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芳 林秀梅
高考过程中的诚信缺失现象屡禁不止,反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严重影响了高考的公平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高考诚信缺失行为具备社会越轨行为的本质属性,且具有主客观两个层面的深刻原因。构建包括“正规教育与监督、常态化的宣传与引导、过程控制与惩戒以及建立综合诚信评价档案”等内容的“立体化”考试诚信机制将有利于高考诚信缺失问题的缓解和最终解决。
高考 诚信缺失 “立体化”诚信机制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诚实守信”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在人们的道德观和社会伦理中一直都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一些组织和个人,受错位价值观念的误导,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活动和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诚信缺失成为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高考作为关乎个人和家庭命运的重要转折点,也在扭曲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形式各样的诚信缺失现象,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扰乱了正常的高考秩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一、高考诚信缺失的本质及成因
1.高考诚信缺失本质上属于社会越轨行为
高考过程中的诚信缺失行为,是部分考生和家长由于各种原因并未采用正规途径,而是通过各种“非正常路径”以期实现考试“成功”目标的行为,其本质上可以界定为一种社会越轨行为。
从社会学分析视角来看,个体通过社会化过程实现社会及其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其前提是存在一种(或多种)社会及其文化潜在确定并支持的目标体系,以及实现目标体系的“正确”路径,而对于这一目标或实现目标路径的背离行为均可称为社会越轨行为。英国社会学家G·邓肯·米切尔主编的《新社会学词典》中将“触犯了某一社会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的规定,因而招致社会非难或惩罚的行为”称为“社会性异常”[1]。这里的“社会性异常”行为就是指社会越轨行为。根据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对社会越轨者的分类,考试过程中缺失诚信的行为主体应被界定为“变换手法者”,即“企图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手段来达到社会认可的目标”[2]。虽然从社会学意义上讲,越轨行为并非都具有否定和消极意义,但对于诚信缺失行为,无论从历时角度我国历史各时期的评价,还是共时角度不同国家和民族的评价,都一致指向负面和否定。
2.原因分析
关于社会越轨的原因分析,社会学有标签理论、文化传递、差异交往、社会失范等解释框架。但相比而言,社会失范理论更好地抓住了问题的本质。默顿认为:“所谓失范,就是在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的时候发生的,……是指社会成员采用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2]可以说,社会失范源于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的“分离”,是社会个体“手段可能性”无法实现社会文化目标的情况下做出的反应。沿着社会失范理论这一路径分析社会越轨的原因,可以从目标体系的合理性及其实现的可能性和个体实现目标的现实能力两个层面着手。用于高考过程中诚信缺失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则需从社会原因和主观原因两个层面探讨。
从原因来讲,首先,成功的标准单一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高考作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被赋予了除“单纯考试”之外的更多意义。高考的成功与“优质教育资源”和“优越的工作条件”产生了紧密的联系,与考生未来的经济利益以及基于其上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高考的成功成为考生尤其是寒门学子们“跳跃龙门”和“改变命运”的通道。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高等教育投入的力度,为更多的考生提供了实现“大学梦”的机会,但从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供需对比来看,仍然有部分考生不能通过高考这座“独木桥”,亦即不能保证所有考生都能通过正常考试,实现高考成功的“文化目标”,部分潜在的“失败者”便有可能成为越轨行为的参与者。其次,社会转型期功利化思潮的影响。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高考从单纯的人才选拔考试演变为衡量成功的标准与社会上各种功利化思潮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高考被赋予了除人才选拔机能之外的更多利益诉求,高考升学率(一本率、二本率等)成为教育管理部门标榜政绩、中学获得教学资源、高考相关产业如培训班等获得经济利益的工具性目标。在如此之多的功利化需求指引下,高考牵动着考生和家长的命运,以及教师和学校的期望,无形中增加了考生身心发展的压力,也成为部分考生和家长,甚至中学和教育管理部门铤而走险的导火索。
从主观视角探讨高考过程中的诚信缺失现象,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实现社会目标能力限制下,社会个体何以会选择铤而走险,即行为主体经历了何种利弊衡量之后最终仍然选择越轨行为。在此,需要在关注社会客观因素影响的基础上,尽可能避免落入“社会决定论”的窠臼,还原个体主观能动性在社会客观结构因素影响下的功能空间。从主观角度分析,高考诚信缺失行为具有个体心理上侥幸的成分,属于行为人在客观制度等约束因素不完善情况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我国针对高考过程中出现的诚信缺失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一些现象和做法未能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加以明确,系统的高考诚信机制仍未建立。与潜在的“收益”相比,高考过程中诚信缺失行为的“违约成本”和“机会成本”相对较低,影响了考生采取诚信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高考过程中存在诚信缺失现象,并在近些年屡屡出现形式各异的“作弊”行为,并不能单独归因于社会或者个人,而是社会行动者在外界客观环境“限制”下,通过“利弊衡量”后作出的所谓“合理”决策。解决这一问题,自然不能片面地采取措施,而应当将其作为整体进行考察。
二、诚信机制的建构原则
