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国
(上海师范大学 商学院,上海 200234)
自2002年中日韩自贸区建设设想提出,到2012年自贸区建设谈判启动,直至2015年三边进行了七轮谈判,期间,中日农产品贸易发展迅速。然而,制约两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技术性贸易壁垒依然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了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SPS协议》中所规定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与检疫措施、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而它们也常常以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形式出现。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指由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TBT协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近年来,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面临巨大挑战。本文简要分析了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和形成原因。
首先,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广、标准高。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包括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签、检验检疫和合格评定各个方面,涵盖了农产品从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到检疫消费等全过程。其各类标准数量多,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以《肯定列表制度》为代表,日本形成了对农产品进口的制度体系,并且技术标准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有很多高于国际标准。相对之前的“否定列表制度”,《肯定列表制度》是把可以使用的物质列入表内,规定极限值,超过即属违法。《肯定列表制度》的颁布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排除在日本市场之外。由此看来,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再是过去针对某一具体产品的技术标准,而是呈现出制度化、行业化的发展,由于覆盖范围广,操作运用起来也更为灵活。
其次,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很强的歧视性。歧视性是各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普遍特征,但日本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现最为突出。《肯定列表制度》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与歧视性。例如,日本对农产品进口设定了“一律标准”,即对没有设定具体标准的药物残留,一律执行0.01毫克/千克的标准。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依据药理学评价结果,并考虑“每日允许摄入量”和“良好农业规范”。另外,对国外农产品抽查比例高,一般为10%,个别甚至为50%、100%。但对本国的农产品,其抽查比例不到1%,并且检查项目也更少。日本曾在WTO的贸易政策审议中收到过多达480份的书面质疑,各成员国认为日本农业政策歪曲世界市场价格,加重了日本消费者的负担,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负面影响。在2015年3月WTO最新发布的《对日经济和贸易政策审议报告》中,特别指出日本农产品保护主义色彩浓厚,要求其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是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方面。如日本2003年修订的《种苗法修正案》规定,没有缴纳专利费就使用日本生产或改良的种子的,个人将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有期徒刑,而企业最高可处1亿日元罚款。据报道,素有“中国香菇之乡”的浙江丽水,是我国香菇的发源地,其香菇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1/4,占到全国的1/3强,出口的鲜香菇近90%销往日本。目前在丽水市栽培的主要香菇品种中,长龄菌和短龄菌的产量约占50%,这些品种绝大部分是国内近几年新选育的;但在花菇种类中,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少我国原来的野生品种和我国自己培育的品种已被日本抢注,这些产品的出口将受到严峻考验。
首先,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日本对农产品的进口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符合“集体行动的逻辑”。国际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较好地团结在一起的群体可以获得更多地保护”。日本国内农业资源稀缺,农产品自给率仅为39%,日本农业占GDP比重仅为1%,而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却高达1.4%。由此可见,农民在日本政治、经济生活上具有重要地位。作为本国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日本农民得到政府的保护。随着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配额等直接数量限制和关税壁垒等受到WTO的约束,越来越无法发挥其作用。因此,发达国家纷纷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方式隐蔽、操作灵活的手段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在日本经济下滑和国内通货紧缩,市场处于低迷状态的大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日本保护本国农产品的重要手段。
其次,技术差距是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形成的重要原因。技术差距论认为,不同国家间技术水平的不同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主要原因。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在技术上远远领先于我国,在技术法规、标准、认证体制和检验检疫居于优势地位。根据WTO的《SPS协议》,允许各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施必要限度的措施。但协议对于必要限度和最小贸易影响却没有做出统一的界定。这就使得发达国家利用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提高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由于技术差距存在,按照日本的标准,中国农产品往往达不到要求。我国传统上采取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方式,这导致了质量安全存在漏洞。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产品种植和管理导致标准不一,农产品生产者与加工者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技术相对落后,一味追求数量,缺乏树立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例如,我国化肥、农药使用量高且使用不科学。据报道,2011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70多万吨,每亩需要近2斤,农膜残留率达40%,居世界首位,其中还包括有被日本禁用的农药。同样,由于工业“三废”污染和城市排污量日益增加,大气、土壤、水质受到影响,外部环境的污染也导致在种植、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影响。在农产品原料质量难以保证的情况下,农产品加工品的质量也难以控制。
技术差距还体现在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与日本农产品标准体系间存在的差距上。在2014年颁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中,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3 650项最大残留限量。而日本早在2006年的《食物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就已经对799种农业化学品设置了54 782项限量标准。显然,我国与日本的标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本身就不够统一,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专业标准参差不齐。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到日本的时候极易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碍。同时,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竞争力建立在产品的价格优势上面,容易对日本生产的同类农产品造成冲击,当日本的同类产品受到冲击的时候,往往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予以保护。
再次,可持续发展理论给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资源的过度开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使得国际社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近年来国际社会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迫使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意识大幅提高,也越来越倾向于购买绿色产品,绿色消费在农产品的消费中成为市场主流。在日本,新闻媒体对中国农产品的报道多为负面,这给日本民众留下中国农产品劣质的印象。这些都为日本政府以维护本国国民健康为由,单方面地提高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提供了理由和借口。
农产品市场准入是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中最为敏感的部分。然而,可以预见的是中日韩农产品的全面开放存在极大困难。在2015年签订的中韩自贸协定里,农业的开放程度并不高,韩国立即开放的农产品种类只占9.96%。日本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贸易自由化率不足95%,而例外主要是农产品。作为第一大农产品净进口国,日本在面对中国这一重要农产品进口国时,为防止农产品自由贸易给国内市场带来的巨大冲击,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其一种常态,并长期制约中国农产品对其出口。目前,中国工业整体的竞争力无法与日韩相媲美。农产品是谈判的重要筹码,且日韩作为中国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其市场开放范围的大小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妄想通过谈判迫使对方放弃农产品技术型贸易壁垒并不现实。我们所要做的是,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契机,大力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努力开拓农产品的海外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化被动为主动,使自身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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