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2015-10-16 20:54全家悦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法治法律

全家悦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社会与文化

依法治国与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全家悦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网络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对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抵御西方和平演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如法治体系存在漏洞,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缺乏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体系。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完善我国网络空间文化法治体系,健全我国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体系是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网络法治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适应社会变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与部署,而法治文化是影响依法治国的基础因素。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升级换代,新媒体迅猛发展,人类已经由口传文化、印刷文化进入到了网络文化(或者叫电子文化)时代。推进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实现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是践行依法治国,全面深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

一、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1]随着网民规模持续增长,网络文化迅速发展。网络文化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和普及的深层次产物,是一种崭新的文化形态,给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积极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强执政党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党的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党的领导。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就的根本要求。党的执政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党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能力。我党执政60多年来,在实践中执政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面对信息化、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面临严峻的挑战。基于网络技术和新媒体的网络文化,使“媒体公共领域”逐渐变成了一个非公非私的“非确定性风险社会”。普通网民思想意识表达的分散化、多向度和不可控性,网络群体性事件,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图谋“西化”“分化”,都对党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和领导新媒体,如何规范和引导网络文化成为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积极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法治文化是培养法治的土壤。文化作为人类精神的载体,可以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的影响。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网络及网络文化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以法治建设推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文化的核心是其所包含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任何一种文化都会有自己的价值体系,并因这种价值倾向而获得或者丧失自己的生命力。网络文化也是如此。网络文化不仅是一种信息共享的平等文化,而且是一种雅俗兼容的多元文化。因此,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用先进的文化来引导。法治文化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含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的优秀的文化。因此,只有积极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才能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加强网络先进文化阵地建设,才能使广大网民从内心真正尊重与信仰法律,遵守与维护法律,从而为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最强有力的精神支持。

(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所谓和谐是一种有序可控的状态。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之一。网络文化安全不仅关系到网络空间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网络文化是以网络虚拟空间为依托的文化,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文化。这种虚拟性不仅拓展了人的主体性、实践方式和社会关系,而且使这种实践方式和社会关系也虚拟化。而虚拟性最容易引起人们的放纵心理。因此,虚假信息、垃圾邮件、网络色情暴力等泛滥;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洗钱等网络犯罪行为漫溢;网络谣言、网络病毒、网络侵权行为滋长;网络“恶搞”挑战伦理和道德底线。网络文化的虚拟性对社会的治理,对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网路空间能否得到有效的治理,关键在于能否在形成对网络基本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对其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积极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要在网络空间领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以法治促进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网络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治理现代化关系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网络法治文化与整个社会法治文化紧密结合,其健康发展需要各方主体的利益协同,共同推进。因此,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对于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丰富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网络文化既是社会文化的延伸,又对社会文化具有一定的改造和创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象,既包括传统文化领域,也涵盖网络文化领域带来的新问题。二是有利于扩展社会法治文化主体。网络作为网络文化的载体,覆盖面广,参与主体众多,速度快。推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在大范围内宣传依法治国理念,扩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三是有利于创新社会法治文化建设方式。网络文化为社会文化建设带来了许多“新问题”,需要用“新思路”和“新方式”将其转变为“新优势”。因此,网法治文化建设,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观念,加强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挥正向激励性规范和社会自治规则的正向调节作用。

(三)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是抵御西方和平演变、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放弃过对我国的和平演变,尤其是在网络文化时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科技上的绝对优势,通过对网络这一高新技术的控制,向全世界兜售文化产品,传播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我国民众尤其是青少年一代进行“洗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在西方强势文化的渗透中,在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挤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有学者曾说:“美国流行文化的传播是长久以来人们为实现全球统一而作出的一连串努力中最近的一次行动。它代替了罗马帝国和基督教徒推行的拉丁语及(共产党政府推行的)马克思列宁主义。”[2]积极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建设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是抵御西方和平演变的思想保障。

