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霞
(吕梁学院 历史文化系,山西 离石033000)
清末民初政权迭变,全国各地民变层出不穷,山西民变也风起云涌。据张振鹤、丁原英的《清末民变年表》统计,1902年~1911年间山西共发生民变20余起。由于“民变”内涵的复杂性,本文所述之“民变”是指狭义上的民变。这些民变的主角多为乡村民众,都缘起于抗捐税、反洋教、反摊派、反新政,呈现出突发性、无组织性、非理性、非反政府等特点。目前,学术界对于民变的研究较为成熟,研究成果颇丰。对于地方政府如何应对民变,也有部分学者关注。如李细珠、宋书强对于1910年湖南长沙抢米风潮和山东莱阳民变中的政府应对举措进行了详细考证。樊翠花等人以江苏、浙江地区为中心总结了当地民变时的政府对策。然而,整体而言,对民变的区域化研究仍有待深入。本文通过分析山西民变时地方官员的动态应变举措,发现民变冲击了政府权威性,也削弱了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在传统政府对社会控制效能减弱的同时,山西政治逐渐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
清代社会通常是政府官员在当地士绅的辅助下管理民众和维护社会稳定。[1]因此,对于民变的爆发,官员和士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东方杂志》中的时论将民变不断的原因归咎于“三类人:曰政府,曰督抚,曰州县”[2]947。上至中枢,下至州县,整个国家的官僚体系都是民变的诱因。同时绅士的转型以及革命会党的群体活动也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民变的发生。关于民变发生的原因,学术界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心理学等各个学科角度进行过分析总结,而本文将要探讨的是地方政府在民变发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民变的爆发多源于长期的民怨积累。地方官员本应善言劝导,平息民怨,以维持地方正常社会秩序,但是诸多官员却敷衍了事,间接助长了民变的发生。清末影响最大的两次民变是发生于1910年的湖南长沙抢米风潮和山东莱阳民变。长沙抢米风潮发生的原因实为政府的预控不力。莱阳民变发生之部分原因是当地县令朱槐之几乎把所有新政事宜都委托给当地绅商,而将自己置身事外。由此可见,民变发生之前,诸多政府官员皆疏于防范。
地方官态度敷衍,不顾民情。1908年民政部初步定《禁烟稽核章程》,以稽查之是否严密和奉行之是否切实,来定官员考成之高下。山西文水县令刘彤光到任后,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劝止,又没有提出解决农民生计问题的妥善禁烟办法,而是例行公文,下一道禁令了之。山西巡抚丁宝铨为应对上级检查而武力禁烟。在此之前,事件领导人武树福、弓九湖二人以要求种烟为名,结社二十多,人数近万。“惟当其立约之始,该地方官果早为察觉,劝导有方,当不难立时解散。即武树福等终不悟,亦只需拿办一二人,其事自乎。乃已革文水县知县刘彤光事前既已疏忽,临对又甚张皇。仓卒请兵,酿重案。”[3]43
晋南永济抗捐税事件和临晋虞乡两县罢市事件也因此而起。1909年永济县开办柿酒捐,规定:每酒缸一口,须抽税银十两;卖酒一斤,须抽制钱八文,而每斤柿酒仅卖制钱十二文。永济民众对柿酒税的征收不满已久。从春伊始,乡民不断上请减轻赋税,但是上级以各处定章一致为借口,拒绝乡民的请求。“各县在开报数量起始较少则不至于乡民竭泽而渔,揭竿而起。虞乡赖令为邀功奖赏而不顾民情,致使乡民在虞乡庙社前聚众邀免酒税。”[4]106蒲州府临晋、虞乡两县地亩业已甚居,又因办学堂、巡警、咨议局加派亩捐,致使民力不支,而当地县令不体恤民情,反下严谕,催收捐税,故两县商民一律罢市,聚数千人。[5]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山西省岁入5 871 806两,岁出6 140 252两,亏空268 446两白银。[6]296省里财力不济,只好地方自筹款项进行新政改革。据晚清山西清理财政局所编《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记载,清末山西永济、虞乡、荣河三县的自治财政款项共24项,其中1901年~1911年十年内就占16项,达到66%。这其中主要包括戏捐、船捐、公捐、棉花捐、铺户绅耆捐、盐当各商捐等。[7]地方官员为办理新政,不顾乡民的经济承担能力而一意收捐,这种经济压榨一旦超出乡民承担范围,便遭到抵制和反抗。
由于中央将地方官员的考成和嘉奖与此关联,所以许多人将此视为畏途,以至于对教民逐渐疏于管理,导致晚清教案频发,处理极其棘手。教民和乡民之矛盾实则多因两者之间经济利益的纠纷。山西绛州民变的起因是某乡民与教民因田产涉诉,地方官袒教抑民。在处理中,地方官将乡民严刑下狱,于是乡民大为不满,群起与教民为难。绛州州牧立即上书山西巡抚,谎称乡民勾结会匪,聚众为乱,并请求发兵前往剿办。[8]《山西巡抚恩寿奏左云县教堂欺压乡民激变办理情形折》中也记载了因教民冲突导致的民变。[9]1401906年,当地教民和乡民因煤窑利益纠纷到县署解决问题,左云县令非但不疏导民怨,还在教士斐特勒的唆使之下突袭了正在大庙休息的乡民,致使十二人死亡,激发了民变。
