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全胜,黄兰松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析论
汪全胜,黄兰松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则是由政府出资购买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购买主体,而具备一定资格的企业、事业及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的客体是一定的“体育公共服务”,一般列入政府购买目录中。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政府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则是通过政府购买合同来确立的。
政府购买服务;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承接主体;权利与义务
2002年6月29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该法第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2013年财政部修订的《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在“服务类”第20项将“体育公共服务”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2012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首次明确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指导性文件。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群众体育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关于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立法势在必行,如何进行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立法,我们认为首先要理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关系,从而整体规范有效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
体育公共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一种,“公共服务是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行为的总称”[1]。那么体育公共服务是指体育公共部门或准公共部门满足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而为其提供体育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总和。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般是指政府将原本应由自己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交给政府体制外的企业、事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来提供,由政府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则是由政府出资购买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而由政府付费的行为。
政府为什么进行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根本上源于我国现行体育公共服务与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之间的矛盾。《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指出我国总体上公共体育设施仍不能满足群众快速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供给不足,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约1.2平方米,远低于日、韩等周边国家平均水平。初步调查显示,中西部地区的设施短缺问题最为突出,许多县(市、区)完全没有可供使用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二是布局不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明显。三是结构不合理,大型综合性比赛场馆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群众性健身场馆所占比例偏低。四是设施利用率不高,社会开放度不够[2]。但是根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统计的数字,我国教育系统(包括大中小学)总共占有体育场地 66.05万个,占比38.98%;场地面积10.56亿平方米,占比53.01%;企业总共占有体育场地13.77万个,占比8.38%;场地面积4.11亿平方米,占比21.11%等;这些体育设施除满足本单位需要外还可以向社会开放,满足群众体育需求。虽然政府可以购买现有的体育资源,但仍不能满足群众体育需求,还需要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鼓励社会多元化的主体供给体育设施及资源。
其次,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早在2010年2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提出:“由政府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也要深化改革、提高绩效。在服务提供上,应该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购买服务的机制。要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不适合或不具备条件购买服务的,再由政府直接提供。”[3]我国传统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倡导社会公共服务由政府大包大揽,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统揽社会公共服务不仅不可能,而且提供的效率低下,政府机关人浮于事,运转不灵。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民主化运动的开展,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世界各国政府职能都在进行积极转变,第一、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第二、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第三、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塑造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小政府的重要制度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使政府从一部分繁杂的公共服务事务中逐步脱身出来,政府的角色由传统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转变为‘购买者'和‘监管者',政府的工作重心也转移到了解公众需求、制定政策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和强化监督管理上来。”[4]通过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一可以尽快反映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二可以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益;三是确立政府与体育公共服务的良好形象,从根本上推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那么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制,我国一些地方如常州、江苏等都建立了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还是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还不是法,需要从法的层面上提升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强制力、约束力。从法律上进行规制,我们就需要考察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了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模式[5]。因此,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也是相对的,即一方的权利构成了另一方的义务,同样一方的义务构成了另一方的权利,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中存在两个主体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我们认为,有两大主体,一是购买主体;一是承接主体,这两位主体都同时具备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双重身份。
2.1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中的购买主体
虽然从“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这个名称上可以得出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是人民政府,但是它具体的主管部门应是体育行政机关。我国《体育法》第4条规定了四类体育主管部门:一是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即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体育管理工作;二是国务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人民政府范围内的体育工作;四是接受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主管授权范围内的体育工作。《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省体育局及其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常州市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也规定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为购买主体。
但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是以财政部门为主导成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相应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实行“管采分离”的制度,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的具体实施,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区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设置状况
图2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设置状况
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建立的以财政部门为主的采购管理体制虽然在预算控制、资金使用上对体育公共服务的购买发挥监督与管理作用,但没有发挥体育主管部门在体育公共服务中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风险上的专业监督与管理功能,应建立体育主管部门或具备体育公益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让其作为真正的购买主体,在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财政部门可发挥监督职能。
