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振,郑曙村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公共行政
国家自主性视野下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路
姚 振,郑曙村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当前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对学界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概念进行梳理和评析的基础上,试图从本质属性、涉及领域、具体内容等方面重新阐释,运用国家自主性理论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指导,主张建立有限合理的国家自主性,并提出抑制专断性权力,增强基础性权力和建立“中性政府”三条实践路径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国家自主性;国家治理现代化;专断性权力;基础性权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简称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实际上是在国家建设问题上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课题。如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有待我们进行探索和研究。国家自主性理论是现代社会科学中解释性很强的理论。这一理论对当下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某种理论依据和思路启示。本文拟从国家自主性的独特视角提出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路。
“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命题,对其如何理解,目前学界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厘清。界定“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需要明确“国家治理”。“国家治理”是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两个概念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统治与国家管理都依靠国家暴力机器,通过强制手段维持社会秩序,而不考虑公众是否接受认可制定的相关政策。国家治理则是以民主、合作为基础通过谈判协商来维持社会秩序。国家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交相互动的过程,强调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种力量之间的合作与管理,各相关主体通过合作、协商求同存异,在确立共同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寻求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共产党人的国家治理不同于西方的国家治理理论。它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逻辑(国家的职能由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有机组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当今的时代特征,提出符合中国人民长远发展利益的国家治理理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探索中确立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国家治理总体战略。因此中国共产党人的国家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既定方向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话语语境和话语系统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改革意义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科学、民主、依法和有效地治国理政。[1]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涵义,学术界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国家建设特征论。从现代国家的一般特征的角度理解,现代国家的特征是民主、法治、科学和文明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这“四化”既是现代化的内容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现代化的综合标准。如俞可平指出,民主化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2]陈亮、王彩波认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厘清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本职工作,推进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上制定决策与执行决策能力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3]
二是制度化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制度层面的现代化,而过去的“四个现代化”(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实质上是器物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实质上是国家治理制度化,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虞崇胜认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治理现代化,更离不开制度的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和归宿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4]包心鉴指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制度现代化为基础和前提,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增强我国各项制度的人民性、适应性、包容性等本质属性和制度张力。[5]
三是法治论。该观点也是从制度的角度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但突出法治的特性。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张文显认为,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与重心,是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方面充分体现‘良法善治’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6]
四是政治现代化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上层建筑的现代化,实质上是要实现政治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化。胡伟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属于政治发展的范畴,政治发展就是解决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的过渡,就是要实现政治现代化。[7]竹立家认为,要有效地推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意识形态的明确性和核心价值的坚定性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未来沿着社会主义改革道路奋然前行的基本前提,是凝聚民心的基础性工程。[8]
五是治理转型论。从治理体系转型的视角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一个从传统治理体系转型为现代治理体系、稳步推进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过程。还有的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从国家统治向国家管理再向国家治理的发展过程。唐天伟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首先转变治理模式由统治转向治理;其次改变治理方式由人治变为法治,实现现代政府所普遍实施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方式。
