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探析
——以犯罪主体为考察视角

2015-11-23 06:17辛建刘冲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犯罪人嫌疑人犯罪

辛建,刘冲

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探析
——以犯罪主体为考察视角

辛建1a,刘冲1b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a.刑事犯罪侦查系;b.编辑部,辽宁沈阳110035)

近些年,全国各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频发,以侵害对象不特定的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更为猖獗。根据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自身特征、社会属性及心理特征,认为其作案的原因主要是精神或身体上具有某些障碍或缺陷,长期存在负面情绪,法律意识淡薄,反社会人格突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备,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经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表达和解决,也容易引发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公安机关的应对措施应以控制、打击、防范为主,以避免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泄愤;犯罪主体;特点;原因;对策

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指的是单个犯罪分子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采用极端暴力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侵害,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主体就是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人。为了更好地分析、研究,本文总结了2001年至今公开报导的70起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从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自身特征、社会属性和心理特征为视角,分析总结此类犯罪人犯罪的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为实战部门制定应对此类犯罪的措施提供借鉴。

一、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特点

(一)犯罪人自身特征

1.犯罪人性别特征

男性犯罪比例大于女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就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而言,这类犯罪人绝大多数是男性,从收集到的70起案例来看,只有广西梧州灭门案的作案人何结钊是女性。这是因为男女生理和身体方面存在差异,男性身材强壮,性格粗犷,易冲动,容易用暴力解决问题,犯罪相对集中在杀人、抢劫、爆炸、强奸、重伤害等暴力案件中。女性体格弱小,性格温和柔弱,胆小怕事,犯罪多为非暴力犯罪,如盗窃、诈骗、拐卖妇女、儿童、投毒等。

2.犯罪人年龄特征

犯罪的低龄化是各国的普遍现象,违法犯罪多发生在14岁—25岁这一年龄段,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有日益增长的趋势。①杨燮蛟.现代犯罪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143.但是,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例进行分析,70宗案件有71名作案人,除去年龄不详的3人外,还有68人,其年龄主要集中在21岁—50岁之间,且31岁—50岁的人数占了已知年龄人数的61.8%,25岁—50岁的有54人,占了已知年龄人数的79.4%。由此可见,中青年是泄愤型极端暴力犯罪的多发年龄段,与犯罪低龄化存在较大差异。这是因为,25岁以下年龄段的人,初入社会,对社会充满好奇,对未来充满希望,在这个年龄段极少会有仇视社会的心理。而25岁以上年龄段的人,刚开始或者已经有了自己的事业、家庭、婚姻,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危机,这些危机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心理或者精神问题,进而引发犯罪行为的产生。

3.犯罪人籍贯特征

许章润教授曾指出,就犯罪类型来看,农村暴力犯罪率较高,城市则以财产犯罪为主,其比率与城市的规模成正比。①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5.从收集到的案例来看,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犯罪人南北方都有,且分布相差不大,但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部地区的郊区和农村地区。东中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贫富差距较大,社会矛盾突出。在东部和中部地区郊区和农村生活的人们,相比西部地区和东中部地区的城区居民要承受更大的生活和精神压力。再者,东、中、西部地区面临刑事犯罪的问题以及对待犯罪刑事政策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二)犯罪人的社会属性

1.犯罪人文化程度

以往的犯罪研究表明,犯罪与个人的文化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犯罪学中的一般规律是:一方面,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与犯罪的数量成反比;另一方面,文化程度低的人一般犯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文化程度高的人要么不犯罪,要么多实施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财产性犯罪。②杨燮蛟.现代犯罪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145.通过对这71名作案人进行分析,他们大都生活在社会的底层,文化程度较低,有的甚至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在面临挫折时,除了诉诸暴力,不知道以何种方式解决。

2.犯罪人的家庭关系

实践证明,家庭关系对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和睦的家庭关系、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不仅在情感和心理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创伤,而且使得子女得不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再加上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就容易使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③李晓明,李洪欣.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76.通过收集到的案例来看,除去未搜集到家庭情况的3起,67起案例中家庭关系不和谐有12起,占了17.8%。当夫妻关系不和时,作案人愤恨的不仅仅是丈夫或者妻子一个人,而是将这种愤恨扩大到对方的整个家庭,不管人数有多少,无论有没有影响到自己的感情,都被列为侵害的目标。

