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实施公安法学实验教学的可行性与价值意义

2015-11-13 00:34邱福军黄诚
科教导刊 2015年29期
关键词:可行性实验教学价值

邱福军 黄诚

摘 要 实验教学作为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具有特殊重要作用。然而,传统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在理念上并没有科学意义上的实验概念。在教学基本建设中,与理工科實验室方兴未艾形成强烈反差,文科(特别是法学)的系统化、规模化的进行实验教学建设则属新事物。相关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更是新奇。但实际上,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概念的提出具有可行性,其实施也具有可行性且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公安法学 实验教学 可行性 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5.10.024

The Feasibility and Value for Implement of the Experiment

Teaching for Public Security Law

QIU Fujun, HUANG Cheng

(Chongqing Police College, Chongqing 401331)

Abstract As 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the experiment teaching is crucial for developing the students' comprehensive quality, improving the practical ability and pioneering spirit.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concepts, there is no scientific experimental concept for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 It's an innovation to establish the experiment teaching systematically and extensively for Liberal Arts (especially in law), especially for the related Public Security Law. While the appearance of the concept of the experiment teaching for Public Security Law is not only feasible and practicable, but valuable and significant.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Law; experiment teaching; feasibility; value

实验教学作为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具有特殊重要作用。在我国高等院校实现向内涵式发展、特色办学转变中,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与改革是重要着力点。但是,由于在传统的概念和意义上,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在理念上并没有科学意义上的实验概念,在教学基本建设中,与理工科实验室方兴未艾形成强烈反差,高校文科(特别是法学)的系统化、规模化的进行实验教学建设则属新奇。在我国,法学实验教学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是教育部主动推动的结果,《2008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指南》首次将法学类列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范围。在这之前没有文件将法学列入实验教学考察范围之内。通过检索中国知网关于主题直接与法学实验教学方面的文献也很少。其原因也许在于,可能很多法学教育从业者目前还难以理解为何要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引入实验教学这种理工科意味浓厚的教学方法。2014年教育部要求2000年后新建本科院校转型为应用型院校,随后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按上述精神,我国大多数新建公安本科院校均属转型之列。也意味着对我们的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方面,据笔者2015年7月6日在中国知网搜索,还未有直接涉及此主题的一篇公开文献。对此,笔者拟抛砖引玉,对我国公安院校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1 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概念提出的可行性

1.1 实验概念和特点

实验是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逐渐分出来的社会实践形式。根据《哲学大辞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有关“实验”或“科学实验”的词条可知,对于实验概念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实验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方法,首先出现在自然科学中,其主要的适用领域以自然科学为主。二是相对于一般的方法,实验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其有纯化和简化研究对象的功能、也有突现研究对象的功能。三是与普通的科学观察和实践活动相比,可控性是实验最独特的特点。因为人类可以人工设定和控制实验的条件。①四是通过实验活动,实验主体可以亲自体验或观察各因素的性能、相互关系及变化规律。

1.2 实验教学概念

实验教学中的实验是指一种教学方法。实验教学的目的不是将实验本身传授给学生,而是通过实验这种方法让学生学到从事某项任务的思维和习得知识。

相对于实验本身,实验教学所受到的限制更多,在自然科学的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学中的实验都是前人多次进行并且有效的过程,实验的过程和目的都已经在教材或其他文档中被限定了。纯粹的科学实验,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新的知识,但实验教学中的实验对于这个目的几乎不做要求,实验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让学生通过实验教学的过程发现新的科学规律,而是让学生掌握从事某项任务的思维和习得知识,例如刑事案件定罪思维、证据调查技能、民事调解技巧等。教学的目的永远都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这是教学的自身规律所决定了的限定,这些限定可以保证实验教学以最小的教学成本让学生获得最大的知识增量。

1.3 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概念

实验教学中的实验可以理解为一种教学方法。据此,我们可以将公安法学实验教学作如下定义: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是在人为控制条件下,让学生通过系列的人际互动、人机互动或实际操作,将与公安职业有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转化为实践过程,从而让学生体验该理论和规则并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活动。

2 公安法学实验教学实施的可行性

2.1 人文社会科学采用实验方法取得长足进展

从“科学”这个词语的来源和一般人的印象,“科学”应最初是指“自然科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实验早已突破了原来的自然科学领域而延伸到了某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比如实验心理学、实验经济学等。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

虽然20世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几位重量级学者,如佳达默尔、哈耶克等人极力抵抗实证主义和自然科学方法进入社会科学领域,但是事情的发展好象并不如他们的意。比如在经济学领域,虽然作为经济学家的哈耶克在其《科学的革命》一书中极力反对自然科学方法对于社会研究领域的侵占,即哈耶克所说的唯科学主义。但事与愿违的是,当今西方经济学的主流方法论似乎越来显示出其唯科学主义的味道。数学和统计学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的应用越来越深入,而对于自然和社会规律给出严格的数学表达却日益成为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虽然我们还没有看到自然科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大量应用的迹象,但随着计算机的运算能力不断加强,还有人工智能技术、虚拟现实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现在认为太复杂,参数太多的社会现象迟早会被人们在计算机建模并且加以研究。②

