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

2015-08-08 01:17陈菊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自然主义政治哲学

陈菊

摘 要:斯宾诺莎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具有连续性,政治生活包括政治权威都是自然生长的结果,而不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他将政治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这使他的政治哲学具有了自然主义的特征。斯宾诺莎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是首尾一贯的,它的出发点和目的始终是个体的自我保存,自我保存的最高形式是自由,但是这种首尾一贯的自然主义却有着致命的缺陷。斯宾诺莎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斯宾诺莎;政治哲学;自然主义

作者简介:陈 菊,天津社会科学院《道德与文明》编辑部副编审,博士(天津 300191)

自然主义广泛应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哲学中的自然主义也是如此。这一方面是由于对自然主义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另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时代的发展,自然主义所关注的重点、研究方法和认识方法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尽管如此,不同时代和流派的自然主义还是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性。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是指用自然原因或自然原理来解释一切现象的哲学思想、观念。它可以分为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与方法论或认识论的自然主义。本体论或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认为,自然是世界的本体,万物都是由自然实体产生的,自然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超自然的东西。方法论或认识论的自然主义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遵循着共同的自然法则,因此可以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人类社会。它反对将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物质与精神割裂开来的二元论,主张万物都统一于物质实体的一元论。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是与超自然主义相对的一种思潮,具有反对宗教神学和神秘主义的进步意义。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具有明显的自然主义的特征。

一、斯宾诺莎本体论中的自然主义

本体论中的自然主义是斯宾诺莎政治哲学具有自然主义特征的形而上学基础,因此,考察斯宾诺莎政治哲学的自然主义特征,必须先考察其本体论中的自然主义。

在斯宾诺莎的早期著作《神、人及其幸福简论》中,他将自然分为“产生自然的自然”和“被自然产生的自然”:“所谓产生自然的自然,我们理解为这样的一种存在物:通过其自身,而不需要任何在它之外的东西(像所有我们至此所叙述过的属性那样),我们就可以清楚而且明晰地理解它,这亦就是神”{1}。“产生自然的自然”强调了自然的主动性和独立自存性,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神与自然、实体是同义语。但是斯宾诺莎马上又补充说:“有如托马斯主义者根据它来理解神那样,但是他们的产生自然的自然(像他们所称呼它的)是超越于一切实体的一个存在。”{2}斯宾诺莎以此表明,尽管他关于自然的两种区分方法与托马斯主义者在称谓上是相同的,但是他关于两种自然含义的理解与托马斯主义者却有着根本的区别。托马斯主义者虽然也将神等同于“产生自然的自然”,但是在他们那里,由于神被看作万物的创造者、世界的第一因、绝对的现实存在、纯粹的活动,“产生自然的自然”便被神秘化了,“产生自然的自然”成为有目的、有意志、赏善罚恶的人格神。斯宾诺莎不能接受对“产生自然的自然”的这种理解,在他看来,“产生自然的自然”本身就是自己的原因,不需要借助于其他事物予以说明,所以它即是实体、神。这样,“产生自然的自然”的神秘性被消除了,神也被降到与“产生自然的自然”相同的地位,在经院哲学那里作为万物本原的神被斯宾诺莎以自然取代了。斯宾诺莎将神和自然看作是同一个东西,显然是对传统神学的极大亵渎,从根本上否定了经院哲学和封建神学中上帝的存在。

有“产生自然的自然”,就有“被自然产生的自然”。斯宾诺莎将“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一类是特殊的。一般的被自然产生的自然是由直接依赖于神的全部样式组成的……而特殊的被自然产生的自然是由一般的样式所产生的全部特殊事物组成的。”{3}可以看出,“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实际上是由神即实体的样式组成的,这些样式有的是直接依赖于神或由神产生的,即无限样式,也就是“一般的被自然产生的自然”;有的是间接地依赖于神或由神产生的,即由无限样式产生的,是有限样式,也就是“特殊的被自然产生的自然”{4}。