上述学者虽然力图从不同角度揭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有些还不同程度地触及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可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他们往往把国家治理现代化局限于某一领域和某一特征对其进行定义,没有能够深刻而全面地确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含义。笔者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本质属性上说是制度化,涉及的领域是国家政治领域。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界定。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属于制度的现代化。通常,我们可以把“现代化”理解为自近代以来,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现代化涉及到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有物质层面的物质文明飞跃,有精神层面的思想观念的升华,还有介于物质和精神之间的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际上涉及的是现代化在制度层面的基本要求,也就是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我们党已经提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在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制度文明问题。制度文明是指社会制度的进步,是制度变迁和创新的积极成果。它与精神文明不同,精神文明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人类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果。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治领域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国家制度的现代化,这个制度现代化不是一切领域里的制度现代化,主要应该是政治领域的制度现代化,是国家上层建筑体系的制度现代化。“制度就是政治上层建筑。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政治现代化,而且这个现代化才是最重要的。”[9]在政治现代化中,最关键的是法治化。基于这个认识可以把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以下界定: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治国理政的国家制度的现代化,是指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国家制度和法律,使国家治理者善于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容来看,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在我国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各个领域行使国家权力、治国理政、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整套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它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安排和法律规范。这些制度规范涉及的领域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就是正确地定位政府、市场和社会各自的角色,处理好三者的关系,使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各负其责、各展其能、协同共治、实现良治。
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国家通过运行国家治理体系充分向社会输出治理功效,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行动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强调国家制度的贯彻执行更加符合有效性、透明性、公平性、协调性,从而使治理体系的效能得到充分释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关乎治理体系的效能转换的大小。我国只有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让各种治理主体在多元治理中迸发出生机与活力,充分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结构与功能的关系。国家治理体系解决的是国家治理的制度性框架问题,它构成了国家治理的“骨骼”;国家治理能力则是为了解决将国家治理体系的独特功能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问题,它构成国家治理的“血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国家的治理能力提高,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只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才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反之,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是保持政府的权威。现代社会中一个有权威的政府是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是一个清正廉明的政府,因此防止权力的腐败,让人民监督政府,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借此保持政府的人民性,让政府真正为人民服务,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则有助于将国家治理体系的独特功能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国家自主性理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存在着内在契合: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保障使国家自主性得以存在,国家治理能力则确保国家自主性行为的实现。
国家自主性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重要概念,对现代西方国家学说产生了广泛影响。但关于国家自主性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由于国家现象的复杂性和人们观察分析国家现象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差异,人们对于国家自主性的含义有着迥然相异的看法。通过梳理学者们的国家自主性理论,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对国家自主性的研究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和非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两大类。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是源于马克思的,从马克思主义到西方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均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基本分析框架的国家自主性。
就非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来说,其对于国家自主性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黑格尔和亨廷顿。黑格尔从精神合理性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主张国家决定社会。“市民社会代表的是特殊性,是不同个人和团体特殊利益,而国家代表了一种普遍性,反映普遍的利益和意识。”[10]亨廷顿则将自主性与国家制度联系起来,认为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的水平,反映了该社会的各种社会势力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政治制度对各种社会势力的超越,就是国家的自主性。[11]4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是马克思主义者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实际,从不同角度研究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矛盾的基础上提出“国家相对独立性”,他们认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2]简单的说就是公共利益借由国家这个虚幻的共同体实现了对特殊利益的超越。新马克思主义学派密里本德试图从统治阶级与国家关系的角度来界定国家自主性,他认为,如果国家要为实际上是拥有不同的和互相冲突的利益的资产阶级的不同成分和不同部分进行调解和调停的话,那么国家显然必须对‘统治阶级’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13]回归国家学派的斯考切波在经验和实证的基础上试图“重新找回国家”,把国家自主性看作是“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14]新国家主义学派的埃文斯用“嵌入式自主性”的概念来描述和解释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他认为单纯的国家自主性或只靠市场的力量都不能推动欠发达国家成功实现工业化转型,只有国家在保持自主性的同时,与市场保持适当程度的联系,才能有效推动国家的工业化转型。他主张官僚制度应镶嵌在社会中,只有官僚自主性与社会镶嵌性相结合,才能有效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随着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引入,国内学者一般从国家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具有超越于社会各阶级的自主性出发来理解这一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孙立平,他认为,国家对于各种社会力量的超越性就是国家自主性,一届政府一旦上台,就会拥有他的自主性。[15]
