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的特殊工种退休制度?

2015-09-02 02:04蒋昌和刘世君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10期
关键词:工种所有制民营企业

文/蒋昌和 刘世君

民企的特殊工种退休制度?

文/蒋昌和 刘世君

特殊工种退休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特殊退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以前的一项退休制度,其最初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从企业数量来看,非公有制、非公有制主导的企业所有制形态已经占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原公有制改制后的企业能否适用特殊工种退休制度,已成为养老保险领域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这些企业劳动者权益影响较大,有必要进一步思考民营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制度的存否问题。

民营企业特殊工种制度不明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第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目前,根据104号文件及地方规定,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适用特殊工种退休制度。这些企业已经改制的,在改制之前进入企业工作的职工仍然可以适用特殊工种退休制度。只要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达到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最低参保缴费年限,原始档案记载清楚,均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但对于民营企业,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否适用特殊工种退休制度,国家和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以没有依据为由拒绝为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

确立民企特殊工种退休制度必要性

平等适用法律的体现。目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能够按相关规定适用特殊工种退休制度,而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却不能适用同样制度,不符合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在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不应当根据企业所有制的不同对劳动者区别对待。

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发展的要求。据有关资料披露,目前全国民营企业有800多万家,工业产值占60%,实现利税占77%,出口额占60%,解决城镇就业人数的75%。民营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十分重要的力量。如果民营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这对民营企业显失公平,势必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保护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健康的需要。“苦、脏、累、险”是企业特殊工种的鲜明特征,与其他行业相比,煤矿井下职工还面临更多更大的安全威胁和职业伤害:一是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发生的几率虽然较低,但一旦发生,往往因井下逃生条件有限而发生群死群伤,甚至矿毁人亡。二是职业病危害。煤矿目前面临的职业病主要有尘肺、风湿病、听力损伤、哮喘病、关节炎等。特别是煤工尘肺,井下煤尘无处不在,虽有防尘设施和个体劳护用品能避免或减轻一些侵害,但从业人员因呼吸、说话、饮水、饮食等无时不在吸入粉尘,日积月累,工龄达到一定年限后,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发生尘肺病,工龄越长,几率越大,后果越严重。三是人身伤害事故概率高发。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特殊性,容易发生擦、刮、砸、挤、压等人身伤害事故。由此可见,煤炭行业的民企职工和国企职工长期在井下作业,其工作条件是同等的(工种、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均无明显差异),在待遇的享受上,也应同等对待。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特殊工种退休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距今有37年,当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也主要在国有企业,并不存在民营或股份制企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民营企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目前在民营企业就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已占很大比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参保缴费上没有区别,都平等地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理应平等地享有相关权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应当及时修改过时的特殊工种退休制度,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

普遍实施特殊工种退休制度的障碍

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行提前5年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5年支付养老金,在5年中还要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调整,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减少,加剧了基金的负担和风险。据测算,如一个市一年增加500人提前退休,按人均年缴费5000元、年发放养老金20000元计算,则基金少收250万元,多发放1000万元。以此类推,随着提前退休人数增加,则基金的征缴就更少,支付的基金就更多,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就更大。

办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档案资料完整、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资料齐全、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并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办理提前退休。但目前有很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因在管理上存在用工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原始材料缺失、证据不全等问题,即使将民营企业职工纳入提前退休范围,在审批时也会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处理。

鉴于特殊工种退休制度对基金的影响较大,原劳动保障部早在1999年便颁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虽然社保部门加强了对特殊工种退休的监管,但仍然存在弄虚作假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由此也影响到特殊工种退休制度的普遍实施。

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重新界定特殊工种范围。特殊工种大部分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确定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各方面的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大一部分工种由于设备更新、工艺改进,已变为一般工种,不再特殊,不应继续享受特殊工种待遇。建议由社会保障、卫生、工会等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不同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测定,重新界定特殊工种范围,该保留的保留,该删减的删减,该增加的核加。

将民营企业职工纳入特殊工种退休范围。按照平等和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建议不再以单位性质进行区分,不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均一视同仁,凡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只要符合特殊工种名录、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参保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资料真实的,都应适用特殊工种退休制度。

用人单位自身要加强管理。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如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对职工的出勤情况认真进行登记;对职工领取的报酬进行明晰,对发放的特殊工种津贴进行签字、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职业史纪录并存档;对职工档案认真进行清理,及时收集原始资料,按规定记入人事档案等,做好基础性工作。

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为了防止弄虚作假,一些地方实行特殊工种登记和审核备案制,对特殊工种实行过程控制。对过去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并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双方建立纸质及电子文档,以利于今后办理有关手续使用。实行特殊工种退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批部门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过程中,应将拟审批通过的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地点、时间等在一定的范围进行公示,通过社会监督遏制审批机构的裁量权、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滋长。

作者单位:四川省眉山市社保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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