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社会保险法治观念
自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已历五载。
5年来,不仅多项配套制度相继颁布,社会保险法规体系得以逐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也显著提高。这不仅体现在参保人数的增长上,也体现在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更加注重审视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还体现在社保争议案件的增长上。在完善社保制度、推进社保事业的过程中,坚持和顺应法治观念具有显著的重要性。
社保法治观念是社保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内核,也是法律文化和社保制度历史演化的积淀,反映了时代的法治要求,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自洽具有内在和谐性的社会保险之“良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社会保险法治观念,必须树立正确的公平观。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群会持有不同的公平观。而在一个具体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凝聚共识的公平观才能引导法律的正确走向。在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保障体系下,我们需要反思,社会保险待遇是不是越高越好,社会保险待遇的确定、增长及其幅度需要什么样的基础和条件,作为人的独立存在而必要的生存权保障与公民义务之间的关系和平衡如何设定。
坚持社会保险法治观念,必须坚守平等原则。除通过基本法对存在本质差异的情形予以限制外,任何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以户籍、性别等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社会保险权。
坚持社会保险法治观念,必须在充分尊重被保险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性规则和理性的要求,否则仅仅因为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
坚持社会保险法治观念,要求对作为直接法律适用依据或基础的规则,保持警醒和必要的“怀疑”。需要考虑具体规则是否符合上位法、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需要更主动、更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回应被保险人的诉求。
法治的要义在于保护私权、约束公权。坚持社会保险法治观念,将更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宗旨而更好地增进人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