党的十八大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中国梦”简单来讲就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两大任务:民族解放和国富民强,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当然,毛泽东时代领导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一大任务民族独立解放。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民富国强开辟了新的道路。现阶段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现阶段,“中国梦”主要体现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三个层面。而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则蕴含了发展和安全两个价值目标,是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强国的内在要求,是国家进步的重要表现。因此,以法治文化建设推进网络健康发展,与“中国梦”的价值内涵有高度的契合性。一是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网络文化产业高速健康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6 004.1亿元,预计到2017年,网络经济规模将达到17 231.5亿元。[3]网络文化已成为一种产业,对媒体、零售、娱乐产生了深刻影响,并正在变革金融领域,未来医疗、汽车、房产等诸多领域将会迎来互联网化的又一波浪潮。加强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规范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带动我国信息化产业高速健康发展,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全面提高国家竞争优势。网络文化时代,新的国际格局将逐步形成。未来国家之间的竞争将围绕信息化网络展开。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维护国家安全。

二、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网络法治文化应该包括网络法律制度结构和网络法律观念价值结构两大方面。网络法律制度体系是网络法治文化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网络法治观念价值是网络法治文化的灵魂,主要包括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观念价值。随着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深化,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

(一)网民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

法治文化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仰基础之上的一种文明的生存理念和生活方式。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念,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体系。法治文化是强调民主、平等、自由、正义、权利等价值理念,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的法治状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尽管现阶段我国网民的人数不断增长,网络民意不断成长,但总体来看,大多数网民的法律信仰尚未树立。尽管现阶段我国网民维权和制约权力的意识在不断上升,但却忽视了权力和权利之间的边界,一方面导致侵犯他人的私权利,比如人肉搜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造成对公共权力的过分干预,比如“媒体审判”现象会干涉司法公正。

我国网民的法律信仰之所以尚未形成,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长期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土壤。长期以来受崇尚“德治”、笃信“清官”、重实体内容、“人情味”浓,忽视法律规范、不重个人权利、轻程序、法治理念较淡等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民众很难形成现代法治理念。同时,由于传统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部分民众缺乏对法的正确认识,对于法只停留在强制性、暴力性、惩罚性、镇压性等印象上,从而对法产生恐惧、躲避的心理,这些都为推进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维权难度较大。这是因为网络侵权行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很大的区别。网络侵权行为很难认定。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加上网络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这不仅为制定网络法律制度带来了难度,同时为网民维护自身权利也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网络法治系统存在漏洞

在立法层面,网络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专门性法律缺位,法律体系缺乏规划性、体系性和严密性,内容相对滞后,与国际规则的统筹衔接不够。网络法律体系是网络法治文化的载体。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网络法律制度规定。但总体来看有关网络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网上营业场所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面的规定,而在网络文化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只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之中。另外,已有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度也跟不上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不能及时解决网络空间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比如,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还是印刷文化时代的产物,在网络文化时代根本无法保护数字成果的知识产权,从而导致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十分猖獗。网上盗版现象十分普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任意复制、转载、链接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我国网络法律体系国际规则的统筹衔接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主权理论发展不足。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我国在宪法、法律中尚未规定有关网络主权方面的内容。二是针对网络霸权封锁缺少规则反制。三是对国际合作机制研究不足。这需要进一步深化法治建设,推进国内法律和国际规则的完善。四是由于对网络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现有规定内容粗疏,滞后、分散、操作性不强,并缺乏具体的法律责任。同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够,部门监管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留有法律空白。因此,要推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必须完善互联网监管立法,建立统一维护文化安全的严密法网。此外,在执法层面上,执法不力,审判不公、滥用权力等现象比较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三)欠缺有效的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体系

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未能取得良好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欠缺一个有效的法治文化传播体系。一个有效的文化传播体系应包括传播主体、客体、传播内容、方法、机制等方面的有机组合。我国现阶段的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主体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传播主体不仅要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掌握网络文化传播的特点,具备较强的运用网络的能力。二是网络法治文化传播的范围较为狭窄,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受众客体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法律领域。同时,目前网络法治文化实践活动开展不够全面,其“酵母效应”没有充分发挥,导致网民对法治带来的效果感受不深,影响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三是传播的内容形式不够丰富,方法不够多样灵活,文化融合需要加深。当前的传播内容主要是以法律制度和规范为主,与文化等其它内容相结合的较少。此外,内容形式都比较陈旧,无法与网络文化本身的特点相对接,从而不能有效地吸引网民。四是传播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合力需要加强。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主动调配合。