年龄段(岁)人数(个)11—20 1 21—30 17 31—40 22 41—50 20 51—60 5 61—70 3

3.犯罪人工作环境

一个人工作环境的好坏是影响其心理特征的重要因素。恶劣的工作环境可能会给人的心理造成压抑,这种压抑长期堆积,终有一天要爆发,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尤其是那些自己工作环境较差,但身边其他人的工作环境好于自己的人,他们更容易实施犯罪。这主要是因为犯罪人与身边其他人的相对比,不满自己的工作环境,认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或者是在工作中自己应得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如晋升、提拔、加薪等,导致这类人内心严重失衡。这种失衡的心态极易使人产生堕落、自负、自私、偏执的性格,引发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

(三)犯罪人心理特征

1.犯罪人的需要特征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犯罪个体与非犯罪个体在需要上存在明显不同,犯罪个体的需要总体上呈现出违背社会现实、生理需要强烈、精神需求低级等特点。④同③:366.但是,从搜集到的案例来看,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个体需要并非都违背社会现实,精神需求也并非低级。如四川内江东兴区沿街砍人案、辽宁沈阳杀亲戚案、上海闸北公安分局砍杀人案中的犯罪人都是因为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实施的犯罪,他们只是想获得应有的尊重,个体需要没有违背社会现实。分析这些案例,除了自我实现的需要外,其他4个均有体现,因此,精神需求低级并不是泄愤型暴力极端犯罪人的特点,这与以往的犯罪学研究存在分歧。

2.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性格是指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中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主要表现在一个人对现实的态度和在一定场合下采取的行为方式中,总是和意识倾向相联系,和个人的价值观相联系,体现了一个人的本质属性。①熊云武.犯罪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5.泄愤型的暴力犯罪人多具有较为典型的负面性格,例如,偏激、固执、敏感、易激惹、残忍、以自我为中心等。这些性格特点,与主流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当其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内心在这些不良性格的作用下,对社会逐渐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如果没有有效的教育和引导,消极情绪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最后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3.犯罪人的认知特征

犯罪人的认知特征,是指犯罪人在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认识过程中对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特征。②杨燮蛟.现代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44.通过收集到的案例,我们看到泄愤型的个人暴力犯罪的危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仅河北石家庄爆炸案,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这说明,泄愤型个人暴力犯罪人认知能力差,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谈漠,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识不清,预见性较差,在强烈的个人欲望支配下,只顾发泄心中的愤恨,不论造成怎样的危害后果,有着极强的反社会意识。

二、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产生犯罪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此次收购事件被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亚洲历史上最大的私募股权并购案。而且被收购的普洛斯是一家资产优良的企业,往往只有收购别人的份,没想到一下次就被别人给收购了。”安徽合肥一位从事冷链运输的业内人士熊威告诉《中国储运》记者,物流市场瞬息万变,越来越看不懂。

1.犯罪人在精神或身体上存在障碍

通过对收集到的70宗案例来看,无法认定犯罪人自身情况的有3宗,其余67宗案例中有32起案例的犯罪人在精神或身体上存在障碍,占了总数的47.8%。先天或者后天的因素导致的精神障碍的病患者,因为缺乏正常人所具有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一旦在情感上、事业上或者生活中的其他方面受到挫折,很容易产生暴力性的攻击行为。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不难看到还有相当一部分作案人身体的某一部分或某些功能存在缺陷。有的是大脑受到损伤,导致智力低下,认识能力、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减退,严重的甚至导致精神发育不全,大脑功能障碍,从而导致作案人心理异常,滋生有暴力倾向的攻击心理。还有的作案人身体上存在残疾,在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时,易形成孤僻的性格而滋生犯罪心理。

2.犯罪人长期积累了较强的负面情绪

情绪具有两极性:一极是肯定性和积极性的情感情绪;另一极是否定性和消极性的情感情绪。一般而言,后者是具有破坏性的情感情绪力量。出现不良情绪后,个体很可能去寻找比自己更加弱小的对象进行报复,以发泄仇恨,舒缓紧张,重获心理平衡。③李晓明,李洪欣.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365.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的犯罪人较为典型的负面情绪有愤怒、焦虑、紧张、沮丧、悲伤、痛苦等。这些负面情绪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缓解方法和排泄途径,在犯罪人心中长期积累,一旦达到峰值,犯罪人会把这种积怨转向社会,对社会的态度便由不满变为抵触,再逐渐演变成敌对和愤恨。于是,便产生了反社会的心理或者萌发了愤恨社会的报复心理。

