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校企合作到“校企双制”

2015-09-10 12:01陈庆礼
考试周刊 2015年66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校企合作

陈庆礼

摘 要: 校企合作一直是技工院校的办学特色。但技工院校校企合作依然存在许多短板。新制度主义是当前影响力巨大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视角,认为技工院校应该学习德国“双元制”,从校企合作走向“校企双制”,实现制度化转变,重点是做好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寻找技工院校和企业的共识;营造崇尚技术的社会氛围;选择适宜的制度变迁路径四个方面。

关键词: 校企合作 校企双制 新制度主义 制度变迁

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的重任。长期以来,技工院校与企业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校企合作一直是技工院校鲜明的办学特色。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曾于2011、2012年连续两年组织技工教育专家对全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工作开展督查考核活动。通过督查考核发现,校企合作层次难以深入,时间难以长久等问题普遍存在于技工院校中。校企合作的过程同时是组织的一种主动的制度构建过程[1]。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视角,探讨以实现校企双制目标,通过完善校企合作的三大基础性要素建设努力破解当前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困境。

一、新制度主义基本观点

新制度主义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的西方社会,之所以称之为“新”,是与产生于20世纪早期的制度主义相区分。至20世纪90年代,随着研究者不断加入,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体系逐渐完善,成为分析许多社会科学领域问题的重要理论视角。制度作为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对其理解和定义一直以来受到许多新制度主义的关注。以往大部分文献中把制度简单定义为行为规范,而新制度经济学重要代表人物德勒巴克则认为制度是“正式约束(如规则、法律和宪法)和非正式制度(如行为规范、惯例、行为自律)的结合体”。理查德·斯科特对制度下了一个比较综合的定义,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2]。新制度主义在发展中不断整合各种理论,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体系下的组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念

相同价值观念与制度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首先,一部分组织拥有共同或者相近的价值观念是形成正式制度的前提。原因是不同组织之间以价值观念、利益为纽带聚集成为组织体,而组织体内部之间或者与其他组织间因为利益协调需要形成制度管理不同组织之间的交往,协调组织间的行动。另外,处于相同制度体系下的组织因为需要共同遵守相同的制度,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会更加趋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强化共有的共同观念。

(二)制度包括三大基础性要素

新制度主义认为构成和支撑制度包括三大基础要素,即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文化—认知性要素。规制性要素的秩序基础是规制性规则,扩散基制是强制,系列指标如法律、规则等;规范性要素的秩序基础是约束性期待,扩散基制是规范,系列指标如合格证明、资格承认等;文化—认知性要素的秩序基础建构性图式,扩散基制是模仿,系列指标如共同信念、共同、行动逻辑、同形等[3]。制度的三大基础性要素为组织合法性提供了支撑,也成为判定一个组织发展条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三)制度在稳定的基础上必须实现变迁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配合,经历一段时间后一般会形成制度体系。制度体系一旦形成,则会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制度体系下的组织会对这种制度体系产生依赖,形成如同技术发展中经常遇到的路径依赖。尽管制度本身有促进稳定和秩序的功能,但是制度本身也会经历变迁。另外,组织之间的发展不均衡必然会导致组织结构失衡,从而对现有制度合法性产生挑战,最终实现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制度主义还根据制度变迁速度划分,将制度变迁分为激进式制度变迁与渐进式制度变迁两种;根据制度变迁的主体划分,将制度变迁分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

(四)制度对组织均具有普遍约束力

制度出现的初衷就是约束组织行为,确保相同制度下的组织行为保持一致。但组织间的利益诉求是多元的,组织间摩擦和冲突也是导出不穷的,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从方方面面约束组织行为。另外,从行为过程角度看,组织行为需要激励制度、监控制度、惩罚制度等构成才能确保组织行为的有序推进。因此,制度本身是一个由少到多、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最终形成一个较为完善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体系。

二、制度化是校企合作成功的必由之路

德国职业教育高度发达,支撑了二战后的德国迅速崛起,而德国职业教育最令人瞩目的就是其“双元制”职业教模式。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成功之处在于很好地处理了校企合作过程中相关利益者的关系,尤其是能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并且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之一。通过梳理德国“双元制”的历史可以发现,自“双元制”一词于1948年首次出现在德国教育委员会《对历史和现在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鉴定》中以来,“双元制”的发展历史就是制度完善的过程。换句话说,德国“双元制”的巨大优势就在于形成了完善且有效的制度体系。德国政府通过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明确了政府、协会、企业、职业学校等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最大限度避免不同主体间因为信息不对称发生非理性博弈,也就是说,德国双元制三大基础性要素比较充分,能够支撑其发展。

博弈论认为不合作是常态的,合作是需要条件的。因此,目前非合作博弈非常流行,几乎成为博弈论的代名词。而博弈论与非博弈论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博弈主体间能否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校企合作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学校与企业,而且至少包括政府、行业、学生等,多主体之间的博弈很容易导致不合作现象的出现,因此对各主体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则尤为必要。毫无疑问,德国“双元制”成功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了丰富完善的制度体系,最终成为德国“双元制”的成功关键。德国“双元制”制度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在漫长历史时期且独一无二的制度环境中形成的。制度环境的差异也是我国移植德国“双元制”一直未能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原因。

