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实例简析

2015-09-10 07:22汤道路
考试周刊 2015年38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

汤道路

摘 要: 在过去的几年中,作者所在的法律诊所成功发起了多起公益诉讼,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参训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的公益精神。实践证明,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是培养法科学生的专业知识与公益精神的最佳途径之一。在克服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这一法律问题之后,法律诊所公益诉讼仍会有很大发展空间。

关键词: 法律诊所 公益诉讼 案例评析

一、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实例简析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并配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作为实践教学性质的学生社团组织,法律诊所普遍都对公益诉讼保持较高的行动热情。以笔者所在的中国矿业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成立以来,公益性质案件一直约占所承办诉讼案件总量的10%左右。这些公益诉讼既锻炼了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又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全面诠释了法律诊所的教育与公益的双重使命。

二、公益诉讼实践教学典型实例简介①

1.陈某诉某超市强制存包人格权纠纷案

2004年12月,原告陈某在去某超市购物时,遭到该超市保安人员的阻拦,要求其存放包裹才可进入超市。陈某正急着赶火车,认为自己的时间受到耽搁,且超市保安的言行举止让他感到自己被当成了小偷,人格受到侮辱。事后,陈某委托中国矿业大学法律诊所代理诉讼,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某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强制,但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旁听座座无虚席。虽然最终没能取得预期的诉讼结果,但社会效果显著,其后,笔者所在城市的其他超市纷纷取消强制存包制度。

2.许某诉某电信公司查询台侵犯隐私权案

2005年,原告许某在某电信公司购买了一部小灵通,后经常收到骚扰短信、不良广告和陌生男人的骚扰电话。经查证,任何人致电该电信公司的查询号,报出姓名即可无验证地查询到该姓名在该电信公司登记的固定电话和小灵通号码。后许某委托法律诊所代理代理诉讼,以某电信公司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钱。案件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为原告提供保密服务,原告放弃1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这一案件同样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东方卫视《律师视点》栏目还为此专门制作了一期节目。诉讼结束后,某电信公司终于改变了原来的强硬立场,将查询政策调整为号码保密为原则,用户申请公开为例外。总体看来,该诉讼达到了预期效果。

3.刘某诉某通讯公司话费有效期合同纠纷案

2010年,原告刘某发现其手机停机,经查询某通讯公司被告知是因为其预存的话费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原告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犯,遂委托法律诊所代理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取消有效期限制并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2011年6月一审判决被告取消其对原告刘某手机话费有效期的限制,并恢复移动通信服务。后被告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从起诉一开始就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各种报纸、电视及网易、中新网等主要网络媒体都进行了长期跟踪报道。案件审结后,2011年底,中国三大主要移动运营商均宣布取消话费有效期制度,公益诉讼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次年,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公益诉讼也收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4.王某诉某电信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差别待遇案

2013年3月,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王某与在该校园内提供通讯网络服务的某电信公司签订了套餐服务,协议期2年。2014年9月,王某发现在该电信公司在校园内推出的新的套餐服务比2013年的价格更低、服务内容更多,于是提出要求变更为新套餐被拒绝。王某认为某电信公司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非法实施差别待遇,遂委托法律诊所将被告诉到法院。2015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审结。

有媒体称本案为国内大学生个人反垄断第一案,虽然尚未审结,但已经被很多媒体跟踪报道。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即在庭外表态,以后在套餐设置与变更方面将更多征求用户与法律专家的意见,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基本实现。

三、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的价值

“公用地悲剧”和“搭便车”这两个经济学现象,很好地解释了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很多人明知受到了权利损害却“理性”地选择了沉默与逃避的现象,说明了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整体公平秩序方面的特殊价值。与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相比,法律论据公益诉讼有其特殊的天然优势。一方面,法科大学生群体年轻,有激情,富有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设置以后,校内外指导教师参与和指导公益诉讼,既完成了教学任务,又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的法学知识与诉讼经验支持。前述系列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原告均是作者所在单位的师生,整个诉讼过程全部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完成,多年的公益诉讼坚持,充分例证了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