士绅阶层所扮演社会角色的功能在于补充地方官吏统治的不足,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在基层村庄权力互动结构中,这些村庄精英“居于承上(国家)启下(村民)的中介地位”[10]46。由于科举制被废除,旧士绅阶层逐渐退出乡村。在清末新政中粉墨登场的“新士绅”开始渗入基层政权,被政府授予合法性和权威性。[11]33士绅阶层和乡民关系的恶化,成为地方社会秩序失控的诱因,而近代化新政的各种制度性失误又加剧了进入政权体制内士绅和乡民的分裂。不顾民情迅速下达调查户口、办学堂、办警署等一系列指令,其施行必然引发乡民抵抗。长治干草会事件中,六县乡民就采取极端行为联合火烧士绅家院、巡警局及学堂。1908年9月,长治沁水县农民也因反抗烟膏统捐而殴打办捐绅士。[12]178
山西革命势力的兴起及革命党人的参与也助长了民变风潮。交文惨案事发后,同盟会员王用宾派张树帜前往实地考察,并将事实真相揭露于《晋阳日报》。为此丁抚被弹劾,降级留任。[13]革命党人运用报纸媒介作为喉舌揭露地方政府官员的丑恶行为,一方面维护了乡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动摇了晚清政府基层统治的权威性。遍布山西各地的哥老会、洪汉军等帮会教派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05年7月22日猗氏县哥老会起事,破降县城,劫狱抢库。7月23日平陆县茅津渡兵变,蔓延河南陕州一带。”[12]137地方会党和民众关系颇为密切。会党成员多为乡民,而民变中不乏会党成员。革命党、会党、民变三股势力互相配合,共同冲击着地方社会秩序,瓦解着清政府的统治。
近代以来,政府对于民变采取的措施多为剿抚结合,即先由士绅等前往规劝诱导,以平息民怨,驱解众人,如若劝说无果,则以武力镇压。因州县官员个人因素以及各地民变具体情况不同,各知县采取的措施也有所不同。有的畏避不出,有的规劝安抚,也有的在规劝无效后选择武力镇压。民众抱怨:“政府失职之故,已实致之;而又不善其所为及—有事则以大炮从其后,此非惟天理所不容,其为谋亦已疏矣。”[2]948
左权民变中,“该署县陈鸿筠事前既疏于防范,迨其来署,该县若即出面谕,开诚布公,晓以利害,未始不可解散;乃竟畏避不出,反商同外人剿办。”[9]140长治干草会事件中,最先起事的高平县乡民在县署前示威,强烈要求免除杂税和小粮,但知县朱士俊未露面劝慰乡民,而是派人与乡民谈判。沁源县知县高嘉酞恐惧农民威力,任起事者将公盐店等处焚烧,并直接答应农民免税及惩办劣绅的要求。惧而躲避,一方面反映了民变发展形势的高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州县官员执政能力的不足。基层政府在突发状况前的这种应对行为,不仅降低了自身统治的威望,也助长了民变的发展。
多数官员的处理方式是和解,以平息民愤,化解民怨。高平县令高凌霄闻信即出免捐牌示,差人持谕劝散,可谓在第一时间迅速做出反应,但是这种让步并不能满足民众要求。“牛文炳等知是一时权变,……逼其出免捐告示而后已。”[9]142民众同时将在押拳匪贾黑汉等六名乘势放令逃逸,并将门窗器具损坏多件。长治干草会事件中,县令意欲和解,出免捐告示,但民众聚而不散,欲入城剿毁学堂、绅家而后止。[14]长子知县张文鉴两次派人前往和起事乡民和谈,均劝阻无效。乡民继续烧毁拨贡张怀谨和劣绅李成章家。沁县知县韩宝忠接到消息后,当即起草免捐告示,连夜印刷五百余张,第二天天一亮就遍发给各乡士绅,但乡民依然聚众进城焚烧士绅房屋。安泽县劝谕再三,而势愈汹汹不得已,伤巡兵登城开炮,毙1人,民众才纷纷散去。[12]108可见,民变一旦发生,很难用调和手段来解决。
地方官员调动军队的最初意愿并非武力镇压,而只是想以此威慑民众。交文惨案中文水刘令电禀抚院:“开栅3万多匪聚而不散,纠结多村,声势甚众,非兵力弹压无从劝导;仅二三十兵不足摄服。请派两三营速来,使知畏惧,便可了结。”[15]97由此可见,其出兵弹压的目的在于劝导和威慑乡民,并非想挑起事端杀伤乡民。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往往难以控制。官员本意在于威慑,却常常事与愿违。前往交城的最初带兵者统领夏学津的命令是:朝天开枪。在场乡民只听枪响,不见子弹,有人大喊:“空枪,空枪,向前冲!”于是乡民向前汇集。[9]98无奈之下,夏学津下令实弹平射,结果死亡近百人。政府官员之间的不配合行为也助长了事件的发展。此案中,藩署汪方伯因为和巡抚丁宝铨意见不一而发生矛盾,日后丁欲与汪筹商此事,汪皆回避不谈。永济柿酒税民变中,“管带练军姜树生秉性鲁莽,不来商酌,仓促带练军十余人赴县弹压,人多势众,遂起争闹,误开枪伤众。”[9]98结果百姓打伤三名练军,而百姓也伤亡数十人。此时县令才开始着急,先将民众疏散,然后立马上报。上级蒲州知府杨珍林派永济项令前往抚慰民情。“若推诚抚慰,未始不可戡众情,乃仍用平日严厉手段,谓尔等如果聚众,当按律惩办,必不保首领等语。”[4]108乡民本不得已而聚,今又受此一激,于是“众遂入城,拥赴县署,击毁门窗、隔扇”[4]108。