2.2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中的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中的承接主体是应政府购买主体的委托或招标等,对政府提出的购买要求积极响应的非政府部门,一般包括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前面我们考察我国现有的体育设施的分布状况,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也有一部分体育设施资源,在发展群众体育的今天,我们应整合现有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体育设施等资源,为群众体育服务。因此,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成为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除此之外,还有体育社会团体。在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9月24日通过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了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6]。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体育社会团体必须是社团法人,是能够进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发达国家体育非营利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承担了大部分体育公共服务职能,为各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7]
当然,作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社团组织,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通常在政府发布购买目录上,同时公布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各地方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对于承接主体一般应具有这样一些条件:第一、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依法登记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第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三、有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第四、能够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备,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体育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有较强的体育公益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第五、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等,如广东、山东、云南等地明确提出,承接主体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的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在此基础上,云南要求承接主体最近1年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山东则提出,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8]。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关系中,客体就是政府所要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在前文考察过了,体育公共服务“就是通过提供各种体育产品满足公民需要的公共服务”,它有纯体育公共服务与准公共体育服务两类,纯体育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9],这种职能如体育法规规章的制定、体育外交等只能由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即政府来完成,一些准体育公共服务即能够交由市场来提供的都可以交由市场来提供,而不用政府来亲自提供公共服务。
体育公共服务内容与范围的确立很重要,有学者认为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工作中心放在提供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上来,但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很难确定范围的一个概念,“体育行政部门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完善规章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维护行业秩序上来。促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10]。有学者从人的需要层次出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分类作如下分类,如图3。
图3 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分类[11]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对体育公共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体育组织服务,包括竞技体育组织服务、非竞技体育组织服务以及其他体育组织服务;第二类是体育场馆服务包括室内、室外以及其他的体育场馆服务;第三是其他体育服务,包括体育经纪服务;兴奋剂管理服务;体育器材装备服务;社区、街心公园、公园等运动场所的管理;专门从事体育心理、保健、营养、器材、训练指导等服务。这种规定范围是很宽泛的,但这种规定是我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不得超越这个范围。《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包括五项[12]:第一、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第二、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培训;第三、国民体质检测与健身指导;第四、体育公益宣传;第五、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虽然不能与《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一一对应,但基本范围还是一致的。
当然,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范围是一回事,公众的需求又是另一回事,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是以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的,“以公众的体育利益为导向,重视公众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13],而且我国城乡差异大,地域差别也大,各地方的体育设施及资源分配不均衡,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也有所不同,政府应当重视人民的实际需求,本着“保障基本、受益广泛、群众急需”的原则,确定所要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常州市2014年根据本市的体育需求情况,确定了2014年常州市人民政府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范围,共有业务培训、群体赛事、健身活动、管理服务和设施建设等5大类22项。2015年常州市又已确定了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2015年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共计31项,赛事类项目由原来的18项增加到28项。常州市这两年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的项目及内容都可以从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以及《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找到根据。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安排与设置。我们在前文考察过了,因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是双向合同约束关系,一方的权利即构成了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也成立。那么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是要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如何签订合同,这就涉及到购买方式的问题。
从国内外政府购买的实践来看,政府购买的方式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方式又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图4。
图4 政府购买方式的种类
政府购买方式的选择决定于很多因素,比如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供给主体的数量状况;购买服务的种类及内容等。如果针对我国现有资源的整合利用,正如我国“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出的:“充分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努力增加公共体育设施供给。”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闲置资源,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运用“定向购买”或者“单一来源购买“方式购买,即政府直接向特定的组织或单位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但是在国外,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多运用于招标投标方式,因为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参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主体数量比较多,政府有很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政府可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作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另外还有其他的购买方式,如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2015年1月5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进口医疗设备采购询价公告》,就通过询价采购的方式购买,即政府部门将要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的标准、规格等向社会公开,具备条件的有关组织可以提供报价,由政府部门根据价格合理、质量符合要求等确定报价单位;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是运用较为常见的一种政府购买方式,如2014年10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马术队发布《进口训练器材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这就是政府购买主体与相关承接主体谈判确定合适的承接主体。在我国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中,三种购买方式较为常见:定向委托、有限竞争性招标和公开招标。
通过购买以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就要签订合同,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合同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任务导向的合同,“任务导向合同指在合同中列明服务的具体任务、内容、规格等,重在规范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内容。”一类是结果导向的合同,“结果导向合同更加关注服务的最终效果或者说服务对象的感受,并不对具体的服务过程做过于详尽的规定。”[14]但根据我国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来看,还是以任务为导向的合同居多,任务导向的合同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从政府购买主体的角度来看,它的权利与义务有这样一些方面:
4.1 有获得合同约定的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
