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律课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在法律实践教学条件、法律师资、实践课时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学校应当从顶层设计方面对法律实践教学进行规范并鼓励教师积极探索包括讲座、案例教学与视频教学、旁听庭审、法院到校公开庭审等多种法律实践模式,以此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技能的提高。
【关键词】医学院校 管理专业 法律实践 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0-0217-02
一、法律课程在医学院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随着医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医学院校在专业建设中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纷纷开设了管理类专业,比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工商管理或市场营销专业等。上述专业在医学院校又被称之为“医药相关专业”,培养的人才主要服务于卫生管理、药物营销等行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教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法律课程建设在医学院校的课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体到管理专业,涉及的法律课程主要包括“卫生法”、“民法”、“经济法”等等。当然,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在实际课程设置中各有取舍。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而同时医患关系又较为紧张的今天,“依法”从事医药卫生管理已经成为共识。而依法管理的前提是学法、懂法。因此,法律课程在医学院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实践教学环节在法律课程中意义重大
(一)法律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参与式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仅应当指导学生通过书本知识的学习去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制度,而且应当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到实践教学环节中,把法律理论应用于将来的实际工作与生活中去。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在论及法律实践教学时曾指出: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而且还要担负起培养掌握各类法律技能的重任。由此观之,“实践性”、“应用性”成为当前大陆法学教育的一个导向,可谓是顺应了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就需要强化实践性教学。
(二)国家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给法律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着重强调在高等教育中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并且具体指出高校应当“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着力提高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上纲领性文件给包括法律课程在内的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社会对人才综合能力的需求促使实践教学的深入开展
目前,社会重视人才的综合能力和全面发展,仅仅具有理论知识而欠缺实践能力甚至“眼高手低”的毕业生受到冷遇。许多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时需要毕业生尽快“上手”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这样,经过系统实践训练的毕业生的优势逐渐凸显,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这也倒逼学校要更加重视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三、医学院校管理专业法律实践环节存在的不足
应当承认,医学院校主要承担的是医药类课程的教学工作,而在法律课程建设及其实践教学方面较之于专门的法律院校存在一些先天不足。
(一)实践教学条件不完善
由于医学院校很少设置专门的法学专业,所以法律课程不可能开设很多。考虑到场地和设备的利用率问题,一般不会花费巨资建设可能会经常闲置的模拟法庭,或购买专业的法律教学软件,在实践教学条件方面不够完善。
(二)法律课程师资整体水平不高
法律实践教学需要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教师指导,而医学院校管理类专业普遍设置时间不长,人才积累不足。尽管少数学校中一些法律教师已经在国内法学界享有一定知名度,但与国内知名法律院校相比,多数医学院校缺乏经验丰富的高职称、高年资法律大师任教,难以完全胜任实践教学需要。
(三)与校外法律机构联系不够,影响校外实践的经常性开展
与法律院校不同,医学院校本身与校外法律机构接触机会有限,接触层次不高,联系不够频繁。在实践基地建设、人员相互来往、学生外出从事法律实践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
(四)法律课程课时有限,难以容纳较多实践内容
医学院校管理类专业有其自身的主干课程,除了管理专业固有的核心课程外,作为医学院校管理专业的特色,还开设有医药类课程。这就使法律类课程不可能开设过多,而且每门法律课程的课时数有限,一般为50至70学时。总课时的限制使得除了满足必要的课堂教学外,难以留给学生更多的实践时间。
四、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实践模式的选择
(一)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带有短期性特点
与普通法律院校或法学专业不同,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一般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院校或法学专业在大四下学期会安排有整整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而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主要是在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进行,基本不会进行整个学期的专门法律实践。因此,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法律实践一般是短期的实践,应当立足于这个现实去寻求适合自身的法律实践模式。
(二)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实践适宜采用的模式
1.学校从顶层设计方面对法律实践教学进行规范,保证法律实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虽然医学院校管理专业不会安排长期的法律实践,但是,法律类课程毕竟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對学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学校在较高层级上对法律实践教学进行规范。比如学校教务部门通过正式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对法律实践进行规范和体现。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实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实践的多种模式
