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2015-08-15 00:52蔡秀媚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3期
关键词:贷方借方损益

蔡秀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七六一台 福建 永安 366000)

一、固定资产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地位

从事业单位产生的那一刻起,固定资产就在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占了脊梁的位置。这是因为,其是组建事业单位必须的硬件骨架所在,所以事业单位实际上管理运行机制的创新核心在于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以及处置。这些财务活动的处理是否妥当往往会影响到单位的会计信息的优劣。而衡量的标准就是财政部2013 年1月1 日颁布并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文统称新制度)。因此,充分认识和理解新制度下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变化和具备的新特征,将有助于深刻理解和正确处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特别是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的相关解析,不难发现其发生了至少四个方面的变化。首先发生变化的是固定资产经济学上的概念变化,弱化了单位价值的约束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时间上达标一些具备相同性质和属性的实物也可以归为固定资产。如此就使得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更为灵活处理固定资产,体现了实际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规定为固定资产后期的处置做好了铺垫。其次,由于固定资产经济概念上发生了变化,其分类也随着新制度发生调整。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成了六大类:(1)房屋及构筑物,区别于旧制度的房屋和建筑物,范围上显得更为广泛。(2)通用设备类,区别于旧制度的一般设备,使得其显得更为专业化。(3)图书与档案类归集在一起,丰富了旧制度下固定资产的图书类别的内容。(4)(第四类内容无变化,不列举)(5)专用设备,亦是没有变化。(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区别了旧制度下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此就具体到了事业单位的实务中。这样分类也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在实务之中的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显得更为贴近实务。再者,新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方面也做出了调整。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关于接受捐赠以及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处理的具体规定发生了变化。其二,对盘盈固定资产的相关变化处理体现在:“对于没有相关凭证以及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其相应的名义金额入账。”最后,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的变化。折旧作为新制度的创新引入,势必会改变以往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的习惯。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引入,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大的变化之一,其也会对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新制度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调整

(一)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创新的举措在于引进了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会计处理方式

新制度下固定资产创新的举措在于引进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会计处理方式。如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跟市场经济融合度就显得更高,更为合理。旧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主要从事业单位的支出科目来处理,直接冲减事业单位的相关非流动性资产基金。引入折旧不但使得单位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得到了兼顾,同时也使得固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显得科学而真实,如此就体现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改进和完善

在旧制度下,固定资产的处置往往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流程,尤其是在事业单位中,这一过程复杂程度更高,各种手续也是应接不暇,同时,还要计算出在这一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收入,譬如运输费用以及税费、获保收入以及残值收入等等,最后方能结转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此繁冗的手续必然会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及时性产生不良的影响,造成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严重滞后。为此,在新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借鉴了优秀企业的做法,引入了“待处理资产损益”的会计核算科目。待固定资产按照要求进行处置之后,再将“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的明细按照制度的要求分别用“非流动资产基金”以及“应缴国库款”等会计科目来核算。相比之下,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置方法就避免了以往无法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净值的弊端。

三、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会计核算科目的调整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有出售、无偿调出、捐赠以及盘亏、报废和损毁。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同,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明细科目:“待处置资产损益”、“非流动资产基金”和“应缴国库款”、“固定资产清理”。

首先,对于“待处置资产损益”会计核算科目的运用主要在于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处理资产损益”会计科目。在实务中,这样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这种损益处理类科目账户具有暂时性,便于事业单位对相关的资产挂账处理,当其达到一定条件时才进行相应的账户结转。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中的出售、无偿调出、捐赠以及盘亏和报废、损毁等都在该账户下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在实务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固定资产的盘点属于事业单位正常的资产清查活动,应当区别于盘亏行为。

其次,关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新制度虽然取得了会计核算较大的进步,但是其并没有明确的将盈利性和非盈利性质划分开来,在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处置时,容易使会计工作人员造成会计核算上的失误。所以可以参照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来处理,即增设“国定资产清理”。同时,对于盘点的固定资产则是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的会计科目来核算。使用“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来对处置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时的步骤应当包括:第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去相关的“折旧”之后,把余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第二,进一步将处置过程之中发生的相关收入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第三,针对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借方记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之中。待所有的会计处理完成后,对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结转即可。注意,如果贷方出现余额,则将其转入“应缴国库款”的会计科目之中。

再次,对于“非流动资产基金”会计科目的核算。本科目中,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减少的则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反之,固定资产增加的则是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因此,在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应当把本会计科目进行冲销。新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时,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应该就资产变动的实际情况分别对长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价值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遇到无法反映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升值或者贬值的特别情况,在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在本科目下增设“长期投资损益”科目,以此来核算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的损益变动情况。即单位发生以固定资产投资时,借方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而相应的贷方则“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最后,关于“应缴国库款”会计科目。本科目适用的是事业单位应当缴入国库的款项,实际上属于负债类科目。在新制度的规定下,事业单位在对实际应缴入国库款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借方记相应的科目,贷方则是“应缴国库科”。新制度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应缴国库款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即发生此类会计活动时,借方发生科目为“待处理资产损益—处置净收入”,贷方则是“应缴国库款”。当单位发生上交该款项时,则借方记“应缴国库款”,贷方记“银行存款”的明细会计科目。

[1] 夏艳.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及建议[J].财会研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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