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偏移与保护

2015-10-09 08:08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平性公共性公益性

杜 江

杜 江1,2

通过将文献资料法、逻辑归纳法与案例分析法紧密结合,利用媒体数据挖掘技术对获取信息进行深入挖掘、辨识、分析、提取与论证,开展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偏移与保护研究。提出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研究应主要关注公益性、公平性与公开性3个方面,催生出公共性研究的全新理论框架,提出我国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偏移问题具体表现为公益性泛用、公平性不足以及公开性缺失3个方面,以公民公共理性培育,健全公共体育法律保护制度以及建立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保护机制为切入点,从公益性、公平性与公开性保护3个方面,以改革开放、深化改革为时代背景积极筹划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公共性保护策略。

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偏移;保护

2014年3月21日,辽沈晚报的一篇文章《“爱好者”锁住公园球场谁想玩自己砸锁》引发公众热议,沈阳市沈河体育公园网球场被人私自上了两把锁,想来这里运动的人们被挡在了门外。是公园为了保护场地,还是有人故意锁上不让别人玩?记者调查的结果是“打网球的人锁的。”而且,网球场被锁几年时间,期间经过“上锁——砸锁——上更大的锁”的过程。明明是公共场地,怎么变成了私人场所?这一现象引发了笔者对于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偏移与保护问题的思考。

1 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分析

1.1 公共性

公共性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理念之一。近代工业社会以来,在政府公共部门化和公益性组织产生的历史进程中,公共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从根本上讲,公共性是人的平等问题,它构成一种维系人类存在的结构性力量[1]。阿伦特的“公共世界”理论将公共性划分为3个方面:公开性、实在性与共同性;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指出: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只有当每个人的意见得以平等机会表达后,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罗尔斯在其公共理性理论中将公共性聚焦为在一切社会活动的公共领域中倡导的行为准则和道德风尚。国内学者也加强对公共性本体的研究,袁祖社(2007)提出公共性是现代公民社会之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具有开放、平等与社群的特性[2]。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性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笔者通过对我国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问题的观察与探究,认为其公共性问题更应关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性文化与价值观念的逻辑关联。

1.2 公共体育产品概念界定与类别划分

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公共产品的概念界定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从理论上看,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成为判定公共产品的核心标准[3]。在公共产品理论研究基础上,闵健、李万来等(2005)提出的公共体育产品表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认为公共体育产品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并可能享用,以社会为服务对象,以满足社会对体育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对社会产生整体功效,具有公共性质的体育设施和相应服务[4]。这一概念界定成为本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

不同的标准与角度,所划分出的公共体育产品类别存在不同。根据受益主体范围和消费性质,可将公共产品划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两类。结合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现实,可清晰地将公共体育产品定位为准公共产品类别。本研究聚焦地方性公共体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类别,除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外,公共体育产品还具有公益性、同一性、阶段性、区域性、多元化供给等自身特点[5]。

图1 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划分[6]

从图1中可以看出,准公共产品可划分为拥挤型和俱乐部型准公共产品。综观我国公共体育发展现状,笔者将公共体育产品聚焦为拥挤型准公共体育产品,其研究范围主要涉及公益性公共体育产品、公共体育场地与赛事、有形公共体育产品以及基础设施类公共体育产品等类别。

1.3 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问题

公共产品的公共性问题随着公共管理的研究深入逐渐成为研究热点问题,并广泛存在于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在此基础上,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问题关注全体公民中每一位的公共体育需求,最大限度满足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价值传送,而不会仅仅屈就或局限于部分社会群体、个人的需要,促使每位公民都得到平等的对待并最大限度地带来公共收益,通过供给与需要的良性互动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而非部分人私有、私用。

公共性不仅是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所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目标,而且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为实现和保证整个社会的全局利益,而赋予公共体育服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能否得到保证,是评价和衡量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建科学与否的重要标准。随着公共管理改革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影响,对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问题的关注,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偏差问题,进而保障公众接触和享受公共体育服务的机会和基本无差别的公共体育服务[7]。

