中最琐碎、最实际的环节。因此,他们所记录的情况往往并不具体、直接。而本文所利用的县级诉讼档案,则非常详尽地展现了基层厘金征收中的各种关系、冲突和不为上级机构所知的潜规则,非常便于研究者设身处地的理解当事人的处境与抉择。目前,越来越多的清代、民国司法档案得到发掘,应能为“亲历者”视角的制度史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
但是“亲历者”视角难免会使研究者陷入一种“当局者迷”的困惑,所以它必须与宏观的、模糊个体取向的研究相辅而行。当亲历者的经验过于特殊、狭隘时,及时从中跳出以审视全局;当“局外人”的视角因缺乏对个体的理解而走向简单、武断时,用多元化的个体经验提醒研究者保持谦虚与谨慎。更贴近历史原貌的制度史研究,应该是在这两种取向之间的对话与平衡。
第二,重新思考带有垄断性质的商人群体对于晚清经济的意义。学界已有的对于清代商业垄断的研究,大多关注有组织的、实力雄厚的、经营跨区甚至跨国贸易的商人集团。①主要包括盐商、票商、边贸商、外贸行商等。对于清代盐商的研究成果,参见何亚莉:《二十世纪中国古代盐业史研究综述》,《盐业史研究》2004年第2期;吴海波:《二十世纪以来明清盐商研究综述》, 《盐业史研究》2007年第4期。关于票商和边贸商的研究主要包含在晋商研究之中,参见刘建生等:《晋商研究述评》,《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王璋:《近十年晋商研究综述》,《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第15期。此外还包括米镇波:《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贸易》,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米镇波:《清代西北边境地区中俄贸易:从道光朝到宣统朝》,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米·约·斯拉德科夫斯基:《俄国各民族与中国贸易经济关系史 (1917年以前)》,宿丰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阿·科尔萨克:《俄中商贸易关系史述》,米镇波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赖惠敏:《从高朴案看乾隆朝的内务府与商人》,(台湾)《新史学》,第13卷第1期,2002年,第71-133页;赖惠敏:《山西常氏在恰克图的茶叶贸易》,《史学集刊》2012年第6期。关于外贸行商的研究,参见冷东: 《20世纪以来十三行研究评析》, 《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3期。近年出版的代表性专著为Paul A.Van Dyke,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Politics and Strategie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Trade,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11;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与十三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而本文所展现的则是分散的 (或仅有松散组织的)、实力平平的牙人如何攫取垄断市场的权力。在清代各地方市场上,这类带有垄断倾向的商人群体或许还有更多,只是其构成和活动尚未得到充分的揭示。然而不论是此前的研究还是本文的叙述,都刻画出带有垄断性质的商人群体相似的命运。
首先,他们的垄断资格主要是由政府赋予,因此他们虽然会或多或少地玩弄贪蠹舞弊、上下其手的伎俩,但从总体来说却是相当驯服的。杨联陞曾透过对中国传统政府商业政策的分析,得出传统商人“所依赖于社会秩序的投资与利益之处太多。或许他们太软弱、太胆怯或是太精明,而不会去做一个叛徒”的结论。②杨联陞:《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段昌国译,费正清主编:《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1年,第402页。这对于带有垄断性质的商人群体而言尤其贴切。包括本文在内的许多研究已经证明:对于政府各种或急或缓的需求,垄断商人通常都襄助甚多。这种依附性的关系固然为许多商人和商帮的悲剧埋下了伏笔,但是也促成了政府和商人的长期合作。此种合作不仅能使商人一定程度上实现自身的诉求,也能够使政府经历处理商业事务的训练。
所以透过历史的“后见之明”,很自然地会看到,清政府若要推进地方经济或进行任何经济改革,必须妥善地处理与这类既重要且驯服的商人群体的关系。给这些产业和商人群体以生存的空间,使之和缓、渐进地发生改变,或许是比较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