在斯宾诺莎思想发展的成熟时期的著作《伦理学》中,他又提出了“能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ns)和“被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ta)。“‘能动的自然是指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或者指表示实体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换言之……就是指作为自由因的神而言。但‘被动的自然则是指出于神或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的一切事物,换言之,就是指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就样式被看作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东西而言。”{5}可以看出,“能动的自然”相当于“产生自然的自然”,“被动的自然”则相当于“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前者指作为自由因的神、实体;后者则是指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但是无论是“产生自然的自然”与“被自然产生的自然”,还是“能动的自然”与“被动的自然”,都不是指存在两个不同的自然,而是指同一个自然,因为“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6}。既然样式的存在和被认识都离不开神,那么神便是由样式构成的,或者说神即样式。“产生自然的自然”和“能动的自然”是从自然的原因、主动性、无限性和统一性等方面而言的,“被自然产生的自然”和“被动的自然”则是从结果、被动性、有限性和多样性等方面而言的。{7}这样,世界的统一性就被归结为了自然,而非超自然的东西。斯宾诺莎对自然的这种理解说明了自然的形成和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法则和规律,自然本身就是自己的原因,而非由自然之外的超自然的神所支配。“在斯宾诺莎那里,神就从不可认识的象征和根基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一切认识的基础。”{8}恩格斯将斯宾诺莎这种“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的做法称为“当时哲学的最高荣誉”{9}。因此,斯宾诺莎的本体论是自然主义的。

但是斯宾诺莎所说的自然并不仅仅是指作为物质世界的自然,关于这一点,他特别指出:“注意,我在这里所谓‘自然界的意义,不仅指物质及其变形,而且指物质以外的无穷的其他的东西”{10}。“物质以外的无穷的其他的东西”就是指自然界的思想属性。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自然界具有思想属性这一论断的积极意义。在中世纪的宗教神学、经院哲学以及普通人的观念中,人类意识被看作是超自然的神的创造物,而斯宾诺莎则通过自然界具有思想属性这一论断将人类意识归结为自然过程的产物,为前后一贯地坚持自己的自然主义奠定了基础。自然界既具有广延属性,也具有思想属性,只是有时通过这个属性,有时通过那个属性去表示自然的本质罢了。对此,罗斯指出,“这些众所周知的观点使斯宾诺莎成为近代哲学上的自然主义的首创者,然而他绝对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主义”{11}。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是有传统继承关系的,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主义那里。

古希腊的自然主义将自然看作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有机体,它是有生命、有目的的,被理智所引导,物质与精神、有机体与无机体还没有被区分开来,人类社会遵循着与自然界一样的自然规律。“困扰着现代哲学的几个问题如无机物与有机物的关系问题,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在当时都不存在……因为希腊人看不出雅典人接受和遵守梭伦法,或斯巴达人遵守吕库尔戈斯法,与自然界中无生命的物体遵守它们所属的自然法则有什么不同之处。不存在没有精神的物质世界,也不存在没有物质的精神世界。物质本身是无形式的,不确定的,一切事物正是由它组成,精神就是一切事物了解自身变化的终极因的活动。”{12}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与古希腊的自然主义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将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看作一个整体,认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遵循着相同的自然规律,二者都具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属性。但是它们又有本质的不同:古希腊的自然主义哲学家虽然也力图从总体上去把握世界的统一性,而且把它看作是一个万物相互联系、彼此转化的整体,但是他们对事物的观察和思考还停留在感性直观的水平上,自然界不过是对作为个体的人的放大,自然界的性质可以通过与人类比而推导出来,他们甚至认为自然像人一样具有灵魂,人的主体意识还没有凸显出来,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还没有被明确提出来。而在斯宾诺莎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人的主体性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种主体性在精神生活领域中的表现就是自我意识的自觉。人从自然万物中超拔出来,成为万物中的主体,自然则成为客体,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成为近代哲学的主要思维方式。古希腊自然主义的朴素性、直观性被克服了,但是力学的发展却使近代哲学具有了机械论的特征。无机物与有机物的关系问题、物质和精神的关系问题成为困扰这一时期哲学的重要问题。这对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有着重要的影响,使他的自然主义有别于古希腊的自然主义。自然在斯宾诺莎那里犹如一台巨大无比的机器,广延和思维是自然的两种属性,人、国家和万物一样都是自然这一实体的样式,受着普遍的自然必然性的制约。施特劳斯认为,“斯宾诺莎藉以恢复思辨尊严的基础还是现代哲学或现代科学,即一种对‘自然的新理解。他由此成为第一位试图对前现代(古典——中世纪)哲学与现代哲学予以综合的伟大思想家”{13}。

