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及其制度建设是推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纵深发展的路径选择

2016-12-21 13:22王淑庆
青春岁月 2016年20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摘要】认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明确法学教育实践性强的特点,是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切入点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面向未来的必由之路。公益诉讼由于其特有的影响和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天然地成为法律诊所课程中首选案件类型。让那些卓越法律人才身份的“教师”担当专职的法律诊所指导老师,并在职称评聘制度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不失为良好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改革;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一、明确高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强特点

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受到了大陆法系法文化环境的深厚影响。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习惯采用课堂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一开始就强调法律的概念性、理论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现成的材料。这种教学模式的传承使得法律教育者多注重理论知识灌输,轻视职业技能的训练。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至今未能完全被教育界完全接受。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课程少不利于学生们消化所学的法学知识,影响了学生沟通水平与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为此,应该彻底地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应该将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职业化教育置于目前法律教育目标的首位,同时,要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在教学方法方面,在保留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的同时,要大力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和法律职业技能,强化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着重提高学生人际关系的沟通水平。在师资力量方面,可以通过聘请有经验的法官或律师作为客座教授,持续进课堂授课,举办丰富多彩的讲座,并与作为受听者的学生直接对话。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为他们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好基础。同时,也缓解了高校的专业师资力量短缺的矛盾。这也是2012年以来国家层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根本要求。

二、积极开展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切入点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的一句名言已经被人们广为流传。“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我国现阶段以法学教育为重头戏的高校不多,法律专业在绝大多数高校中仅是一门普通学科,且日趋边缘化。高校法科管理者中不乏某些人片面认为,引进高职称、高学历的师资力量,专业书籍和相关报刊,就是对法学学科的全部投入。专业教师虽然认识到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种种积习,但平时工作压力大,科研任务重,何以顾及?且普通教师说话分量轻,所以,往往人微言轻,或曰“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习惯成自然。窃认为,要从法学教育自身的特点出发,反思法学教育总体以课堂讲授模式等积习,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专门的教学设备和专门的固定场所是办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必备条件,是目前高校法学院、系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要着重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二步,才是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课程整体性教学改革。虽然,这已在部分有条件、为数不多的综合性高校有条件地进行,但多流于形式。特别地,在为数众多的一般本科高校以及具有法律事务专业的专科院校,有针对性地专门设置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协会和维权中心等学生自治机构,以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织部分,还不太普及。在这些固定场所,学生利用闲暇的课余时间,轮流值班,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为社会服务,同时学会了如何以真诚和善意处理人际关系,秉承奉献和公正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些场所是法科学生锻炼沟通能力和提高口头表达能力的实验场地。它有利于消除传统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理论空乏、与现实脱节等流弊。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导学生从具体的事情做起,通过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等自治组织的活动,增长了学生用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帮助接受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受众树立了正确的法律观、权利义务观,为社会和他人播下了维权意识的种子。学生轮流值班服务社会应该作为所在高校服务社会的一个窗口和亮点。所以,必要的开支可以由所在学校作为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而予以支付,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这也是学校服务社会、反馈社会、影响民众的客观需要和现实需求。当代著名教育家潘懋元先生早在1999年就提出发挥大学中心作用,促进知识引领社会的功能。他认为,“知识经济时代大学走进经济社会中心是必然的”。“21时纪中国发展知识经济,必然依靠大学的力量”,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大学的中心作用”。笔者认为,法科学生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就是社会科学类专业影响知识经济社会,树立学校法学品牌的好路径。

事实上,从本世纪初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已在全国少数高院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这表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重点高校从课外堂而皇之地走进课堂,得到其认可。相信这一模式能逐步从重点大学向众多高校拓展,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土壤上会深深扎根,遍地开花,结出硕果。

三、社会支持是推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保障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首要目的是培养高素质、具备一定司法实践的法律人才。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无疑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上好途径。近来沸沸扬扬的“实习医生”事件暴露了医学院平衡培养实习医生与保证患者安全之间的矛盾。法律诊所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由于诊所中的多数学生并没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那么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参与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就成为一个问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主体,这也为诊所学生代理案件、解答咨询提供了可能。但社会和有关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的代理工作的态度并不十分“友好”,如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法律服务机构的专用介绍信,许多单位不予接待,导致调查取证困难。法律诊所的宗旨主要就是培养学生,终极目标是让学生从稚嫩走向成熟。在这个过程中,失误、错误都是难以避免的。毫无疑问,为了让学生得到锻炼,在某种情况下,包括法检系统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有意识地为经验不足的在校生代理案件,从而使其得到充分锻炼和培养机会提供方便,毕竟我国政法系统要源源不断的后来人。

四、开展公益诉讼以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

从目前来看,法律诊所教育中的矛盾和冲突短时间内很难彻底解决。但这并不表明我们目前就束手无策,解决之道首选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原告往往就是法律诊所学生本人,在此情形下,既可以让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又不会发生培养学生与当事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可以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应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大力开展各类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由于其特有的影响和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天然地成为法律诊所课程中最为典型的案件类型。然而我国目前还缺少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公益诉讼,法律诊所的学生就必须设法通过具体的个案(侵权、违约或是行政诉讼)来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开展公益诉讼势必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阻力,比较典型的就是立案难。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基本上都是争议标的小、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因此在立案时很多法院和一些法官认为此类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立案规则方面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障碍,有些法官甚至向学校发司法建议函,“建议”学生不要进行此类诉讼。还有些法院或部分法官认为此类诉讼是在哗众取宠,同学们是想借此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为自己赚取名声。

诚然,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学生和指导教师都是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优势,通过法律诊所设计的个案来呼吁社会关注相关现象。法官开始时认为案件本身没有问题,当了解到案件是法律诊所学生是以法律诊所为依托进行的、以公益诉讼为目的的法律实践时,就会对案子不重视。上述种种流弊严重地伤害了法律诊所学生对司法的信仰,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老师也只能不断地鼓励学生坚持不放弃,告诉他们这本身就是一种锻炼,同时还让学生了解到,公正与正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需要自己去争取和努力而不是等待,尤其是对于法律人而言,这就是我们的使命。

事实上,从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学生们都会用自己最大的热情和充裕时间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而且在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法律团队的支持和关注。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师的带领下,准备也甚为充分,案件的原被告比较明晰、法律关系也清楚,案件本身没有任何不被受理的理由。

五、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制度建设

在我国的约六百多所法律本科院校中,目前只有十几所大学在外国基金资助下建立了诊所法律教育项目,更多的院校虽然表达了对该项目的强烈兴趣,但由于经费、师资等问题无法启动。有人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成本太高,不适宜中国现状。美国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基金和政府两方面,中国的基金制度还在发展过程之中,仅靠政府资助,显然不现实。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中国实施应立足于我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大学和法学院对其价值的认同以及经费上和制度建设上的大力支持。建议教育部门会同高校及其法学院、系积极采取措施支持该项目的制度建设,确定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并设立专项经费,集中解决法学诊所教育的课程设置、诊所师资培训、诊所与有关机关的合作、学生办案经费、诊所行政管理和运作经费建设等项目建设问题,尤其是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要明确诊所是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性课程,保证课任老师的足额工作量,并逐步使上述问题解决常态化。比如诊所师资培训方面,可以凭借中央和地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采取“请进来和借出去”的形式,让那些卓越法律人才身份的“教师”担当专职的法律诊所指导老师,并在职称评聘制度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惟其如此,才能稳定这部分教师的职业担当信心,让诊所法律教育之花真正在广大法学院系结出硕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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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淑庆(1969—),女,湖北鄂州人,本科学历,单位:长沙学院图书馆,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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