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

2015-07-29 23:57:55张思聪
青春岁月 2015年14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英美法人民陪审员

【摘要】陪审制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英美的陪审制度运作良好,是司法公正的典范,但是我国的陪审制度却没有发挥好的效果,陪审员“陪而不审”是常态,应借鉴西方的陪审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养,保障其自由发言的权利,重视其提出的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英美法;陪审制度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1、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

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自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以来几经波折。2004年8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然而《决定》实施9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功能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始终无法得到根本改观,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致使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的政治功能价值也日渐式微。

2、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制度的诞生之初受制于政治背景,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的陪审制度相差甚远。更多的象征了一个荣誉的称号或者政治地位,人民陪审的法律素养不高。此后相当长时间,我国司法制度因各种政治运动的干扰难以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只剩下了象征意义。

改革开放后,以借鉴、引进和移植西方司法制度而推动的司法改革,解决的重点是司法职业化的问题,司法的民主化受到忽视。在许多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仅仅是一个坐在审判席的人民代表,并没有发挥到其真正的作用,对于人民陪审员职责,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司法话语与成为社会主流话语的当今时代,审判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陪审员,我国陪审员制度处在一个低效运行的状态。

二、英美陪审制度的发展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雅典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

英国的陪审制度,以“大众参与”的方式落实了“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司法民主使普通民众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应然权利成为了实然权利。陪审员自由发言不受追责,相应的诉讼保障制度共同构建了合理的庭审结构。

当下美国的陪审制度,最为出色的就是在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所有犯罪的审理均应通过陪审方式进行。”美国的陪审制度与其证据规则向配套,陪审员在审理之前不能通过任何途径接触到案件,仅凭审判直接了解案件,避免先入为主。

三、对陪审制度的建议

1、重新设计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改变现行陪审员选任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査、法院院长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按《决定》的条件,建立由基层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任、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理、从辖区选民中随机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大名单按基层法院法官数量的5倍确认,以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届期为限,每届人大常委会换届后重新确认,届期内参加过陪审的选民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列人陪审员名单。陪审时由法院从中随机抽取陪审员,一案一审。建立陪审员大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参审陪审员的方式,看似工作复杂,但当代信息技术已解决了工作机制复杂的问题,实施成本大大下降。我国公民婚姻、住房、银行信用等信息管理及机动车号牌信息管理都已实现网络化,陪审员大名单的建立和管理的网络化已无技术障碍,重新设计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的条件已成熟。选任方式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大名单制,能保证陪审案件随机抽取、一案一审,消除违背陪审制宗旨的以身份、职业选择陪审员的现象,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场合,有效化解司法潜规则的作用。同时,5倍于法官的大名单也能保证在出现人口流动、回避、身体状况不佳等情况下有足够数量的陪审员参加陪审。

2、明确陪审案件中法官的责任和考核标准

司法潜规则的生成主要与法院考评机制、责任承担制有关,陪审制介人审判活动后,原来的考评机制、责任承担制没有变化,法院内部系统自然会对不受考评约束、不承担案审责任的陪审员产生抵触。陪审员不承担案审责任是大众参与司法的一个制度特性,是陪审制实施的先决条件,考评机制和责任承担制不适用于陪审员,但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却难以免责。合议庭评议时法官对陪审员的“专横”,实际是错案追责制的影响,法官不敢擅采陪审员的观点,陪审员也选择缄默。因此,法院应对此类问题进行综合考量,针对陪审案件另行制定标准,专门考核陪审案件中的法官职责,减少陪审制与绩效考核、错案追责等责任制的摩擦,把司法潜规则的生成条件消弭于合理的考核机制之中,变法官对陪审制的抵触为支持。

3、明确陪审员的合议细则

陪审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议庭评议时,因而,合议时如果“合而不议”则不应当。如前文所述,合议时法官的“专业权威”和“领导权威”对陪审员是极大的心理压制,在“双重权威”面前,不熟悉法律的陪审员的“民间智慧”难以完整表达,“同等权利”被架空。为保证陪审员的话语表达,合议细则要明确规定评议的发言顺序,陪审员要先于法官发表意见,“二审一陪”合议庭首先由陪审员发言,再由法官发言,最后由审判长发言;“一审二陪”合议庭由资历浅的陪审员先发言,然后由资历深的陪审员发言,最后由审判长发言。规制严格的合议细则才能消除法官对陪审员的心理压制,让陪审员不受法官的诱导而完整表达意见,把普通平民的公正理念和是非判断真正注入到审判过程中。

4、划分陪审员票权比重

陪审员既要对事实认定、又要对法律适用行使表决权,这是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难以调和的矛盾焦点,也是司法潜规则能够有效抑制陪审员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要真正融合陪审员的生活经验和职业法官的法律技术知识,落实陪审制诉讼的实质效果,能够实现的“不同等权利”可能比象征性的“同等权利”更有实效性。由于陪审员更适宜判断是非曲直,在事实认定方面可保持一人一票的权重,而在法律适用方面,陪审员的票决权重可适当减少,法官权重适当加大。划分比重的具体方式与划分比重相关的规则和实施结构有待学者和实务部门探索,但划分陪审员表决权权重很有必要,目的是把民主化与职业化的冲突限定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范围内,以使后续制度找到解决的办法。

5、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

《决定》规定只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或诉讼当事人主动申请陪审的案件才实行陪审。我认为应该逐步扩大陪审的范围,陪审是人民当家作主,司法民主化的体现。法律应是人民的法律,人民陪审员运用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对案件进行审理,会使定罪量刑的结果更符合立法的本质。人民陪审的范围应不断扩大,避免法官独任或者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仅凭自己的专业水平独断,忽视合理量刑的重要性。培育陪审文化,使陪审制“深人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以来并没有发挥有效作用,“陪而不审”是常态,应借鉴西方的陪审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养,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民主权利,重视其提出的意见,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运作,使得司法民主的阳光照进审判的每一寸土壤。

【参考文献】

[1] 周映江. 论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政基础[D]. 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13, 4.

[2] 王敏远. 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J]. 法学研究, 1999,04.

【作者简介】

张思聪(1994—),女,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山东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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