3.1.1 合理解决教民冲突
教民冲突是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合理解决这一矛盾至关重要。左云教民案件肇衅之由,实自煤窑而起,故解决煤窑问题方可避免日后再生事端。山西巡抚饬现署左云县:“查明该县窑户行现,邀集公正绅耆与教士等妥商办法,总期民与教宿怨平释,免成莫解之仇,由县再行副切示谕。在平民果有屈抑,尽可控官审理,而不可逞忿以忘身;在教民宜睦乡邻,亦必与众协和,而不可恃符以贾怨。”[9]140高平一案发生后诸多教民恐慌乱逃。泽州知府杨珍林为安抚从地方来泽州的教民,率练军将教民送回高平,并出保护告示多张。他要求,在教民冲突事件中若只有被告,而原告不到者,一律释放,交地方官取保候质。[4]105这种公平处理教民案件的方法缓解了当地的教民冲突,维持了地方秩序的稳定。
3.1.2 减轻苛捐杂税
处理因民众抗捐引起民变的首要任务是减轻捐税,以顺民意。黎城县北乡农民地税减轻,沁水县农民烟膏统捐被取消,永济民变后,将柿酒税减去“十分之二”。高平劝绅富捐,“谕百里社首,约亩捐,斗捐照章抽纳,绅商捐不准摊派里下,众情服帖”[4]106。在此之外,知州还遣散乡勇,裁汰冗员以节省开支。长治干草会事件中,乡民向县令提出七项要求:“裁撤一切学堂;免除附加小粮;食盐每斤减价二文;免收斗捐;不得追究首事人;为干草会树碑立传,以垂永久;唱戏三天,庆贺胜利”。[16]16县令一律接受了这些要求。
在解决善后问题中,省咨议局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交文惨案后,咨议局议定:“在交文一带设一农场,按其土质,改良农业,山地种芸苔,旱地种烟叶,水地种蓝靛;同时要求由抚院筹拨所需银两五千两。以此让乡民享农事利益,而去鸦片流毒。”[15]98咨议局乃补救官治之不逮者也[17],作为自治机构,它行使监督职权,与执行机关处于同等地位,改变了督抚专权的局面。省咨议局的设立是清政府尝试政治改革的开始,也是山西政治走向近代化的起步。
为以儆效尤,政府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大多民变中,官员被处分,绅士被查,民众被处。官员、绅士与民众三者之间的矛盾也是错综复杂:干草会事件中凸显了绅士和民众的冲突;而交文惨案表露了官员和民众的冲突。“乡村失序情况下暴力的社会动员方式……暴露了国家权力中空后,士绅与基层社会出现了严重冲突,使得传统的乡村关系也逐渐瓦解。”[18]51
对于“致民抗捐、闹教之官,则其罪必加于办事者一等”[2]948。民变事发地处置不力的官员多被革职查办,永济项令、文水刘令、左云陈令及高平高令均被革职,但官场官官相护现象比比皆是。山西巡抚就在上书皇上时为高平知县求情:“其心不无可谅……留于山西效力,如果益加愧奋,奉公无过,再行恳恩开复。”其余文武“系随时禀报查办,并无不合,应毋庸议”[8]132。士绅阶层在民变中也受到一定打击。处于中间调停人地位的绅士,站在乡民利益场上聚众挑事者被政府处置,站在政府体制内压榨乡民者则被民众殴打或烧家。永济案中政府将聚众绅士监禁,干草会当中则有几百户士绅家被烧。
对于参事乡民,惩办主要起事者,以儆效尤。高平事件中政府将郭士基、李东梅、牛文炳三犯就地正法,枭首示众。“令将事由犯名晓谕乡民及邻里百姓,俾使咸知戒惧。其余聚集之人,姑念受人愚弄,从宽免其查究。”[9]132左云教案中“匪徒滋事,格杀多名,擒获余匪,分别禁释。”[19]125长治干草会事件后山西高等审判厅——刑庭宣告判决张建勋、牛二苟、段来义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全部公民权利;席元耀、吴石烈各处刑期六个月,剥夺全部公民权利。[20]79干草会事件的处理是在民国成立之后,此时民国政府以“原则上承继前清法制”的方式作为过渡。前清法制其实是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颁行的《法院编制法》,依据规定各省设立了高等审判厅、监察厅。1910年9月山西巡抚丁宝铨为交文一事,在奏请开缺的折中提到:“方今国会未开,行政裁判,亦未成立,惟恃骨鲠之臣,维持朝局,而台谏之气,易屈难伸”[21]。这种现象反映的正是改革之前的司法状况。1911年山西高等审判厅的成立,改变了以往州县官行使司法权的状况。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离是晚清尝试进行的改革,也是政治迈向近代化的重要一步。