2 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偏移及成因分析

公共性是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公共性既是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又是其价值终点。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共产品的非公共性问题时常凸显,“异化”现象时有发生。笔者通过对公共体育产品使用情况、全民健身场地使用等关键词的信息搜索,发现有关公共体育产品“非公共性”使用的情况大量、普遍存在,诸如“健身场地变停车场”“全民健身场地损坏严重”“健身场地被锁”“健身场地被固定包场”“学校限制开放”等问题成为公共体育产品“非公共性”使用的客观表现,这也成为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偏移问题的集中反映。

2.1 公共理性不足导致公共体育产品公益性泛用

所谓公益性,即指公共政策在价值取向上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依归,让社会公众普遍地感到自己从中受益而享受到的普惠性。公益性是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典型特点,公共体育产品的公益性诉求成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价值表达,其公益性主要指非盈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然而,在公共体育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公益性”泛用的现象。

公共体育产品“公益性”泛用现象主要表现为公共体育产品的私人化症状与不合理使用。其具体表现为公民非法私自占有公共体育设施,如利用健身设施晾晒被褥,健身场地改造成停车场以及被固定包场等行为。其结果必然导致公共体育产品的公益性被限制,不能保证每个公民被作为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更有甚者将公共体育产品改造成为“摇钱树”用作经营而谋取利益。公共体育产品的不合理使用现象导致全民健身设施与场地遭到破坏,从各地新闻报道中可以搜索出大量有关健身设施不合理使用而损坏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公共体育产品的不合理使用现象常常伴随着不文明行为,如2011年“多个小区健身器材遭霸占,体育设施遭破坏”;2012年“市民健身存在不文明行为,全民健身中心遭破坏”;以及2013年“健身设施遭破坏,居民锻炼得排队”等报道。私人化症状、不合理使用、不文明使用等行为深刻反映出我国公民在参加全民健身过程中的公民理性的缺失。

公益性是公共政策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首要任务就是满足其公益性需求。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公民公共理性的不足导致了公共体育产品公益性泛化现象的发生,进而促成了公民私人化症状、不合理使用以及不文明使用等行为的产生。最终必然导致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无法维护并捍卫公平、健康的公共秩序,致使其公共社会效益性大打折扣。

2.2 公平性不足导致公共体育产品公有私用

公平性旨在满足每个人生存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应首先关注其公平性。然而,由于公共产品的共同消费性和消费时的不可分割,全体消费者只能消费相同数量的公共产品,而同量的公共产品对不同的消费者来说却很可能意味着不同的边际效用。这从客观上决定了现实情况中,公共体育产品无法保证其公平性的有效实现。因此,公共体育产品“公有私用”现象便油然而生。

公共体育产品供需矛盾总体表现为现有的公共体育场地难以满足民众健身需求,居民健身现状与期望之间存在明显差距。根据2012年年底发布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到2015年,中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将达到1.5平方米以上,这一1.5平方米的目标,不足美国现有相应数值的1/ 10,不足日本的1/12。客观上的供给不足,导致公民体育健身需求没法得到普遍满足,导致公共体育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排他性与竞争性增强。在此基础上,从公民个人需求角度,为了满足自身公共体育产品需求,想方设法地将有限地体育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据为己有成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将网球场“锁为己有”便成为部分公民的思想选择,“上锁——砸锁——上更大的锁”便成为个别公民将公共体育产品公有私用的行为选择。

现阶段需求、供给的矛盾不是直接导致公民“公有私用”行为的原因。在供需矛盾集中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与执法困难才是影响公共体育产品“公平性”不足的直接原因。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体育等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共体育场地的规划、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负有监督职责。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体育主管部门却是有法可依但无执法能力。孙康林表示:“体育主管部门并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面对城市里这么多的居民小区和相关建设单位,根本不可能去一一调查和处罚。看到很多小区没有按照相关法规建设体育设施和场地,我们对改变这一状况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2012年“长沙又一高校锁上篮球筐”“全民健身遭遇场地限制,学校场馆对外开放难”等结果的出现成为必然。因此,执法困难直接导致公共体育产品公有私用,进一步致使其公平性不足结果的产生。