以上学者的研究推动了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发展,逐渐丰富了国家自主性问题的内涵和研究层次。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都将国家自主性看作是国家的一个属性或制度化特征,即国家拥有自己的利益和偏好,可以做出不同于阶级、阶层甚至社会的政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或偏好。但国家自主性理论仍存在许多争议:
一是关于“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之间不同研究路径的分歧。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解释路径,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都不应走向极端,物极必反,片面强调国家或社会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回归国家学派虽然对社会中心论进行了矫正和批判,但理论的演绎也因此走向极端。
二是关于“国家自主性”内涵的认识存在争议,对于国家自主性的基本属性仍未达成共识。国家自主性中国家究竟是凌驾于统治阶级之上还是对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的超越。国家自主性是否仅仅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所有国家所固有的基本属性。
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国家自主性的论述,本文将国家自主性界定为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独立于社会各利益集团之外,可以排除外界干扰,通过国家能力的运用来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能力。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自主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第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是国家自主性存在的根源。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人们的一切活动围绕利益展开。由于需求不同,人们追求的利益也不相同。因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了利益差别,乃至冲突。国家由此产生,国家自主性成为必要。国家自主性伴随国家始终,贯穿国家产生,发展,消亡的整个过程。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社会各利益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各利益主体在追逐和维护自身利益时不可避免与其他利益主体发生冲突,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冲突可以缓和。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自主性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平时期,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偏好;而在冲突时期,社会矛盾尖锐,阶级利益对立,为了不使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被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冲突,把冲突控制在安全的范围之内,这时国家具有高度自主性。国家的行为既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又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俨然成为全民的代表。
第二,国家能力是实现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秩序的保障,国家自主性通过国家能力来体现。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国家自主性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另一部分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能力即国家能力。两者紧密相关,对公共利益的主张为国家能力提供价值指导,国家能力则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国家自主性正是在二者交融中得以实现和发展。国家能力在国家自主性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公共利益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在于国家能力的强弱。国家能力主要包括汲取能力、渗透能力、强制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由于政府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这些能力相应的可分为央地两个层次,这些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变化。
现阶段,进入改革深水区的我国由于利益关系的失衡使得国家自主性出现了双重困境:国家自主性过大与国家自主性不足共存。国家自主性过大意味着国家权力过大,国家行为不受法律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我国国家权力过大的现实表现为国家过于倚重专断性权力,国家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推行制定的政策法规,国家管的过宽,社会缺乏自主性。政治上,国家过强,社会过弱,社会无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使得贪污腐败现象多发,影响社会稳定;经济上,国家过于关注经济的微观行为,企业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足,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国家对社会的淹没,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进而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进程。为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惟有抑制专断性权力,加强基础性权力,发展嵌入性自主。国家自主性不足意味着国家权力与各种利益集团相结合,国家的政策倾向于某些社会利益集团,使得国家无法发挥协调各方利益“仲裁者”的作用,最终削弱国家权力的公共功能。在处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时,关键是找好维持社会与国家的平衡的中间点。实际上,社会的健康发育与国家自主性的提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平衡好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因此构建有限合理的国家自主性显得非常必要。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的一整套制度有助于将国家自主性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实现国家的自主选择有效能力。