二、斯宾诺莎政治哲学的自然主义特征

自然主义的政治哲学是与超自然主义的政治哲学相对立的。超自然主义的政治哲学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超自然的事物上,如上帝、鬼、神等,认为超自然的事物具有人格意志,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都是超自然事物的意志的结果,人类在超自然的事物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在超自然主义者看来,对自然的研究是不能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的,而只能诉诸启示和信仰。超自然主义实际上是唯意志论的,不过这里的意志不是指人的意志,而是指上帝、鬼、神等的意志。超自然主义的突出表现是中世纪的君权神授论。斯宾诺莎批判了这种超自然主义,指出那些不晓得事物本性的人,大都只凭想象来认识自然和人类社会,以想象取代理智的认识,所以“天意便是无知的避难所”{14},由于超自然主义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超自然的事物上,走的是超验的进路,其理论假设在经验中是不存在的,因而无法被经验证实或证伪,不同的人可以提出不同的理论,最终会走向相对主义。所以中世纪的君权神授论在理论上存在着多种理解,在政治实践中则形成了教皇与君主长期争夺统治权力的局面。

与超自然主义的政治哲学相反,自然主义的政治哲学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具有连续性,政治生活包括政治权威都是自然生长的结果,而不是人类意志的产物。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研究。由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因此对人的理解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斯宾诺莎政治哲学的出发点。斯宾诺莎认为:“人必然受制于诸种激情……人性大都同情失意者而嫉妒得意者;多倾向报复仇恨,而少有以悲悯为怀者;此外,我还说过,每个人总是想要别人依照他的意思而生活,赞同他所赞同的东西,拒绝他所拒绝的东西。结果,既然人人都想胜过别人,他们便相互争吵,相互努力压制对方。对于成为胜利者的人来说,引以为荣的并不在于自己得到什么好处,而在于损毁对方。”{15}人们的各种激情并不是人性的邪恶或者缺陷,而是人性本身的属性。斯宾诺莎并不是孤立地考察人和人性的,而是从整个宇宙、从整个自然的永恒秩序中来考察的。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一样被自然法则所决定,其存在和活动都有一定的方式。人作为整个自然即实体的个别样式,其存在和活动的力量来自神的力量。按照斯宾诺莎的权利等于力量的公式,神的权利就是神的力量,由于在斯宾诺莎那里,神即自然,所以自然权利就是自然力。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与人一样具有自然权利。就人类而言,力求自我保存的努力就是人类的一种自然权利,也是人的现实本质。保存自我的努力是人的首要的、基本的德性。自我保存既可以遵照欲望的规律实现,也可以遵照理智的规律实现。前一种是大众的自我保存方式,后一种是智者的自我保存方式,因为大众并不是生来就能依照理智的规律行事,而且自然也没有赋予他们依照理智生活的力量。由于斯宾诺莎的着眼点在于国家中的大多数,因此人的自然权利的大小不是由理智决定的,而是由欲望和力量决定的。有多大的力量就有多大的权利。这样,通过自然权利,斯宾诺莎就将其本体论与政治哲学贯通了起来。但是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问题:由于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和人一样也是自然的产物,自然权利不仅为人所享有,也为其他事物所享有,所以道德正义性这个人类所特有的问题被忽视了,极易得出强权即公理的结论,正如斯宾诺莎所说:“鱼是天造地设地在水中游泳,大鱼吞小鱼;因此之故,鱼在水中快乐,大鱼有最大的天赋之权吞小鱼”{16}。保存自我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的自然本性,这是对人类行为的描述,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事实,而非价值评价。这样斯宾诺莎就将政治和道德建立在了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欲望的基础上,使他的政治哲学具有了自然主义的特征。

斯宾诺莎将自然权利等同于自然法:“我把自然权利视为据以产生万物的自然法则或自然律,亦即自然力本身。”{17}自然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动物、植物等一切现存事物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人和其他存在的事物都是实体的分殊,都为普遍的自然必然性所制约,所以万物遵循着共同的法则。斯宾诺莎对自然法的这一理解不仅与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法有根本的区别,而且对其政治哲学的致思理路也有重要的影响。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法首先且主要是一种客观的法则和尺度,是独立于人类意志的,适用于不同的时代、民族和人,可以为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各种条件,而斯宾诺莎却将自然法视为一种主观的法则和尺度,任何人为了保存自身都可以按照最高的自然权利行动。判断人法和国家是否违反了自然法就要看它是否符合人的自然本性。