2.3 公开性缺失导致公共体育产品使用的自利性表现

所谓公开性,即指公共政策应该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公开性应首要满足其信息的对称功用。然而,在公共体育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致使自利性行为得以表现,最终导致其公开性缺失的结果。

西方经济学认为,社会中的个人是以“经济人”的形态而存在的,即追求自身利益的。在公共体育产品使用的过程中,无法避忌其自利性。自利性表现主要来源于政府自利性与个人自利性两个方面。政府自利性主要源于政府自身、政府部门机构和政府行政人员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倾向性[8]。另一方面,自利性的概念适用于对那些在私人领域中活动着的人及其行为的解释和描述。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提出自私心,认为如果没有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人和人类社会的存在都是不可能的[9]。笔者以“篮球场变停车场”为搜索词搜索百度网页,出现了若干条信息,涉事地区包括北京、重庆、深圳、徐州、阜阳等城市,篮球场的隶属单位包括居民小区、社区、广场、学校等部门,主要表现为公共体育场所为非体育功用占用。笔者又以“健身器材被占用”为搜索词搜索百度网页,出现了若干条信息,依然存在若干种健身器材被非体育功用占用的事例。由此可以看出,公共体育产品为非体育功用占用现象较为普遍,公共体育产品使用的自利性表现明显,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自利性行为。

“全民健身中心的篮球场是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场地不会租给任何人使用。目前很难判断,这批训练篮球的人,是否属于占用公共场地从事商业活动。对于篮球场的使用,我们采用先到先用的方法,没有默认谁可以包场。”[10]浙江余姚市全民健身负责人如此回应健身场地被私占问题。2012年“浙江全民健身中心订场规遭疑,熟客常年占用场地”的报道也同样说明这样的问题。可以看出,公共体育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利现象,对“是否占用从事商业活动”的问题很难予以判断,而信息“非公开性”而演化的信息不对称成为其根本原因。因此,信息的不公开性、不透明性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进而导致自利性机会主义行为与“非公开性”逆向选择行为。

3 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保护策略探索

公共理性不足、执法困难以及信息不对称成为导致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偏移问题的3个主要原因,因此,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保护策略应重点关注公民公共理性培育、健全公共体育法律保护制度以及建立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保护机制这3个方面,通过公益性、公平性与公开性保护3个角度真正实现对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保护的创新性思考与探索。

3.1 公民公共理性培育——公益性保护

公共理性是一种全社会的公共价值诉求,为公共产品的公益性提供有力保护。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逐渐构建、完善的过程中,在公共体育产品供给实践中,一方面,明确政府的主体作用并倡导公民公共理性培育;另一方面,鼓励公民遵从民主的公民资格与品德,遵守公共体育道德习俗,克服“公民的私人化症状”,更好地发挥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效益性,以实现对其公益性保护。

一方面,应明确政府是保障公共体育产品公益性的主体,大力倡导公民公共理性培育。为此,政府应先明确公共体育产品的定位与目标,给予产品充足的财政支持和合理的财务制度,并积极建立符合公益性的内部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充分肯定公民公共理性应成为沟通、协调和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国家(政府)理性、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的中介与桥梁,并从公民教育层面予以大力提倡与宣传。另一方面,公民公共理性的培育应关注对其习俗道德等公共精神的宣传教育。公共理性培育目标为塑造积极的具有崇高品德的公民,即公民具有坚定的公共精神信念,能承担其个人的道德责任,对公共体育服务与产品给予充分的尊重、关心和爱护。在公共体育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强调公共体育道德习俗的遵守是维系公共体育生活的义务与关键,并促使其成为公共体育生活中最为相关的是非规范。为此,应通过媒体公益广告、宣传画册等形式面向所有公民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其公共体育道德习俗的公益性,通过道德习俗去影响公民体育行为,使之逐渐由私人转向公共,由不合理转为合理,由不文明提升至文明。