(一)抑制专断性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国家自主性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这为我们正确看待和运用国家权力,进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国家有不需要与社会各阶级、阶层或集团进行讨价还价而自主强行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这实际上体现了国家暴力工具的本质。承认国家专断性权力并不意味着允许国家权力的恣意妄为。基于权力具有天然被滥用的属性,把国家专断性权力纳入受制度、法律规范的框架中来,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是在提升国家自主性的同时必须作出的制度设计选择。在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治专断性权力任意的危险性。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质上就是实行依法治国,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终实现也迫使政府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科学立法。虽然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由国务院上报全国人大审定成为法律。这些法律在起草时就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过程中缺乏民主,漠视公民的合法利益,法律的公正性有待提高。这种局面亟需改变,将立法权还给全国人大。法律的制定最终需要人来遵守,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应该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群众的参与,在立法的过程中进行普法,以便得到群众的认可。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6]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可以借助司法机关与政府权力抗衡从而保障宪法允诺的自由与权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避免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司法的独立性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组成机制。
(二)增强基础性权力:发展“嵌入性自主”,实现协同治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抑制专断性权力之后需要强化基础性权力建设。所谓基础性权力是指国家事实上渗透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17]通过强化基础性权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这是国家自主性理论为我们进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的另一个努力的方向。现代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国家自主性,将其转变成国家能力,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它是实现国家现代化,造就国家繁荣强盛的根本保障。
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家能力整体较弱,且发展不均衡。尤其是前现代国家,专断性权力很强大,但国家能力却很弱。表现之一就是国家汲取的社会资源,推动国家发展的能力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基础性权力弱,国家渗透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国家决策的能力弱。固然国家具有自主性,可这种自主性需要借助于社会发生作用,一些前现代国家跟社会达成制度化的协商合作关系提高国家的渗透力、汲取力,从而提升发展的能力,使国家能力建设事半功倍。当前我国也面临着“基础性权力”较弱的问题,国家在基层社会渗透能力不足、贯彻其政治决策能力低下,这已经成为抑制我国国家能力提升的“短板”,急需补强。加强国家基础性权力建设的方向就是发展“嵌入式自主”,其理念就是改变过去国家管理建立在国家单向度的对社会的管制上,国家把自己作为多元行为主体之一嵌入社会中,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上积极与社会进行合作,形成制度性的互动治理体系。这样既可以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共赢,又可以有效提升基础性国家权力,并转化成更加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
(三)超越集团利益之上:建设“中性政府”,防治“既得利益集团”,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国家自主性的核心理念是国家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超越社会各种群体或集团利益独立施政,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共性、独立性是自主性的内在品质,国家自主性大小就是看国家把持公共目的而独立行动能力的大小。独立追求公共利益的特性要求国家坚持中立性原则,充当“中性政府”。“所谓中性政府,是指政府对待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没有任何差别,这种组织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相重合,也就是说,中性政府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而不是增加它所代表或与之相结合的特定集团的利益。”[18]这就是说,“中性政府”应以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基准,公正、不偏不倚地协调社会各阶层及其利益。“中性政府”建设要防止政府为强势利益集团所“俘获”。“凡充当某一特定社会团体——家庭、宗族、阶级——的工具的政治组织便谈不上自主性和制度化”[11]16政府为强势集团所俘获,即使在发达国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在后发国家则愈加严重,这是国家自主性建设需要高度警惕的。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自主的人民性、公共性的本质属性。但我国的国家自主性也面临着“代理人行为”偏离人民性、公共性而使国家自主性行为发生异化的可能性。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在我国逐渐出现了利益分化,形成了利益群体多元化的格局。保护和寻求自身利益的企图使得各利益群体会力图对国家政策施加某种影响,争取政策有利于本集团。政府能否顶住压力而不被俘获这是对国家自主性的重大考验。遗憾的是,在一些强势集团的“糖衣炮弹”下,有些公共权力所有者被俘获,导致公共政策偏向强势集团现象的出现。有学者在评论公共政策改革不反映公众利益,而反映既得利益集团利益现象时指出:“无论这些措施或政策的取向是什么,在利益结果上几乎都没有太大的差别,该对谁有利还是对谁有利,该对谁不利还是对谁不利。即使是那些在价值或意识形态上会有很大差别的措施和政策,其最后的利益结果也还是差不多。”[19]
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急需“去既得利益集团化”,摆脱既得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干扰,提高“中性政府”的自主化程度。具体采取“遏制加扶持”的对策。其一,遏制既得利益集团及行为。限制那些凭借着对公共权力、国企资源的垄断而独享垄断利益的集团行为;阻止特殊利益集团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操纵、控制政府及其行为,从而消除由利益集团主导改革的现象;打击非法利益集团。其二,扶植弱势集团。通过顶层设计打破国企等利益集团独享公共资源带来红利的利益分配格局,让全体国民共享公共资源带来的红利;建立健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和渠道,使之有应有的话语权,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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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继汤]
Approach to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n China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Autonomy
YAO Zhen,ZHENG Shu-c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Shandong,China)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s an urgent problem needed to be solved in Chinese current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comb and analyze this concept from the nature, the involving fields and the specific contents. Then it uses the theory of state autonomy as the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and advocates the creation of a limited and reasonable state autonomy. It proposes three practical paths to realize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e. to curb arbitrary powers, to strengthen basic powers and to establish a disinterested government.
state autonomy;governance modernization;arbitrary power;basic power
2015-02-19
姚 振(1988-),男,山东滕州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郑曙村(1962-),男,山东安丘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D630
A
1674-3199(2015)02-0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