三、合法性困局: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的困境

从新制度主主义看,我国技工院校校企合作效果不彰的重要原因是三大基础性要素先天不足、后天不良,合法性存在问题。

(一)我国缺少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大部分技工院校历史上都是行业办学,虽然经过改制,但还是与原有行业、企业保持密切关系,并且技工院校在行政上隶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就业市场和企业联系较为紧密,这都是技工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巨大优势。但也不可否认的是,从学校层面看,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很多都是利用学校领导与企业领导的私人关系采取口头约定的办法开展,即便是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也较少涉及合作的具体层面,缺少可操作性,出现问题一般通过领导间沟通解决。导致技工院校校企合作过分依赖个体,难以深入开展,甚至在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因为领导的意愿变更或工作变动导致合作中止的问题。从政府层面看,技工院校与企业分属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单一的政府管理部门很难统筹协调技工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无法制定和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和规定。目前仅有河南、宁波、广州等少数省市以政府名义出台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企业和学校缺少共同价值观。

所谓价值观,指行动者偏好的观念或者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或行为的各种标准。目前企业与学校在校企合作过程还是分为培养和使用两个环节,壁垒分明。学校安排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很多是流水线上的工人,让学生从事简单、机械的劳动,很难学到真正的技能。许多高端制造业企业对培养学生并不感兴趣,他们考虑更多的是浪费多少人才、原材料等。由于企业和学校缺少共同的价值观,无法在培养学生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三)社会仍然存在“学历导向”的误区。

社会上依然弥漫的“学历导向”误区,崇尚技术等新制度主义视域下的文化—认知性要素迟迟未能确立。目前,许多人仍然把技工教育视为末流教育,是学历教育失败后的不得已选择。这种”重学历、轻技能”的传统观念在大多数老百姓的脑子里依然根深蒂固。这种“学历导向”误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技工教育的发展,尤其无法提供优质的生源。

四、思考与借鉴

(一)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涉及众多因素,需要多重制度加以保障,在当前正式制度缺乏,非正式制度泛滥的情况下,加强正式制度的建立尤为必要。从政府层面讲,首先应该以国家、地方政府名义或者由人社部门、税收、工商等涉及企业核心利益的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制定出台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政策,相关政策中应该明确规定企业参与技工院校合作可以获得的税收减免税点等优惠政策,同样应该明确规定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对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主体的惩罚措施也应该有明确规定。其次,政府对于技工院校面临的共性问题,在政策上也应该做适当调整,如对于技工院校未满法定劳动年龄的学生参加校企合作应予明确的政策支持。从技工院校层面讲,对于聘请企业师傅担任兼职老师、学校教师进入企业实践、学生实习期间管理等涉及校企合作的环节都应该建立明确的制度加以规定。

(二)寻找技工院校和企业的共识

技工院校与企业的共识是合作的前提也是新制度形成的基础。但长期以来,我们对技工院校与企业间合作存在一些理所当然的认识,忽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两次校企合作督查中发现,企业对与技工院校合作的利益诉求方面,不仅包括希望获得高素质的技能要才,而且包括希望技工院校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技术革新,甚至许多企业表示获得技工院校的技术支持是首位考虑因素。这种情况出乎人们预期所料,也被最新一些“研究结果”[3]证实。因此,今后有必要加大针对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调研研究的力度,明确双方真正的利益诉求。并且应该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提高自身实力,尤其是支持学校教师积极参与企业技术研究,增强技工院校服务企业的能力。另外,政府与行业协会应该发挥好“中间人”的作用,为技工院校与企业沟通联系牵线搭桥,增强企业对技工院校的全面认识,从而破解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学校热,企业冷”的局面。

(三)营造崇尚技术的社会氛围

扭转和破解当前社会“学历至上”的观念,营造人人崇尚技术的社会氛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出台引导政策和措施,正面宣传技能人才成长经历。如广东省连续多年举行的“技行天下”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取得很好的效果。二是将技工教育真正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技校生在职业晋升、经济待遇、终身学习方面享受与职业教育毕业生同等待遇。三是打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壁垒,高等教育学生可以参加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学生也可以继续升本科、研究生。

(四)选择适宜的制度变迁路径

制度变迁理论中激进式制度变迁、渐进式制度变迁、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四种制度变迁路径各有特点,技工院校可以根据制度环境和自身实际条件选择适合自身的制度变迁路径。选择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制度变迁路径应该首先考虑以经济全球化、经济产业转移升级、学生素质综合化为目标;其次制度变迁路径的选择应该设置动态调整机制,避免在路径变革过程中再次发生路径依赖。从已有技工院校制度变迁路径看,大部分是以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渐进式制度变迁为主,尽管这种变迁路径遭遇阻力较小,但这种改革留下了许多正式制度空白,使完整的制度体系迟迟未能建立起来。因此,“校企合作”制度变迁应充分利用政府在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以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激进式制度变迁为主。

参考文献:

[1]王恒,桂庆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本源新探-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视角的审视[J].江苏高教,2013,(4).

[2][3]理查德·斯科特,著,姚伟,王黎芳,译.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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