由于自然法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所以它无法为人类提供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所需要的条件。斯宾诺莎主张各种欲望、激情的自然权利,但是在个人的经验和生活中各种欲望、激情却常常不可避免地相互冲突,甚至导致人们相互残杀,使人们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只有在社会状态中、在国家中人类的欲望才能得到适当的满足,自然权利才能成为人的自然权利。为此需要对人们的欲望和激情加以限制和引导,对各种利益和行为予以适当的安排,即要建立国家,制定法律。而人性的一条规律——“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也就是说,人人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18}——则为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国家的过渡提供了现实的心理基础,故而斯宾诺莎说人是社会的动物。施特劳斯则精辟地指出:“因此国家不是一种要求,而是一种总是要遇到的存在条件,尽管人们总在不同程度上遭遇这种存在条件。”{19}即是说,从自然状态向国家的过渡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这一过渡建立在自我保存的自然本性和生物学基础上。正如斯宾诺莎所说:“既然人们,不论野蛮人还是文明人,到处结成社会关系,形成某种国家状态,那么,国家的起源及其自然基础就不应归诸理性的教训,而是在于人的共同本性或素质。”{20}人的共同本性即人的现实本质,就是人力求自我保存的努力。可见,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斯宾诺莎坚持了自然主义的理路。斯宾诺莎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君权神授等超自然主义政治哲学,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资产阶级的法治作了理论上的论证。

实现从自然状态向国家过渡的是社会契约。由于在自然状态下人人自危,在理性的教导下,为了保存自我,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将私人各自报复和判断善恶的自然权利交给一个公共的权威执行,这样,国家就产生了。斯宾诺莎将国家看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而非上帝等超自然事物意志的产物,企图从人的本性中推出他的全部政治学说,马克思对此予以了高度赞扬:“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和其后的霍布斯、斯宾诺莎、胡果·格劳修斯,以及卢梭、费希特、黑格尔等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21}。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是与社会契约论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中世纪及其后自然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在斯宾诺莎那里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但是订立契约的行为并不是人们任意的行为,而是事情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的建立是内在于自然的一个过程。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是由于较之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契约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好处。但是一旦契约丧失了这一作用,人们便会违背它。所以尽管国家是契约的产物,但是国家并不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它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将不法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因此斯宾诺莎说:“像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公民。”{22}这样,不仅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而且在国家如何运行的问题上斯宾诺莎都坚持了自然主义的进路。

斯宾诺莎的自然主义是一贯的。自我保存的努力不仅是适用于个体的自然法则,而且是适用于国家的自然法则,二者基于同样的原理:“各种自然物借以存在,以及此后借以活动的力量,只可能是神的永恒的力量,不可能是其他”{23}。国家和作为个体的人一样,都不是王国中之王国。国家要保持自己的存在就必须保证个体的安全,国家的力量越大,个体的力量和权利也就越大;个体要想保存自身就必须团结一致,追求并维护全体的公共利益。个体与国家之间这种关系的好坏决定了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从其自然主义的进路出发,斯宾诺莎将国家看作是由许多个人组成的一个个体,它也有身体和心灵,激情和理性。在不同的政体中,激情和理性起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君主政体是基于激情和想象统治的国家,是为了君主一个人的利益,这必然会引起大众的不满甚至反抗,所以君主政体难以长久持存。民主政体是基于理性统治的国家,在民主政体中,个人的自由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斯宾诺莎极力提倡民主政体。

三、一些简短的评论

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之所以具有自然主义的特征,是由于在他那里,政治哲学不是独立于自然科学的,它的原则是从自然科学借来的,这不仅关系到他的政治哲学的特征,而且关系到他的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斯宾诺莎坚持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和客观性,试图用当时流行的力学与数学原理解释物质的运动,从而使他的唯物主义具有机械论的特征。“对斯宾诺莎,看起来很清楚,自然对人类理智所展示的是两种‘属性:广延和思维。这里广延指的不是如天空、树木、草地等等可视的颜色片段,而是可理解的几何学上的广延,笛卡尔把它等同于‘物质;这里的思维也不是指思想的精神活动,而是作为自然科学家思考对象的自然规律。斯宾诺莎所坚持的自然的实在性,可交替地用这两种属性中的任何一种来表述。”{24}由于斯宾诺莎将整个自然看作是一种具有几何属性、有着自身规律的东西,所以他能够将几何学的原则运用到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几何学(或者数学)方法的优点在于它只研究事物的本质和特质,而不研究事物的目的(在斯宾诺莎看来,自然本身是没有目的的),因而能够得到关于事物的真知识。由于在他那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同构的,二者具有连续性,“在自然的所有各种不同的部分中,都基本上存在着政治和伦理问题。在这一方面,或者任何其他方面,人不是‘国中之国,‘在所有其他事物之外的某种东西”{25}。所以,对人类社会的研究可以采用与对自然的研究相同的方法,这就使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体现出自然主义的特征。

