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介的伦理问题探析

2015-09-10 23:52李珍珍
新闻世界 2015年12期
关键词:医患突发事件舆论

李珍珍

【摘要】医患关系是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媒体关于医疗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于妥善处理好医患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伦理问题,提出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媒体要重视人文关怀,坚持客观真实的报道。

【关键词】医疗突发事件媒介伦理伦理失范

2015年4月,四川省人民医院普外科一名主任医生因医疗纠纷自杀身亡,一时间微博以及各大网站关于医患关系的讨论又掀起一股热潮。在事件传播过程中,媒体的报道和引导,对公众的情绪和舆论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为博人眼球,吸引受众注意力,存在着失实报道、煽情报道、片面报道等问题,媒体报道的伦理失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

一、医疗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介伦理失范的表现

1、媒体对医疗突发事件的失实报道

在2014年掀起轩然大波的湘潭产妇羊水栓塞事件中,事件之初,源于一篇报道,报道中写道:产妇陈尸手术台,医生护士全体失踪,而且还描绘了“家属看到的一幕”:产妇满口鲜血,眼含泪水。这个报道引起全民对医生的口诛笔伐,然而事实是产妇经积极救治,无效死亡,医生并未离开医院,而是为了躲避和家属的冲突,待在隔壁房间。媒体用夸张的字眼,触碰医患关系的敏感神经,制造舆论压力,吸引观众眼球,炒作“医患矛盾”这一社会热点。

2、新闻报道仅停留在“有闻必录”,并未履行社会职责

在深圳儿童医院的“八毛门事件”中,媒体听取家属的爆料之后,并未咨询医学专家,就断定医院有过度医疗行为,以“医院要动十万元的手术最终8毛钱治愈”为题进行了报道,各媒体掀起一场“八毛”与“10万元”的PK大战,舆论一边倒地站在患者一边,最后事件却峰回路转,患者最终还是经过手术治疗,病情才得以好转,舆论风波才得以平息。类似的“缝肛门”“麻醉门”事件,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也存在有意识渲染医患矛盾情绪的倾向,并未履行媒体人该有的社会责任。

3、新闻媒体煽情报道泛滥

在医疗事件报道中,尤其是恶性伤医事件报道中存在着煽情的报道方式。2015年5月25日,温岭伤医案件的凶犯被执行死刑,媒体公布了凶犯的手写书信,书信中凶犯毫无悔意,媒体报道了凶犯死前和家人的温情生活,成长恋爱经历和贫穷的失意人生,回顾被杀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外面患者“杀得好”的叫好声。对恶性事件的报道,有的记者为凶手“刻碑立传”,赞赏甚至美化凶犯,有让凶手由以前报道中的“妖魔”变身“大侠”的倾向。在医疗体制不健全的今天,“看病难,看病贵”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多数凶犯都是社会的底层人员,有值得同情之处,但不意味着媒体可以鼓励仇恨,鼓吹以暴制暴。

4、失衡报道导致的效仿效应与媒体社会功能的冲突

在哈尔滨伤医事件、北大人民医院伤医事件的报道中,舆论出现对“过度诠释”案件引发“失范—模仿”效应的质疑,认为媒体鼓励了对暴力行为的模仿。暴力伤医事件中,不少人把患者当成弱势群体来同情。哈医大实习医生被刺身亡,对暴力伤医类恶性事件,媒体究竟是报道还是不报道,如何报道才能避免伤害,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媒体要满足公众知情权,发生重大伤亡事件必然要报道。另一方面,公众通过媒体的报道,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同时也可能会让一些长期受疾病困扰的人,采取相同的手段报复医院。在这种情况下,媒体该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保证最小的示范影响?

二、医疗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介伦理失范的原因

第一,新闻价值遮蔽了媒体的人文情怀。在医疗突发事件发生后,记者出于时新性、重要性等新闻价值判断,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接近事件的核心:当事人。在采访过程中,媒体抓住核心的关键词,博人眼球,比如在湘潭产妇事件中,“满口鲜血,上身裸体”等字眼迅速吸引受众的注意力,配上病人亲属痛苦的照片,很快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压力。

第二,新闻媒体被民意裹挟,放弃新闻真实性。医疗问题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病人对疾病的了解知之甚少,信息传播的不对称以及我国医疗体制的不健全导致“仇医现象”日益严峻。媒体作为“公众代言人”容易顺从网络民意的潮流,而没有坚持自己独立的判断,陷入被民意裹挟,价值判断出现偏差的困境。在医疗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事件的主体之一的院方往往保持沉默,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核心信息不足,加上医院遵循“记者是麻烦制造者”的逻辑,致使谣言扩散,网络情绪蔓延,导致媒体的报道呈现不同的倾向性。在“八毛门事件”中,记者放弃对医院的采访,这也许就是传统媒体因为网络情绪裹挟,而放弃对新闻真实的追求的体现。