3.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反社会人格突出

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现代社会,拥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帮助人们认识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以及做了不该做的事,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对他们来说几乎完全陌生,多数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惩罚措施一无所知。这类人还具有较强的反社会人格,不忠诚任何法律、集体,极端利己,仇视一切,为达到个人目的,做事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犯罪后无悔恨表现,更无羞耻感和罪恶感。自控能力弱,不承认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常把自己不合理的举动合理化。

(二)外在原因

1.社会环境的不良刺激

2.特殊人群的防控能力弱

这里的特殊人群是指那些在生理、心理以及精神上存在缺陷的特定人群。重点是与父母、配偶、子女感情不和、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平时易冲动、有精神疾病的诊断记录、行为与常人不同、头部或其他部位受过严重伤害、有久治不好的慢性疾病的特殊人群以及吸毒人员和非正常的长期上访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些人的管控能力还很薄弱,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辖区内特殊人员的数量、类型、严重程度以及潜在的危险程度掌握不清,认识不足,没有制定相应的预防机制,一旦犯罪发生,有关部门没有处置的预案,仓促之间,不知如何应对。

三、对于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应对措施

(一)对于正在发生的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以控制为主

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正在实施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危害结果仍在继续,并且犯罪人仍然留在现场。因此,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是救助伤员、排除危险和抓捕犯罪人。此时,公安机关的应对措施应以控制为主。

1.迅速接处警,控制事态恶化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要按照既定的应急预案,迅速查清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方式。立即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力赶赴现场,做好现场的临时处置和保护工作。调集专业的刑侦和技术人员迅速奔赴现场,做进一步处置。同时,还要协调医护人员、消防人员、排爆人员随时待命,一旦需要,火速出动。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的恶化,指挥人员要组织相应人员救护伤员,灭火排爆,设法将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最后,要迅速上报,使上级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便于上级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协调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工作。

2.围捕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

发现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嫌疑人仍留在现场没有逃离时,指挥人员要果断下达命令,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地形、警力等条件,迅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围捕。对抗拒抓捕,拒不投降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开展心理攻势,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政策,瓦解犯罪嫌疑人,劝其缴械投降;在没有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选派专门人员化妆贴靠,出其不意,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如闪光弹、震撼弹,使犯罪嫌疑人失去抵抗能力,从而擒获犯罪嫌疑人;使用警犬扑咬犯罪嫌疑人或者命令狙击手击伤或击毙顽固抵抗的犯罪嫌疑人;组织多名警员强攻突袭,制服犯罪嫌疑人。⑪

(二)对于已经发生的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以打击为主

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人已经逃离现场。因此,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除了排除危险、救助伤员、控制事态发展之外,还要做好相应的侦查工作。此时,公安机关的应对措施应以打击为主。

1.及时立案,做好临场处置

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旦发生,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都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要及时立案,以便开展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同时,还要做好临场处置工作,如急救灭险,上报案情等。

2.组织警力,做好侦查工作

首先,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后,要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力求找到所有与作案人有关的痕迹、物证。同时,办案人员要迅速在现场寻找目击者,询问其看到的案件经过以及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否则,一旦目击者离开现场,办案人员无处寻找,就算找到,时间间隔过长,目击者的记忆模糊,提供的信息会不完整、不准确。其次,侦查指挥人员要组织人员在现场周边进行走访、调查工作。询问附近居住的居民有无看到案发情况以及作案人或者可疑人的情况。案发现场有视频监控的,要第一时间调取,并做到认真、仔细、反复地观看,这对查找犯罪人,侦破案件有极大的帮助。最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后,迅速调集交警、特警、武警等其他警种配合,实施有效的侦查措施,抓捕犯罪嫌疑人。抓捕中,要防止新的危害发生,在不超越职权范围、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灵活处置,以不费一枪一弹,活捉犯罪嫌疑人为上策,关键时可以使用武器,使犯罪嫌疑人失去反抗能力即可,只有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选择击伤、击毙犯罪嫌疑人。