3.2 健全公共体育法律保护制度——公平性保护

《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予以明确的责任规定,然而关于公共体育产品、服务相关的保护制度资源还相当匮乏,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现象屡见不鲜,并呈现增加趋势,但为此遭受法律惩罚的寥寥无几。这反映出我国公共体育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健全,具体表现为法规、政策过于宽泛,只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有效地保护公共体育产品使用的公平性。因此,应健全公共体育法律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其公平性。

首先,切实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的公平性。只有切实承认公民在法律和人格上的平等,才能否定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优先权和专制的合法性。其次,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约束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公共体育产品保护方面的法规体系,为公共体育产品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增强其法律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最后,严格执法。政府必须通过公正严明的执法和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法犯罪者其为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服务与产品真正付出代价,切实保证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性。

3.3 建立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保护机制——公开性保护

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信息沟通环节,而现实公共体育生活中,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与问题,从而导致了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极大地耗损了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功用。因此,应考虑建立基于信息对称基础的公共体育产品公共性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体育产品信息的公开性。

首先,应建立公共体育产品供需评估机制。探索由评估政策、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技术等构成的一个有机评估机制。成立由公民、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的综合性公共体育服务评估委员会,作为评估主体将评估的重点放在对公共体育产品数量、质量、使用效率、公平、满意度的评价与认定,以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其次,建立公共体育产品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在公共体育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具体界定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3个部分。形成不同责任主体之间通常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划清各主体间明晰的管理责任范围,以公开形式向社会宣告其管理责任。最后,建立公共体育产品管理监督机制。在切实加强法律、制度监督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公民的非制度监督进程,使公民将个人利益与保护公共体育财产、公共财富、公共利益等协调统一起来,发动全体公民参与到对公共体育产品供需管理的监督中来,与此同时,政府通过服务承诺制度、政务公开、实时监督等方式完善监督机制。

[1] 郭湛.社会公共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6.

[2] 袁祖社.“公共性”的价值信念及其文化理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1):79.

[3] 萨缪尔森.公共支出的纯理论[J].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1954 (11):121-125.

[4] 闵健,李万来,卿平,刘桥.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体育科学,2005(11):3-10.

[5] 王家宏.我国体育公共产品的内涵、特征与价值取向[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1):8.

[6] 程浩,管磊.对公共产品理论的认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2(6):11.

[7] 汤际澜,楚英兰.公共性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3(12):54.

[8] 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2(2):8.

[9] 岳麟章.从马基雅维利到尼采[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89:146-147.

[10] 健身中心篮球场成了固定训练场[EB/OL].http://yynews. cnnb.com.cn/system/2012/08/01/010346729.shtml,2014-05-10.

公共体育产品的公共性偏移与保护

Dev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ness of Public Sports Products

DU Jiang1,2

By using themethod of literature,logical induction and case analysis and through themedia data technologymining,identification,analysis,information demonstration,the paper conducts a research on publicness dev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ublic sports products.The publicness of public sports products should focus on public welfare,fairness and openness,which brings force a new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ublicness research.The publicness deviation of China's public sports products demonstrates itself in the generalization of public welfare,the insufficiency of fairness and the absence of openness.Therefore,the reform should be carried out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three aspects.

Public sports products;publicity;deviation;protection

G80-053

A

1001-9154(2015)02-0050-05

G80-053

A

1001-9154(2015)02-0050-05

10.15942/j.jcsu.2015.02.009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专项项目(ZJ2013048);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3DTY028);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YJSCX201303)。

杜江,讲师,上海体育学院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赛事管理、公共体育管理,E-mail:duj207@163.com。

1.上海体育学院,上海200438;2.沈阳体育学院,辽宁沈阳110102

1.Shanghai Sport University,Shanghai200438;2.Shenyang Sport 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110102

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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