斯宾诺莎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是首尾一贯的,它的出发点和目的始终是个体的自我保存,自我保存的最高形式是自由。但是这种首尾一贯的自然主义却有着致命的缺陷,正如施特劳斯所说:“首尾连贯一致的自然主义,会把他的政治哲学,置于毁灭的境地。这一点,可以在斯宾诺莎那里看出来”{26}。首先,斯宾诺莎将其政治哲学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但是人性到底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自古以来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有人持性恶论,有人持性善论。这些描述都是对人的虚构,是抽象的人性论。斯宾诺莎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试图以一种客观的态度看待人性:“对于人们的诸种激情,如爱、憎、怒、嫉妒、功名心、同情心,以及引起波动的其他各种感觉,我都不视为人性的缺陷或邪恶,而视为人性的诸属性,犹如热、冷、风暴、雷鸣之类是大气本性的诸属性一样”{27}。但是斯宾诺莎把人性看作是实体的一个特殊样式,认为人性是被实体决定了的,是普遍的、永恒不变的,其存在和活动都有固定的方式,因而仍然没有跳出形而上学的窠臼。其次,由于斯宾诺莎主张权力即是权利,认为所有激情和欲望都有其合理性,因而实际上在强权与公理之间划上了等号,否定了正义存在的可能性。就此而言,斯宾诺莎继承了马基雅维里开创的政治与道德相分离的传统,彰显了其政治哲学的现实主义品格,但是它也因此很容易成为替现实政治辩护的工具,削弱自身的批判功能,使其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最后,斯宾诺莎错误地将自然界的发展规律运用于人类社会,自然界的发展和变化为其自身所固有的必然性所决定,是一种客观的运动,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则体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创造的结果。斯宾诺莎过分夸大了客观必然性的作用,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也就看不到人的社会实践对社会生活的改造作用,所以尽管斯宾诺莎将自由作为其政治哲学的主题,这包含了某些辩证法的因素,但这种自由只是对必然的认识,斯宾诺莎最终陷入了机械决定论。

斯宾诺莎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斯宾诺莎政治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对于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斯宾诺莎从神的自然权利推导出了人的自然权利,将人的自然权利看作是神的自然权利的分殊,从而凸显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由此出发,斯宾诺莎在政治哲学中主张: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个人优先于国家,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保护个人的生命、安全、自由,才具有合法性。而这正是后来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基本主张。英国学者约翰·格雷认为:在欧洲大陆,比霍布斯更接近于自由主义传统的自由主义先驱是斯宾诺莎。可以说,斯宾诺莎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产生了重要影响。不过,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斯宾诺莎的政治哲学还披着神学的外衣,而后来的自由主义者已经不需要借助这种外衣,而是直截了当地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封建制度,论证资产阶级主张的合理性了。

其次,斯宾诺莎从神的自然权利引出人的自然权利,肯定各种欲望、激情的自然权利的正当性,这较之于禁欲主义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人的欲望、激情并非都是合理的、正当的,并非都应该得到满足,而且不同的欲望和激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如果不对其予以限制,任其膨胀,人们必然会回到人人自危、朝不保夕的自然状态。所以斯宾诺莎试图借助国家的权力对公民个人的自然权利进行规约。但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并不是任意的,而必须在自己力量所及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一旦超出这一界限,就会遭到人民的反对,直至灭亡。即是说,斯宾诺莎试图通过公民个人的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国家的权力无疑远远超出个人的权利,仅仅依靠二者之间的相互制衡是无法保证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的。所以斯宾诺莎在国家制度安排上又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试图通过对国家自身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来达到上述目的。他的分权制衡理论后来被洛克和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并对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政治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注 释:

①②③(荷兰)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洪汉鼎、孙祖培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184页,第184页,第184页。

④⑦洪汉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33页,第274页。

⑤⑥{14}{22}(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第27-28页,第14页,第38页,第185页。

⑧B.B.索考罗夫:《斯宾诺莎的理论遗产》,杜镇远译,《山西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8页。

⑩{16}{18}{23}(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86页,第214页,第217页,第10页。

{11}{25}(英)罗斯:《斯宾诺莎》,谭鑫田、傅有德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8页,第47页。

{12}{24}(英)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映红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123页,第13页。

{13}{19}(美)列奥·施特劳斯:《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李永晶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9页,第322页。

{15}{17}{20}{27}(荷兰)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页,第10-11页,第8页,第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28页。

{26}(美)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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