民变虽然在短时间内迅速消弭,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民怨已经平息。1912年,交文禁烟民变和永济柿酒税民变事件再次发生。“农历四月十七日经都督阎锡山委派令农民拔毁烟苗。众民不允,大起冲突,遂将交城县令并委员2人用刀刺毙。闫都督闻报派兵2营,前往弹压。”[22]层出不穷的山西民变表明地方政权已无力维持社会秩序。正如交文惨案后时人评论:“可见民气之嚣张,而官威之不立于素日已。”[23]民众的公开暴动行为,挑战了政府的权威性,也冲击着清政府的统治。处理民变的过程中成立的自治机构咨议局、司法机构审判厅,都是清政府在面临统治危机时所采取的自救措施,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山西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在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今天,地方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同样需要我们认真考虑。从本文来看,完善民众诉求的渠道,建立双方协商的机制,避免暴力行政方式,提高官员行政水平等,都是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行性措施。
[1]李细珠.清末民变与清政府社会控制机制的效能——以长沙抢米风潮中的官绅矛盾为视点[J].近代史研究,2009(4):68-84.
[2]张枬,王忍之.辛亥劳动保险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M].北京:三联书店,1960.
[3]尚德.山西交文惨案始末述[G]∥山西文史资料编辑部.山西文史资料:第3 辑.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62.
[4]杨树.杨珍林自订年谱[G]∥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资料”编辑组.近代史资料:总55号.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
[5]临虞政界抽取自治经费,加派亩捐,民力不支,全行罢市[N].大公报,1911-10-16(2).
[6]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67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7]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室.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M].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7.
[8]山西绛州乡民仇教事[N].东方杂志,1905-12-02(3).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尹广文.村庄精英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角色与功能——以华中地区L村为例[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5-48.
[11]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J].近代史研究,2008(1):21-33.
[12]张振鹤,丁原英.清末民变年表[G]∥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资料”编辑组.近代史资料:总49号.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
[13]交文聚众滋事谣传之原因[N].大公报,1910-03-18(3).
[14]山西民变愈烈[N].申报,1912-01-15(6).
[15]师以文.清末交城文水禁烟事件始末[G]∥交城县文史资料委员会.交成文史资料:第8辑,交城:交城县文史资料编辑部,1961.
[16]李红娟.清末民初晋东南地区干草会事件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1.
[17]时评[N].申报,1910-04-30(6).
[18]翟一帜,岳谦厚.清末民初晋东南干草会事件所反映的山西基层社会[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58.
[19]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山西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9.
[20]山西高等审判厅刑庭宣告判决同级检察厅送司法司咨交高平县绅杨长青等上诉前高平县典史席元耀等一案判词[G]∥山西文史资料编辑部.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1辑.太原:山西文史资料编辑部,1998.
[21]晋抚奏请开缺[N].时报,1910-09-11(3).
[22]交城烟户之暴动[N].大公报,1912-06-25(4).
[23]书山西文水案事[N].顺天时报,1910-0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