三、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如何培育网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意识,进一步深化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以良好的网络法治文化环境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进程,是我们需要积极思考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一)以保障网民权利为基本价值取向,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现阶段,网络已成为广大公民行使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平台,成为党了解民意、凝聚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是,随着网民规模的不断壮大,网络中的非理性、情绪化等无序政治参与倾向也愈演愈烈,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塑造网民的理性精神和守法观念,提高网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网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和网络民主法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

马克思早就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4]我国的网络文化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全球化的网络媒介为载体的,对民众产生普遍影响的一种文化形态。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利益诉求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化。网络文化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产物,深刻的体现出了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主体不仅要竭力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又要兼顾其它主体的利益,这就要求必须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法治的、理性的市场交易规则。而网络文化的虚拟性、隐匿性对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法治文化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尊重规则和契约的法治文化。这种规则的意识最起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意思:一是正当权利意识,二是正当程序意识。网民在网络中不仅要树立以法律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意识,而且在要树立讲程序,讲规则,不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利益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更加强调重视公民的利益、人格、自由和尊严,网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权利观念可直接转化成法治要求。因此,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以保障网民权利为基本价值取向,最终建立起普遍守法文化。

保障网民的权利就需要规制行政权力。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因此,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建设要突出人民的主体性地位。法治的本质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就必须规制公权力。因此,规制行政权也是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强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对于网民而言,必须强化主体意识,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序政治参与,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执政党而言,尤其是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强化守法意识,树立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的意识,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政府要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以构建多层次网络治理规则体系为着力点,完善我国网络空间文化法治体系

结合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现状,应以构建多层次网络治理规则体系为着力点,健全和完善我国网络空间文化法律体系。

第一,必须以党和国家战略为指引,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向。党和国家战略是党的治国方针和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以此为宏观指引,将党和国家的战略贯彻和落实到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中。应该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加快制定我国网络空间文化安全战略,加快制定国家网络法治文化对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利益和战略手段进行阐释,从文化产业发展、治理体制、国防安全、打击犯罪、全民网络安全教育、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明晰提出网络空间法治文化建设的宏观目标和实施纲要。完善我国网络空间法治文化体系,还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决抵制各种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文化思潮。同时,应坚持正确文化导向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相结合的原则;尊重文化的多样性与保护传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对待对外开放和维护文化安全的关系原则等。

第二,必须以网络文化法律体系建设为核心。首先,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网络文化法律体系建设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宪法层面对网络文化涉及的价值进行界定,明确网络主权、网络文化安全、网民权利等核心概念的宪法依据,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为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法理基础。其次,要将网络文化安全法定位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国家在此领域的基本制度。尽管全国人大已将《网络安全法》列入立法规划,但需要对目前要求比较迫切的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建立、网络安全技术管理体制、网络文化安全产业发展、网络国际安全合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原则性立法。同时,要在立法全过程中贯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比如应根据电子商务、网络身份识别和信息安全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对刑法、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网络犯罪、隐私权、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修正,并逐步从其它法律中脱离出来,形成专门的网络立法。

第三,必须以政策法规为补充,以国际规则为重点。政策法规的灵活性、针对性能及时适应网络信息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可以对法律体系形成有益的补充。但网络文化政策法规的制定要严格遵循法治政府的要求,用法治化过程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坚决避免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网络文化政策法规的审查制度,保证与法律体系协调一致。信息化、网络化是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之一,积极参与国际网络规则的制定,对于占领全球网络文化发展的制高点具有战略意义。首先,要始终保持警醒,维护我国的网络文化安全。要能辨别西方设置的人权、商业间谍等“规则陷阱”,以倡导互联网资源共享、促进技术创新、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为着力点,积极参与国际间交流合作。其次,要积极拓宽国际网络合作方式。通过网络安全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国际条约等主要平台,综合采取国际网络论坛、研讨会等方式,建立政府、企业、学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网络交往,提高我国在网络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三)以净化网络文化传播环境为契机,健全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体系