2.2 实验教学方法可以适用于公安法学的教学过程

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教学作为教学活动,学生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模拟法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主要是模拟法庭场所和案卷证据等。但不是所有的因素都考虑在内。教师基于教学目标的需要,会人为加工、简化、去除那些对于案情无关紧要的次要因素的、某些环节可能被教师出于教学的考虑被有意的略去。通过庭审过程,使庭审的结果慢慢浮现出来。从观察这些现象的变化中获取新知识或验证知识对应着,学生通过参加模拟庭审活动,习得了法律运作的程序性知识。有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完全可以说,模拟法庭是一种实验教学。只不过学生最后不是站在局外来观察实验结果,而是在做的过程中体验实验过程的本身。但这个差别不是实验教学区别非实验教学的标志,这个差别是由实践智慧与技术知识之间的差别造成的,我们知道实践的目的就在于实践本身,而技术的目的是生成技术之外的物。③再如,公安法律文书制作等教学方法都符合让学生亲自动手参与人为控制的实验过程这个实验教学的基本模式。因为在这些活动中,学生都不承担真实的法律后果。从学生不承担真实的法律后果这个角度看,即使有些场景是真实而不是模拟的,但对于学生而言,这些条件仍然是人为控制的。因此,公安法学教学是完全可以采用实验教学方法。实际上,公安法学教育也许已经采用实验教学方法很多年了,只是大家以前都不认为这些内容是实验教学。

2.3 公安法学的实践特性也使得实验教学应用具有可行性

法学知识体系分为制度设计、制度实现与制度合理化三个方面。制度设计、制度实现与制度合理化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绝大多数法学理论和知识可以转化为系列的人际互动、人机互动与实物操作。例如,任何立法过程都必须运用类型化处理方法对现实中的现象进行归纳,然后生成具有抽象意义的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从而对现实生活进行规范。在公安法律立法等实验项目中,就可以检验这种类型化处理与概括是否有漏洞,从而验证法律概念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的恰当性。法学理论的操作和检测条件在大多数时候可以通过人工设计和软件模拟的方法得到。

当然,公安法学实验的条件是人为控制的条件,不是自然的、现实中的条件。这种条件往往是通过计算机软件或者情景设计方法得到的虚拟条件。公安法学实验的内容是系列的人际互动、人机互动与实物操作。人际互动是人与人之间通过言语和行为的互动;人机互动主要是人与电脑的信息互动;实物操作是针对仪器、文本等设备的动手操作。自然科学实验,人际互动的内容极少、人机互动与实物操作的内容占绝大多数。公安法学实验作为社会科学知识为主的实验,其中人际互动的成分很大、人机互动与实物操作的成分相对较少。

3 公安法学实施实验教学的价值和意义

3.1 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技能的形成不仅仅在于记住知识,更在于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而实验教学就是更具体、更真实、更规范的实践活动。它有助于实验主体通过亲历亲为的实践活动来感知、感悟、精熟各种法律技能。当前,我国公安法治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大量的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工作适应期短的公安专门人才。但是传统公安法学教育模式不能适应这一需要,在法律理论教育与公安职业之间存在一个断裂地带,仅仅靠泛泛的实习实训并不能予以弥补。公安法学实验教学的独特性在于公安法学实验教学能够方便快捷地让学生体验法律规则的应用环境,并且在该环境中,针对具体问题运用法学理论,验证该理论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从而切实理解所学习的理论,并培养多方面的实践技能。

3.2 有助于塑造学生的法律人格

坚定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法律人格的塑造。但是,在传统的理论教学中,學生作为外在于公安职业的旁观者,无法亲身体会公安职业的社会责任和崇高使命,因而极有可能导致学生有法学知识,无法律信仰。而法学实验教学对于学生法律人格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学生法律人格的养成创造了亲身体味法律职业责任的平台。法学实验教学平台将学生置于一个真实的人与人的关系——公安民警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民警与当事人、公安民警与律师、公安民警与检察官(下转第93页)(上接第50页)的关系中,使学生亲自面临法律活动、亲身体验法律角色、领悟法律信仰对于法治实践的价值。这种体验对于学生法律人格的养成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通过模拟公安职业角色,将自己置身于法治社会的场景之中,领会公安职业人所具有的弘扬法律精神、追求社会正义的社会责任,从而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反思确立法律信仰的意义,为理性法律信仰的形成确立目标和依据。

3.3 有助于强化对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品德修养也是公安法学教育应当关注的重点。但是,法学教育常见的课堂讲授活动对学生的职业品德修养提升效果不佳。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在课堂讲授活动中,缺乏情感交流的情景;二是学生只能被动接受,而不能亲自体验;三是学生对职业品德修养的体会难以积累。但是,实验教学平台则可以为学生创设情感场,为学生积累情感经验提供机会,从而推动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的养成。

3.4 有利于警学研结合,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随着公安法学实验教学的体系化、综合性发展,公安法学实验教学建设将与其它建设融合一体,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以下功能:(1)发挥公安法学对公安业务课程的引导作用,全面支撑公安类各专业课程教育,并系统强化学生创业、就业、创新能力培养;(2)全面支持和配合公安院校学术课题研究和社会各方面的专题研究,提供软硬件平台和数据库服务;(3)发挥平台优势,整合公安院校各类执法资源,全方位提供社会服务;(4)通过公安法学实验教学活动并整合校内资源,为文化传承创新服务。

注释

① 王均平,鲍必功.法学实验教学及其实现.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59-160.

② 王均平,鲍必功.法学实验教学及其实现.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61-162.

③ 洪汉鼎.论实践智慧.北京社会科学,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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