第三,公民媒介素养不足。李普曼说:“现代生活的重大真相不会自发地形成众所周知的形态,必须有人赋予它们形态,由于记者不可能按照常规给事实一种形态,而不抱偏见的信息机构又不存在,于是抱有偏见的各方当事人就会去满足阐述某些事实的需要。”在今天信息传播多元化的背景下,公众的辨别能力不足。在医疗事件发生时,网民通过围观评论转发使事件迅速发酵,而这些评论往往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这些网民一方面是为了在参与公共事件中寻找网络存在感,另一方面则是发泄长期的“看病难”的不满情绪。网民在“匿名”状态下的集体无意识行为对民意的走向也起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网民对网上铺天盖地的信息没有甄别能力,接受信息传递信息能力有限,容易被误导。

第四,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舆论审判干涉司法职能。在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中,参与鉴定的医疗专家全都来自各医疗机构,虽然实行了“回避制度”,但各大医院相互鉴定医疗事故,则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难以服人。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患者处于弱势,“阳光鉴定”难以实现。而且医疗事故缺少法律援助,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能由医学界鉴定,解决医疗事故的唯一途径加剧了患者投诉无门的无助。另一方面,在医疗事件发生后,院方出于舆论和“维稳”的压力,选择息事宁人,最后以赔偿告终,形成了长期的“无论对错,只要闹就有赔偿”的医疗局面。

无论是小的医疗纠纷还是大的医疗事件,这都关系着健康这一重要的民生问题,通过“闹”取得民意的要挟获得“赔偿”,既鼓励了病患的医闹行为,又伤害了医生的职业感情,在一系列医疗事件中,从小的医闹,到大的伤医刑事案件,都体现了我国法律职能的缺失。

三、医疗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介伦理失范的对策

从媒体的角度看,首先,应坚持人文关怀,温情化解决医患矛盾为出发点,平衡报道,做好后续跟踪调查报道。在医疗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应警惕失衡报道以及对刻板印象的塑造与强化。对“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都应该给予足够的话语权,才能取得报道最基本的平衡。在对“弱势群体”的报道中,警惕标签化、道德歌颂和煽情渲染,才能符合平衡报道的要求,在报道过程中,注意用人文关怀把握好采访的“度”,突出对事件中“人”的关怀。其次,应坚持客观真实的报道。公众舆论就像一把利剑,既有可能斩杀邪恶,也有可能伤及无辜。而要规训好这把利剑,媒体在报道时就必须遵循一套客观、真实、准确的规范。最后,作为新闻媒体,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要有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章,维护司法的严肃和公正。

从医院的角度看,医疗突发事件发生时,应该积极应对,掌握话语权,建立危机应对机制。积极与媒体沟通,掌握话语权,做好媒介公关。一方面,积极引导患者树立正确的医疗观。另一方面,出现重大医疗事件时,应该透明公开处理事件,完善医院问责制度。最后,院方在医疗纠纷中,应该公开信息,不被民意裹挟,用法律途径解决大大小小的医疗事件。

从社会公众角度看,应该提高公众媒介素养。首先要提高公民的信息甄别能力,引导公民积极思考,理性参与。其次要适当降低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公众有对媒体发布的信息提出质疑和批评的权利,只有来自公众的监督压力,才能督促媒体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看,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已有的法律法规作用。我国要想真正解决舆论审判的困境,首先必须健全法制体系,完善相关立法,在涉及伤医刑事案件时,要注意司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其次,积极宣传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病患提供积极的法律援助。第三,透明化处理医疗纠纷,加强第三方介入的公平性。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最后,医疗新闻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报道,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培养专业化的记者,这同时也要求新闻培养教育的改革,要求新闻人才跨学科发展。□

参考文献

①常江、邓树明主编:《记录与透视——中国传媒热点事件访谈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②李普曼著,阎克文译:《公众舆论》[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③李聪,《医院媒体关系研究》[D].厦门大学,2008.

④茹倩倩,《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报道新闻传播实践综述》[J].《东南传播》,2012(2):50-52.

⑤尹小鹏,《胶东地区都市报涉医报道分析——以青岛市为例》[D].山东大学,2014.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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