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有时是由政府购买主体提出来的,有时是政府提出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种类或范围,具体的数量、质量等要求由招标或谈判来确定的;有时是承接主体提出来的,政府购买主体认为合适而确定的。不同的购买方式可能也会影响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的要求。这里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2015年1月5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进口医疗设备采购询价公告》为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拟购买两台设备,一是超短波治疗仪,一台是电动深层肌肉振动仪。两台设备的产品描述及技术参数都非常明确了。承接主体必须按时提供这符合标准、条件的两台设备。承接主体按时提供了购买主体所要求的体育公共服务后,就实现了购买主体获得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
4.2 有监督承接主体按质按量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是行政合同,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的特点在于:首先,合同主体的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虽然行政机关也可以民事合同的一方主体,但在民事合同中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是合同的主导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实施行政管理职能,这里是实现行政机关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的;再次,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即行政主体有对合同的监督权、单方变更与解除权;而民事合同的主体是不享有这样的权力的。因此,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行政机关有监督承接主体按质按量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如果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有瑕疵,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主体有单方变更或解除的权利。美国联邦法律对政府购买主体的监督措施规定有以下内容:一是信息报告制度,承接主体要定期向政府机关汇报与服务有关的各类信息;二是实地考察制度,政府部门会委派或者直接派驻工作组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进行现场检查;三是投诉处理,政府部门在接受市民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的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处理;四是审计监督,委派专业审计机构对承接主体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五是阶段性评估,即政府机关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延续合同或更换服务提供者[14]。
4.3 有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资金支付的义务
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了承接主体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的价款以后,购买主体就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从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来看,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政府预算内资金;二是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三是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县级体育场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予以专项补助。常州市政府从2014年购买22项到2015年购买的31项,政府预算内资金即政府财政投入安排也有所提高,即从2014年129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400万元。有了政府财政的支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就了资金上的保证。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主体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方式支付所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的价款。
前文说过,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购买主体有获得合同约定的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承接主体就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义务;购买主体有监督承接主体按质按量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承接主体就有义务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督,并为权利人行使监督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购买主体有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资金支付的义务,则承接主体就享有获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价款的权利。
另外作为承接主体,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有不得转包或分包的义务。我们说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占有主导地位的,双方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接主体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所履行的义务转嫁给别人,或将合同的部分体育公共服务转包或分包给别人。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来讲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根据,否则不得变更或撤销合同,如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则另一方有获得违约救济的权利。
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过程中,还存在这样一些权利与义务,如承接主体不得虚报资质的要求,因承接主体在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购买方式中,运用虚假的资质获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则购买主体有权随时撤销合同并要求承接主体予以相应的赔偿;政府购买主体须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义务,如政府机关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则可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另外,不论是购买主体还是承接主体都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的义务,特别是《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除了合同约定的必要条款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比如政府机关应保守承接主体商业秘密的义务,承接主体有遵守我国政府机关财务制度的义务等。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体现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时要围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即要明确政府(通常是具体的政府组织或部门)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相对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即是政府所要购买的体育公共服务,但一定要明确体育公共服务的类型、规格、标准等,内容是政府与体育公共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缺少相关制度规范时,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常规化时,最好需要由政府部门制定一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明晰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保障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扩大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路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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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马杰华)
Legal Relationship in Government Purchasing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WANG Quansheng,HUANG Lansong
Government purchasing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is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of purchasing sports public service from enterprises,institutions and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s,in which process,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are the main purchasers with the qualified enterprises,institution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as the main suppliers.The object of government purchase is a certain kind of"sports public service”generally included in the government purchasing directory.The content of the purchase is the relation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which are established by the purchasing contract)between the purchasers and the suppliers.
Government Purchasing of Services;Sports Public Service;Legal Relationship;Supplying Subject;Rights and Obligations
G80-052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5)05-0023-06
10.15942/j.jcsu.2015.05.005
G80-052
A
1001-9154(2015)05-0023-06
汪全胜,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立法学,E-mail:pkuwangfang@163.com。
山东大学,山东威海264209
Shandong University,Weihai Shandong 264209
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