从上述讨论可以发现,建构高考诚信机制,需要综合考察社会环境因素和主体的主观因素。另外,为保证建构的诚信机制卓有成效,还须满足如下三个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强调高考诚信机制的“整体性、关联性、动态平衡性”等层面的特征。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或系统,高考诚信机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其全面性:首先,内容的完备性。即高考诚信机制既应当包括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对学生诚信观念和价值的严格、正规的教育和监督,也应当包括通过集体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途径开展的常态化宣传和引导,包括高考过程中严格、完备的监督和惩罚,也要包括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的综合评价与记录。其次,保证诚信机制所包括的各项内容和举措具有关联性和层次性。即要求诚信机制的建立除了发挥监督、惩罚和控制的要求外,也能够从激励和引导的角度发挥功能。
2.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体现的是动态适应性、弹性以及反馈等内容。要求构建高考诚信机制时,认真研究和掌握高考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的总体状况、特征、影响程度、变化趋势等因素,保留诚信机制各要素和内容的可调整性和弹性。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时刻关注诚信机制运行信息的反馈,并能够做到灵敏、正确、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与控制,以便上述各因素发生变化时,能够启用适应和调整策略,保证诚信机制效果的针对性实现。
3.长效性原则
长效性原则要求的是:在满足时效性基础上,使高考诚信机制能够持续地发挥效能。长效性原则的实现首先应在高考诚信机制的构建理念上得以体现,即探索构建有效监督和控制高考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和行为的诚信机制,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也非“应景”性质的形式主义的表面文章,应该秉承与诚信缺失行为斗争到底的信念。另外,高考诚信机制长效性的实现,也得益于“全面性”、“动态性”等原则的遵守,只有满足了上述两个原则,高考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才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保证诚信机制持续有效地发挥。
三、对策与建议
1.切实推进办学体制多元化
上文讨论中已经发现,成功标准的单一化是催生高考诚信缺失行为的客观因素,高等教育资源与求学人数的不匹配是考生和家长“铤而走险”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相较于高考诚信机制的建立,切实推进办学体制多元化,尤其是在高等教育层面引入更多市场和民间资源,为各层次、不同性质和需求的考生提供足够的“上升通道”,对从根本上缓解乃至解决高考诚信缺失问题更具基础意义。当前,民办学校、改制学校、独立学院这几个关键词反映了办学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总体来看,办学体制改革从最初允许民办学校的创办,到明确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办学体制多元化的主导思想是明确的。但具体实施层面上,却存在着摇摆现象。民办教育无法获得与公办教育同等待遇的问题仍然是束缚办学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同时,这些束缚和限制也直接影响到考生和家长对非公办高校的认同和选择。因此,教育管理部门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为非公办高校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只有各层次、类型的高校真正实现百花齐放,考生的选择机会才会增加,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高考诚信缺失问题。当然,在现有环境下,高考诚信机制的构建仍然是必要的。
2.构建“立体化”高考诚信机制
根据上述建构原则,“正规教育与监督、常态宣传与引导、过程控制与惩戒以及综合评价与记录”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的“立体化”诚信机制将有利于对高考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的有效控制,促进高考的公正、公平。
(1)正规教育与监督
除家庭诚信教育的潜移默化以及社会宏观环境塑造的诚信教育与引导外,学校也要针对中学生开展正规的诚信教育与监督,要保证诚信教育能够融入到中学课程体系中去,不断强化学生群体诚实守信的观念和价值。另外,即使在日常的考试过程中也要保证诚信监督举措的强化和完善,做好考前考场清查、试卷保密等工作;考中监督、作弊违纪处理工作;考后试卷安全等工作。严格考试纪律,不给学生可乘之机,避免学生作弊、抄袭等诚信缺失习惯的养成。
(2)常态宣传与引导
除正规的教育监督外,学校要着力塑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弄虚作假为耻,利用各种集体活动机会,主题鲜明抑或潜移默化地宣传和引导学生树立诚信观念。例如,在国家和社会宣传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宏观背景下,学校应当把握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或集体活动,配合学校宣传栏(板)等平台,做好诚信理念的宣传和引导,让诚信观念深入学生内心。
(3)过程控制与惩戒
这是高考诚信机制的关键内容,需要形成完整、系统的高考监督体系,把考前、考中和考后各环节可能发生的诚信缺失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在高考前严格核查考生身份,综合利用指纹、照片等信息采集技术,班主任签字核实考生身份确认等举措,避免学生伪造身份;考中采用异地监考或考试,学生签订诚信责任书等举措,辅助先进技术设备等控制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并且能够用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惩罚违纪行为;考后环节则要力保试卷安全,保证阅卷工作的准确、公平。
(4)综合评价与记录
配合高考违纪的惩罚举措,把违纪学生的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负面影响较大的个人或组织,要加大惩罚力度,并与其个人信用体系直接挂钩,提高高考诚信缺失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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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英]G·邓背·米切尔.新社会学词典[M].刘光华,邓伟志,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6.
[2] 刘启云,张建新.社会学概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
[作者:彭振芳(1981-),男,河北唐山人,华北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讲师,硕士;林秀梅(1980-),女,四川眉山人,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助教,硕士。]
【责任编辑 郑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