网络文化是一柄双刃剑,随着我国网络的普及,网络文化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及价值观念。然而,有些网站为了片面追求点击率和商业效应,经常向网上上传一些消极颓废的信息,甚至故意制造一些危言耸听的言论或者言论。因此,推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就要以净化互联网文化传播环境为契机,健全我国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体系。

第一,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网络道德文化建设。只有坚持依法管理,才能确保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只有加强道德建设,才能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管理。要按照净化网络环境的要求,建立健全网站管理规章制度,对有关网络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比如,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上有害及不良信息;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传播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行为;规范新闻信息发布方面的法律,坚持提客观、健康的信息内容;修改和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数字文化成果的保护。要加强网络自身的内部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思想政治教育等多种手段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形成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网络管理和信息传播秩序。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强网络道德文化建设。网路文化的虚拟性对网络从业者及普通网民提出了更高要求。不链接、登载不文明的文字和图片,不在论坛、博客上转载违法、庸俗的言论、图片、音视频信息等,自觉遵守诚实、平等互利、自律等网络伦理原则,健康上网不仅是网络道德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网络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第二,完善组织,健全传播机制。人才是资源,组织是保障。要推动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和组织的建立,而且要重视传播机制的健全。因此,首先要加强网络法治文化传播队伍建设。当前,要着力培养一大批既懂网络技术又熟悉党建工作、法律工作的人才。要组建一支掌握网络传播技术、爱岗敬业、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法治文化领域有号召力、凝聚力的网络法治文化传播队伍。同时要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网络评议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网络文化传播队伍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和调动传播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要健全网络法治文化传播机制。健全网络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不仅要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普法教育中的领导、宣传作用,而且要充分发挥网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传播作用。要加强网络普法讲师团、网络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文化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健全网络公益普法制度;开展网络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网络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网络法治文化传播的实效。再次,在网络法治文化传播中要大胆创新,推出一些法治文化传播的新载体、新形式,加大法治文化的含量,从而使网络法治文化深入到每一个网民,在网络上形成崇尚法治、学法用法的网络风尚。

第三,拓展阵地,加强网络先进文化阵地建设。随着网络文化的发展,人们的生存环境、工作和生活方式、思维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发生着重大变化。我们要根据新变化,不断改进法治文化传播的途径和方式,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所谓阵地,就是指为进行战斗而占据的地盘。网络文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各种社会思潮、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传播、争夺的主阵地。只有加强网络先进文化阵地建设,才能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加强网络先进文化阵地建设,首先要在完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同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决防止西方文化渗透,维护网络文化安全。其次,在推进网络法治文化传播的过程中,要深入宣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正确阐释网上热点问题和现实问题,批驳错误思潮和模糊认识,建立正确引导公众情绪的传播机制。三是通过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推广数字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惠民工程,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文化政策,抢占网络文化阵地。四是加强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建设,壮大网上思想阵地建设队伍。

总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让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网络飞速发展所引发的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新方向。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EB/OL]. (2015-02-03).http://news.sohu.com/20150203/n408436936.shtml.

[2] 李慎明.全球化与第三世界[J].中国社会科学,2000(4):9-10.

[3] 2014~2017年中国互联网经济趋势洞察报告[EB/OL].(2015-04-03).http://report.iresearch.cn/2119.html.

[4]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责任编辑:郑继汤]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and Network Legal Culture Construction

QUAN Jia-yue

(School of Humanities, Economics and Law,Northwest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 Xi’an 710072,Shanxi, China)

Network legal cult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ist cult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legal culture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our country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sic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o the resistance of the Western peaceful evolution. But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legal culture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facing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loopholes in the law system, the weak citizen right consciousness, the legal belief which has not yet been set, and the lack of the effective dissemination of culture. To improve the citizen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quality,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network legal culture space system, and to build a sound communication system for the network legal culture are the path choic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legal culture in China.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socialism; network legal culture

2015-03-14

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3102015RW002)

全家悦(1981-),女,陕西宝鸡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讲师,博士。

G05

A

1674-3199(2015)02-00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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