1.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推动了社会公平进步

前述几起公益诉讼,无论是否胜诉,都被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引起了公众对不公平现象的群体反思,在法律诊所的带动下,有些公民开始尝试用法律武器去对抗社会强权组织及其损害公众及广大消费者的不公正做法。诉电信114查询台案迫使电信部门改变了其保护客户隐私权的做法,诉移动公司话费有效期案更是在很大程度上迅速推动了三大移动公司宣布取消话费有效期制度,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案虽然尚未审结,但被告已经承诺将改进不合理的做法,这些不公平社会现象的点滴改善,都是对法律诊所全体师生的最高褒奖,也是法律诊所全体师生的最大精神收获。

2.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与其他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往往面临的困难更多,阻力更大,对代理人的能力要求更高。以上述案件为例,在审理过程中几乎都引发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界的广泛争议,这就要求代理人及其指导教师不仅有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几乎每次公益诉讼休庭之后,代理学生都自言仿佛经历了一场法律大考,其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法庭应变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都大大提高。

3.有利于法科学生的公益精神培养

公益精神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发达程度往往昭示着一个社会的整体文明程度。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中本不乏公益精神的描述与要求,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都对公益精神有更高要求。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西方思潮的冲击下,加之国内在公益精神培养方面的忽视,导致当前社会公益精神的严重缺失。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语境下,加强青少年公益精神培养已经刻不容缓。

法科学生是一个特殊的青少年群体,作为准法律人群体,他们承担着建设与发扬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光荣使命,因而其是否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是否具备深厚的公益精神素养,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景与未来。法律诊所公益诉讼不仅授以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而且培养与提升法科学生的公益精神与社会责任感。笔者所在法律诊所有多名学生在毕业后选择了去一些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就业,也与其在法律诊所的诉讼经历有一定关联性。

4.促进法学理论的学习

诊所法律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方式,但反过来也能激发学生的理论学习热情。法律诊所公益诉讼中面临大量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学生对法学之外的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也有了更多了解。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在学生的社会实践与理论学习之间搭起了较理想的桥梁。

四、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展望

法律诊所公益诉讼蓬勃发展,但面临不少困难,当前最大的法律问题就是公益诉讼的代理人资格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承认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同时对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资格有所限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诊所学生如果想成为适格的诉讼代理人,就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亲近属的范围及社会团体推荐的条件。按照现行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如何成为适格的公益诉讼代理人,将是摆在法律诊所公益诉讼活动面前的第一个法律难关,预计国内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都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法律援助性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代理人资格与案源拓展问题。

正如韦伯所言,在现实的世界,我们不是把自由看做一种天赋的权利和占有的财产,而是一种不断努力的自由行为,通过斗争赢得自由的空间。法律诊所公益诉讼实践教学的发展过程,也是和种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斗争过程。随着相关立法更加完善、社会公众关注加强、社会群体的公益意识不断增强,法律诊所教学实践中的公益诉讼项目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未来。

注释:

①以下典型案例均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

参考文献:

[1]李俊刚.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多面向——一个社区法律诊所典型案件的全景分析[J]. 大学教育,2013(19):118-119.

[2]方益权,申晓丽,易招娣. 法律诊所式教学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J]. 中国高教研究,2010(05):91-93.

[3]王娟娟,刘艳蕊.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品德目标及实现途径——思想政治教育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应用价值研究[J].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09):54-56.

[4]邹杨. 从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看高校法学本科教育[J]. 现代教育科学,2007(S1):139-142.

[5]徐芳宁. 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J]. 环球法律评论,2005(03):307-311.

[6]邓建民. 在法律实践中学习法律——论诊所法律教育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84-86.

[7]李猛. 韦伯:法律与价值[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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