(1)邀请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专业人士到校举办实务讲座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的专业人士法律经验丰富,在给学生进行的讲座中能够穿插大量实际典型的案例。并且讲课风格别具一格,容易引起学生兴趣,是一种深受学生欢迎的形式。
此种形式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第一,尽管校外专业人士实践经验丰富,但多数人对教育教学所特有的内在规律未必精通,对所讲内容在结构把握、时间安排、演讲艺术等方面可能有所欠缺。这要求校内教师加强与专业人士的沟通,共同商量讲座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讲座注意事项。第二,校外专业人士工作繁忙,本来安排好的讲座也可能因为临时原因而不能如期举行。这就要求校内教师制定预案,不至于临时手忙脚乱,无从应对。
(2)在课堂教学中鼓励进行法律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和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4]后来又被广泛应用于医学、心理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学、社会学等教学活动中。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些高等院校也开始将案例教学法引入一些学科的课堂教学。[5]案例教学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其积极参与到对具体案例的探究,由被动听课转为积极思索、主动实践,因此被经常采用。
但案例教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缺乏系统、规范的教材。第二,相对于直接讲授的形式,时间效率不够高。第三,案例教学法并非万能。法学学科虽然属于应用性学科,但毕竟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一些法学概念、法律制度、法律原则需要通过较为系统的课程讲解形式传授给学生。案例教学并不能替代课堂讲授这种主要的教学形式。[6]第四,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比单纯课堂教学付出更大的努力,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现行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标准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难以充分体现教师教学方面的付出,也就难以充分激励教师积极主动地进行教学投入。
(3)在课程中安排视频教学环节
视频教学,顾名思义就是在课堂上以播放视频案例的形式来进行辅助教学的一种多媒体教学手段。它以其独特的优势为课堂注入了新的生机,因此深受学生和老师的欢迎[7]。视频教学中所使用的视频资料不是教师事先人为设计出来的,而是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它有助于激发学生兴趣,促进学生积极参与思考和讨论。
尽管视频教学受到师生欢迎,但若运用不当,也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视频资料本身的权威性问题。视频资料来源广泛,但如果不考虑其是否权威就随意采用,可能会使学生对一些问题产生错误理解。第二,视频资料的时效性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成为常态,如果法律类视频资料过于陈旧,就不宜在教学中采用,以免对学生产生误导。第三,视频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协调配合问题。笔者发现一些教师为了迎合学生,在不是十分必要的情况下过多地播放视频。也有教师整节课播放视频而很少进行必要的提示或讲解。以上做法没有注意视频教学与其他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协调配合,甚至有时会给学生留下“用视频凑时间”的感觉,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8]
(4)指导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或接触其他法律类机构
在时间和其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指导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或接触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也是实践教学中一种理想模式。这样等于把教室从学校移至法庭或者其他司法机关,能够使学生获得更多的社会信息和法律方面的感性知识。笔者看到,许多学生是人生中第一次走进法院,那种兴奋心情溢于言表。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印象深刻,取得的教学效果是全方位的。
当然,到校外进行旁听庭审或参观也有许多制约因素。第一,外出至少需要占用整整半天时间或更长时间,常常要占用其他课程的时间。而调课常常涉及多个教师和班级,对正常教学秩序会产生一定影响。第二,大量学生外出,一旦在途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和老师难辞其咎。第三,一些案件可能不完全与某学期所学法律内容完全贴切,或者涉及综合内容而学生尚未接触到,使部分学生难以领悟。
这就要求,第一,学校教务部门对涉及学生外出的课程进行一定程度的灵活调配,必要时赋予二级院部一定的课程调配自主权,变“审批制”为“备案制”以简化程序。第二,国家法律层面应当对学生外出涉及安全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目前的情形是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合理教育和注意义务,几乎对学生外出发生的人身事件都必定承担责任,这就不可避免地打击了学校鼓励学生外出实践的积极性。第三,法院等法律机构与学校法律教师共同对案件进行精选,尽量贴近教学中所涉及的主要内容,或者由教师对相关问题向学生提前进行介绍。
(5)适时邀请法院到高校进行公开庭审
法院到高校进行公开庭审的好处是:第一,可以大大增加旁听庭审学生的数量。平时有机会赴法院进行法律实践的学生毕竟是少数,如果在学校开庭,可使更多学生便捷地感受庭审的庄严和法律的神圣。第二,在医学院校,如果选取医疗纠纷、非法行医、制售假药、食品安全之类的案件在学校公开庭审,将使会使医学院校学生受到深刻的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教育。第三,这也是司法机关进行法制宣传的极好场合,能够更大程度上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当然,这种活动需要动员人力物力较多,只能作为一种法律实践的补充形式。
总之,医学院校应当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环节对法律课程的重要性,采取多种途径积极探索医学院校管理专业学生短期法律实践的模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技能的提高,以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和医药卫生管理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泽鉴.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 2013(4):40.
[2]许婕.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运用[J],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8(3):97.
[3]蒋桂萍.案例教学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应用[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73.
[4]石峰.法学专业本科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法制与社会2009(11):296.
[5]段晓鹏.视频案例教学在卫生法学课程中的运用[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9(11): 157.
[6]段曉鹏.视频案例教学在卫生法学课程中的运用[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9(11): 159.
作者简介:
段晓鹏(1968- ),男,河南郑州人,硕士,法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