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所得税新政策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分析

2015-08-11 18:26上官鸣郭清韵
会计之友 2015年15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

上官鸣 郭清韵

【摘 要】 所得税新政策扩大了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文章通过对财税〔2014〕75号内容的解读,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有助于企业在税务处理中正确理解、运用所得税新政策。

【关键词】 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所得税新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5-0101-03

我国经济处于转型的重要阶段。为推进转型升级,增强市场活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随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明确。加速折旧是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将企业后期计提的折旧提前至前期计提,获得部分免息流动资金,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

一、所得税新政策下的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资金压力过大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前期,由于企业在生产、研发、经营等设备中投入比重较大,企业资金流动受阻,甚至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发展。新政策与旧政策相比,扩大了企业在所得税计算时允许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更多企业享受到政府给予的“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也更加有效地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表1具体介绍了在新所得税政策下,不同行业企业在不同条件下所适用的折旧方法。

在所得税新政策下,企业可以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其中,加速折旧方法可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缩短折旧年限法是指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结合旧政策,除符合表1中条件的固定资产外,所有行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所有行业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也均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二、所得税新政策范围变动的特点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会对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产生直接影响,为有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对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政策一直有较严格的规定。在旧政策下,只有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才允许使用加速折旧。

近年来,我国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速有所下滑,成为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巨大阻碍。有数据显示:2014年6月份,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值) 72 642.94亿元,增长14.8%,增速上涨0.6个百分点;2014年7月份,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值)88 600.22亿元,增长14.6%,增速回落0.2个百分点;2014年8月份,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值)104 025.73亿元,增长14.1%,增速回落0.5个百分点。

在新政策享有特别优惠的6个行业中,其中5个都是制造业,说明国家开始重视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下滑的问题。新规定中涉及的6个行业均是国家大力发展的行业,并多次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另外均有研发强度较高、研发成本大等特点。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有较大影响,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扩大就业等均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对加快企业对新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对科技创新设备的投资起到了推动作用。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所得税新政策下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方法

(一)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现有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四种。直线法计算最为简单,但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折旧情况;工作量法能将设备磨损程度与业务成果联系起来,但并没有考虑到后期维修费用增大的问题;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均属于加速折旧办法,其优点是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尽快得到补偿,降低无形损耗的风险,加快固定资产设备更新速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办法,若采用,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一种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折旧费用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税新政策中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加速折旧方法和按60%缩短折旧年限法均只针对所得税计算问题,并不影响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与所得税计算时,企业可以采用相同或相异的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本文以一个例子分析固定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采用不同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例1:甲公司是一家航空制造业公司,于2014年1月新购进一台用于企业研发的设备A,其原价为1 000万元,甲公司在会计核算时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计税时,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5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假设设备A未发生减值,净残值为0元。表2分析了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下年计提折旧费用及其累计总额的影响。

在旧政策下,甲公司应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对设备A计提折旧。但在新政策下,甲公司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对设备A计提折旧。在新旧不同政策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每年计提折旧额都存在较大差异。由表2可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缩短年限法通常比采用直线法在前期可以计提更多的折旧额,但无论在哪种折旧方法下,5年累计折旧总额保持不变,均为1 000万元。

(三)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所得税的影响

不同折旧方法对折旧费用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表面的,对所得税的影响才是深层的、本质的。表3具体分析了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可抵扣税金及其总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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