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制下“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2015-10-15 01:01王素丽
中国经贸 2015年18期
关键词:营改增必要性分析

王素丽

【摘 要】本文从我国税制现状和沿革出发,探讨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不合理性、“营改增”的推进过程、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探讨“营改增”的可行性迫切性,并用案例分析,浅显易懂的阐述改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营改增”;必要性;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问题,李克强总理在几年前就已提出。但由于营业税涉及的面比较广,尤其涉及到建筑房地产金融等国家几个大的行业,所以改革的步骤比较缓慢,分批分步的进行,前期改革的重点是铁路运输邮政业,之后交通运输业全面进行改革都缴纳增值税,现阶段的重点和难点是建筑房地产和金融业,但国家应该也会在尽短的时间内,把营必增的改革进行下去,从而完善我国的税制。

一、我国税制现状

我国现行税制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三轮规模较大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即1983年至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1994年的全面税制改革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分步税收改革。然而从税收法律体系层面看,截止到2004年,现行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四部(一部程序法,三部实体法);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30部左右(大部分属实体法);具有部门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50部左右;具有部门规章以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5000部左右。中国税收法律这种整体效力级次之低的现状实属世界罕见,这与宪法确立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准则是不相适应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处理好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以及没有确立评价税制改革质量的标准所致。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上经历了以下几个比较重要的历史时期:

1.1994年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2)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3)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4)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2.200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

2003年以来,相关部门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

(1)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2)加强与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3.2008年以来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2008年以来,围绕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强与改善民生以及统一税法适用,国家进一步开展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

(1)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2)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制改革;(4)加强与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不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1.营业税改革的意义为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减少营业税重复性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增值税抵扣环节,促进和完善社会专业化的分工,从而会推动产业性融合。也会降低企业税收上面的负担,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壮大,扩大就业。而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会增加服务业出口业务发展。

2.营业税改革的推进过程

第一阶段,2012年,率先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第二阶段,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

第三阶段,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主要针对陆路运输中的铁路运输及邮政业中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第四阶段,时机成熟以后,将现行的营业税所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营业税改革。按照规划,这一阶段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

3.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趋势

(1)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完善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

(2)加强和改善民生,研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3)税制改革的其他方向: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环境税;减轻收入分配不均,调节贫富差距——房产税和遗产税。

我国税制进一步改革应本着推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保障民生、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原则来进行。我国的税收改革对投资者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把握改革的动向,及早规划、安排,才能规避风险,获得理想的投资利益。

4.筹划思路在实务案例中的运用

【案例】陕西榆林宏伟空调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安装公司)主要承接空调安装、维修、保养和代购服务,其中代购业务按空调价款加收1.5%的手续费。该公司负责人向税务专家请教,其营业税税负太重,如何降低营业税税负。

该税务专家了解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当年的收入指标和营业税税金如下:安装空调按距离远近和安装空调价值确定安装收费,空调价格的10%收费,外加距离超过5公里,每次收取上门服务费2%。利用和空调厂家的关系,为需要安装的客户代购空调,实行代购和安装一条龙服务,代购手续费按空调价格另外收费1%。上述业务均通过合同予以规范。

经过抽查合同,发现1份大额合同,内容如下:宏伟安装公司与陕西西安尚明国际大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尚明大厦)2010年12月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宏伟安装公司为尚明大厦安装一条中央空调,安装合同总价为3885万元,由宏伟安装公司代尚明大厦购买安装用中央空调系统,价款为3500万元,代购服务费35万元,安装劳务费为350万元。

安装中央空调完工验收合格后,尚明大厦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3885万元给宏伟安装公司。税务专家认为该代购业务合同导致营业税计税依据居高不下,造成其营业税税负畸高。

【案例筹划分析】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为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按此规定,宏伟安装公司代尚明大厦购买安装用中央空调系统3500万元构成安装工程产值,宏伟安装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

营业税=3885×3%=116.55万元。

根据政策,只要安装设备由建设方提供,安装方仅仅负责安装,则该设备就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安排:双方充分沟通,可以由宏伟安装公司给尚明大厦提供免费设备信息咨询,将安装费调整增加35万元,这样,宏伟安装公司的收费金额仍是385万元,尚明大厦支付的设备和安装费用不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再将代购设备的内容作为合同规定。

这样,根据税法规定,设备3500万元,不作为宏伟安装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营业税=385×3%=11.55(万元)

筹划前和筹划后,宏伟安装公司的营业税税负由116.5万元下降为11.55万元。获得税收筹划收益105万元。

所以,宏伟安装公司应该在税务专家的建议下,在未来业务中,改变原来合同的签订内容,将设备价款从合同中剔除,改代购为提供咨询,以降低安装合同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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