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法律责任

2015-07-28 16:55王晓丽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5年16期
关键词:校纪加害人校规

王晓丽

中图分类号:G6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6-0108-02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制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围绕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涉及相关学生伤害的事故中,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积极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等法律问题,以求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及界定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及相关内容的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具有如下3个方面的主要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包括以下5个要素: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也有时是加害人。第二,需有受伤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校在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

1.在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1)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致人损害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而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的,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学校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危险,而没有尽相应的管护义务,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学生在课间休息时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学校并无过错,则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对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伤学生的过错承担责任。

(2)体育课发生的人身损害

一般来说,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学校教师在上体育课时就负有比平时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对于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我认为根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学校一般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因体育器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造成的损害;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第二,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学生未按教师指导行事造成人身伤害的。

(3)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导致发生的非学校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如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下课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应视为学校教学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学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4)校外第三人致学生损害

如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然处于学校监管之下,那么,在责任承担上,应根据在校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校外第三人是最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最终赔偿责任。学校只应就其管理过失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在穷尽了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学校才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仍可以向校外第三人进行追偿。

2.在校园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1)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亦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

(2)学校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

因为未成年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与保护,因此一般来讲,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学校组织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如果发生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加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的,则应当由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追究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责任编辑 刘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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