3.积极准备,做好讯问工作

大部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人都有强烈的厌世情绪,这类人在作案后,因心怀绝望,只求一死,大都能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有极少数的作案人逃避侦查,抵制讯问。办案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制定合理的讯问策略,尽快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首先,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讯问人员不仅要详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景和家庭关系,还必须全面熟悉案件材料。只有这样,才能在讯问中占据主动,尽快获取口供。然后,制定有效的讯问计划。在讯问中,应做到问题集中,指向明确,切忌什么都问。除用简洁、易懂的语句介绍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外,讯问人员尽量少说话,让犯罪嫌疑人多说,以便暴露更多的信息。最后,把获取到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办案人员已经掌握到的其他证据或者之前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作对比,看能否相互印证,以此来认定供述的真实性。

(三)对于尚未发生的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以防范为主

这类犯罪的特点是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尚未发生,只是处于预谋阶段。因此,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是积极预防,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此时,公安机关的应对措施应以防范为主。

1.强化公安机关日常的基础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要在村委会和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帮助下,充分利用刑事特情和治安耳目等专门力量,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对社会矛盾进行认真排查、收集。对于排查出的矛盾隐患,根据矛盾的性质、大小、处置难易程度、紧急程度和当事人情况等区分为不同等级,科学、合理地安排警力,提高处置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有效、健全的矛盾缓解机制。社会矛盾缓解机制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一道安全保障防线,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缓冲区。不要以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小、价值低为借口,对他们的诉求不理不睬、推诿扯皮。同时,定期向社区居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知道违法犯罪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做守法、护法的良好公民,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加强对特殊人群的防控能力

由于在所有的警种中,从事基层工作的社区民警最常与这类人群接触,因此,要求社区民警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管控力度。笔者根据收集到的70起案例,按照案件发生的月份作了如下统计:

月份人数(个)1 5 2 4 3 6 4 2 5 7 6 7 7 15 8 7 9 3 10 1 11 5 12 8

从表格中可以看到,春季2、3、4、5四个月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了19起,夏季6、7、8三个月发生了29起,秋季9、10两个月发生了4起,冬季11、12、1三个月发生了18起。夏季、冬季和春季这三个季节是人出现情绪波动的时间段。夏季和春季犯罪案件多发于街面、校园等公共场所,冬季犯罪案件多发于家庭或家族内部。①李玫瑾.滥杀犯罪的实案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2):24.因此,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这三个季节的发案率也就明显升高。这就要求社区民警在自己的辖区内,根据季节的变化,在不同的场所,提高警觉度,加强管控。同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曾有冲突的家庭、有生活困难或者遇到挫折的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积极开展对重点区域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泄愤型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多发生在人员密集,警惕性差、防范性弱的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敬老院、公交车上等。公安机关要对这些区域积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工作。首先,公安机关要配合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相关部门以搞演练、办讲座等方式对学生、医生、老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其次,公安机关要在这些区域内配备必要的警备设施,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效果,还能增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的信心。最后,公安机关的日常巡逻与这些重点区域保安警戒要相互配合,重视这些区域的保安培训。同时,发动社会力量,组织自愿者参与到这些重点区域的安保工作,力争将此类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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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haracteristics,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dividual Extreme Violent Crimes of Venting Private Anger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subjects

1a,Xin Jian,1b,Liu Chong
(a,Depart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b,Editorial Department,Chinese Criminal Police 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 110035,China)

In recent years,the extreme violence crimes occur frequently all over the country,and especially crimes aiming at uncertain objects and venting private angers are more rampant.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suspects'personalities,social attribute and mental characteristics,we believe that the suspects have obstacles or defects mentally or physically,negative emotions foe a long time,poor legal consciousness,obvious antisocial personality.At present,China'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not perfect,and the reasonable demands of the masses have no normal channels to express and to be solved,which easily lead to extreme violence crimes of venting their anger.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control,combat and prevent the crimes,so as to avoid heavy casualties and property losses.

anger;subject of crime;characteristics;causes;countermeasures

D917

B

1672-1195(2015)04-0059-(06)

责任编辑:张咪

2015-12-12

辛建(1989-),男,山东济宁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刘冲(1973-),男,辽宁沈阳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辑部主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编辑学。

【doi】10.3969/j.issn.1622-1195.2015.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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