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愚
2015年年前,笔者到所在市的各乡镇,听到的最大呼声就是要尽早修订乡镇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明确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内容、职责、监督范围及形式和程序等,使乡镇人大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切实保障乡镇人大依法履行好职权,发挥最基层权力机关作用。
目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有监督法,而乡镇人大监督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地方组织法规定的13项职权中赋予了乡镇人大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监督职权,缺乏相关的细化规定来指导和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特别是对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如何行使监督职权,其日常工作如何组织、联系和协调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地方各省市人大,制定、修订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也都时间较早了。以笔者所在江苏省为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在同时废止了1989年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1991年的《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条例》后,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至今已有二十年。其间,国家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完善,但省乡镇人大工作暂行条例的修订却一直没有进展。尽管各乡镇人大近年来对闭会期间监督职权的行使也做了大量的积极探索,但因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的主体,实际工作主要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一块牌子、一个人”的格局实在难以实施法律赋予的乡镇人大职权。是故,上位法既有的设计缺失和下位法后天的长期滞后,客观上导致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甚至缺失。
乡镇人大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的全面贯彻,乡镇人大工作已引起各级重视,张德江委员长在浙江调研乡镇人大工作时形象地将其比喻为“顶天立地”。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也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部分省市也已深入基层开展多次调研,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重要前提。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上位法律设计。随着时代的变迁、形势的发展,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让乡镇人大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通过立法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部分职权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代为行使,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主体地位,解决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该管无法管、人大主席团想管不能管、乡镇人大监督时效缺失的弊端,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能够有效衔接。再如,对乡镇人大机构的设置,要细化原则规定,明确人员编制;完善乡镇人代会行使的职权规定。
二是尽早修订省级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省级人大要积极组织调查研究,结合当前基层实际,尽早对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发展和完善。修订后,要切实明确乡镇人大工作内容和程序,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使乡镇人大权力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是配套出台乡镇人大相关工作制度。要指导乡镇人大在工作实践中与时俱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乡镇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的实施办法等工作制度,将实际工作通过相关制度固定下来,推动乡镇人大工作,夯实民主政治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