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我于1958年10月出生,1978年12月至1986年5月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共计7年零5个月。1986年6月调回县印刷厂工作,仍从事过电版(凹印版腐蚀工)有害有毒特殊工种,工作时间4年。我认为自己从事有害有毒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累计11年零5个月,已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但当地有关经办部门以我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不满8年为由不同意办理。请问:我能按照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種办理提前退休吗?
读者:江先生
答:读者您好!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
经了解,您于1978年12月在部队服役,1984年1月随所在部队整体转地方成为企业职工,并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工作,1986年6月调入县印刷厂工作。按照特殊工种相关政策规定,只有企业才存在特殊工种,在部队服役期间计算特殊工种年限没有政策依据。因此,您可以认定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年限为2年零5个月。关于您在县印刷厂从事电版工能否认定为特殊工种的问题,印刷行业电版工没有纳入特殊工种范围,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据此,您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2年零5个月,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您不能按照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